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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犹太人的圣经是基督徒圣经的基本部分

丙、在犹太教及基督宗教中的经书及口传



  在众多的宗教之中,例如:印度教、佛教等东方宗教及依斯兰教,在经文及传承之间往往都存在张力的问题。已写下来的经文总未能彻底地把所传承的完全表达出来,因而需要加上附注及解释,最后还要把这些都一一纪录下来。可是,这些写下来的作品总有它们的限制。我们可察觉一切写下来的,无论在基督宗教或犹太教,都有共同或不同的发展。共同的就是那些大部分经由这两个宗教一致赞成列入圣经书目的著作。

1. 旧约圣经及犹太教中的经书及传承

传承使成文的著作活现出来。近年来,在研究旧约经文的源流及正典书目形成的历史上,都有了长足的进展,并达到了某程度上的共识,认为犹太人圣经的正典书目,经过了漫长的过程己于第一世纪末具体完成。这书目包括托辣、先知书及大部分的「圣卷」。通常,要确定每一书卷的来源有一定的困难。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满足于一些假设,特别是那些建基于文学类型、传承及编辑的考证研究所得的推论。从这些研究可推断出传统上的法规是经过不断的收集过程,而最后被列入梅瑟五书中的。有些传承的记载同样地先用笔记录下来而后来才被收集成书的,这些记载经过整理,把叙述及行为守则的经文组合起来。有些先知的预言被收集在一些所谓先知书中。智能文学、圣咏及教诲的记述,在后期也都一一被收集起来。

传承随后衍生出「第二部经书」(Mishna)。没有任何的写作能把传承的宝藏充分地表达出来(22)。圣经中的经文对于该如何准确地理解以色列民的信仰,以及应怎样行事为人等问题上,仍有很多商榷的空间。这一切促成了一些犹太教的法利塞及经师派系,开始一个漫长的著述过程,由人民领袖犹大(Jehuda ha-Nasi)于三世纪末编纂而成的米市纳(Mishna,意即「第二部经书」)开始,及至托色弗大(Tosefta,意即「补篇」)和以两种版本出现的的塔耳慕得(Talmud,包括巴比伦及耶路撒冷两版本)。尽管这些解释有它们的权威,其后却被认为有其不足之处,于是,后来又再加上经师的注释。这些后来加上的作品未被认可为等同塔耳慕得的权威;它们只是用来辅助诠释。至于那些有待商榷的问题,就交由大经师团(il Grande Rabbinato)定断。

这样,已记载下来的经文便可以引发进一步的发展,于是,在这些已记载下来的经文与口传之间的某种张力便持续地显露出来。

传承角色的限制。当标准的传承被记载下来与圣经相辅相成时,它并不能等同圣经的权威。它并不构成那些「令双手不洁的书卷」,亦即「圣经」,因此,在礼仪中,它只有次等的地位。米市纳、附录及塔耳慕得在会堂内的角色是为供人研读,但在礼仪中却不会被诵读。通常,传承的价值在乎它与托辣符合的程度。在会堂的礼仪中,托辣诵读占有特殊的地位。除诵读托辣外,也会选读先知书。按古时犹太人的信念,托辣的存在先于世界的创造。撒玛黎雅人只承认托辣为圣经。除法律及先知书外,撒杜塞人拒绝接受其它为标准传承。反之,犹太教的法利塞派及经师却承认在成文的法律书之外,在同一时间交给梅瑟的还有口传的法律,而这法律与前者享有同等的权威。正如米市纳其中一段所声明的:「在西乃山,梅瑟把所接受过口传的法律传授给若苏厄,若苏厄把它传授给众长老,众长老传授给众先知,而众先知再传授给大犹太会堂的众成员」(Aboth 1,1)。由此可见,对于如何理解传承的角色,在观念上仍存在很大的差别。

2. 早期基督信仰的经书及传承

圣传使圣经活现出来。在早期的基督信仰中有类似犹太教的演变,不过,与犹太教最基本的分别就是:早期基督徒一开始已有圣经,因为他们都是犹太人,所以他们早已承认以色列民的经卷为圣经,甚至是他们所承认的唯一经书。在圣经之上,他们再加上口传,即「宗徒的训诲」(宗2:42),用来传递耶稣的说话及与他有关的事件。福音的教导只是随着时间而逐渐形成。为了确保圣传不会变质,他们将耶稣的说话及一些叙述用文字记载下来,于是,开拓了日后编纂福音的路,这工作大概在耶稣死而复活之后的数十年间展开。其次,在新约圣经中也出现了宣信及礼仪用的赞美诗。保禄及其它宗徒或领导人的书信,首先在收信的教会团体中读出(参照得前5:27),然后给其它教会团体传阅(参照哥4:16),其后,把它们好好保存起来,在不同的场合再次读出;最后,被认定为圣经的书卷(参阅伯后3:15-16),并与福音放在一起。如此,新约圣经的书目就在宗徒传承的范围内渐渐形成。

圣传补充圣经。基督宗教与犹太教都同样相信天主的启示是无法以文字完全表达出来。这个信念可见于第四部福音,它指出若要把耶稣所行的一切都一一写下来,恐怕整个世界也容不了所要写的书(若21:25)。不过,若要令圣经活现于每一个时代,活生生的圣传是不可缺少的。

在此最宜重温一下,耶稣在晚餐后讲论有关「真理之神」在他离去后所肩负的角色。「真理之神」将会提醒门徒耶稣所说的一切(若14:26),为他作证(若15:26),引领门徒进入「一切真理」(若16:13),令他们更深入领悟基督的为人、讯息及事业。圣传变得活泼及充满动力,实是有赖圣神的行动。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说明宗徒的宣讲「以特殊方式表达 (speciali modo exprimitur) 于默感书上」,它更指出「圣经藉圣传更在教会内彻底地被领悟,并且不断地见诸实行」(启示宪章8)。圣经被界定为「天主的话,受圣神默感而写成」,不过,是圣传「把主基督及圣神托付给宗徒们的天主圣言,完全传授给他们的继承者;使之藉真理之神的光照,用自己的宣讲,将天主的话忠实地保存、陈述并传扬下去」(启示宪章9)。梵二作出以下的结论:「因此关于一切启示的确切性,教会不单是藉圣经吸取的」,其后再补充:「所以,二者-圣经及圣传-当以同等的热忱与敬意来接受与尊重」(启示宪章9)。

圣传的附加贡献有其限度。在基督徒的教会内,圣传在什么程度上令圣经的话有实质的增长?这个问题在神学的历史上是长期争论的话题。有关这个问题,虽然梵二似乎保持开放的态度,但至少避免采用圣经及圣传是「启示的两个泉源」的讲法,不过却肯定:「圣传及圣经组成了天主圣言的同一宝库,并托给教会保管」(启示宪章10)。因此,传承完全独立于圣经的想法已被推翻。梵二起码指出非常重要的一点:圣传有附带的贡献,它「令教会藉传承辨识出圣经的完整纲目」(启示宪章8)。可见圣经与传承是不可分割的。

3. 两种观点之间的关系

正如我们刚才所看见的,在犹太教及基督宗教中,经书及传承在形式上相符。在某一点上更超乎一般相同之处,因为两个宗教都拥有「以色列人的圣经」(23)作为他们共同的遗产。

不过,从诠释的角度来看,两者的观点有所分歧。在圣经书目形成期间,对所有犹太教的学派来说,法律占一个重要的地位。事实上,法律包含着天主所启示的一切制度,这些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犹太民族在充军后的宗教、伦理、法律及政治等方面的生活。虽然收集在先知书中的包含了天主藉默感所写、经先知所传授、被认定为真确无误的话,但当中并没载有任何法律,好能作为制度的基础。这方面令先知书集比法律书略逊一筹。故此,其它不包含法律或先知的话的「圣卷」,只占第三位。

这样的诠释观点并非来自基督徒的团体,唯一的例外可能是那些与法利塞派有关连的犹太裔基督徒,他们也十分尊敬法律。在新约圣经中,一般倾向较为重视先知书,视之为宣布基督奥迹的媒介。保禄宗徒及希伯来书对法律毫不留情地提出争议。但另一方面,早期基督徒也与热诚派,默示派及厄色尼派有往来,大家都期待默西亚在末世再来;他们又从生活在希腊文化中的犹太人当中,吸纳了一组更广泛、更具智能文学倾向的书卷,这些极有利于不同文化的交流。

但早期基督宗教与这些思想派系最大的分别在于这个信念:先知对末世的许诺不再被简单地视为未来希望的对象,因为这些许诺都已在纳匝肋人耶稣基督身上开始应验出来,而他就是犹太人圣经中最终所论及的那一位。所有属于这圣经延续的部分,都必须以耶稣基督为背景,才能把它们充分地领悟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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