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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犹太人圣经的基本主题及在基督信仰内的认受性

6. 法律


    希伯来文「托辣」一词,一般译作「法律」,但更准确的意思是「教诲」,即同时是教导,又是指令。托辣是最高智能的来源(143)。从圣经时代一直至现在,法律在犹太人的圣经及宗教生活中占一个重要的位置。因此,自宗徒时代开始,教会必须按耶稣的表样,正视自己与法律的关系;耶稣凭借天主子的权威,给予法律一个应有的意义(144)。

(a)    旧约中的法律

以色列民的法律及祭祀随着整部旧约圣经发展。不同的法律搜集(145)成了梅瑟五书成书年代的重要指针。

法律的恩赐。法律首先是天主给予祂子民的恩赐。法律的恩赐成了旧约一个重要记载的对象,但这记载是由不同来源的资料所组成(146),彼此互相补充(147);列下22-23由于对申命纪有特殊的重要性,故在这些记载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出19-24把法律融入「盟约」(berit)之内,这个盟约是天主在圣山上与以色列民所订立的,其间天主向整个以色列民族(出19-20),之后又单独向梅瑟(148)及以民的七十个代表显现(出24:9-11)。这些显现及这个盟约为当时及未来的以民是个特别的恩典(149),而天主所启示的法律就成为这恩典的永久保证。

但叙事传统把法律的恩赐与毁约事件串联在一起,这毁约即他们违反了十诫所规定的一神敬礼(150)。

托辣所谓之「法律的精神」。法律中的规戒涉及伦理道德、司法、礼仪及文化(宗教及日常生活的习俗)各方面。它与实际生活态度取向有关,有时以绝对的形式表达出来(例如:十诫),有时把一般的原则落实于生活的情况上,以个别案例的形式出现。于是在类似的情况下,这些都成为先例和模拟,最后更发展成称为「哈拉卡」(halakha)的法学,以及后来称为「米市纳」(mishna)的口传法律。很多法律有象征性的意思,即是说,它们以具体的方式来说明一些抽象的价值,例如公道、社会秩序、人性等价值。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应用在生活上的规则;有些只是为培育未来司祭、法官及政府官员之用;另一些却反映出先知运动所鼓吹的理想(151)。这些法律最初被应用于一些城市及乡镇(约书),其后传至犹大王国及以色列王国,最后及至散居世界各地的犹太团体。

从历史的角度看,圣经中的法律是宗教、伦理及法制传统经年累月得来的成果。这些法律包括很多与古代近东文化共通的元素。从文学及神学方面而言,它们都是由以色列民的天主,或直接经由启示(按申5:22的十诫),或间接经由梅瑟颁布而来。事实上,相对于其它法律,十诫自属一类。十诫的起源(152)本是一套必须遵守的件条,为保证以色列家族能得享自由,以及令他们能受到保护,得以避过各式各样的压迫,例如崇拜偶像、不道德行为及不公义的情况。以色列民在埃及所经历的剥削不应在以色列重演,弱小的不应受强权压迫。

出34:14-26中的约书体现一套人性及宗教的价值,以永恒的价值来界定一个团体的理想。

这套法律是为以色列民及犹太人而设的,因此它是一套特别法律,适用于一个历史上的某个民族。但为全人类,它却有典范的价值(申4:6)。基于这个理由,它是一个为所有民族而许诺的末世性恩典,好能成为和平的工具(依2:1-4; 米4:1-3)。这法律体现了一套宗教的人学,一套超越民族差异的价值,以及一些产生包括圣经法律在内的历史实况。

托辣的灵修。诫命代表天主智能的旨意,它们的重要性不断在以色列民个人及社群生活中增长。法律无所不在,尤其自充军时代开始(第六世纪),一个对托辣深深敬仰的灵修兴起。以民认为遵守托辣就是「敬畏上主」的必然表现,以及事奉天主最完善的方式之一。在同一圣经内,圣咏、德训篇,以及巴路克是最佳的见证。咏1; 19; 119,那些有关托辣的圣咏,有结构及组织圣咏集的功用。启示给人的托辣,同时也是那令受造物井井有条的思想。犹太教徒在遵守这些法律时,便会获得欣慰及祝福,以及分享天主创造宇宙的智能。这启示给犹太人的智能比其它民族的智能--尤其是比希腊人的智能(巴4:1-4)--更为优越(申4:6,8)。

(b) 新约中的法律

玛窦、保禄、希伯来书及雅各伯书,在神学上都致力反省法律在基督来临之后的意义。

玛窦福音反映出耶路撒冷沦陷后的玛窦教会团体(主后70年)。耶稣肯定法律的永久有效(玛5:18-19),但他却充满权威地给予它一个新的解释(玛5:21-28)。耶稣令法律变得更彻底,这样「满全了法律」(玛5:17):有时他废除某法律的条文(离婚、复仇的法则),但有时又给予更严谨的解释(杀人、奸淫、发誓),又或者令法律更具弹性(安息日)。耶稣坚持爱天主(申6:5)及爱近人(肋19:18)这双重的诫命,认为「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于这两条诫命」(玛22:34-40)。耶稣--新梅瑟,在令人认识法律的同时,也令人--首先是犹太人,然后普世万民--认识天主的旨意(玛28:19-20)。

保禄神学的法律观甚为丰富,虽然尚未完全得以整合。这是保禄书信的性质本身,以及这思想在一个尚未深入勘究的神学领域中,正处于全面发展的阶段所致。保禄在灵修上的个人经验,以及他从事的传教工作,激发起他对法律作出反省。从他的灵修经验中,保禄在遇上基督之际(格前15:8),领略到他对法律的热忱导致他行差踏错,甚至「迫害天主的教会」(格前15:9; 斐3:6),他因接受基督而放弃这种热忱(斐3:7-9)。在他的传教工作方面,由于这涉及非犹太人(迦2:7; 罗1:5),于是便产生以下的疑问:基督信仰应否要求非犹太人遵守那些特别属于犹太人的法律?而在象征方面而言,他们是否需要履行法律对犹太人身份象征的要求(割损,进食守则,历法)?答案若然是肯定的话,明显会破坏保禄的传教工作。面对类似的问题,保禄宗徒没有把自己的反省局限于牧民方面的考虑,更致力于教义方面的深入研究。

保禄坚信基督(默西亚)的来临令法律有重新界定的必要。其实,基督就是「法律的终向」(罗10:4),同时也是法律的目标,以及所要达到的终点;那时,法律的统治要终止,因为从那时起,不再是法律赋予人生命--实际上,它再没有这样的能力(153)--而是对基督的信仰使人成义和获得生命(154)。从死者中复活的基督,把他的新生命传给信徒(罗6:9-11),保证他们获得救恩(罗10:9-10)。

那么,法律现今还有什么功用?在这个问题上,保禄尝试寻找一个答案。他领会法律有其正面的意义:它是以色列的特恩(罗9:4),是「天主的法律」(罗7:22);它被囊括在爱近人的诫命中(155);它是「圣的」、是「属神的」(罗7:12,14)。按斐3:6,在某方面,法律也界定什么是「正义」。相反地,法律自然令人有机会作出相反的选择:「…借着法律,我纔知道罪是什么。如果不是法律说:『不可贪恋!』我就不知道什么是贪情。」(罗7:7)保禄时常记起这潜在法律恩赐中,无可避免的选择,例如,他指出人的实际情况(「肉身」),「罪」阻碍人顺从法律(罗7:23-25);又例如他指出法律的「文字」,因缺乏令人能实行法律的精神,最后只为人带来死亡(格后3:6-7)。

保禄宗徒把法律的「文字」与法律的「精神」对立,遂把法律分割开来,正如他把亚当及基督分开来说一样:他把亚当(即人在没有恩宠的情况下)所能做的放在一方,而另一方却放着基督(即恩宠)所实现的。事实上,在那些虔诚犹太人的生活中,法律是包含在天主的计划内,在这计划中,恩许和信仰都有其重要性。但保禄在此想指出法律本身--即其文字--所能给予的,即脱离了那常陪伴着人的天主的眷顾,除非人企图建立自己的正义(156)。

格前15:56指出,如果「死亡的刺就是罪过,罪过的权势就是法律」,那么,法律便间接地透过自己的文字,致人于死地。因此,梅瑟的职务便可称为「属死的职务」(格后3:7),或「定罪的职务」(格后3:9)。可是,这职务曾一度充满着光荣(来自天主的光辉),以色列民甚至连梅瑟的面貌也不能瞻望(格后3:7)。这光荣却因一个更大的荣耀而失去它的价值(格后3:10),那就是「属神的职务」(格后3:8)。

迦拉达书认定「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应受咒骂」,因为「凡不持守律书上所记载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都会被法律咒骂(157)。在圣经其它地方也指出,法律与信德的途径对立(158);法律指示如何行事,但人始终都要靠自己的力量去把它付诸实行(迦3:12)。保禄宗徒不是反对「工行」,他所反对的只是人以为单凭「法律的作为」而可自救。保禄也不是反对信德的作为(这经常与法律的内容吻合),因为这些作为都有赖与基督在生活上的共融才能成事。反之,保禄声明「重要的」却是「以爱德行事的信德。」(159)

保禄意识到耶稣的来临带来权力的改变。基督徒不再生活在法律权下,而是活于信仰基督权下(迦3:24-26; 4:3-7),即恩宠权下(罗6:14-15)。

有关法律的中心内容(十诫及一切以十诫精神为依归的法律),迦5:18-23首先作出肯定:「如果你们随圣神的引导,就不在法律权下」(5:18)。人如果除去法律,自然便会避免「本性私欲的作为」(迦5:19-21),而产生「圣神的效果」(迦5:22)。保禄再说明法律并没有禁止这些出于圣神效果的事(迦5:23),因为信徒已实践法律的一切要求,甚至完成比这些要求还要多的事,更会避免一切法律所禁止的事。按罗8:1-4,「在基督耶稣内赐与生命之神的法律」,已补足梅瑟法律在能力上的不足,使「法律所要求的正义」,在信徒身上成全。救赎的目的之一就是令法律得到满全!

希伯来书指出,(梅瑟)法律似乎仅切合指定的时代及程度(160)。但在罪人与天主的关系上,法律并不能真正作为相称的媒介(希7:19; 10:1)。只有基督才是有效的媒介(希9:11-14)。基督是个另类的大司祭(希7:11,15)。法律与司祭职息息相关,每逢「司祭职一变更,法律也必然变更」(希7:12)。肯定这一点后,作者承接保禄的教导,说明基督徒已不再在法律权下,而是在信仰基督及恩宠的权下。但在人与天主的关系方面,作者并没有坚持必定要遵守法律,反而强调「信、望、爱」三德(希10:22,23,24)。

对雅各伯和早期的基督徒教会来说,与伦理有关的十诫,按基督的解释,依然能有指导的作用(雅2:11)。「天国」(雅2:5)的「最高法律」(雅2:8),在于爱近人的命令(161)。这也是「赐予自由的完美法律」(雅1:25; 2:12-13),但须在具体行动的信德中付诸实行(雅2:14-16)。

最后的这个例子同时指出,在新约圣经中有关法律的主题虽有多种不同的表达,但已有基本上的共识。雅各伯不会像保禄一样,宣布法律权力的终结,但同意玛窦、马尔谷、路加及保禄的讲法,强调首要的不是十诫,而是爱近人的命令(肋19:18),因为这能令人完美地遵守十诫,甚至做得更好。因此,新约圣经建基于旧约圣经。旧约的理解必须以基督为背景,基督肯定了爱的诫律,并且加上一个崭新的层面:「你们该彼此相爱,如同我爱了你们」(若13:34; 15:12),直至牺牲性命。这更超乎法律的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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