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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论引导探求圣经意义的法则

C:教会方面的法则


圣教会由基督接受了宣讲由他启示的一切真理的职权,使所有的人借着认识真理而获得救恩(弟前二4)。而由天主交于人的真理的最宝贵的泉源和神圣法则,就是圣经。所以天主没有委托私人以自己的意见来解释圣经,而是立了圣教会作领袖和导师。为此断定圣经的真正意义和解释,是圣教会的事(圣经袖珍141)。圣教会时时刻刻在执行这项职务,颁布了保存圣经的真理最明智的规则,圣教会的子民必须予以遵守。

唯新主义者的错误竟然反对上述的这端道理,他们坚持教会就是借着教义的判决,也不能决定圣经的真正意义(圣经袖珍195)。

法则的宣布—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正式宣布了一有关诠译圣经的总则。这个总则几乎解说了脱利腾大公会议真确所宣布的类似道理。其译文如下:“我们现在宣布以往(脱利腾)的谕令,重申该谕令的心情,是要在信德和伦理建立基督道理的事上,应该将慈母教会过去坚持,现在仍然坚持着的那个意义,视作圣经的真正意义,而判断圣经的真正意义和诠译,乃是教会的职权所在;故此,不准许任何人诠译圣经相反教会的意思,亦不得有相反教父一致意见的解释”(Denz. 1788)。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更于一九六五年,颁布了“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再次严正指明研读圣经应遵循的路线:“神圣的公会议,谨随脱利腾及梵蒂冈第一届公会议的足迹,愿陈述有关天主所启示及其传授正统道理的真义、为使世界因倾听救世福音而信从,因信从而期望,因期望而爱慕”(1)。

从梵一的这一道谕令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条解经的准则:(1) 有关信德和伦理的事项,应遵照圣教会的解释;(2)应尊重历代教父的共同意见。从以上两条准则,又可推得第三条准则:就是应当注意信德的类比(analogiafidei)—参阅圣经袖珍109-111.551(梵二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12)。

在我们解释上述法则之前,应先阐明梵蒂冈公会议通谕在限止表面的字句中所有的意义,在这字句中间有三条应遵循的法则,就是“在信德和伦理有关建立基督道理的事项上”。

所谓“事项”,是指圣经上的一切确实节句,其论题专论宗教任何真理,即能重建基督道理的事项:或者其论题本身与宗教道理有所关联,或与宗教道理极为连结。

    相反的,其论题只论尘俗事项,而与宗教道理毫无关系的经句,本来是在教会判断权限之外的。但是这些经句仍应属于教会训导权之下,因为这些经句在圣经里是被确认了的,并且对这些经句偶而也会加以解释,从而引出有关圣经来源的定论。

公教的第一法则:教义判决书—圣教会有关圣经意义的解释,散见于历代宗教或大公会议判决书中。这类的教义判决书来自教会的非常训导权。由教会此种训导权直接限定意义的经文并不多,大约有十二至二十条左右,现在仅将其中几个大者举例如下:

对观福音朽中和保禄书信中有关建立圣体的经文,应从本意和明显字意,解释为变成基督体血的真理(脱利腾会议Denz.874)。路廿二19和格前十一25:“你们应行此礼,为记念我”的经文,应从圣教会历代所认定所教导的,作为建立神品圣事的解释(脱利腾会议—Denz.938.949)。〔马十六16和若廿一15的经文,应当用来解释宗徒伯多禄的元首职权的预许和授予,因为“这是显明的圣经道理,一如圣教会所常了解者”(梵蒂冈第一届公会议-Denz.1822-1823)。若廿22:“你们赦免谁的罪……”的经文,是指告解圣事而言。因为脱利腾大公会议核准和接纳了“主的这些话最真实的意义”(脱利腾公会议-Denz. 894.913)。雅五14的“长老”一词。按同一公会议的认定,是指由主教所祝圣的真正司铎(Denz.929.99)。

教义宪章中征引许多圣经经文,来证明某些真理,而这些真理以后被列入信条。但是这许多经文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不过却具有高度的权威,尤其如果它们所决定的真理有积极的和密切的关系。

公教的第二法则:教会的一般训导权—除了教义判决书中的圣经诠译应该遵从外,对历代教宗的谕令、圣部的指令和圣经委员会有关圣经间题的答间,都应该加以敬重。虽然这类的教会官方的公布并非不能辫错,但仍具有充分的权威,因为这些宣布乃属于教会的普通训导权,更有教宗的批准,因此所有信友在良心上都有情愿地服从这些声明的责任(圣经袖珍199,296)。

所有的谬论历代都是借圣经权威的幌子传播开来,因此在上述的教义文件里,只要击破错误了的思想,人便知道,在读经和解经时应随从那些健全道理了。

例如:从一七九九年庇护六世所颁布的谕令中,我们得知依撒意亚先知书七15节,有关厄玛奴耳的预言,确是指的因童贞女所生的默西亚—救世者(圣经袖珍74)。—从“可悲的结局”的谕令中,我们得知“天主之子”这个名称,不是在所有的福音经文里,都与“默西亚”一名有相等的意义(圣经袖珍221);我们也得知在福音书里包括着有关基督受死赎罪的道理(圣经袖珍229);我们又得知“天国”在耶稣的心目中,只认为是与世界末日一起来临的想法,是错误的想法(圣经袖珍243)。

圣经委员会一九四八年的答问中,公布了一些有助于正确解经的须知,教我们对创世纪前十一章有关历史性和民族特性的种种〔圣经袖珍577-581),有关许多圣味的预言及默西亚意义(圣经袖珍339),有关新约某些经文论及基督再来临的真正意义(圣经袖珍410-414),有关圣咏十六10-11论基督复活的意义,以及玛窦福音十六26(路九25)照字义是指灵魂永生的意义,都得到一个更深切合理的了解(圣经袖珍513-514)。

公教的第三法则:教父们的权威—历代教父们的注释,具有极高的权威。他们若对圣经某处有关信德或伦理的文字,有着一致的见解,我们必须信从(圣经袖珍111)。—理由是宗徒们逝世之后,教父们继承了他们的衣钵,培养新生的幼苗,兴建甫立的根基,作信友们的牧者,做信众的保母,而教会因此发育长成。他们若对信仰的某一问题,有了一致的看法,简直可以说,那就是宗徒们传授的信仰。鲁飞诺写说:教父们随从圣经的理解,不是出于他们的偏见,而是由干先师们的著述和权威。这说明他们在宗徒延续上接受了了解圣经的规则(圣经袖珍110-111)。

但为使教父们所陈述的圣经诠译有其价值,应具备两个条件:(1)他们的共同意见应当是确实一致的。但各地教会重要教父的一致解释,而其他教父并不表示反对者,则该种解释亦算为确实一致了。(2) 教父们一致的解释。应是专对圣经中某一句有关教义者而言,并且教父们所提出的,不是有关信德的私见,而是一种郑重声明。

教宗庇护十二世曾说教父们对于不少并非圣经文句,而表一致的意见(圣经袖珍565)。现在我们试举几处经文,教父们对它们的解释确实是一致的:

若望福音廿22系指告解圣事,据脱利腾公会议指示,“这是一般教父所公认的”(Denz. 894)。其他......

圣经委员会告诉我们:创世纪前三章具有历史意义的,“这几乎是教父们的共同见解”(圣经袖珍325)。

我们从圣经和教义的课本中知道,创三15 : “我要把仇恨……”的经文,“根据一致的道统”是默西亚经文,但这并不表示有关此节的圣母神学的解释是教父们共同的见解。在依撒意亚先知书论及“上主的仆人”的一段文字中,教父们的解释,一致地承认是有关耶稣基督的使命和受苦。玛拉基亚一11:“从日出到日落......”的经文,圣教会自初兴迄今,历代教父们一致承认这预言是指圣体大祭,即弥撒大祭(Denz. 939)。若望福音六48-50一段,具有圣体意义,有关此点,可以说是教会的共同传授。所有的教父一致把斐二2-8的经文是指先存的基督而言,但是对于每个语词的积极解释,教父们之间却有极不同的见解。

再者,当教父们讲述古人有关圣经文学类型的道理时,必须尊重教父们的道理,因为文学类型已被圣作者毁干奇恩威力之下,又因为有时某端宗教真理立基于书卷的文学性质之上t圣经袖珍326)。

甚且由教父们及他们名著的阅读中,我们能吸取了那引导他们默想和陈述圣经的精神:原来他们时时处处都承认天主是圣经的作者,并将圣经奉为夭主真理的泉源和宝藏。且承认这个道理是自己从神圣导师的学校里学来的,而不是从他处学的(圣经袖珍463)。

公教的第四法则:信德类比—在圣经各章句内,其意义尚未被教会训导权所确定,也未被教父所确认时,应遵从信德类比(analogiafidei),并且由教会的权威而接纳的公教道理,应奉为〔诠译圣经的〕最高准则。由此可见,凡使受默感的圣作者彼此矛盾,或有违教会道理的解释,都应弃之为愚昧和错谬的解释(圣经袖珍109)。

梵蒂冈第二届公会议的启示宪章12声明:“圣经既由圣神写成,就该遵照同一的圣神去阅读去领悟。为正确地探讨圣经原文的意义,尚须勤加注意全部圣经的内容及统一性,顾及整个教会活的传授,并与P信德比照』(Analogiafidei)。释经者的职务是遵守这些规则,最后当置于教会的定断之下,因为教会担任保管及解择天主言语的使命与天职”。

什么是信德的类比?就是我们整个宗教信仰的真理之协调。这种有关解经的信仰之协调,有助于避免两种混乱各项真理完全明朗的一致和关联的争论二就是与圣经中道理的争论和与教会道理的争论。

这项准则的论证是由一切真理的自然关联演绎出来的,实际上这些真理都是从整个真理的唯一泉源涌出来,而又化成教会生活和不能错误的训导权。因此。我们解释和申明圣经时,不应该让任何矛盾出现在受默感的字句里,也不该有与教会道理相反的地方。举例说明如下:

在福音中屡次提及耶稣的兄弟姊妹(玛十二46-47;十三55等处)。许多基督教徒和唯理主义的先生们,根据这些圣经节句,以证明童贞玛利亚除了耶稣之外,尚有其他子女。这种解释,显然与教会承认天主之母卒世童贞的道理相抵触。但是信德的类比告诉我们,应当将其他地方拿来比较研究。我们从其他地方的经文中知道,基督是因超性能力而降孕,而耶稣也显然是圣母的独子。信德类比也告诉我们,试想福音书一如新约的其他经书,生于教会。历代教会也一致相信圣母的卒世童贞(Denz. 2)。再证之犹太的历史和习俗,我们确实知道,所谓耶稣的兄弟姊妹,只是耶稣的亲属,而亲属,犹太人通称之为兄弟,就如我们中国人一样,指的是堂兄弟或表姊妹而已。

    玛五32 : :“除了姘居外”这句话,在解释上引起了大的疑难,看来有与婚姻的不可解除性相抵触。可是我们若再参证新约的其他地方(谷十2-12;路十六18;罗七2;格前七10-1139),便知道耶稣和保禄都宣布了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同时按“姘居”一词,希腊文主要有邪淫或奸淫之意,我们不能说这插句不属原文而为后人所加,亦不能说它是耶稣在婚姻不可解除的事上,作了一个例外,若如此,玛窦不但相反全部新约,而也自相矛盾(玛十九68)。十余年前,公教解经学家彭喜万(Bonsirven J)主张,此处的希腊文句,主要的有私娼或姘居之意,既然是姘居,便不是真正的婚姻,而是非法的结合,理应拆散分离;故此不是新约一贯道理的例外,而是应该分离的命令。

耶稣在玛十二31-32谈到出言干犯圣神的罪:而希六4-6和十26-27言及背信的罪;这两处的经文似乎都在肯定两种罪不能获得赦免。相反的,圣经和教会的道理,对悔改不犯罪和希望获得罪赦的人应许下天主的仁慈。信德类比使上述的节句获致协调,就是那估恶不驯,拒受天上仁慈的罪人,他的罪恶是得不到赦免的。

不过希伯来书的两处经文,看来是告诉我们,一个由犹太教归化基督的人,既已信仰了基督,如果再回到犹太教而背离基督,的确成了一个不可宽赦的人,他之所以不能回心转意,不是天主不赏他回头的恩宠,而是他故意违背,拒绝接受。

在讨论解经学的结论里,应注意两点:

(1)我们至此所讲的一切法则,在阅读和陈述圣经时,应加以运用,使之能产生相辅相成的功效。因为理解越深人,由圣经中获取的利益也越多,同时运用这许多不同的法则,常是有益的,而且有时还是必要的。如上述有关玛五32婚姻的例外,由信德类比,由经文和其他类似的段落,得知经文的真正意义。

(2)为由解经学或其他有关圣经人门的文章,得到实际的效果,唯一的方法,就是每人必须不断地阅读和默想圣经,如果这样,圣经的财富必能充实他的心胸,而成为基督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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