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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十讲》 第二部分

第八讲:婚姻的权利(1)


  [德]康德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德国古典哲学的旗手,近代西方哲学史上的“哥白尼式革命者”,“人为自然立法”、“人是目的”等是他的著名哲学信条。他终身未婚,一辈子待在家乡柯尼斯堡,生活极有规律,每天到一条后来被命名为“康德小道”的路上散步,据说当地人以他活动的时间为准来校表。他的主要著作有《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未来形而上学导论》、《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等。婚姻的权利

          [德]康德
         
      【编者按:康德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的目的就是夫妻双方为了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器官取乐,康德继而从法律意义上提出婚姻双方对对方产生物权性质的权利。生育只是性快乐的结果。康德认为只有一夫一妻制才能满足上述婚姻目的,因此需要双方的平等。】

         
      婚姻的自然基础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由两性间自然交往或自然的联系而产生。“两性关系”或者是自然的,通过这种关系,人类可以产生自己的种类;或者是不自然的,它又可以分为两种,或者是指和对方属于同一性别的,或者是非人的其他种类。不自然的两性关系是违背一切法则的,对这种违反天性的罪犯,真是“无以名之”。他们违反了作为人的一切人性,不可能通过任何界线与任何例外,把他们从彻底的堕落中挽救出来。——原注两性间的自然结合体的产生,或者仅仅依据动物的本性,或者依据法律。后一种就是婚姻,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他们生养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可以永久被认为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的自然结果,但是,并不一定要按此来规定婚姻的合理性,即在婚前不能规定务必生养孩子是他们成为结合体的目的,否则,万一不能生养孩子时,该婚姻便会自动瓦解。

         
      尽管可以认为互相利用性官能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换言之,如果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相互地去享受欢乐,他们必须结婚,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的。此节,德文版与英文版在文字上略有出入,但意思一样。如,德文版中说:“性的结合是相互利用,一个人利用另一个人的性器官和能力,或者是自然的利用,或者是非自然的利用……”还有,德文版中无此节的第一句。

         
      婚姻的理性权利这种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互相利用对方的性官能——是一种享受。为此,他们每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在这种关系中,单个的人把自己成为一种“物”,这与他本人的人性权利相矛盾。可是,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条件下可以存在,即一个人被另一个人作为“物”来获得,而后一个人也同样对等地获得前一个人。这就恢复并重新建立了理性的人格。由于这种结合,获得人身的一部分器官,同时就是获得整个人。因为人是一个整体,这种获得发生在彼此性官能的交出和接受后;或者,一个性器官与另一性器官发生关系,在结婚的条件下,不仅仅是可以允许的,而且在此条件下,进而是唯一真正可能的。可是,这样获得的人权,同时又是“物权性质”的。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可以由下述事例来确定:例如已结婚的双方,如有一方逃跑或为他人所占有,另一方有资格在任何时候,无须争辩地把此人带回到原来的关系中德文版为“带回到自己的权力之内”。,好像这个人是一件物。

         
      一夫一妻制与婚姻的平等根据同样理由,婚姻双方彼此的关系是平等的占有关系,无论在互相占有他们的人身以及他们的财物方面都如此。因此,只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才真正实现这种平等关系,因为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中,一夫或一妻委身于对方,而他或她只能获得对方中的一人,即获得当时委身于他(她)的那一个人而已,因此也就变成一种纯粹的物了。至于他们的财物,他们各人都有放弃使用这些财物的任何一部分的权利,虽然这仅仅需要通过一项特殊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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