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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十讲》 第二部分

第九讲:论婚姻、家庭与子女(1)


   [德]黑格尔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与康德齐名的德国古典哲学的另一重镇,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他的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历史哲学》、《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等。论婚姻、家庭与子女

          [德]黑格尔
         
      【编者按:黑格尔对婚姻的看法,体现在下面这句话中:“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而本篇章的所有内容都是在论证这句话,黑格尔认为康德对婚姻的看法是粗鲁的。】

         
      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

         
      补充(爱的概念)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绝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

         
      个人根据家庭统一体所享有的权利,首先是他在这统一体中的生活,只有在家庭开始解体,而原来的家庭成员在情绪上和实际上开始成为独立的人的时候,才以权利(作为特定单一性的抽象环节)的形式出现;从前他们在家庭中以之构成一个特定环节的东西,现在他们分别地只是从外部方面(财产、生活费、教育费等等)来接受。

         
      补充(家庭和主观性)其实,家庭的权利严格说来在于家庭的实体性应具有定在,因此它是反对外在性和反对退出这一统一体的权利。但是,再说一遍,爱是感觉,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对于这种主观的东西,统一无能为力。如果要求统一的话,那只能对按本性说来是外在的而不是决定于感觉的东西提出这种要求。

          家庭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完成起来的:
          (一)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
          (二)家庭的财产和地产,即外在的定在,以及对这些财产的照料;
          (三)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
         
      婚姻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但其次,自然性别的统一只是内在的或自在地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它的实存中纯粹是外在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

         
      补充(婚姻的概念)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

         
      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或者由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等;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

         
      附释因此,我们的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婚姻的外在出发点的性质,按事件本性说来,总是偶然的,而且特别以反思的发展水平为转移的。这里有两个极端,其中一个是,好心肠的父母为他们作好安排,作了一个开端,然后已被指定在彼此相爱中结合的人,由于他们知道自己的命运,相互熟悉起来,而产生了爱慕。另一个极端则是爱慕首先在当事人即在这两个无限特异化的人的心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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