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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十讲》 第三部分

第十四讲:现代婚姻特色(1)



          [法]涂尔干
         
      涂尔干(也译为迪尔凯姆,Durkheim,Emile,18581917)法国社会学家,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1858年生于孚日省,早年就学于巴黎高等师范学院。18871902年在波尔多大学教书,创建了法国第一个教育学和社会学系。1891年,被任命为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1898年,创建了法国《社会学年鉴》。围绕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轻社会学家的团体——法国社会学年鉴学派。1902年后执教于巴黎大学。1917年卒于巴黎。

         
      涂尔干创立一系列社会学概念和理论,充实了由A.孔德开启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构想,使社会学方法论进一步完备。他运用统计学、人类学等多学科方法进行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研究,使得社会学理论和经验研究紧密结合,对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著有《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自杀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论夫妻家庭

          [法]涂尔干
         
      【编者按:作者从社会史和经济史的角度对近代以来形成的夫妻家庭——即以夫妻为核心的家庭,而不是以家族为核心的家庭进行了研究阐述,涂尔干认为传统家庭的解体与夫妻家庭的牢固成反比状态。然而,这未必符合现代社会的真实状态。】

         
      我所说的“夫妻家庭”,指的是从日耳曼社会或现代欧洲最文明的民族中演化而成的一种家庭。本文是根据马塞尔·莫斯及其他学生为涂尔干1892年家庭课程所做的零碎的手稿和笔记整理而成的。尽管编辑工作比较细致,但重编而成的文本并不像涂尔干本人的作品那样流畅和明确。在本文发表的过程中,莫斯曾经作过这样的介绍:

          这篇文章是涂尔干1892年在波尔多大学开设的家庭课程中的第17讲,也是最后一讲。本课程是在1892年4月2日讲授的。
         
      长期以来,涂尔干一直有发表他整个家庭研究的愿望。不过,在一战前他始终在致力于《论道德》的著述,所以此事耽搁了下来。他的想法是,只把他有关家庭道德的课程,以及道德课程的第二部分等实质内容纳入到他的写作计划中。然而,战争带来了困难。涂尔干在他去世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就已经明确地宣布了该计划,所有听过课的学生也都期待着涂尔干最终完成他的这项计划。不过,他也告诉过我们,只能发表他的“家庭道德”。伴随着这些民族长期演化以及固定在我们民法体系中的过程,我将对这种家庭最本质的特征进行描述。夫妻家庭是父方家庭衰落所带来的结果。①父方家庭是由父母、母亲以及除女儿及其后代之外的所有后代组成的,而夫妻家庭却只包括丈夫、妻子及未成年的未婚子女。在群体的这些成员中,由此构成的亲属关系不仅是非常特殊的,而且只能在这些成员中存在,只能限定在父权所统辖的限度内。父亲既要养育子女,也要负责他们的教育,直到他们长大成人。反过来说,子女也被置于父亲的支配下。子女既不能掌控自己的人身,也不能掌控自己的财富,两者都由他的父亲来享用。他也没有民事责任,该责任已经移交给了他的父亲。当子女到了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尽管他到了21岁这一民事上的法定年龄,在婚姻问题上也依然受到父亲的监护——或者一旦他合法地结婚了,所有这些关系就将告终。此后,子女们具有了自己的人格和独有的利益,为自己负责。当然,他也可以继续生活在父亲的庇护下,但这种情况只是物质上或纯粹道德上的事实,并不具有父方家庭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而且,他甚至通常在未到法定年龄之前就不住在那里了。无论如何,一旦子女结了婚,照规矩他就必须另立门户。当然,他依然与父母保持联系,在生病的时候,他还得养活他们。反过来说,他有权占有家庭的部分财富,因为(按照法国的法律体系)他不能被完全剥夺继承的权利。这些只是(从早期家庭形式中)存续下来的法律义务,甚至后者注定会最终消亡。如

         
      (接上页注)当然,“论家庭”除了花费很长的篇幅进行证明和论证以外,并不具有大量论文的那种明确形式。家庭法的历史,特别是原始社会家庭法的历史,从1892年以来就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另一方面,在评价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们发觉其中的许多部分即使已经过了四分之一个世纪,也依然显得十分准确和深刻,所以我们认为我们有义务让尽可能多的读者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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