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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十讲》 第三部分

第十四讲:现代婚姻特色(4)


      
      ——莫斯注如今,所有工人都不再把他们的劳动果实传递给他们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劳动只能给他们带来荣誉和尊重而不是财富的工人来说更是如此。确实,这条准则已经越来越具有普遍性,而世袭传递则将会逐渐消失。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变化也越来越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变化。只要富人能够通过世袭的形式传递财产,就会有天生而来的贫富之分。只有当社会把个人面前的外在不平等拉平到很大程度时,社会生活的道德条件才能得到维持。这并不是说,人们之间会变得越来越平等——相反,他们内在的不平等会越来越大——而是说,除了每个人的个人资质所带来的不平等外,社会就不应该有其他不平等了,即便是对于前一种不平等来说,也不应该出于某种外在原因而得到夸大或缩小。但是,继承财产就是这些外在原因之一。这样做,只会给某些人提供并非是从他们的业绩中得来的优势,使他们凌驾于其他人之上。以上不公平的状态,越来越难以让我们忍受,也越来越会与我们社会的存在条件不合拍。所以,那些用来论证继承权,甚至是以遗嘱形式出现的继承权的所有事实,都注定会逐步消失。

         
      不过,虽然上述转型有其必然性,但也不是轻而易举的。无疑,通过世袭方式传递财产的法则在古代家庭共产主义中自有其根源,只不过它正处于消亡之中。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已经习惯于这些规则,它也始终与我们的整个组织密切相关。假如在没有其他规则替代它的情况下就把它取消,那么社会生活的生命之源就会枯竭。事实上,我们已经对它感到很习惯了,所以,期冀通过世袭的方式来传递我们的劳动果实,早已成为我们行动背后的动力。倘若我们只去追求我们的个人目标,那么我们就不会有劳动的动力,我们的劳动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劳动是为别人服务的。个人并不是其本身的充分目的。当他只专注于他的个人目的时,会陷入一种最终会将他引向自杀道路的道德悲惨境地。当时,涂尔干已经开设了有关自杀问题的第一门课程。我们已经很清楚涂尔干发表于1896年专门讨论自杀的著作中的观点。——莫斯注把我们与劳动维系在一起的,是我们扩充家庭世袭财产,进一步为子女造福的手段。倘若没有这样的前景,上述极其强烈的道德激励作用就会彻底消失。因此,这一问题并不像我们最初看到的那样简单。对我们勾勒出来的理想来说,如果它有可能得到实现,那么我们甘冒失去一切之风险的动力,也会逐渐被其他的动力所取代。一定要有区别于个人利益或家庭利益的其他事物,才能激励我们劳动。另一方面,因为社会利益离我们太远、太不清楚、太不具有个人的特点,所以很难成为一种有效的动力。所以,我们必须得融入某种外在于家庭的群体中,该群体的范围比政治社会更有限,也更接近于我们。对这种群体来说,家庭已经不再有能力实施的权利将会得到传递。

         
      那么,这种群体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呢?是婚姻社会吗?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它已经通过一种最常规的方式产生出来了,它既很牢固,凝聚力也会变得越来越强。它为夫妻家庭所确立的重要地位,标志着这种发展的极致状态。在这种家庭形式中,不仅婚姻变得几乎无法解体,一夫一妻制也将会越来越完善,而且会呈现出两个新的特征,这些特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来说明它所确立的动力。

         
      首先,它已经完全不再是一种个人契约,而是一种公共行为。婚姻契约是由[法官]来规定的。婚礼不仅具有公共性的特征,而且如果不能确切履行各种仪式,婚姻就是无效的。我们知道,除非法律行为被赋予了重要地位,否则它就不能承担庄严的责任形式。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从婚姻的外部条件转向婚姻关系的组织状况,那么它们呈现给我们的是一种我们在家庭史中根本找不到的特殊性。这就是配偶之间共有财产制的产生,无论这种共有制是无所不包的,还是仅限于获得财产。实际上,共有制是婚姻社会的一条准则。共有制是合式的,如果没有相反的协约,它也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这样,在共产主义从家庭社会中逐渐衰退的过程中,又在婚姻社会中反映出来了。这里,涂尔干所指的是,继续存活下来的婚姻伙伴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如法国法律中的受益权,以及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中的继承权(ab
      intestat)。——莫斯注难道就我们所讨论的功能来说,后者一定会取代前者吗?难道夫妻之爱也像家庭之爱一样,是一种能够产生同样效果的力量吗?
         
      绝非如此。就夫妻社会本身而言,它实在是太短暂了。它无法为我们提供足够的远景预期。要想让我们全力以赴地投入劳动,我们就必须得有这样一种感受,这种社会必须要比我们活得更长久,它的某些部分必须在我们身后留下来,甚至在我们离开这个世界以后,它依然能够为我们所爱的人服务。当我们为了我们的家庭而劳动时,很自然会产生这样的感受,因为它在我们死后仍然会存续下来。可是,夫妻社会却相反,它会随着每一代人的死去而解体。一个配偶不会比另一个配偶多活几年。结果,他们无法彼此成为一种目标,以使他们从只去寻求一种转瞬即逝的感情中解脱出来。正因如此,单靠婚姻根本不会对自杀产生一种像家庭那样的作用。参见Suicide。——莫斯注

         
      看起来,只有一种能够与个人结合得非常紧密,并让个人紧紧黏附于它的群体。对个人来说,群体可以延续得更久,可以提供一幅远景让他去期待。这就是职业群体。在我看来,唯有职业群体才能在经济和道德功能上取代家庭,因为家庭将越来越难以履行这些功能。若要把我们自身从我们正在遭受的危机中解脱出来,光靠世袭传递法则所产生的压制作用是不够的。人们必须逐步维系于职业生活,必须确立这种牢固的群体。职业义务也必须在人们的内心中发挥家庭义务曾经发挥过的作用。上文提到的那些出类拔萃的人,已经达到了这一道德层次,这也证明这种转变并不是不符合实际的。手稿并没有涂尔干这种观点的任何发展痕迹。多亏有我的笔记,我才可以很完整地将它们重新组织起来:“难道那些为国家而工作,但只有低廉报酬的公务员、士兵和学者会指望世袭传递吗?作家、艺术家、学者、工程师和发明家的工作很快被纳入公共领域,他们的文学、艺术和产业财产很明显是无法继承的,难道他们也指望把所有这些当做永恒财产传递给他们的子女吗?他们为何而工作呢?他们的劳动是否不像其他人的劳动那样有效,或者更有效呢?所以说,一个人不能只为留给子女遗产这种唯一的目的而工作。”——莫斯注(此外,上述变化将不会得到绝对的实现,因为原有法律的大量痕迹会在很长时期内留存下来。父母依然会为了抚养他们的家庭而努力工作,不过,这一动力本身并不足以。)这是涂尔干本人在手稿中插入的一段话。既然他说了这些话,我就可以把最后这几行字补上了。无疑,他确实想在接下来的稿子中把它们删掉。——莫斯注[瓦解和根除家庭。相反,本质而言,唯有职业群体才会成为永久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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