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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十讲》 第三部分

第十四讲:现代婚姻特色(5)


          
      此外,我还想用三言两语说说婚姻具有的次要作用。在父方家庭中,在家庭旁边还留有一种自由的两性关系;然而在夫妻家庭中,这种关系几乎完全受到了拒斥。[不再符合任何法律规定。]家庭越有组织,婚姻就越倾向于成为亲属关系的唯一条件。

         
      [以下,便是上述事实的]原因。婚姻既确立了家庭,[同时也]来源于家庭。所以,任何没有以婚姻形式达成的两性关系都会损害家庭义务和家庭纽带,并从国家介入家庭生活之日起损害公共秩序。换个角度说,必须得有这样一种反作用。在任何道德社会中,任何成员都必须向他人履行义务。当这些义务获得一定程度的重要地位时,就会具有一种法律性质。自由的两性关系是一种根本不存在上述义务的夫妻社会。所以说,它是一种不道德的社会。这也是在这些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孩子有许多道德缺陷的原因,因为他们没有得到道德环境的沐浴。只有生活在一种所有社会成员都彼此负有义务的社会中,孩子们才会受到道德教育,倘若没有这一点,也就不会有道德。此外[对与此有关的法官和道德本身来说],这种趋势并不是使所有婚姻具有更自由的两性关系,而是使所有两性关系的婚姻,至少是低级形式的婚姻变得更自由。

         
      所有这些,就是我们在这门课程中所得出的结论。家庭的发展已经变得越来越集中化和个人化。家庭共产主义的逐步消亡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家庭的逐渐衰落,与此同时,家庭关系也将继续具有一种独有的个人特征。在家庭丧失基础的同时,婚姻则相反,变得更牢固了。

          节选自《乱伦禁忌及其起源》,第393407页,汲喆、付德根、渠东译,渠东、梅非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协议离婚“Le
      Divorce par consentement mutuel,”Revue bleue 5 e série(1906),5∶549-554.
          [法]涂尔干
         
      【编者按:面对法国的离婚浪潮,作者忧心忡忡,而他面对这个问题的独特回答居然是从自杀率与离婚率关系的角度出发的,结论是两者成正比关系。作者自称无力解决离婚问题,但他显然是不赞成协议离婚的,因为他认为婚姻中人为解决自己个人的痛苦而离婚,同时造成巨大的社会问题。】

         
      某些作家对协议离婚问题有一些时髦的想法,而律师和政客们也亦步亦趋,于是,这场运动就以非同寻常的速度鼓噪开了。就在昨天,舆论对这样的问题还漠不关心,如今却似乎坚定不移地宣称自己已经接受了这种最激进、最革命的解决方案,就好像它是不证自明的一样。只要有人试图拒斥这种普遍的潮流,就会面临被当做反动分子的危险。不过,就人们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了解自身来说,我不觉得自己是一个反动分子。即使在那些被当做最神圣的人中间,我认为也没有哪种制度能够摆脱这样的问题。我相信,道德世界与物质世界一样,都只是人们争论的对象。我们有关祖国或家庭的观念,都注定会发生演化,其实,我们的眼前就在发生着演化。不过,我们也没有理由异想天开,认为一夜之间就能出现变化。尽管在某种意义上我也认为保罗·玛格丽特和维克多·玛格丽特(Paul
      et Victor
      Margueritte)的观念已经被人们一致接受(至少在天主教圈子之外),而且这在议会和法院都得到了辩护者的认可,然而,他们所提出的改革方案着实令我感到不安。下面,我就说说其中的理由。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并不想全面处理这一问题。在各种似乎被人们普遍误解的方面中,我只想考察其中的一个方面。尤其是从父母的利益出发(有人也说从子女的某些利益出发),配偶有权在他们的婚姻变得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分开。将他们从彼此共同陷入苦恼的约束关系中解放出来,从而结束这段痛苦,是最重要的事情。不过,我们也有必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检视这个问题,即婚姻制度本身的利益,离婚体系不能不对之造成影响。最确切地说,我们最根本的意图,就是对离婚的原则提出疑问。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允许配偶摆脱他们的婚姻,这看起来似乎是不可辩驳的事实。可是,离婚绝不能通过这种方式不断扩展、对抗和破坏婚姻状态所依凭的原则。因为,这样一来,它就会以治疗个人不幸为借口,使其本身变成一种巨大的社会疾病,个人也必须承受这种疾病造成的影响。

          实际上,我们完全有理由担心,协议离婚有可能对婚姻及其正常功能产生非常危险的影响。
         
      一如果说有哪些全面的统计规律的话,那就是贝蒂荣(Bertillon)于1882年公布的统计结果:在整个欧洲,自杀数是随着离婚数的变化而变化的。Annales
      de démographie internationale(Sep. 1882).——英编者注
         
      当我们把欧洲各个国家彼此比较,或比较同一国家的各个省时,就会证实这一规律。就此而言,瑞士具有特别的意义。在瑞士,我们可以找到所有宗教和所有民族的村镇,我们也可以了解到,自杀倾向是根据宗教信仰和民族起源而变化的。目前,瑞士还有一种影响决定着宗教和民族的这一倾向,即离婚。无论我们考虑的是新教村镇、天主教村镇,还是混同起来的村镇,无论是法国人、德国人,还是意大利人,只要是离婚频繁发生的地方,自杀也会频繁发生;只要是离婚很少发生的地方,自杀也很少发生;处于中等程度的情况也完全具有同样的趋势。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离婚者的自杀数增加了自愿死亡的人数。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离婚者要比结婚者更经常自杀,通常是后者的三四倍。可是,由于这一数量太小,所以它在自杀死亡率中并不是很显著。即使在最糟的情况下,法国每年的离婚者中有50100个人自杀。这一数字与我们每年登记的统计数字(8000或9000人)怎么能比呢?就像河流中的一滴水,这小滴水很不起眼的变化是不可能引起河流水位的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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