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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十讲》 第三部分

第十四讲:现代婚姻特色(8)


      
      另一方面,这些约束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很脆弱的,它们会随意地瓦解,婚姻也会寿终正寝,所以也就不再会有同样的德性了。只要人们不再有规定的观念,就会从规定中脱离出来。如果人们很容易就能摆脱约束,那么约束也就不再是能够调节欲望,并借此平息欲望的约束了。

         
      我们无须说明,通过设立一种协议离婚,我们可以为那些已经准备好从婚姻状态中解脱出来的配偶提供一条易行的新渠道。我们说这是一种易行的渠道,是因为法官的角色已经简化为确认当事人的意志是否是真实的和强有力的就行了!就此而言,协议离婚构成了一种自成一类的离婚类型,与其他离婚形式截然不同:如果离婚是由于明确的原因造成的,那些法官必须检验想要离婚的配偶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如果达成了协议,协议的存在就相当于离婚权,婚姻纽带事实上就破裂了,因为当事人双方都希望如此。在一种情况下,只要离婚是公正的,就可以实行;另一方面,只要双方都要求这一事实,就有义务实行。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完全有理由从过去描绘未来,同时我们也已经无一例外地看到了自杀水平与离婚水平之间的联系,那么,这种最新出现的离婚的扩散,必然会对自杀死亡率产生影响。婚姻将不再像现在那样扮演一种约束的角色,或产生一种调节性的有益影响,而后者正是婚姻存在的主要理由;这种以减少配偶的道德痛苦为目的的措施,将会使他们道德败坏,使他们进一步脱离生活。

          这就是改革在引导舆论的过程中所带来的最终代价。我们很难忽略其中的重要意义。
          若要避免这些巨大的危险,我们至少得能够为证明这一改革提供十分确凿的原因。让我们简要地评述这些所谓的原因。
         
      有人曾经说,婚姻作为一种契约,只要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就应该能够取消这份契约。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事实:任何契约都会潜在地影响到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当事人发现他们在特定的时刻会卷入到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之中而必须取决于第三方。婚姻中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婚姻本身能够改变两种家庭的物质和道德经济体:人与人的关系同人与物的关系不再与以前一致。即使家庭中没有子女,婚姻也会产生超出配偶之外的后果。不过,这些后果大体来说是次要的后果。可是,一旦子女生出来,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从此时起,婚姻的特性就完全换了一副样子。婚姻双方已经不再是目的本身,而成了实现超出婚姻双方之外的目的的手段:这就是家庭,家庭不仅得以确立,而且还由此负有责任。每个配偶都成为家庭社会的“职员”,他的任务就是履行与之相应的确切功能。丈夫和妻子都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婚姻不能或不再能给他们带来他们所期望的满足而随意摆脱这样的义务。

         
      婚姻双方不得不专注于别人,而非自身。当然,从家庭秩序和子女的利益出发,如果家庭无法给任何人带来好处,与其维持家庭社会,还不如让它瓦解掉。因为,倘若家庭社会不能或不再能履行它的功能,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可是,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单单考虑到父母的彼此感情及其物质和道德满足是不够的。这里,有一种超出配偶权限之外的更高、更严肃的利益,唯有法官才能作出评断。而且,婚姻本身也不是光靠意志就能维系的。

         
      然而,有些人认为,当配偶不再想共同生活时,难道他们彼此分开会不利于子女吗?当然,如果做父母的双方出现裂痕,他们之间可能不再会有任何和谐的东西:这样,他们的结合也不会再有任何道德上的功效。不过,除了这些极端和罕见的情况外,对夫妻双方来说,有多少平庸的婚姻把生活变得更稳定、更温和的呢?在这样的婚姻中,配偶并没有像他们所希望的那样志同道合,不过,他们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地感受到他们的义务,这对履行他们的功能是很有用的,而他们共同的职责会使他们相互容忍,结合在一起。可是,对他们来说,若以这种方式履行他们的功能,他们就必须感受到他们严格的义务。如果法律(公共良知的诠释者)相反鼓励他们随心所欲,从而丢掉婚姻不管,那他们怎能获得这样的感受呢?如果公共权威庄严宣布他们有随心所欲、自行其是的权利,他们从哪里才能获得这种必需的道德力,使他们鼓足勇气去承受这种只有苦行式的快乐的生活呢?所以说,协议离婚只会使家庭生活丧失恢复能力,使为数众多的家庭解体,对普通配偶来说,既无法增加他们的幸福,也不会减少他们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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