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讲:婚姻美满及一夫一妻制的标准(3)
不过婚姻生活的所以令人不满,还有一个更基本的理由,这我在上文已经偶然提到过。近代婚姻制度虽曾经发生不少的变迁,不过这种变迁大都是限于表面的,对于婚姻关系的基本事实,往往忽略过去。这种变迁把注意点集中于种种浮面的条件或格式之上,教大家以为只要条件合宜,格式允当,婚姻的幸福就有了保障似的。最不幸的是,这种变迁把婚姻关系最紧要的一层搁过了一边,就是婚姻关系绝非寻常的人事关系可比,其深刻处,可以穿透两个人的人格,教他们发生最密切的精神上的接触以至于混化,除了极度肤浅与无聊的人,这种深入腠理的精神关系,虽属不容易培植,却是谁都可以有的,如今所注意的既然只是外表的条件与格式,风气所趋,不但是从事婚姻的人忘怀了这种培植功夫的不易,并且教他们不再感觉到这种功夫的必要。就这一点说,近代的婚姻是退步了,因为在旧式的婚姻里,这一点例子比较充分的做到的。在中国也有类似的情形。新式的婚姻主张恋爱须绝对自由,绝对的“没有条件”,必须完全自己裁可,别人不能赞一词,这些,都可以说是外表的条件或格式。实际上这种婚姻的好合的程度并不见得比旧式婚姻的程度要高出多少。旧式婚姻于结合之先,主张门第相当,才貌相配,须有老成的人为之主持,结合之后,又主张亲而不狎,相敬如宾;如此,婚前既有相当的客观的条件做保障,婚后又有一些培植的功夫来维持,旧时夫妇关系的所以能历久相安,这些显然是原因的一部分了。那些醉心于新式婚姻的人,动辄以为旧式婚姻的所以能相安无事,是受了一种定命哲学的麻醉,特别是在女子方面,那是知其一而不知其二的。旧时的一种观念认为婚姻必有其不可避免的痛苦,现在这观念是不时髦了。不过痛苦依然存在,所不同的是方式已经换过罢了,而这种痛苦是从婚姻关系的内在的性质所发出的。要解除这种痛苦,离婚的方法也许完全没有效力,我们即使承认离婚应当有最大的自由,也并不一定能解除这种痛苦。离婚而再婚的人,在再婚以后并不享受更大的幸福,这种人是我们时常遇见的。可见这其间错误的不是婚姻,而是他们自己。德国凯塞林伯爵(Count Keyserling)在他那篇很皮里阳秋而又鞭辟入里的关于婚姻问题的分析里,见凯氏所著《婚姻问题的一个正确的陈述》一文。凯氏于20年前(1925)曾约请当代许多有名的作家就婚姻问题的各方面加以论述,由凯氏编成一本论集,题目叫《婚姻之书》,全书凡三篇二十余章,凯氏此文就是开宗明义的那一章。把婚姻描写做“一种两极间的张力”。婚姻是一元的,但这一元是由两个焦点组织而成的,焦点之所以能彼此维系,是由于其间有一种紧张的引力——他在别处说,这张力也许是一个很悲惨的张力——但若这焦点的关系必须维持于不败,这张力是不能取消的。这种焦点间的关系事实上也是一般生命的一个象征,自有其在生活上可以增加愉快的价值,在婚姻里如此,在一般的生命里也未尝不如此。我们说婚姻自有其痛苦的成分,或焦点之间的张力,自有其悲剧的性质,我们并不采取禁欲主义的立场,认为痛苦与悲剧本身有很大的意义,而值得加以申说。我们说这话的用意,有一位诗人而兼先知家的作家颉勃兰(Kahlil Gibran)已经再三的说过,就是:快乐与悲苦是分不开的。“那盛你的酒的杯子当初不就是在陶人的窑里烧炼过的吗?”没有烧炼的痛苦,又何来饮酒的快乐?远在颉勃兰以前,智慧的莽旦,在他的《关于佛吉尔(Virgil)的几句诗》的那篇论文里,早就向我们提醒过,管我们哭的几根肌肉也就是管我们笑的那几根;道说法是有哲学的根据的。中国人的人生哲学大体上是接受这种说法的,所以有“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一类的话。褚先生在《史记·日者列传》后有几句话很足以代表这种哲学:“祸与福同,刑与德双”,“黄金有疵,白玉有瑕,事有所疾,亦有所徐,物有所拘,亦有所据,罔有所数,亦有所疎,人有所贵,亦有所不如——何可而适乎?物安可全乎?……物不全乃生也。”《列子》寓言里的富人所做的噩梦也代表这种哲学。希腊的人生哲学里也有这很基本的一部分,详见英国人文主义的批评家茅尔(P.P.More)所作《神圣的嫉妒》(Nemesis,or The Divine Envy)一文,现入《谢尔蓬文集》第7辑(Shelburne Essays,Seventh Series)。佛家一方面也承认这种说法,但一方面更进一步,想把痛苦和快乐两俱摈斥在心理生活以外。印度相传有一个故事:有一婆罗门家,于室内忽见一美貌庄严之女,服饰均非凡品。主人异之曰,汝何人斯?胡为来至吾家?女曰,吾乃功德天也,凡吾所至,百事畅遂,福寿无疆。于是主人欢喜异常,敬心供奉。及至出门,于门外复见一女,囚首垢面,衣服褴褛。主人诃之,汝勿得立于此地。女曰,吾乃黑暗女也,吾姊在汝室内,汝何能不许吾立于此?主人曰,汝立此何意?女曰,吾之所至,其家必衰,一切祸患,排闼而来。主人大恚,欲强驱去。女曰,吾与吾姊,形影不离,吾姊在内,吾必在外,俟善缘终了,吾姊出时,吾即入矣。主人思之,福利固可乐,祸患又可惧,既压黑暗女,亦遣功德天。故曰,有智主人,二俱不受。莽旦这一类值得记诵的话不一而足,这不过是一例罢了。霭氏在上文论婚姻的可取性的一节里提到“暌违是十全十美的母”的道理,如今讨论到婚姻生活的满意问题时,反而把这一层道理忘了,至少没有想到只字,连暗示都没有,这是译者认为很可以诧异一点。其实恶婚姻的促成虽往往因为一层道理,而好婚姻的维持久远也未始不由于这一层道理,惟其距离可以增加思慕,增加美好的想象,所以婚姻的维持,就得靠一种培植适当的距离的功夫。“相敬如宾”就是此种功夫的一个原则;“上床夫妻,下地君子”,就是这原则的注解。相传金圣叹曾经把妻子送回娘家,过了许时,又鼓乐喧阗的用花轿把她抬回来,这虽未免过于徜徉玩世,但就“暌违”或“距离”的道理说,他是对的。不参考到这一层道理,而讨论婚姻生活的满意与否的问题,译者以为是不容易搔到痒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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