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的标准霭氏《研究录》第6辑里的《婚姻》一文,和第7辑里的《婚姻的历史》一文,关于本节的题目尚有更细密的讨论。译者所著《中国之家庭问题》中的“婚姻的专一”一节,第208225页,也可供参看。又喀尔弗登(V.F.Calverton)所著《婚姻的破产》一书亦值得一读。到近代为止,单婚或一夫一妻的婚姻是我们西洋文明所认为唯一合情合理合法的婚姻方式。中国以前的婚制大体上也有同样的一个承认。一夫一妻在中国也有天经地义的地位。不过因为同时承认妾的制度,此种天经地义的禁锢的力量并没有西洋的那般大。《说文》妻者,妇与夫齐者也。又妻字,古文从女从贵,妻字从贵得声,贵字大约也有意义的成分。《礼·哀公问》,妻也者,亲之主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妻者,夫之合也。《仪礼·孝服传》,夫妻合也。《礼·内则》,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春秋·公羊传》僖公三年阳之会及《梁传》僖公九年葵丘之盟,齐桓公特别提出“毋以妾为妻”的条约来;《左氏传》哀公二十四年讥哀公以妾(公子荆之母)为夫人之非礼,且谓哀公因此而失鲁国的人心。这些都是徵中国的婚姻是始终以一夫一妾为骨干的;一夫一妻是常经,妾制是权变。西洋文明不但这样的承认,并且,就一般的见解说,以为是一种天造地设的格局,毋庸讨论的;假定有一二例外的人敢冒了大不韪的加以讨论甚或提出疑问,那人大概在事实上是一个有怪癖的人,或有心疾的人,至少也要被别人看做有怪癖或心疾的,以至于比有怪癖或心疾更要不堪的,他的意见当然是不值一笑。到了今日,婚姻的方式问题是再也不能这样一厢情愿的承认下来而搁过不谈的了;婚姻的方式是可以有变化的,绝不是宗教、道德、法律以至于社会的惯例所能教它一成不变的。那些议论到它的人也不再全都是无足轻重的了。所以,居今而研究性的心理学的人,在讨论到两性的关系的时候,对于一夫一妻的标准,总得准备着拿出一些见地来。
开始把一夫一妻的婚制当做一个社会问题来讨论的前驱者不止一人,其中最早的一个我们要数英人兴登(James
Hinton)。兴氏的评论是大约在五六十年以前就有了的,但比较明白的用文字印行出来是不过一二十年以前的事。他所以迟迟不公布的理由是因为他觉得对于这西洋单婚制的研究还嫌不够,不欲轻于问世,但等到公布的时候,他已经是古人了。兴氏的为人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他是很常态的一个人,他没有心疾,因此我们不能把他搁过一边,认为是无足重轻。他是伦敦的一位著名的外科医学家,也是一个哲学思想家,对于当时的科学界的活动有紧密的接触,对于当时一般的社会问题,也有很博厚的兴趣。他也是和现实的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人,而不只是一个高谈理论或潜心于小题目的钻研的专家。他的遗稿是不成形式和没有系统的一大堆东西,但其中对于单婚制以及建筑在单婚制上的一般社会制度的那一部分评论是大致有一个线索可寻,而可以整理出来的。他认为在人类婚姻史里,真正的单婚制是从来不曾有过的,又以为在他所认识的西洋社会里,真正笃守一夫一妻的标准的男子在数目上是等于凤毛麟角,实际上还没有东方的多妻社会里那么多。这一层很值得加以研究发挥。在容许妾制的中国社会是否如此,更值得我们加以探索。以前真正纳妾的中国人,其实只不过是人口中很小的一部分,绝大多数的士庶大抵都是单婚的,而这些单婚的人也许有很大的一部分能恰守“恒其德贞”的原则。我们若能就这方面着手加以调查,也许兴氏的话是可以证实的。一夫一妻的婚制,就已成的格局说,他以为根本上是一个自私而反社会的制度,娼妓制度的由来与成立,要归它负责。一夫一妻制是一个理想,我们赶得太快了,我们想一蹴骤几,并且以为是真赶上了,殊不知过于匆忙地把一个理想演为事实,演为一个天下通行的法定的格式,无论那理想多么的可爱,终究是一个大错。结果是,表面上与名义上单婚制好像是防杜了不少的淫佚的行为,实际上所唤起的淫佚的行为比多婚制所能唤起的还要多。这叫我们联想到《礼·经解》上的几句话:“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不过这里所谓婚姻之礼是兼两个条件而言的,一是附加的妾制,二是相当的早婚,否则,像兴氏所评论的西洋的婚姻之礼,不更足以增加夫妇之道的痛苦和淫辟之罪的频数么?所以据兴氏看来,西洋的婚制是已经腐烂的,目前正在因腐烂而解体。他相信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比较流动的性关系的制度,不是死板的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容许相当的改动的,例如,只要多方面都有益处,容许一个男子和两个女子结合之类;在不妨碍人类共同生活的大原则之下,这种更动是随时应当有的。兴氏是霭氏和霭夫人的一位多年的老友。兴氏下世后,他的作品好像就是霭夫人为他整理的,兴氏的小传(James Hinton: A
Sketch)也是她的手笔。详见1940年出版的霭氏自传《我的生平》(My Life)。
自兴氏以来,这一类的议论我们时常可以遇见,发议论的人的立场也许和兴氏的不一样,议论的扫荡的力量也许难得赶上或根本没有人能赶上兴氏的那一支笔,但大都是在一条路上,是没有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得注意,我们的婚制在实际上也发生了不少的变迁。如果我们把目前婚制的状态和兴氏那时候的比较一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的变动,并且这些变动往往和他所希望的方向相符合。离婚是比较容易了;妇女在法律和社会方面已经取得了更大的独立的资格;社会对于私生子的看法,也似乎没有以前的那般严厉了;生育节制的方法已经传播得更广,而两性之间应有更大的接触的自由也已经受了一切文明国家的承认。
同时,从不止一方面看,一夫一妻制在今日的地位却和以前一样的稳固,甚至可以说更见稳固。这是不足为怪的,一种能维持长久的东西是应当有弹性的,婚姻制度有了弹性之后,以前在没有弹性状态下所发生的种种流弊就有很大的一部分可以不再发生。
还有一点必须弄清楚的,就是“单婚”一字我们时常用错,因此又引起一番见解上的混乱。例如,我们常听见人说,两性之中,有一性是比较的更有“单婚”的倾向的,所谓有一性,特别是指女性,而男性则更有“多婚”的倾向。严格地说,这种措辞是没有意义的。为什么没有意义,是一目便可以了然的。最初步的事实告诉我们人口中两性的比例,在初生的时候,便是差不多相等的(最初,男性略微多些),既然相等,要教文明社会里的男子人各二妻事实上是做不通的,即在承认多妻的社会里,真正多妻的也不过是少数富有的男子罢了。即使男女的数量不平均,而女多于男,我们也不能说我们文明社会里的男子(少数例外搁过不提)大都有两个妻子的要求,无论这两个妻子是合住成一户,或分居做两户,总有各式各样的不方便与弊病令大多数的男子不敢尝试;至于女子,要同时维持两个家庭,各有不同的父亲,是更做不通了;她是必然要走“单婚”的路。人类学家毕特瑞弗斯(Pitt
Rivers)在他很有参考价值种那本《文化的抵触》(The Clash of
Culture)的附录里说,人类像许多其他的动物一样,是一个多妻的物的(虽则基督教治下的所谓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多妻制与多夫制的凌乱的混合物),又说:“成年的女子多于成年的男子,这种女性的胜余现象是所以维持人类活力和增进人类元气的一个必然的条件。”毕氏的话虽如此,我们总须记得正常的性比例是所差有限的,即使多妻的倾向是有利的话,这种比例终究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限制,使这种倾向无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