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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十讲》 第三部分

第十五讲:婚姻美满及一夫一妻制的标准(5)


       实际上,这单婚或多婚的名词是用错了的。一般人讨论到男子是不是比女子更有“多婚”的倾向时,他们的意见是,是不是男子比女子更有“多恋”的倾向。霭氏这一点辨别很好。单婚英文叫monogamy,多婚叫polygamy;单恋霭氏叫做monoerotic,多恋叫做polyerotic。那就是说,所问的并不是他们是否喜欢多结婚,而是他们是否愿意有更多的性的自由。我们若说,某一个男子是喜欢单婚的,我们并没有答复他究竟是单恋抑或多恋的问题,即使我们确定他是多恋的,那我们也并不能断定他是喜欢多婚的,乃至乱婚的,所谓乱婚,指的是不分皂白、毫无选择的性的结合,那是任何人所不会有的,乱婚的无证可凭,详见英国社会学家韦斯特马克(Westermarck)的《人类婚姻史》,此书有详简两种,其简短的一种,上海神州国光社早已有译本出版。除非在特殊的疯狂状态之下。在疯狂状态之下,男女都可以有乱交的倾向,医学名词分别叫做男子的嬲狂(Satyriasis)与女子的色情狂(nymphomania)。女子的色情狂中国旧称“花邪”,亦称“花旋风”。清独逸窝居士《笑笑缘》说:“冯仲新言曾寓一客店,主妇年将六旬,忽发狂,裸体欲出市觅男,有少年店伙三人拥之入室,窃窥之,则次第据而迭淫焉。良久淫毕,妇衣服而出,安靖如故。诧甚。后有人语之云,此妪患花旋风,每发,必多人与合乃愈;三少年尽蓄以待之者,如无健男迭御,则入市乱嬲。此症此医,皆奇闻也。”唐柳宗元《河间妇传》中的河间妇所患的也是花旋风无疑。或说柳氏这篇文章是一种寓言,意存讽劝,但亦不能一无所本。因为这种名词的乱用,很大的一部分讨论就成为混淆不清,而毫无意义。

         
      据我们的观察,大多数的人,无论男女,是单婚而兼多恋的。那就是说,他们只愿意有一次永久的婚姻,而同时希望这种婚姻关系并不妨碍他或她对于其他一个或多个异性的人发生性的吸引,固然我们也可以感觉到这种引力和在婚姻以内所经验到的引力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同时他们也会知道,把这种引力多少加以控制,使不至于推车撞壁,也是很可能的事。霭氏这一部分的见解是很对的,也是最合情理的。他这一段议论教我们很自然地联想到《诗·国风》序言里的几句话:“故变风发乎情,止乎礼义;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多恋的倾向,是“发乎情”,是“民之性”,单恋的原则和归宿是“止乎礼义”,是“先王之泽”,先王之泽就是传统的文教的影响。教男女于婚姻之外,对其他异性的人丝毫不发生与不表示爱慕的心思,是不可能的;但教他们在表示爱慕的时候,应当有相当的分寸,相当的限度,最好不要到达一个推车撞壁的境界,甚至不要到一个悬崖勒马的地步,是可能的。中国的性道德的观念,以至于一般的道德观念,至少在佛家上场以前,是不作诛心之论的。容许“发乎情”,承认“民之性”的道德观念的建筑在动机或“诛心之论”之上的道德观念迥乎不同。耶稣基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新约·马太福音》,5∶2728)。这就是诛心的性道德观念了,这是否定了“民之性”和禁止了“发乎情”的。霭氏这一部分的见解无疑的在中国读者中可以找到不少同情与谅解的反应,而在基督教统治已久的西洋社会里怕反而不容易得到一般人的公认。这种单婚与多恋的倾向,似乎是两性所共有的一个现象,即其间并无性的分别。女子似乎完全和男子一样,也可以同时对于不止一个的异性的对象发生性爱的情感,不过因为性的意义对女子比对男子要深刻得多,她在作性的选择的时候,也许更出乎天性似的要苛求得多,因此,表面上就见得自然而然的多几分限制,同时,因为社会和其他方面的顾虑,她在表现这种情感或接受男子的情感时,也比男子要更加小心,更加不露声色。

         
      上文说大多数的男女都有单婚而多恋的倾向,当然其他的形式还有,而个别的变异更是不计其数。这许多种的性的形式之中,我们绝不能说某一种是绝对的最有道德的意义或社会的价值,而其余的形式都赶不上它。俄国的勃朗斯基(Blonsky)讨论到女子可以分做主要的两类(勃氏研究的对象大部分是学校教师),他分别叫做单男型(monandric)和多男型(polyandric),前者只和一个男子发生严格的性的关系,而后者则倾向于和许多男子发生性的关系,或在同时期内发生,或更迭地在不同时期内发生;这两个主要的形式之间,当然还有不少居间的类群。勃氏发现单男型的女子,无论从个人的立场或社会的立场看,都要比多男型的女子高出一等;多男型的女子是比较自私的、独断的、逞能的,而神经也比较的特别容易受刺戟。至于单男型的女子则比较更富有责任心,神经比较稳称,有更大的组织的能力,在社会与人事关系上,也比较的易于成功;在数量上,单男型的女子要比多男型的多出一倍。勃氏这种结论大体上无疑的是很对的,在俄国固然适用,在其他国家也未尝不适用;不过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太快地作什么过于肯定的概括的论调,我们知道也有不少的多男型的女子在品格上也是很好的,比勃氏所说的和所肯承认的要好得多。勃氏的这番结论也可以完全适用于男子。

         
      关于单恋或多恋的问题,我们的责任是就这问题的性质与原委加以说明,至于一个人应否多恋,要我们加以指导,那就在我们的任务之外了。这是一个社会道德的问题,而凡属可以牵动到社会道德的举措行为,是必须由个人负责的。不过在研究心理学的人,遇到旁人有这一类的行为举措时,应当用一种同情与了解的态度来观察,他应知他所处的目前的社会环境是复杂的,大家在这种环境里的反应也必然的是不单纯的;如此,庶几不至于让社会道德的问题更见得严重。在这一方面,我们无疑的正目睹着一番变迁的进行,不过这种变迁并没有走上什么了不起的极端,至少距目前关心世道人心的人所口讲指画而深恶痛绝的极端还很远。霭氏在这一段里所暗示的问题是很对的,不是医师所能越俎代谋的一个问题,而是一个个人修养的问题。所谓个人的责任实在包括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修养,一是事后的不躲避因多恋而引起的种种责任。显然的,为维持社会的道德起见,事先的修养要比事后的负责重要得多。“发乎情止乎礼义”的功夫是可以修养出来的,在一般的欲望上应当修养,在性欲的活动上更有修养的必要,因为这种活动特别容易影响到第二者以至于第三者的治安、利益、乃至人格。这种修养的功夫无它,就是一种裁节的功夫,说详译者所著《论人格教育》一文,《今日评论》第4卷第6期,今辑入《自由之路》一书。

         
      目前有一部分人所引为可以痛心疾首的“多婚”的倾向,大部分属于有人叫做的“连续的多婚”,不过这名称是不正确的。这一类的多婚倾向是由于离婚的增加;一个人连续结婚不止一次,旧婚方才解除,新婚便尔开始,一而再,再而三,近时的所谓多婚大都属于这一类。不过这也未始不是寻常的单婚的一个扩大,不过每一次单婚的时间比较短促罢了。无论用那一种看法,这种现象总是对于多恋倾向的要求的一个承认。每一个男子或女子,就基本与中心的情爱说,无论他或她如何的倾向于单婚,对其夫妇而外的其他异性的人,多少总可以发生一些有性爱色彩的情感。这一点事实,我们以前是不大承认的,到了今日,我们对它的态度却已经坦白得多了。因此,从今以后,婚姻以内以及以外的性的关系必然的要更见复杂,而此种关系的调整适应必然的要更见困难,必须人人有比较开放的胸襟,宽宏的度量,能彼此谅解,彼此体贴,必须人人有持平的恕道,能把原始的嫉妒心理的遗蜕充分地加以克制,这种调整适应的功夫才有希望。本来,假若没有这一些品性上的进步,不要说婚姻内外的男女关系的适应要发生问题,就是一般的健全的文明生活怕也不能永久的维持一个和谐的状态。霭氏这一段议论和译者在上注里所申论的是殊途而同归的。说殊途,因为霭氏侧重团体的同情、谅解、宽容、平恕,而译者侧重于个人的自我制裁。说同归,因为所求的均是两性关系的最合乎情理的适应。这侧重点的不同也似乎根本代表着中西文化的一大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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