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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08号

犯 罪 的 心 理


 

 

朱东欣神父主讲

诸位神父、修士、修女

    为领告解圣事,先得有罪。这次讲习会的主题是讨论告解圣事,今天我们先从讨论罪的问题开始,应该是非常合理的。现在轮到我讲的是犯罪的心理。

    首先,我要声明的两点是:第一,今天我不是从神学的观点来讨论罪。第二,我也不是以神父的立场来讨论罪。意思是说,不是因为我是神父,所以对于罪便应当有怎样的观念,或者应当怎么样讲解。所以,关于今天我所讲的内容,希望大家不要以伦理神学家的眼光来批判。同时,我对诸位怀有另外一个希望。今天我在这里讲话,不如同在大学里给我的同学们灌输知识;既然在座的都是神长学者,而且本讲习会的目的是交换意见,为达到思想交流。所以请大家趁这机会尽量提供意见,让我们坦诚地来探讨人生的一个共同问题——罪。

一、           心理学与犯罪

1、罪与心理学

谈到罪与心理学,很使我们失望的是心理学家们很少把罪作为研讨的主题。普通心理学的教科书里都讨论感觉、知觉、情绪、兴趣、动机、态度、智力、人格等问题,而不谈罪。在病态心理学的书本里讨论的是:错觉、幻想以及名目繁多的神经病与精神病,而找不到篇幅较长的一章专论罪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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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宗教心理学的著作原已很少,而探讨的主题往往是:神的观念以及这种观念的形成、教外人的皈依、冷淡信徒的归正以及古代圣贤们的神视或各种神秘经验。有关罪的问题作者们似乎故意地避而不谈。犯罪心理学的课本,看名词好象是讨论罪的专书;但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v)所谓的罪(crime)更是指的犯法,而不是我们所懂的伦理方面的罪。我们在场的都可以说是罪人,而我们都不是罪犯。在犯罪心理学所研究的是罪犯,而不是宗教里面所指的罪人。有的罪犯不是罪人,大多数的罪人都不是罪犯。心理学不多讨论罪,但也不否定罪的存在。罪是什么?在最近出版的一部心理学百科全书里(The EncycloPedia of Human  Behavior: Psychology,  Psychiatry and Mental Health,by Robert MGoldenson, PhD1970)作者用一千五百多页的篇幅,写下了一千篇文章,而没有一篇专论罪的问题。另外一本综合性的心理学词典(A  Comprehensive  Dictionary  of Psychological  and Psychoanalytic  Terms,  by  Horace  BEnglish)关于罪,作者也只写了几行。他给罪下的定义是:Conduct that violates what the offender believes to be  a supernaturaly  ordained moral  code.译成中文罪便是“违反本人以为由超自然力量制定的道德律,所作出的举动。”分析这个定义,可见作者偏于不相信有客观的伦理道德律。心理学这一门科学本来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来接受人以外的超自然力量。按精神分析学的说法,罪就是存在于本我、自我与超我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三个名词,我想作一个简单的解释。本我是生命的原动力,人格中隐藏而不易接近的部份。它的职务是追求原始性的快感,争取生命的需要,藉意像、幻想或梦景来填补欲望消除紧张。它的特性是无意识、无理性、无社会性的。它有欲望而无思考,盲目地避苦求乐,不依逻辑不从道德标准。它顽固、主观、冲动、自私,但它本身的作为却无所谓善无所谓恶。自我是心理发展过程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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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复杂的机构,它是照料个体内外的精神系统。它的职务是选择思言行为确保内外安全。它介于本我与超我之间,一面设法满足本我的要求,一面尽量里服从超我的指示。它的特性是有意识、有理性的。它依照现实的原则行动,调和本我与超我之间的冲突,负道德行为的责任。超我是承续文化传统以及社会产物的媒介。它本身是陪同人性而来的良知良能,同时它也因着社会、文化、教育的熏陶而成为每一个体中独特的道德制裁机构。超我的职务是直接监视自我的行动,给自我奖励或惩罚,间接控制本我的欲念与要求。它的特性是代表纯理性的,它追求至善。倘用比喻来讲,本我好比盲目的群象,自我好比人格的行政机关,超我则可比作司法机关。三者之间,倘若超我特强,那末个体的行为便显得非常拘束。这种人容易产生罪感甚至到达心窄。相反地,倘若本我逞强而自我无法随从超我的指示而加以控制,那么个体的行为便显得盲目冲动而放纵不拘。不过,当自我每次失却控制而盲从本我之后,超我便不甘罢休起而加以干涉。这种心理现象也便是伦理学家所谓的良心的指责。根据我们自身的经验,本我、自我与超我之间的紧张是存在的,尤其当我们对自身的行为一时失却控制之后,这现象更加明显。所以精神分析学家虽不讨论罪但也承认罪感,而且他们以为这罪感为我们的心理健康是一种威胁。由于罪是宗教家们所经常注意的一个问题,所以心理学家把因罪感所产生的心理偏差称之为“教会性神经病”。(ecclesiogenic  neurosis)犯罪心理学给予罪的定义是:“违犯天理、人性、国法的精神现象。”因为国法有时也能违反天理人性,而且原始民族虽没有国法也承认天理人性,也体验到罪感;所以犯罪心理学对于罪的讲解虽与伦理学不同,但在罪的观念里却多少包含着伦理的因素。不过总括起来,我们还应该说:关于罪的问题,心理学不偏于采纳伦理学的观念。

2、什么是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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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与犯罪的心理(psychology of sin)不是一回事。犯罪心理学的内容是研究把罪的意义、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动机、 犯罪的行为、犯罪以后的局面以及犯罪以前的预防。研究犯罪的原因是探讨生理与犯罪、年龄与犯罪、性别与犯罪等问题。身材高大的人,吵架时大多愈吵愈近,身材矮小的人往往愈吵愈远。前者力强,后者嘴硬;一个动手,一个动嘴,所以犯的罪并不一样。关于年龄,孔子说:“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论语,季氏)由此可见犯罪也受年龄的影响。性别的不同也明显地左右犯罪的行为。男人犯淫大多是为了性欲,女人犯奸多半是为了钱财。关于打斗杀伤的罪行,男人用的是力,女人则多用计谋。

提到犯罪的动机,心理学家把它们分为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以及政治性的。有的作家则详细地描述由动机到犯罪的过程。谈到犯罪的行为,各修会会士所矢的三圣愿:绝财、绝意、绝色,和犯罪心理学家的分析很相似。人们犯罪,大致不外乎谋财、殴斗或迷色。有关犯罪以后的局面,先是讨论罪犯的侦察、审讯,然后研究犯罪所遭致的损失和赔偿的责任。最后,有关犯罪的预防,就是设法了解罪犯们的需要,讨论罪犯的再教育、罪犯的辅导以及预防犯罪的设施等。犯罪心理学的内容大致如此。

3、正常人的犯罪心理

谈到正常人的犯罪心理,我们不得不先分析一下“正常”两个字的意义。伤风咳嗽是人人能患的病。假设有一个人从生到死从来没有伤风咳嗽,请问他是否正常?要是说他不正常,那么,难道有病的人才算正常?我们在场的都算是正常的人,而我们都曾犯过罪。耶稣基督从生到死没有犯过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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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正常的吗?由此可见,“正常”一词该从好多方面去了解。心理学家往往把它分为生理的、心理的、伦理的、社会的和统计的五种。伤风咳嗽从生理方面看来是不正常的,但在统计学上说来却是正常的。耶稣基督从生至死没有罪,在统计学上是不正常的,更好说是超常的,但在伦理方面说来,他不犯罪才是正常的。某些行为在这一个社会是正常的,在另外一个社会却被视为不正常的。例如男青年留长发,在欧美已经是普遍的现象,但在中国却被视为邪风。现在我们谈正常人的犯罪心理上   所谓的“正常人”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呢?犯罪,在伦理方面原是不正常的,但在统计学上却不一定是正常也不一定是不正常的。这里所谓的“正常人”更是指心理方面的正常。不过心理正常的人,生理方面也能是不正常的。缺了一条腿的人,心理方面仍能够情绪稳定、头脑清醒、态度正确、人格发展健全。这样的人仍拥有犯罪的必要条件——自由意志。相反的,心理方面不正常的人,生理方面却能够正常也能够不正常。多长一只手指的少年能因此而产生自卑感,渐渐地脱离人群使自己孤立,最后也可能导致精神分裂。一个精神病患对自己的某些行为失却控制,谈到犯罪,那问题便很复杂了。

根据精神分析学家的讲解,正常人的犯罪是个体的自我有意识地以超我所不容许的手段来满足本我的要求。犯罪以前,个体必须有一个犯罪的动机。这动机能够产自内在的需要或外在的诱力。内在的需要能是饥饿、性欲或新陈代谢等的自然作用。外在的诱力能是美酒、美女、钱财或名利。动机产生之后,本我便盲目地唆使自我争取目标;这时,自我也便不得不向超我请示。经过一番商洽之后,自我明认它所追求的是什么,而且知道它所追求的目标是不许可的,但它不顾超我的指示,随从本我的催促而采取行动。一件违反天理,人性或国法的罪行就此便告产生。在这里,伦理神学家们所强调的,为犯罪所必需的两个条件——明知故犯,似乎值得一提。所谓明知,普通人只问当事人在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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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儿是否明白知道。心理学家却把这“知道”分为 conceptual knowledgeevaluational knowledge;前者是指抽象的概念,后者才指具体的认识。没有具体的认识,“明知”便是不完整的。“故犯”是需要当事人在犯罪的当儿享有充份的自由。心理学家又把这自由分为:philosophical freedom psychological freedom。普通人在犯罪的当儿,理论上是自由的,但是心理上的自由却屡次是不充份的。既然心理的自由不充份,那么为犯重罪的条件便不完备。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便不可能犯一条伦理学上所指的重罪。假设心理的自由是充份的,那么个体的行为便由自我作主。这时,自我的抉择便受超我的指摘。一个人在醉酒之后打伤了人,过后他没有严重的罪感,因为在行动当时,他没有心理的自由。倘若个体完全明知故意地作一件违反天理人性或国法的事,自我必意识到它的所作所为,而且它也理会到自己有控制本我的能力。在这情况之下,自我在行动之后会立即开始不安。虽然它的自由行动,目的是追求快感解除紧张,但在罪行完成之后,心理的现象却立刻开始剧烈的转变。本来个体完成了罪行达到了目的,理当心满意足情绪舒畅,但事实却与个体事前所渴望的完全相反。罪行完成了,个体的头脑立刻清醒,超我马上向自我提出警告。这时,自我又悔又恨又羞又怕一面它设法迥避超我否定良知,另一面它又设法推卸责任,藉托辞归罪于本我。个体内在的冲突就此兴起,强烈的罪感便由此产生。在罪感折磨之下,个体往往不堪精神上的痛苦,而宁愿自首,接受公正的制裁。凶手们的自首就是基于这种心理。不过,罪犯中也有人根本否定超我的指示,当他在精神痛苦的压力下,他反而越发愤恨,放意恣肆一再重犯,以犯罪来泄恨,以压抑来逃避现实。俗语说:“杀人不见血腥”,大概就是指这一类的罪犯。

有一位大学教授,在求学时代不断追求性的满足。他最欣赏的是曲线美;直到现在,他经营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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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是买卖艺品雕刻的。不久以前,他神经紧张、心绪不宁,白天食欲不振,夜间失眠。据他的自述,青年时代这现象已经发生,不过现在愈见严重。从人格测验上发现他对于异性的态度并不正常。在分析测验的当儿,他一面惊讶心理学家的伟大一面却不知不觉地吐露了他一生猥亵的事件。他从小厌恶宗教,他以为罪只是宗教家所创造出来的概念;虽然他尽量设法逃避现实蒙蔽良知,但他终于抵挡不了罪感的折磨而认错。由此可见,罪人犯罪之后往往借着各种心理防卫的方式来逃避罪责。心理学家强调罪感与它对心理健康的为害而不注意伦理方面的意义。

二、           由犯罪心理学分析罪行的成因

1、古典学派与享乐主义

人为什么犯罪?在十八、十九世纪,犯罪学上的古典学派肯定任何人的罪行都是由自由意志选定的。换句话说一个人犯罪完全是因为他故意作恶。外界的诱惑,他们也并不否认,因此判断罪行的轻重也参照诱惑的强弱。与这个学派相近的享乐主义,认为人们犯罪就是找快感;所以这派的代表人物裴当JBenthan主张罪犯的惩罚当与他犯罪时所得的快感相等。目的是使罪犯感到无利可图。一九一八年贝加利亚 CBeccaria还继续肯定:逃避痛苦追求快乐是犯罪的唯一因素。不过,古典学派与享乐主义对于疯人们的行为却无法解释。

2、实证主义

一八七二年,龙勃罗梭CLombroso否定了从前学者所肯定的自由意志。他认为罪犯不是自愿变成的。甚至他以为有的罪犯是天生的。一九一一年,龙氏报告意国大盗维肋拉Vilella死后,他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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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葬。他发现维氏的脑盖骨与一种名叫Vermis的鸟相同。维氏一生的罪行以凶狠残暴称着而 vermis的特性恰好是残酷。据说,这种鸟逮捕小动物之后先撕裂它的皮,然后吸尽它的血,最后才啄它的肉。龙勃罗梭发现了这两者之间的巧合,便主张生理因素为犯罪的主因。他劝告犯罪学与刑罚学家在处理案情时注意罪犯的身心先于罪行的轻重。龙氏的主张显然有点以偏盖全。所以当时在英国便有人找几百名罪犯来与在校的大学生作比较。研究的结果,他发现生理构造方面,罪犯与品格优良的学生并没有显著的差别。接受了其它学者的批评修正,龙氏的主张使比较缓和。虽然他仍然肯定天生的罪犯保有未开化的祖先所遗留的因素(atavistic traits),如不对称的面庞、特大或特小的耳朵、低额、重眉、宽牙床、凸面颊等与低等动物类似的相貌,但他不再主张一切罪犯都是天生,而在他罪犯的分类中加入了精神病罪犯,情欲性罪犯与偶犯。他的最后学说也考虑到社会的因素,而认为犯罪者乃是由于他临时或永久地处于那种不利的生理、心理、伦理以及社会环境,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途径。

3、犯罪地理学派与社会学派

    法国的孟德斯鸠(Montesquieu)认为近赤道的犯罪者多,近南北极的醉酒者众。另一位统计学家葛德雷(Quetelet)主张:南部热带地区多杀伤,北部寒冷地区多偷窃。一九O四年,谛克思(Tikstle)肯定气压、热度、湿度、气流都影响犯罪。

在实证主义与地理学派之外,另一些学者却把注意力转移到社会环境。十九世纪的亨理(Henry)在他所着的 The Individual DelinquentNew Light on Delinquency and Its Treatment里,详细讨论社会环境与犯罪的关系。根据他对于少年罪犯所作的研究,他发现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在家庭里没有得到身心的满足。少年罪犯大多在家受了严重的打击:父母分居离婚、父亲酗酒任性、母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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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偷闲是普遍的事。善良少年所得到的:家庭的温暖、父母的爱情、长者的关心鼓励、环境所给予的  地位安全,罪犯们都无法获得。高雅的风度,他们没有机会藉社会化而学习;不良的举动却因不良伴侣的社会影响而习惯成性。亨理所得的结论是:少年罪犯不能以社会所认可的方法来满足他们身心的要求、只好不择手段来追求生存,来勉强维护心理的平衡。

4、犯罪的心理因素

    从法国心理学家SBinet提到智力测验以后,许多人就相信智力低便是犯罪的原因。罪犯中智力迟钝的人不少是一个事实。智力迟钝的人比较不容易用社会所认可的方法来满足他的需要是很可能的,但是正因为智力迟钝而在犯罪之后很容易被人发觉的可能也值得人们注意。从这一点上,至少我们可以疑问:智力较高的人能否因为他聪明伶俐而犯罪之后逃避了社会人士的注意?智力的高下来研究罪犯目前已不再得到学者们的重视。精神衰弱能否是犯罪的原因?一九二O年高达氏(Goddard)有过这样的说法。精神衰弱的人大多情绪不稳,而情绪不稳的人很容易冒昧从事。所以精神衰弱可能影响犯罪。根据统计,少年罪犯的监狱或感化院里,情绪不稳定的往往占极大多数。

根据普通心理学的知识,我们明白知道,人类有一些随人性而来的基本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爱情、需要关心、需要鼓励、需要安全、需要有所成就、需要受人欢迎、需要独立又需要社交。倘若这种种需要都不能得到满足,没有人能保持他心理的平衡。青少年们用正当的方法不能满足自己身心的需要,只好不择手段冒险取乐。一方面为满足需要,另一方面也为引人注意争取同情。有些人由于生理缺陷或智能较低,因而遭致人们的鄙弃,在自卑感的压力下只好自暴自弃,作奸犯科乃是他们迁怒泄恨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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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病态心理与犯罪

1、心理病态与罪行

这里我们所要讨论的是心理不正常的人和他们的罪行。首先我们要问,心理不正常的人能不能犯罪?所谓“不正常”又有什么标准?一个有神经病而没有精神病的人是否就算不正常?患狂郁症、精神分裂症或妄想狂的人是否还有为犯罪所必须的自由意志?一个不正常的人有时表现得很正常而且大部份的行为也很正常,这样的人是否也能有正常的罪行?一个有很轻微的心理病态的人是否还拥有完整的心理自由?他的自我是否还有自主抉择的能力?不久以前,会有一位年在四十以上的男士要求作一次心理分析。他的困扰是:每次经过国宾大饭店,他不自主地站住,数一下这大厦的层数。经过两个月之后,他自觉这种情况太不正常,必须加以中止,但却无能为力。这人每天照常办公,所得的收入足以养家糊曰,其它方面似乎都很正常,只有这一个强迫性行为却无法纠正。幸亏他那特殊行为并不带任何犯罪的意味。另一位某学院的大学生相貌英俊智商很高。他求学做事都很认真,但每次与女友拥抱热吻之后,却会以热茶来汤人她的阴部。由于这种行为,他俩时常争吵。分手之后,双方又念念不忘,彼此要求重归和好。这青年是一位虔诚的教徒。他明知这种伤人的行为是要不得的,但他一再忏悔定志改善,终于发觉他自己的意志对于这一个举动简直无能为力。像这样的行为,我们该说它是病态行为呢?还是犯罪行为呢?。

2、病态罪行的伦理责任

倘若心理病态的人根本没有犯罪的可能、那么伦理责任的问题自然便不必提了。不过病态与正常之间既没有明确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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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正常的人有时也能有反常的行为;伦理责任的问题便显得非常困难。一个每天犯一次或两次手淫的人好似受着身体内生化作用的驱使,不得不用他自己所非常厌恶的动作来解除生理的紧张。这种行为从心理学上看来是否还算正常?这样的人所作的手淫是否还是罪行?主观方面,他是否该负伦理的责任?有的传教士们直截了当地肯定:这种人的行为从客观方面来说是罪,从主观方面来说便无罪。不过事情并不这么简单,说他无罪,主观方面这种人往往良心非常不安,说他有罪,他又觉得莫可奈何。听告解的神父倘若拒绝赦罪往往使这种人灰心失望,病况更加严重。根据心理学的知识,犯罪学与刑罚学家都注意罪犯的强迫性行为而予以减刑,伦理方面,神学家们能否确定这样的行为具有完全的“明知”与“故意”两个条件,因而是一种罪行?

日常生活中,我们屡次用伦理学家的眼光判断某人懒惰、某人贪吃、某人傲慢、某人有杀脾气,而不问“为什么”这种人如此这般。某人懒惰也许因为他贫血,某人脾气不好可能因为他有肝病或者消化不良。一个人傲慢,也可能正因为他感到自己没有什么成就,而在不知不觉中追求一种心理的平衡。所以,谈到病态罪行的伦理责任,我们不能单靠神学的知识而更该仔细分析生理心理各方面的原因。忏悔室里,神父们常听到中年妇女承认自己脾气不好,痛骂儿女。虽然她一再忏悔,可是改不了。像这种行为的成因往往不在母亲本身。子女顽皮抗命,母亲不发怒才怪;而做母亲的又往往在事后归咎于自己,神父们还是机械式地加给她一点补赎。像这种正常的行为反应,我们已很难肯定它的伦理责任,何况那主体自身已失去控制力的病态行为。 

3、病态社会与病态行为

一个人精神失常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关于精神病的遗传性,心理学家大多感到怀疑。与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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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接触较多的人们不难同意,精神病患童年或少年时代的家庭生活多半是不美满的。说精神病患是病态社会的产物不是没有根据的。一个人精神失常既然是受着社会的影响,难道在他失常之后还要单独去负伦理的责任,身后还要去接受炼狱或地狱的惩罚?在场的诸位有从欧美来的,有从中国大陆来的,有生长在台湾本省的。我们中,有的身历过两次世界大战,有的体验过逃难流亡的痛苦,也有的受过帝国主义的统治压迫。从小到大,我们几乎都生长在一个变乱的时代。离乡背井弃家修道本也是一种异常的生活。中国人放洋留学,外籍人士来华传教.一方面由于肤色的不同,另一方面又有语言的隔阂,出外找不到亲友谈心,在家又没有妻儿的安慰。单从心理方面分析,这样的生活又将留给人怎样的影响。观察目前的台湾社会,人们几乎都生活在紧张的状态中,尤其青少年们个个都在为考试而发愁。社会、经济、教育的制度是这样的无情,家庭、学校以及工作场所的人际关系又是这样的淡薄。生活在一个近乎病态的社会里,人们能有安全感吗?有友爱吗?有希望吗?根据精神病院的统计,现代社会的精神病患日渐增多,我们自身又能否一点不受影响?受着这病态社会的折磨,我们还享有多少自由意志呢?是否正因为这病态社会,我们也在做出一些病态的罪行呢?这病态的罪行又该由谁去负伦理的责任?是个体呢还是团体?

4、现代人的某些罪行

现代人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现代人的罪行与古代也有很大的出入。据说日本政府占据台湾的时代,偷窃是罕有的,红包是行不通的,漏税是不可能的。现在呢,这些罪行已成了一种风气。关于衣着的端正,社会人士的观念已有极大的转变。二十年前,小姐们穿著没袖的上装不能领圣体,现在呢,连下装的裙子也几乎没有的人照样可以领圣体。从前的男青年只看了穿著游泳装的女性相片,便以为犯罪而告解求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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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在电视电影里几乎不可能不看到这类的镜头。从前的伦理学课本都把接吻、拥抱、跳舞看作不端正行为,现代的神父们已不再大胆地肯定。在比较激进的神学杂志里;我们也不难读到神职人员讨论婚姻以外的性行为是否必有重罪的文章。事实上,会有神职人员催促女友去找辅导员为解决他俩之间的困扰。这种人确实有向善的心但因为意志薄弱,自我失却控制。他所作的行为固然能使他心灵不安,但在他行为的当时是否享有充份的心理自由,却不是局外人所能明了的。

    有关性行为的问题,台湾的花样特多。不久以前,曾有一位女教友向他的神师请教。他愿意知道。教友是否可以参加一种“十五对小组”的组织。这体团的性质是由十五位已婚男子与十五位已婚女子组成,每星期全体集会一次。聚会时,先是普通的团体游戏或交际舞;当大家玩得兴奋的时刻,灯光灭了。就在这黑暗中,大家混水摸鱼,找一位异性的对象来满足自己的性欲。连天主教的女教友尚有参加这类组织的机会,可见性行为在今日的台湾该是多么普遍。

此外,杀伤打闹也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罪行。现代人耐心较弱、情绪易乱,社会的不公不义又是层出不穷。受到刺激而毫无反应可能是不正常的征兆。有正义感的人也很可能意气用事而代天行道,因此触犯法律产生罪行。不久以前,曾有一位大学毕业的青年,为了干涉电影院门前的警员而被押到了派出所。这位青年发现戏院前的“黄牛”成群结队而警员先生却在旁独自践步不管不顾。受着正义感的驱使,他便鼓着勇气责问警员先生为什么不尽职守;结果他反被强者么喝了一顿。今日的社会很可以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正义不能伸展的时日,打闹复仇也可说是必然的后果。殴打杀伤本身都是罪行,这罪行到底是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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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几种病态的罪行

1、偷窃癖

在中小学生中,几乎每一所学校都有这样的个案。害偷窃癖的儿童往往不是清寒家庭的子女。他们在家里什么都有,只是缺少了爸爸妈妈的关心与爱情。他们偷父母的手表、钢笔、手饰,偷同学们的文具、现金……,不是因为实际需要这些东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所追求的更是他们的父母所没有给予的安全感。偷来的东西虽然没有多大用途,但物质的占有多少在安全感上给予一点补偿。中年妇女的贪财大多也是基于这种心理。

2、由妄想狂所产生的猜疑

患妄想狂症的人能有两种特点:一种是夸大妄想,另一种是迫害妄想。夸大妄想的人常自以为是了不起的伟人或巨富,迫害妄想的人则处处在疑惑他人的阴谋。旁人向他表示礼貌上的微笑,他会问:你笑什么?旁人低声的交谈,他总以为人们在说他的不是。提一个具体的个案,也许为我们有一点意义。某校的一位助教,大学毕业已近三年。在省中任教两年之后,她因为害怕高中男生而转入大学任助教。开始新工作不到三个月,她便为了给她倒茶送报纸的工读生礼貌不周而感到困扰。最近,情况愈加严重,她怀疑她的另一位女同事会杀害她。她再三考虑找不出怀疑的理由。她也肯定这女同事没有害她的理由,但她还是害怕。现在她怕:“要是不先下手,那未免太冒险。”每到办公室,她便紧张不安。假设这人真的有一天由于恐惧而先下毒手,那么这罪案便很难分明。有的奶妈把托她照管的孩子拖到浴室,脱去了他的衣服,给他浇上两桶开水;有的佣人把手帕硬塞进婴儿的喉咙,窒死主人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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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妇女偷入邻舍的住宅,用本屐乱砸人家摇篮里的婴孩。像这类惨无人道的悲剧往往是精神病患,因迫害妄想而造成的。虽然地们的动机都是报仇泄恨,但他们仇恨的理由却是虚构的,而且他们那毒辣的行动连自己也莫明其所以然。

3、反社会性人格

现代的太保太妹中许多人有反社会性倾向。这种人格的主要特点是在反抗权威。在家不服从父母,在校不服从师长。踏入社会,对任何长者不肯表示敬意。他们固执倔强不怕打骂,不会接受经验的教训。有的人经常挨打,但越挨打,他越固执越麻本。遇到喜、庆,他并不愉快;遭受横祸,他并不悲哀。旁人给他鼓励表示关心,他提高警觉,慎防被人家的感情所收实。伦理道德的规律为反社会性人格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客观方面,他们的许多行为都可为伦理学家加上一个抗暴的罪名,但是主观方面,他们却毫无罪感。论后果,他们那放意恣肆的行为时常为社会国家带来祸患,但在伦理方面的罪责却没有人能确定。

4、性行为的偏差

    手淫是性问题上最普遍的一种困扰,青少年中十之八九受着它的带累,有时,连神职人员也不免因此而困惑。有的修女能因着二、三十年改不了的手淫习惯而脾气暴躁、处处挑拨是非。这种人原因为心灵的不安而当自责自罚,但神妙的心理自卫机能唆使她保持个体的心理平衡,而在不知不觉中把食指点向他人,指责人家的缺陷。有些人在言谈中常抨击他人好色,而事实上却很可能是他本身的投射?表面上,他显得自身清高,而实际上他却在有意无意地从中取乐。

同性恋的百分比虽然不高,但在牧灵辅导工作上却也有不少的个案。一位神职人曾经每月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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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理发师发生性交。他不断忏悔立志改善,但意志薄弱无能为力。一位伦理学家初次听了他的告解,便劝他自动去禀告主教。几次之后,他便拒绝赦罪。不久这位内心不安的神职人员找到了一位研究心理学的神师,他很谦虚地向神师叙述了过去所发生的一切。这神师不拒绝赦罪也不加指责,只劝导他几时体验到罪感便可以放心地再去告解。经过一段很长的时期,那位为性问题所困扰的神长不断地内心忧虑。他感到自己不称神职。行圣祭、讲圣道为他成了一副沉重的担子,他不敢抬起头来注视他人。他的心地非常善良,他的牧灵工作也很成功,但他光明的一面却被那偏差的性行为盖上了一片阴影。这人的行为明显地不能与正常人的行为相提并论。

    听告解较多的神父也会遇到兽淫的个案。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为了青年时代与牛羊发生过关系,一辈子惆怅不安。有关性偏差的行为、犯罪心理学还提到尸奸、童奸、受虐狂、肆虐狂、暴裸狂、拜物狂等。几天之前,曾有一位母亲陪同她年已二十的儿子请求辅导。这青年的问题便是拜物狂。他讨厌女性,对她们毫无兴趣,但看到邻居或女生宿舍所晒的乳罩、内裤、丝袜等,他却感到兴奋而情不自禁地去窃取。最近一年来,他已好多次被人发觉。他自己明认不讳,连他自己也莫明其所以然,但意志失却控制,一直无法改善。根据以上所列举的种种事实,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肯定病态罪行的存在。这些行为在伦理神学的课本里几乎都被列为严重的罪行,但在心理学家看来,这都是需要牧灵辅导者去了解同情的病态。

五、结语

诸位神父、修士、修女们:从这篇杂乱的讲稿里,我不愿意抽什么具体的结论。这里,我说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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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向大家报告我快讲完了。下面所要补充的几句只是把我的看法提供诸位参考。

拉丁文有句俗语:“没有人无缘无故地撒谎。(Nemo gratis rnentitur)庄子乐园偷窃篇写着:“跖之徒问于跖曰:‘盗亦有道乎?’跖曰:‘何适而无道耶!’”大宋宣和遗事记载梁山伯的好汉在山寨上竖起“替天行道”的旗帜。他们劫掠为富不仁的土豪、枪杀强凶霸道的贪官污吏。虽被称盗匪,名誉扫地,但他们的作为却劫富济贫为民除害。一个人犯罪作恶也不是没有理由的。从心理学上看来,人们犯罪往往是为了某种动机,这动机可能是生理、心理、社会或精神方面的需要。满足这种需要本是合理的,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人们所采取的手段不符合社会伦理的标准。说到社会标准,心理家要问:“现代人所生活的社会是否正常?这标准又是谁规定的?”至于伦理的规范,心理学家又以为他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去接受一个超自然的道德律。心理学不多谈罪但肯定罪感,而且承认罪感的为害。分析罪因,心理学所探讨的因素远较伦理神学广泛而复杂。天生罪犯的存在虽没有充份可靠的证实,但心理病态者的罪行显然难能肯定。既然现代的社会相当病态,现代人的罪责似乎当予以减轻,罪行的社会性似乎应加强调。神学家们似乎该多多研讨:一、告解圣事能否成为一种公开的礼仪。二、个别告明能否由集体认罪来代替。(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让神学家们来详细发挥。)心理病态者在自我失却控制时,伦理的罪行应当不能成立,即使在清醒的当儿,心理自由的完整很值得令人怀疑。为有效地辅导人们纠正不符社会标准,不合伦理道德的行为,牧灵工作者似乎先该纠正自己“伦理判官”的态度;在衡量罪行的轻重之前,先当了解犯罪者身心的需要以及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不过,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人类的需求也逐渐增长。而且根据以往的经验,可知人类的欲望几乎总也不会完全满足。因此,即使人们身心双方的需要都达到满足之后,犯罪的可能仍然会继续存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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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全文的中心思想,我们可以特别提出的两点是:(一)为有效地辅导人们改恶迁善,伦理学家们当由研究犯罪的人去了解罪的本质。(二)罪感是每个能运用理智的人所共有的经验,不论罪的概念是违反天理、国法或人性,犯罪是可能的而且是一件最普遍的最离不开人类的事实。完了,谢谢诸位的耐心,并请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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