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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09号

忏悔圣事在改良礼仪上的神学问题


 

张春申神父讲

这篇演讲紧随前面一篇「忏悔圣事的礼仪和方法」,而且在内容方面也假定著前面一篇。在。前篇演讲中,和为贵神父指出了多种忏悔礼仪的改良形式,各种改良形式的价值不同,有的具有圣事性,有的则没有。我这篇演讲集中讨论的是具有圣事价值的忏悔礼仪,不过这 里所讲的不少因素也适合其他的改良形式。

然而具有圣事价值的忏悔礼仪,还能够包含不同形式。它能够在圣经诵、神父宣道、歌唱祈祷、团体反省与悔罪之外,每个参与者私自向神父告明以及领受宽赦,这种形式当然非常理想。但是,有时参与者人数众多,礼仪已经占去不少时间,不可能再允许每人私自告罪求赦,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安插一个一般性的团体告罪,再由神父诵念其他经文代替赦罪,显然也很有意义。不过,无论如何,这缺少圣事价值,不能将礼仪提上圣事平面。因此,有人考虑到在上述情形下,给与公共的圣事宽赦。对於这最後形式,便产生了不少神学上的困难。

针对以上限定的忏悔圣事的改良形式,我将这篇演讲分作两段来讲:第」段:改良形式的评价,第二段:改良形式的困难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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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改良形式的评价

在这一段中,我只从四方面来说明改良形式的价值:(一)自圣言与圣事的关系而论;(二)自圣事的「事效」而论.(三)自忏悔圣事的教会性而论二,(四)自罪与痛悔的过程而论。不少材料由於在前几篇演讲中已经提到这里不需发挥,只要简述便已足够。

一、自圣言与圣事的关系而论

天主救恩性的启示进入人类历史中是藉著他的言语与行为。在旧约时代,祖藉著古圣祖与先知向以色列民族说救恩性的话:同时他也藉著梅瑟以及其他民族英雄的行动,为以色列民族带来救恩。在基督身上,显然也具有言语与行为二面。他不但宣讲天国来临,而且他的行为:奇迹以及最後的巴斯卦奥迹,实现了天国来临。

再者,言语与行为在救恩性的启示中,并非两项互不相干的因素。事实上,天主的言语述说、解释、发挥他在历史中的行为:而他的行为证明与充实它的言语。所以,天主的言语与行为互相结合,互相创造救恩的现事,基督的救恩同样是在巴斯卦奥迹的宣讲与实现的两个因素中,进入人类历史。

为我们新约时代的人,天主的救恩言语便是圣言(圣经),他的救恩行为便是圣事。圣言与圣事也该如同上述互相充实的形态下进入我们的生命。那么在今天忏悔圣事的改良形式中,我们实在具体地保存了圣言与圣事的互相补充。一方面我们聆听圣经中,天主对於罪人的责斥,召唤,怜悯与宽赦,另一方面我们在领受圣事中,得到天主对於我们的忏悔与改过的祝福。这样在圣言与圣事结合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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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我们领受天主的圆满救恩。在一般私下举行的忏悔圣事中,显然我们不易丰富地获得圣言与圣事进入我们生命的效果。

二、自圣事的「事效」而论

圣事的「事效」的基本意义无非是说在救恩平面上,我们绝对没有主动能力;换句话说,只有天主的仁慈是我们得救的来源,否则,我们绝对无能力为自己挣得救恩。在圣事之实施中,救恩效力完全来自天主,他因为基督的救援,在圣事的象徵行为中,施与我们救恩。我们说圣事具有「事效」性,便是说救恩之产生不是由於我们领受者任何主动能力,而纯粹来自天主的仁慈。

但是,这样的「事效」概念非但不应使领受者丝毫不动,反而要求他积极的合作。在圣事的象徵行为中,天主因著基督主动地进入人的生命,与人相遇结交.这是天主给与的救恩。但是,显然在这象徵行为中,人必须积极地接纳与答覆,然後才是天人相交。人的接纳与答覆,在忏悔圣事中,便是领受人向宽赦的天主呈露的痛悔与还爱。忏悔圣事,如同其他圣事具有「事效」性,即是仁慈宽赦的天主同著基督主动地进入罪人生命中,但是这要求罪人在信仰与爱德中,表达自己的悔改。然後,忏悔圣事的「事效」才得圆满。

过去由於圣事神学解释「事效」的偏差,圣事好像机械性地产生恩宠,因此对於领受人方面的积极反应不免忽略。在忏悔圣事中,给人的印象似乎真正的主角是听告司铎;罪人只要告明,其他一切都由神父包办。这实在误解了圣事「事效」性的意义。那么在今天改良的忏悔圣事形式中,显明地可以铲除领受人的漠然不动或者消极的态度。由於圣经的诵读、神父的宣讲、以及团体性的省察与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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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积极地准备在圣事的象徵中,与赦罪的天主相晤,使「事效」性圆满地实现。

这并不是说,私下领受忏悔圣事,不能积极准备接受与答覆天主的赦免:不过,谁也看出那不容易具有团体礼仪所有的一切因素,未加强内心的痛悔与爱德。

三、自忏悔圣事的教会性而论

前面不论在圣经研究或神学反省的演讲中,都强调了罪的团体性与教会性。那么,忏悔也应当具有这个幅度。事实上,忏悔圣事中,罪人不只向天主,而且也向教会请求宽赦,他不但得到天主的宽赦,而且也得到教会的宽赦。不过,谁也无法否认,在今日改良的团体礼仪中,教会性的宽赦充份地表达了出来。

在私下的忏悔圣事中,罪人向神父告罪忏悔,也深知他是教会的代表,因此他的告罪与忏悔具有教会意识。但是,在经验上,他尚是面对著一个个人,因此不易感受信仰中的教会意识。相反,在改良形式中,每个参与者都是切身地「向全能天主和每位教友」表示他的忏悔,请求他们的宽赦。

另一方面,神父代表教会赦罪,事实上代表的是我们,我们应当在神父身上,宽赦他人相反教会之罪。这个意识显然不能在私下举行的忏悔圣事中出现;相反,在团体性的礼仪中,参与者不但请求四周的人宽赦,而且同时也真心地宽赦四周的人。因此,教会意识可以高度地显出。

其实,在忏悔圣事的历史中,我们见到古时怎样整个团体,在严齐期内不断地为处於忏悔者行列的人祈祷,有时还与主教在一起判罪定罚。如果我们采用改良的形式,同时也恢复了这种在忏悔圣事中的教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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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罪与痛悔的过程而论

在研习会的一篇演讲中,我们已经听到过罪是一个过程的说法。

真正的大罪常是整个人拒绝天主的基本抉择。人的存在之结构错综复杂,因此,这样的一个自由抉择,断然不会偶然地出现在任何一个时辰中的,相反,它需要一个过程,一步一步地进入存在的各种层次中,然後才有一个自由抉择。犯罪是这样,那么忏悔也该是一个过程。我们要自由接纳天主以他为生活的方向.这样的基本抉择也需要在时间的过程中。

由於这个缘故,今日改良的忏悔圣事形式显得更为适合。在比较长的礼仪中,给人一个机会培养出信仰、忏悔、爱德的高潮。我们是一个复杂的存在,具有理智、意志、情感各种层次,完整的忏悔应当进入人的每一层次。礼仪中,诵读圣经、歌唱祈祷、宣讲、反省都是渐渐地将我们的忏悔之情加深,换句话说,培植一个忏悔的过程。相反,一般而论,在几分钟的私下举行的忏悔圣事中,便不易制造出这种气氛。

以上我们从四方面,对於改良形式的忏悔圣事做了一个评价。我们只是积极提出价值,但是,这并不是否认私下举行的忏悔圣事具有改良形式所没有的特点。

 

第二段:改良形式的因难与讨论

在导言中,我们已经说明这篇演讲集中在具有圣事价值的忏悔礼仪上,而且特别注意没有私下告明而给与公共的圣事性赦罪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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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说主要的困难是来自特伦多大公会议有关忏悔圣事告明的宣言,它说:「为得到罪赦,必须经过相当勤奋的省察之後,按照所能记忆的,告明每一个大罪。即使是隐藏的罪和相反十诫中最後两条的罪;除此以外,也要告明改变罪类的环境。任何拒绝这是天主法律的人将受诅咒上

以下我们便是针对这个困难,提出种种讨论。困难相当清楚,特伦多大公会议要求告明,而我们注意的改良形式中没有私下告明,初看之下,显然相反大公会议的宣言。在这段中,我们将讨论四点:(一)「热心忏悔圣事」;(二)多种不满意的答覆;(三)特伦多宣言的分析.(四)一九四四年圣赦院的训令。

一、「热心忏悔圣事」

「热心忏悔圣事」是神学上的专门名词,指的是没有大罪的人领受的忏悔圣事。我们先把它提出来讨论,因为它应该与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宣言没有关系。大公会议说天主的法律命令告明大罪,而「热心忏悔圣事」的领受人并没有犯大罪。

事实上,在「热心忏悔圣事」中,一切有关忏悔圣事的因素只是比义性地见到。首先,我们曾说大罪是否定性的基本抉择,它在教会的「束缚」与「释放」的权力之下,但是,小罪并不断绝与天主的交往,甚至在教会的赦罪权力之外可以得到赦免。因此,当我们说忏悔是「和好」的圣事时,清楚地「和好」二字不能严格地用在有关「热心忏悔圣事」上,—因为领受人并没有与天主决裂。一般而论,神学家认为在这样的忏悔圣事中,为使圣事有效,并不需要告明每个小罪,领受人笼统地表示自己是罪人便已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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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种种理由,有些神学家主张二种不必私下告明,只需团体性地表明痛悔求赦(譬如共念悔罪经),然後神父给与圣事性的公共宽赦的改良形式,可以在一些惯常领受「热心忏悔圣事」的团体中举行。而且今天事实上,在不少司铎集会以及修会团体中举行著。

二、多种不满意的答覆

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宣言,似乎对於「热心忏悔圣事」的改良形式,不发生显明的困难,不过,除此之外,便有著好像不能胜过的困难。有些神学家还想自各方面寻求解答。我们提出多种答覆,但是,我们要看出都不令人满意。

有人根据近代罪的神学,认为一般教友不会意识到自己生活在大罪境界或者犯了大罪。他们说大罪是否定天主的基本抉择,这样一个存在中最深的自由行为,人普通是不会清楚出息识到的。因此,为一般教友,实在也没有大罪可以告明。在此解释下,忏悔圣事的改良形式似乎尽可普遍应用。对此,我们应当说特伦多大公会议所论的告明法律,不该如此解释。罪人并不是只当自己清楚与确定地意识到近代神学指的基本否定时,才应当告明。按照大公会议的思想,听告司铎所应知道的与罪人所应告明的,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对於大罪的透视与清晰的分辨:而只是根据普通经验以及教会指定的某些规则觉察到的大罪,罪人所告明的只是他在天主台前诚朴地承认的。

另外一些神学家以为只有公共的重大行为,破坏教会秩序的大罪需要告明,其他私下的大罪并不需要向教会告明。这显然与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宣言不合,只要一读原文便可看出。

还有些神学家说在忏悔圣事的历史中,初期教会并没有告明一切大罪的习惯,那么似乎今天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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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有的实施。我们在这里不想分析初期教会的忏悔圣事的一切因素!至於在原则上,谁也不能否认教会对於忏悔圣事自身,对於自己赦罪的权力,对於罪的性质等等的了解,在历史中有著发展。如果特伦多大公会议发表了上面的宣言,我们不应置之不顾,而为了礼仪改良,任意恢复古代的实施,这几乎忽视了教会在天主圣神启迪下所有的更深的了解。

总之,我们见到面对大公会议的宣言,为了礼仪的改良,神学家努力想寻求解答,但是上述多种都不能令人满意。

三、特伦多宣言的分析

由於忏悔圣事的改良形式的主要困难,来自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宣言,因此有些神学家问:完整告明的法律,教会是否能够更改?凡教会制定的,教会便能够更改,那么完整告明的法律是教会制定的吗?或者是天主的法律?如果是後者,那么教会无权更改。神学家想在这方面寻求答案。事实上,宣言的文字说:「……任何拒绝这是天主法律的人,将受诅咒。」这好像声明完整的告明是天主的法律。但是,神学家还提出了下列几个问题:

首先「将受诅咒」(anathema sit),是教会公会议文件中常常出现的。一般人以为每次应用这字句,是警告那些否认天主启示真理的异端邪说。那么是否按照大公会议,为得罪赦,完整告明大罪的法律是来自天主的启示呢?以致谁否认这点,便是异端呢?对此,神学家分析特伦多大公会议所有的文件之後,发现每次应用「将受诅咒」并非都是在相反异端邪说;有时这字句仅应用来警告违反教会法律的人。因此,原则上我们所论的宣言虽然应用「将受诅咒」,并不由於这字句便可结论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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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明为得罪赦是天主启示的真理。不过,事实上,参加大公会议的教长在我们这个问题上,认为完整告明不是教会自己对於忏悔圣事的制定,而是包含在基督建立忏悔圣事的话中。换句话说,这是来自耶稣基督的启示。

其次在宣言中明言完整告明是「天主的法律」,但是,研究特伦多大公会议的神学家发现,每次应用这名词并非一定说不能改变。「天主的法律」为特伦多大公会议,能够指恒常不变的法律,但是,也能够指在某一具体历史情况中,为得救必须遵守的天主的意愿。这意愿是「天主的法律」,是某一时代必须遵守的,然而并不是说任何时代都应如此遵守;换句话说,这种「天主的法津」是可以变更的。那么,大公会议宣言的完整告明的「天主的法律」究竟有什么意义呢?神学家发现对於这条法律?参加大公会议的教长确认完整的告明是一条天主因了基督而启示的不因历史环境变迁而内在於忏悔圣事的法律。所以,教会不能修改。

不过,完整告明为得罪赦的法律,尚不是一条绝对没有例外的法律,事实上,伦理神学家指出在不少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没有告明而得圣事性的赦罪。我们不必把伦理神学家所指的情况提出讨论,因为并不有助於我们处理的忏悔圣事的改良形式。

总之,在分析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宣言之後,完整告明的法律似乎不容教会改变。那么没有私下告明的改良形式的困难尚不能因此解决。

四、一九四四年圣赦院的训令

完整告明是来自基督的法律,教会不能更改;但是,如同上面所说,它并非一条绝对的法律。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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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圣事的建立是为罪人的得救,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完整告明式为不可能或者非常困难时,神父可以不听告明而给与圣事性的宽赦。伦理教科书上,列举许多特殊情况,但是,大多属於个人的处境,为我们没有关系。我们要讨论的是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罗马圣赦院发表的训令。这条训令指出在特殊情况下,没有私下告明而给与圣事性赦罪的一般性原则。它说:「如果一个严重而紧急的需要,与满全完整告明的天主诫命的重要性成比例,例如:如果不是因著悔罪者的过失,他们将长期缺乏圣事的恩宠并不能领受圣体。」

按照圣赦院的训令,只有在一定的严重而紧急的需要条件下,可以没有私下的个人告明。训令尚举例说明怎样的情况可谓具有严重而紧急的需要,即为了满全完整告明的诚命,有人因此长时期不能得到圣事性的宽赦,同时也不能领受圣体。譬如在战争的时候,兵士由於人数众多没有时间个别私下告明,神父如果不给予圣事性的公共宽赦,他们将长时期没有机会领受忏悔圣事,而且同时也不能领受圣体。这种情况含有训令所说的严重和紧急的需要,神父可以不听告明而公开赦罪,只是叮嘱领受人下次应当告明现在所有的每一个大罪。战争只是一个例子,同样在传教区某种特别情况下,也可以施行这种没有私下告明的圣事性赦罪。

有的神学家便问圣赦院的这条训令是否可以应用到圣事的改良形式上去。这里产生好些问题:在忏悔圣事的改良形式中,只是由於当时人数众多,无法使参与者个别告明,这是否便构成训令中所说的严重而紧急的需要,足以没有告明而领受圣事性的公共宽赦呢?一九四四年的训令假定领受人当时真实地准备私下告明,只是具体受到阻碍,而参与忏悔圣事的改良形式者,是否具有同样的态度呢?……诸如此类的问题,神学家也没有确定地完全答覆。总之,根据作者所知,有的神学家认为改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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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构成圣赦院所说的严重而紧急的需要,因此一洹条训令并不解决忏悔圣事在改良礼仪上的困难。直到现在,作著还没有见到神学家因了这条训令而说忏悔圣事的改良形式面对特伦多大公会议宣言的困难已经解决了的。

总结以上所写的四点,我们发现我们集中讨论的具有圣事性的忏悔礼仪,似乎为一般惯常领受「热心忏悔圣事」的集会与团体,并没有重大的神学困难。除此以外,特伦多大公会议的法令,为我们讨论的改良形式,实在是一个不易胜过的困难。在这问题上,神学家尚没有给我们满意的答覆,也没有解决我们的困难。

也许有人会这样说,特伦多大公会议的时候,只是针对当时私下领受的忏悔圣事,大公会议并没想到我们今日改良礼仪中的形式。为此,大公会议宣告的完整告明的天主法律,在我们举行的改良形式中已经足够遵守,只要参与者决定在下次私下领受忏悔圣事中时,将现在每一个大罪告明。这意见有足够的神学价值吗?教会当局会同意吗?

 

我们这篇演讲显然并没有解决忏悔圣事在改良礼仪上的各种问题:一方面我们在第一段中,将改良形式的种种价值提出;可是另一方面在第二段中,把来自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困难提出後而没有满意地答覆。对此种种,我们参阅的书籍与神学家的意见有限,也许会遗漏可以解决困难的重要的答案,希望有人能加以补充。不过,在忏悔圣事中,告明的真正意义与价值,神学家尚没有清楚说明,因此尚待继续研究。也许将来的神学会为我们的问题带来更大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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