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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25号

教会的代理任务之圣经基础(续完)


夏伟
前一部分见神学论集22(一九七四)页547-569
第三章 新经中的代理
专门讨论新经中的「代理」问题是超出我的能力之外的。我只愿找出现代圣经学家已指出的对代理观念的基本路线及各种不同的实行方式。我要将它们予以比较及综合。我的研究重点不在于代理者的心理,而在于代理者的个人态度。
一、耶稣基督的代理
    根据一些圣经权威人士的主张,耶稣基督视他自己为「上主的仆人」。「似乎今天大家都知道初期教会也视耶稣基督为「上主的仆人」。」(注1)
    (一)耶稣的受洗
新经中有一些综合记载基督的生活与工作的重要章节,例如:谷一11(玛三13-17,路三21-22);谷十45(玛廿28;路廿二27);谷十四23-24(玛廿六26-29;路廿二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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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关耶稣受洗的记载中,有三种重要因素:(一)天裂开,这是以下第(二)及第(三)的准备。天裂开这个现象明显的反映出第二依撒意亚先知书中的「冲破」两个字(参阅六三19)。天裂开指出天与地的距离消失了,耶稣基督成了天人之间的中保,所以天主与其百姓的交往现在更密切。因为在基督身上,末世性的救恩出现了。(二)圣神降下也是一种末世性的标记。圣神临于耶稣的身上不是为祝福祂,而是为依照旧的传统为祂将要负的默西亚和雅威受苦的仆人的使命(参阅宗十38,民十一29,撒上十一6,依十一2,依四二1)。(三)上面所分析「天裂开」与「圣神降下」两种因素指耶稣受洗奥迹的不同幅度,但是还没有把耶稣的身份说明。现在天上的声音说:「你是我钟爱的儿子」(谷一11;玛三17;路三22)。希腊文中“hyios mou”与“pais mou”有时指儿子,有时又指小男仆,所以「我的儿子」与「我的仆人」有关系。「只是我的仆人」出自依四十二1,第一首「雅威仆人」诗歌的第一节:「请看我扶持的仆人,我心灵喜爱的所选者,我在他身上倾住了我的神,叫他给万民传布真道。」Joachim Jeremias与其他的人争辩以下几点:1)这天上的声音表示依四十二1关于倾注天主之神的预言已实现。2)谷一11中的“agapatas”(所爱的)很明显是受依四十二1中的“bacihir”(所扶持的)的影响。3)在若一34中的「天主子」(所选者)便是依四十二1中所提及的默西亚的名(参阅咏二7)。
从这里我们能了解基督受洗的意义。这便是上主仆人正式的「就职典礼」。其目的是要将祂的生命给予世界。其他的人到约但河去受洗是一种忏悔行为。纯洁无罪的基督并无此动机。祂要求接受若翰的洗礼并非为祂自己而是为别人。祂进入别人的命运,并且象征性表示出从此之后生命的意义将是:分担罪人的命运,为他们担负起「代理」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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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督之死的赎罪价值
    基督的救援工程,尤其是祂的死,常常以赔补的观念来解释。圣经中有关基督救援工程最有名的证明是谷十45(玛廿28),此记载属于最古老的原始资料。「人子来不是受服事,而是服事人,并交出自己的生命,为(anti)大众作赎价(lytron)。」anti 一字本意为「代替」。以后演变为「代表」,「代换」。在本文中anti「有代替」的意思,因为 anti 一字之意义视lytron而定。耶稣所牺牲的性命为拯救众人是足够的赎价。
    用lytron一字反应出第四首「上主仆人」诗歌(依五三11),在那首诗歌中提及藉著他的受苦,多人获得自由。新经中的lytron 一字受古经中 Gaál 一字的影响,所以在此,我们要研究Gaál 在出廿一30;卅12;户卅五31;箴六34-35;十三8,咏四九8章节中的意义。(注2)Gaál是民法及家庭法上的术语,其所强调的并非所付之赎金,而强调拯救者与被拯救者之间的个人关系。赎金是为释放一个奴隶或罪犯所付之代价。
    圣保禄以「购置」一词来表达这同样的概念。「你们原是用高价买来的」(格前六20;伯后二1;宗廿28;伯前一18;迦三13;格前七23;默十四3-4;默五9)。「新约作者并非要完全采用商业交易的观念,而是用此观念与新约中的「购买」一词相比。不可置疑的,我们成为天主的产业是因为合约的条件全部符合了。有一个条件常常被提出来,即是:代价已付了。我们应注意,这比喻到此为止。整个赎罪观念并没有提到天主要求或接受赎金。」(注3)
因此,我们可以说上述的谷十45及玛廿28并未说明基督的代理方式。福音的作者们对基督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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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神学的反省:基督死亡的意义究竟为何?福音作者回答说:「这是为众人所付之赎价。祂的死是使罪人与天父和好。祂的死为人带来生命,因为人不能自救于他们所应遭受的毁灭。」
    为了解上述之圣经章节,我们应该知道在后期犹太主义中死亡、惩罚、赔补及代理的意义为何。(注4)
    本来,死亡与痛苦常被认为是天主基于报复而给予人的惩罚(根据犹太人的思想,此报复之罚是天主惩罚不守法律者,而报答遵守法律者)。当对复活的信仰越来越深之后,每个罪人能了解他的死亡及痛苦是赔补他自己的罪的一种方式。但是义人及无辜者的受苦及死亡却不能以这种方式解释。因此代别人而死的观念便得以发展。但是人们仍从量方面来了解代理之职。天主使得代理成为可能,因为祂接受义人的祭献,将它视为补赎(lytron)。义人的善行弥补百姓的恶行。天主接受义人代替性的受苦及死亡,并视之为一种赔补。
    因此,代理在后期犹太主义中的意义是:天主放弃惩罚人的权利,祂使自己与人和好,祂接受赔补。但是此赔补仅在以色列人民身上有效,并且这效果是有限的,它不影响最后审判。
以这种观点来看谷十45及玛廿28两节,很明显的可以看出马尔谷受了依五十三10-12的启迪,他要讲解基督受苦,死亡的意义及效果,而不是要描述基督受苦及死亡的过程(注5),其所强调的是基督苦难及死亡的价值,而不是基督如何受苦,如何死亡。「虽然在耶稣的死亡里有某些代替性,因为祂牺牲祂世间的生命为人获得天上的生命,但是祂的救援之死不应该只被了解为「代替」性之死,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在这里补赎观念只有象征性的意义。并不是耶稣死亡的本身有救援价值,而是耶稣接受死亡的态度,即是祂对天父的服从影响人的获救(罗五19,斐二8)。因此,基督为人类救援所付之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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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观念只应视为象征性的。它帮助我们了解基督的死亡将生命带给众人。「赔补」与「祭献」也以象征的方式来解释人的救援。赎金一词只有象征的意义,圣保禄将此观念阐明得极为清楚,他教导我们人得救的根源在于基督的复活」(注6)。基督的死亡是我们生命的赎价,此观念只强调祂代理行为的消极方面(天主消除我们的罪)。那些用来解释这种代理行为的名词(赔补、赔偿、偿还等)皆出于「代替」一词。这名词并不一定含有另一人代替一人,或基督替我们死,将祂的生命赐给我们的意义。(注7)而「人子」一词及依五十三12使我们想起它可能含有末世的意义。与后期犹太主义相反,基督的死亡在最后审判有赔补的价值,甚至包括异教徒在内。
    若只从消极方面来看基督的死亡含有代替性。这是不完全的。基督不只是消除我们的罪恶及惩罚,祂也赐给我们救恩。若只由消极方面看耶稣的死亡,而不以积极的观点来看祂死亡的效果,这便接近加尔文派的归义主义(Calvinistic doctrine of imputative justice)。福音作者主张基督之死的赔补性最主要的意义是在积极方面,即带给我们救援。救援的概念基本上是积极的,与天主结合,脱离罪的奴役。
因此,我们可以说,人生来便注定趋向灭亡,但是基督替我们而死。祂由我们身上除去使我们致死的原因:罪恶。祂的死亡是为所有人的罪所付的赎价。基督代理行为的目的是要把救援带给人类。若我们了解基督救援的基水普遍性,则基督代理性死亡的完满意义才能变得清晰。由此,我们能看出耶稣的言行深深的以代理精神为动机。关于这点可在谷十四23-24,玛廿六27-28中找到最古老及最明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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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祂为众人倾流圣血
    在不同的文化中,对血的意义有不同的看法。犹太人视血为生命的象征(创九4),因而被视为天主的财产。在肋十七10中,血也被视为具有和解的价值。在解释基督的血有救援价值时,古经中所提到的已达到完满意义。基督倾流祂的血为消除人的罪(玛廿六28,谷十四24;路廿二20;格前十一25)。基督的宝血对教会而言是生命的泉源(若十九34-37)。在感恩礼中,祂的宝血分赐给人,祂赐人永生,并使人与基督结合(若六53-56)。耶稣受洗时,即祂开始公开传教生活时,圣神关于「上主仆人」所说的话,在最后晚餐时由耶稣自己说出来。因此,如同依撒意亚先知书中的「上主仆人」一样,耶稣为众人交付了祂的生命(谷十四23-24;玛廿六27-28)。「这是我的血,新约的血,为大众流出来的」(谷十四24)。关于建立圣体圣事不同的记载都一致证明耶稣知道祂的死是赎罪之死,并建立新盟约。祂的身体奉献了,祂的血倾流了,这使祂的死亡有双重意义:一为盟约的祭献,以新约代替西乃山的盟约;一为根据上主仆人的预言而奉献的赎罪之祭。因此,无辜者所倾流之血,成为救赎之血。
从天主方面来看,藉基督的死亡,天主的统制确实完成了,由人方一面而看,人与天主的和好已建立了。藉著基督代替之死而完成的盟约,在与「众人」一起举行的感恩祭中完成了(格前十一24;路廿二19-20中将「众人」写为「你们」)。基督与门徒之间的结合,及门徒与门徒之间的关系是建立新盟约的因素。基督与其门徒之间的结合如此密切,以至于祂将自己的生命赐给他们。因为基督生活的基本动机是以代理行为将救恩带给罪人,我们能说最后晚餐的意义告诉我们,代理行为的奥迹深植于基督徒的生活中,基督徒生活有两种使命,将基督代理性的服务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同时由基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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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祂生活的方向。基督不仅赔补我们的罪,并且籍著死亡与父所订立的盟约而使我们获得自由。祂把我们的生命放在天父前,使我们与天父和好,因此,我们的生活更有意义。我们要接受这新生命,因为这是我们的生命,我们也要帮助他人获得圆满的生命。我们可称此为基督代理职务的「传播福音」的一面,因为祂要将新生命赐给全人类。
    在谷十四24(hyper)及玛廿六28(Peri)中的介系词「为」,其意义并非表示基督救援工程的某些效果只在外表上加给我们。基督的全部生活直接是为祂所爱的「众人」。基督以人的方式使人与天主和好。如此,祂鼓励「众人」(我们)在天主前将救恩带给世界。我们应该继承基督的使命。当「众人」都被包括在救恩内时,天主与人所订立的盟约达到完成。
圣保禄更清楚的指出末世的幅度。当人饮感恩之杯时,他们分享了基督之血,及新约之血(格前十16等;格前十一25-28)。以这种方式感恩祭在主及门徒之间建立末世性的关系:他们回想祂的死亡,占宣布祂的再度来临(参阅格前十一26)
希伯来书强调在古经中已有基督赔补之血的先知性豫像(九1-14)基督之血是新约之血,为赦众人之罪而倾流(九18-28;十一19,确保圣化我们(十29;十三12),并使我们进入善牧的羊栈中(十三20)。
默示录重述传统的道理及我们熟悉的古经叙述:羔羊的血洗涤 我们的罪(一5;参阅七14),而使我们成为王家的司祭。
二、教会的代理
我已经说过,基督救援使命并不只限于他个人,也不因他的死亡而停止。他将他的生命通传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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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宗徒,并要祂的教会继续祂的使命。以下我将从新经中看教会的代理使命。
    (一)圣神是代理者
    我们只能以基督的精神,即是由复活的基督所派遣的圣神来了解教会将救援带给人类的普遍性的代理使命。上述的圣神是教会生活的原动力。
    令人惊奇的是对观福音几乎没有提及圣神。若望与对观福音都主张耶稣在世时并没有赐给门徒们圣神。但是在临别赠言里,若望明白的记载耶稣允许派遣圣神,并详细说明圣神的角色及工作(若十四16f,26;十五26;十六7-11;十六13-15)。若望给圣神的名称是具有指示性的。他用:“parakletos” 一字称呼圣神。希腊文的 parakletos 一字有辩护者,代求者,代理者,顾问,保护者,支持者,护卫者的意义,由此可见圣神要继续耶稣的使命。因为圣神在门徒身上的工作与耶稣在门徒之间的工作完全一样,所以圣神也是有位格的。Parakletos 一字的原意为在法庭上代替被告发言的人,但是它并未变成法律上的专有名词,因此,最好不要强调 parakletos的法律意义,而应强调它代理的作用。在若十四26里的parakletos便是圣神。思高圣经学会出版之圣经中的「护慰者」也指圣神。
那么,圣神的角色是什么呢?正如若十四的所说圣神要继续耶稣的使命,「那护卫者,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派遣来的圣神,祂必要教训你们一切,也要使你们想起,我对你们所说的一切。」若望一书二l称基督为护卫者,暴的孩子们,我给你们写这些事,是为叫你们不犯罪,但是谁若犯了罪,我们在父那里有正义的耶稣基督作护卫者。」这点也表明圣子与圣神的工作的相似性。若望三次称圣神为「真理之神」。(若十四17,十五26;十六13)。若望所说的真理常指天主的启示。因此圣神将要继绩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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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启示工作。耶稣与宗徒的关系将是圣神与基督教会的关系。圣神的工作有两方面。一、祂在真理中保存教会,并继续基督的教导(若十四26;十六13f)。二、祂要向世界作证,并控诉世界的罪(若十六8-11)。当耶稣在世时,允许了圣神的来到。祂升天后,圣神才真正降临,宗徒大事录(宗二)描述了圣神的真正降临。对路加而言,圣神的降临是教会的基本事件。在圣神降临之前已有信友团体存在(参阅宗一15),圣神降临后此信友团体成为教会,因为他们得到自高天而来的能力--圣神(路廿四49;宗一8),圣神使教会有能力执行祂在世的使命,即是将救恩带给世界,而教会虽处于世界中,但祂却不属于世界。教会与圣神是不能分的,圣神的体验产生在教会中,并使人进入教会的奥迹中。
    基督复活后,圣神继续基督的代理职务,圣神被视为信支团体的领袖(参阅宗五3-9)。而最主要的是圣神使早期基督徒相信天主的末世救援行为已在他们中间出现了。保禄视圣神为道德生命的力量(罗六4;格前六11等)。在领先时,信友都领受了圣神(格前十二13;弗四4等;参阅宗二38及其他圣经章节),并且每个人都被召,藉著洗礼,因圣神而获救(参阅宗二37-41;宗十44等)。
    圣神在教会内,藉著教会,继续基督的救援工作,给予教会内各个团体及其成员生命,并由内在引导使祂完成祂的代理使命,「宗徒团(主教团)及教会的各种组织有外在的效果,而圣神使这些组织及其成员有内在的效果。圣神不凭自己讲论,只把祂所听到的讲出来,祂领受基督,再向我们宣讲基督(若十六13-15;参阅默二7;三1)。戴尔多良主张圣神是基督的代表,其实圣神并不是基督的代表。祂不担任降生圣言的使命,也不是祂的工具。」(注8)
圣神与圣父圣子不同,祂立于基督与教会之间,祂把从基督领受的传给我们。圣神在教会内显示基督救援工程,因而使祂真实而完全的成为基督的奥体,将救援带给人类的人间组织。因此,我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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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圣神是救援的代理者,在人与天主之间执行代理使命。
    现在当我们在新经中来研究教会对代理之职不同的看法时,我们可以问:究竟圣神如何将救恩带给人?是藉著教会把基督的救恩通传给人。教会是末世的,也是普世救恩的团体。她是末世的,因为她在末日才达到圆满,而现在尚不是完满的。她是普世至公的,因为她要将救恩带给全人类。在此,我们可以找到教会传教精神的根源。此教会传教精神有以下的重要性:教会决不能使自己特殊化(与世界分离),而应该是至公的,每一个基督信徒的基本态度应该为一切人的得救而负起代理使命。因此,每位基督信徒都该有传教精神。
    (二)跟随基督
    牢记以上所述,我们将能在新经中从教会观点看代理使命。
    耶稣的门徒以极特殊的方式跟随祂(注9)。根据对观福音的记载,跟随历史中的耶稣的主要目的是要与祂的默西亚使命合作。为了在言语上表示门徒的责任与耶稣的默西亚使命之间密切的关系,初期教会选择相同的名词来讲解耶稣默西亚的使命及门徒们在这使命上的合作,这名词即是「跟随」。耶稣召叫门徒跟随祂即表示祂以默西亚的权利要他们分享祂的使命(谷二14:路九57-62;玛九9;若一35-51等)。耶稣召叫别人跟随祂,其意义是表示一种特殊的身份服务于即将来临的天国。这要求一种抛弃一切的自我奉献(谷十21,28,参阅路五11),摆脱一切束缚(玛八21-22,路九61f),愿意屈服自己(若十二25-26;玛十六25;路九24),背负十字架,即是准备死(玛十38;谷八34;十四27)。
在对观福音中跟随耶稣常表示跟随历史中的耶稣。基督复活后,跟随基督的人成为属于光荣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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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这种跟随基督的基础是信德,或如若望所说的与基督活生生的结合。初期教会在圣神引导之下仍然感到基督那具有挑战性的召叫。但是,在初期教会的宣讲中,「跟随耶稣」在意义上有所改变,以前所谓「跟随耶稣」的门徒,便是现在所谓领受洗礼的信徒(参阅六1,2,7;宗九1-10及其他圣经章节)。跟随复活的基督或成为祂的门徒,现在更强调道德行为,并非只效法历史中的耶稣。因此,效法基督的概念已置于我们眼前,例如保禄的书信(格前十一1;得前一6;斐二5),尤其若望(十三15;若望一书二6;若望一书三16)。在伯多禄前书中(一11,21),耶稣被称为在忍耐及受苦中的榜样,其目的是鼓励信徒效法基督。
    这简短的研究使我们了解:一、跟随基督是信徒与基督之间建立密切的关系,然后才能积极的参与基督的使命。二、门徒的使命不仅与基督有关系,也该与其他信徒有关系,唯有在教会中这使命才是可能的,三、跟随基督也含有为众人受苦及死亡的意义,如同基督一样。
    (三)效法基督
    讲述效法基督的章节显示了一些上述的思想(注10),但是它们的重点只在耶稣的道德行为为信徒所立下的榜样。对观福音中唯一与我们的问题有关的是谷十43-45(玛廿26-28;路廿二26-27)。福音作者将两种独立思想即耶稣的服事与祂的赎罪之死合编在一起,「因为人子不是来受服事,而是来服事人,并交出自己的性命为大众作赎价。」其目的是鼓励门徒们效法耶稣。
将两件事编在一起并不是例外。新经中有许多章节将基督代表性的救援工程视为模范。我们并不能在圣经正文中找到原因,谷十45:「人子不是来受服事,而是来服事人,并交出自己的性命为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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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赎价」,这句话本来并无要门徒效法耶稣的意思,而是初期教会在救恩史的幅度内了解信徒该效法耶稣的榜样,如同耶稣服事人,所以跟随基督的信徒也应该爱别人。如同耶稣交出自己的性命为大众作赎价,所以基督信徒也应该为别人牺牲一切,以如此方式效法基督,则天国的末世性及普遍性的效果便显示出来,这便是救援。因此,由圣神所推动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行为都有一个救援幅度,而并不只是普通伦理的行为。初期教会在其宣讲中用许多关于基督救援的圣经正文将耶稣的榜样呈现于信友面前。祂的贫困(所谓的「贬抑」,就是放弃天主的外形)(格后八9;斐二6-11)及祂代表性的死亡对基督徒是一种挑战,以彼此的友爱与基督无私的爱联合。「这是我的命令,你们应彼此相爱,如同我爱了你们一样。没有比为朋友舍弃性命更大的爱情了」(若十五12-13;参阅若十三34)。基督代表性的爱不仅是信徒行为的标准,也是将救恩通传给人的基本特性。若十五16中说明这点:「我拣选你们并派遣你们去结果实和去结常存的果实。」若望一书第三章16节描写爱的本质是:「我们所以认识了爱,因为那一位为我们舍弃了自己的生命,我们也应当为弟兄们舍弃生命」(参阅若十五1-16)弗五2、25也有同样的讲述,「又应当在爱德中生活,就如基督爱了我们,且为我们把自己交出,献于天主作为馨香的供物和祭品。」基督所立救援的榜样,与信徒效法他的榜样,二者之间有很密切的关系。效法基督的榜样,回答天主的召叫,这两种行为都给予我们生活的方向,即是加入教会,在洗礼中,基督信徒接受一种责任,即是慷慨的实行基督的爱,将基督的生命――为别人的一种生命――传播给世人。
另一些圣经正文同样表达了第二依撒意亚中「上主仆人」的精神(例如斐二6-11,伯前二21-24;三18)或与「上主仆人」的概念相近(例如若十11,15,17,18;迦一4;弟前二6;铎二14;迦二20;弗五2,25;格后五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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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章节证明不仅对观福音而且其他新约部份都常爱用关于基督救援的「定律」来描写基督救援的行为,并鼓励信徒效法基督。这些描写基督榜样的「定律」及圣经正文表示新约作者并不要求信徒按照圣经字面来效法基督。上述的圣经章节都说明基督的行为是独一无二的,是不能再重复的。那么该如何效法基督呢?信徒研究圣经中的基督便会了解祂的意向及祂的其本态度,他们也会明白如何在他们生活中效法基督的榜样。
    使人惊奇的是只有少数的圣经学家在初期教会基督信徒对教会奥迹的了解的范围内来看以上的章节,教会奥迹即是藉效法基督而了解救援的能力。此外,他们看不出效法基督是以整个的自我无限的效法祂,并不是只在普通的道德行为上效法基督。信徒对这种效法基督的了解,并努力实行它,如此,才能把救恩带给全世界。
    因此,效法基督的意思是个人对基督救援使命的了解及实行,它由教会传下来并在教会内才能完全实现。所以效法基督便是关心近人的得救,这就是在天主前为他人执行代理使命。
    (四) 代理性的受苦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分析了一些新经章节,它们显示基督的代理工作需要信友的合作才能使之继续。现在我要提出一些明显指出代理的责任是个人对它的实行的章节。在此,我主要所指出的是受苦的神学意义。若基督门徒的受苦是以基督的精神受苦,则这种痛苦也是为别人忍受的。关于这一点最重要的章节是哥一24「如今我在为你们受苦,反觉高兴,因为这样我可在我的肉身上,为基督的身体――教会,补充基督的苦难所欠缺的」;这节很清楚的论及代理性的受苦,但是代理的概念并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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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性的赔捕。保禄代理性的受苦是「建树性的受苦」,其意义是为建立天主的国必须所受之苦。这种痛苦是基督的痛苦(「补充基督的苦难所欠缺的」(哥一24))。保禄愿意忍受这些痛苦,因为他认为基督的苦难尚未完成,所以他自己的受苦及信徒的受苦能补充基督苦难中所欠缺的(注11)。在个人的痛苦要加上别人的痛苦,这种代理行为常可在古经及新经中看到。保禄对受苦如此了解,说在他自己的受苦中补充基督苦难中所欠缺的,是合理的。与基督结合才能使代理成为可能。由于与基督的结合,我们的痛苦,成为有意义的,成为具有基督精神的痛苦。保禄的痛苦为教会的救援使命是有效果的,因为他在基督亲密的结合中了解这一切。从这与基督的结合中,「为基督的身体」(哥一24)所受之苦,有了更深刻的意义。有些圣经注释家将 hyper 一字译为「代价」(instead of)。他们认为若保禄受苦太多,则教会便无苦可受了。但是格后一4-7(参阅斐一20;哥一24)证明保禄的受苦并未免除格林多人的痛苦,而给予他们力量来忍受这些痛苦。由此可清楚看出hyper 一字的意思是「为了」或「支持」,所以上述「为基督的身体」这句话是对的。保禄为基督的奥体――教会受苦。耶路撒冷圣经的注解如此写:「保禄并未说他认为他自己的受苦增加救援的价值,(因为基督救援价值是不能补充的),而是以他所受的苦分担耶稣所受的苦。」保禄为别人受苦,因为他深信与基督结合,他必须将基督的救恩传给别人。因此他教导他的信友接受痛苦,如此便分享了基督的生命。只有那些在日常生活中模仿基督,并愿意将基督的生命传给别人的人才能负起代理性的责任。
其他经文同样也谈到自己为别人受苦的救援意义。「身上时常带著耶稣的死状,为使耶稣的生活也彰显在我们身上。的确,我们这些活著的人时常为耶稣的缘故被交于死亡,为使耶稣的生活也彰显在我们有死的肉身上。这样看来,死亡施展在我们身上,生活却施展在你们身上。」(格后四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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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为蒙选的人忍受一切痛苦及锁链。」(弟后二10)其他与此相似的经文有格后一5,格后十三4,格后十二15,弗三1,13,哥二1,四12(代理性的祈祷)。
我已经讲明如何按照新经,基督以不同的方式执行代理职务,圣神如何负起代理使命,并促使信友了解基督的使命,以跟随基督,效法祂及与祂一起受苦的方式担任代理使命。现在我们可以了解新经中天主救援计划中的代理角色。
三、天主救援计划中的代理角色
    在天主对世界的救援计划中代理之职得到了它特殊的意义。但是初期教会很快发现,以色列拒绝基督及其福音。以色列原为天主的选民,他们怎么不接受渴望已久的救恩呢?天主会拒绝他们吗?在罗九-十一章中,保禄从代理的观点而扩大了对历史的了解。
    (一)以色列及外邦人地位上的对换
天主在基督内赐给全人类救恩(「那时,全以色列也必获救,正如经上所载、拯救者必要来自熙雍,从雅各伯中消除不敬之罪,这是我与他们所定立的盟约:那时我要赦免他们的罪恶。」(罗十一26-27)。救援来自天主,甚至人的罪及以色列人民拒绝被选都成为达到天主救援计划的工具。这些罪及对天主的反叛出现于天主救恩之后,它们不会改变天主对世界的救援计划,反而它们包括在天主仁慈的计划中。因著以色列未能负起选民的责任,宗徒们把福音传布给外邦人。「犹太人失足,是要他们永久跌倒吗?绝对不是,而是藉著他们的过犯,使救恩临到外邦人……」(罗十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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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以色列人民拒绝默西亚耶稣,故此,宗徒们才可能向外邦人传福音,所以是他们自己拒绝天主。在救恩史上这种情形决定了向外邦人传福音的事实。因为以色列拒绝救恩,所以外邦人代替他们蒙受救恩。以色列的跌倒即是外邦人的获救。其结果便是在世界舞台上角色的对换。因此,以色列人民的代理角色便告结束。从此,以色列便在救恩史的舞台上消失,不再有任何积极作用了。
    现在以色列不再是救恩的通传者,这些跟随基督的外邦人现在为世界的救援担任起代理职务(当然其中包括一些犹太人)。
    (二)代理是将救恩通传给世界的基本原则
以色列选民与外邦人地位上的对换主要意义已指出:「天主把众人都禁锢在背叛之中,是为要怜悯众人」(罗十一32),「他们如今背叛,这是为叫他们今后也蒙受怜悯」(罗十一31),「如果因他们被遗弃,世界与天主和好了,那么,他们如果蒙收纳,岂不是死而复生吗?」(罗十一15)在此,救恩的普遍性已经确定了。但是只有几位特选的人将要确保要在历史中将救恩传递下来。天主总不会撤回祂的拣选(参阅罗十一29),所以以色列永远是天主所拣选的,而天主的新选民分享以色列的蒙召,「如果所献的初熟的麦面是圣的,全面团也成为圣的;如果树根是圣的,树枝也是圣的。假如有几条橄榄树枝被折下来,而你这枝野橄榄树枝被接上去,同沾橄榄树根的肥脂,就不可向旧树枝自夸。如果你想自夸,就该想不是你托著树根,而是树根托著你。或者你要说:树枝被折下来,正是为叫我接上去。不错,他们因了不信而被折下来,你要因著信才站得住。你决不可心高气傲,反应恐惧,因为天主既然没有怜惜了那些原有的树枝,将来也许不怜惜你。可见天主又慈善又严厉,天主对于跌倒了的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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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的,对于你却是慈善的,只要你存留在他的慈善上,不然你也必要被砍去。至于他们,如果他们不固执于无信之中,必会再被接上去,因为天主有能力重新把他们接上去。其实,如果你这由本生的野橄榄树上被砍下来的,逆著性被接在好橄榄树上,何况他们那些原生的树枝,岂不更容易接在自己原本的橄榄树上么?(罗十一16-24)有关以色列被选的经文强调唯一启示及唯一救援。以色列的特恩是在其他民族中保存天主的启示及祂的许诺,天主在历史中将祂自己及祂的救恩赐给人类,由以色列人民到外邦人。天主如此重视世人,毫不怀疑的在纳匝肋人耶稣身上显示祂的救恩,因此,在整个救恩史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少数人(例如以色列人民)或单独一人(亚巴郎,耶稣)能影响众人的得救,这便是代理使命的基本原则。
    亚当为决定人类的得救而被天主召选。他的罪使所有人陷于灾祸中。在有罪的人类中,天主拣选以色列为使世界藉他们而得救。但是这民族再三的忽略他们的职责。以色列人民或自顾其本身而违反代理使命的至公性,或与异族杂居,失掉其明显性而背弃了他该为其他民族负起代理职务的神圣使命。因此,天主将以色列的特殊地位及使命赐给依赖天主的少数以色列遗民。但是只有当以色列人民拒绝基督之后,他们完全的失败才明显化,因为以色列不能忍受异民返回天主对罪人无条件的仁慈,他们感觉到,许多世纪来,他们对天主的信仰没有得到任何酬报。
离开天主的以色列人民的数目与日俱增,直到耶稣来临时,全以色列人民都背弃了天主,因此,天主将救恩赐给了外邦人。耶稣基督的代理行为为「众人」(外邦人)一次而永远的打开了通往救恩的道路。从祂以后,负起代理之职的人,不断增加(注12)。因为藉着跟随基督及圣神的领导,教会了解祂被选担任代理之职的意义,就是向外邦人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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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章摘要
    现代圣经学家已经很清楚的从不同出发点来说明代理是圣经喜讯的主要观念之一。在本章中,我已经指出新经中代理的实际意义。
    一、耶稣基督的生活及教导显示出,祂以天人之间中保的身份将救恩带给全人类。关于这点,我已举出许多例子来证明。
    二、圣神继续基督的代理之职。在祂的指引之下,初期教会了解并实行了基督的代理使命。
    三、因此,在天主救援计划中有一个改变,祂召叫所有的人都负起代理责任,以色列被选所负起的代理职责,现在已交给教会,在教会中这职责不断的增长扩展。
    代理之职不受时空的限制。因此,教会不断的为全人类的得救而尽其代理之职。代理不能以量来衡量。并非是我为你尽代理之责,你便什么也不必做。那便是对救援的一种魔术性的解释。代理性是对教会一般中保使命的实际及个人的了解及实行。每一个基督信徒受了基督芳表的催迫,及圣神的默感,应以个人的方式为别人的得救担负起代理责任。代理是一种传教精神,因为它超过个人的限度而到达别人。
总之,救援性的代理包括两点:代理的行为建立在代理者的基本态度上,在对方身上所产生的效果必定有救援的效果。到目前为止我已说明代理使命基本态度的圣经根据。在下章中我将说明在教会内如何实际执行代理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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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会如何执行代理之职
在以上各章中,我已为教会代理之职的神学找出圣经的根据。在本章中,我愿意探讨教会如何执行代理之职。如此,我们能更进一步的了解教会的使命是什么。每个信徒也会更了解他在教会中的任务。究竟代理在教会中有何意义?教会以天主子民,以基督信徒团体的身份代表人类走向耶稣基督,教会以一个机构,以一种救援圣事在世人前代表耶稣基督,教会的行动有两种:一是从下向上代表世人,一是接受由上而来的恩典并分施给世人。我会用「代理」一词来描述这两种观点。它们都可包含在「代理」一词之内,因为,这一词很清楚指明基督对人类的救援是经过教会的代理职务而传达于人。
一、代理是普遍救恩的标记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说:「为万民由上天派来作为「拯救普世的圣事」的教会,为了其本身所有大公性的基本要求,并为了遵从其创立者的命令(参阅谷十六16)努力向全人类宣布福音(注13)」。因此,教会首先该表现出救恩必须与每人有关。救恩是普遍性的,从新经及教会文件可明显看出,蒙受救援的特恩并不是只为基督信徒个人的平安、享受、或心灵的安慰,而是负有一种责任,即是与别人分享天主的普遍救恩,因为天主的救援计划包括全人类在内。为世界的获救而执行代理职务,其本质是普遍性的,是对所有人应负起的责任。因此,教会的传教使命是一个在天主前代表全人类的标记,这属于教会的本质。因为教会的本质是至公的,祂向一切人负起代理使命,所以教会以其整体性负起传教责任,而每位信友也分享教会的传教使命。教会向全人类宣示天主的爱,并且在历史中使天主的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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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显而易见及易于接近的。
    教会传教的普遍性也含有教会应该象征全人类的统一,这统一在末世时才达到圆满。教会关心每一个人的得救,她甚至为在她之外的人执行代理职务。这点明显指出教会以一个组织而言,其存在并非为了她自己的目的,而是为全人类,当末日来临时,她要为天主聚集全人类。
    在此,我们已经讲明教会代理之职其意义不但是为全人类服务时代表救援的普遍性,而且她自己使命的实行也是无限的,的确,这一点只在少数教会文件及神学书籍中可找到。但是若我们从以上各章做一结论,则我想我们可以说代理之职应包含对为非基督信徒执行代理之职的认识及了解:教会在传教工作上显出对世人的关怀,并告诉他们将他们的生活转向世界最后的目的,即是基督。即便这些人反抗教会与基督,她仍视他们是为天国而被召选的(参阅圣保禄对犹太人的看法,犹太人虽然反抗基督,但天主不会放弃他们)。天国是末世性的,它现在已开始了,但是只有在天堂才达到圆满境界。若教会指引他们到达他们共同的目标――天主,则教会就能代表人类的团结。
因此,代理并非只是为别人作些什么,而教会本身的自我实现应该在这种代理精神中成长。为别人执行代理之职意思就是使教会存在,建设教会,使她成为真正至公的教会。
二、代理是救恩中圣宠的标记
教会有责任使每人知道,她所领受的救恩为每人的得救有极重要的关系,但是教会也该避免过份强调由人的观点来看代理之职。教会,基督信徒,能为他人之得救负起代理之职,是因为天主自由选择而愿意救一切人,祂选择教会做为祂分施救恩的工具。因此,教会在强调救恩的普遍性时,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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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历史中表示出人类的救恩是天主恩宠的自由恩赐,圣宠是天主以屈尊降生的方式来关心人的得救,它是天主白白的恩赐,是人无法报答的。
    天主恩宠的绝对超越性使我们知道教会的有限性。教会是有限的,不仅因她是旅途中的教会,尚未达到其目标,即是将救恩带给全人类,而且因为教会――人的团体――是天主救援工具,她也有一个包含现在、过去、未来的历史。因此,教会的有限性不是静止及隔绝的。救恩史将按照天主的计划前进,它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展中(注14)。只要教会仍是旅途中的教会,她便是有限的,这限制是天主的自由处置。这有限性表示出天主是教会的原动力,因为天主自由的将救恩赐予人类。我们在教会的有限性中了解教会是天主白白赏赐的救恩的标记,如此,我们也能了解在救恩史的进展中,教会是全人类的代理者,她的特色是:当教会为全人类之得救而负起代理职务时,她才是被基督召选的救恩的标记。
    天主愿意将救恩赐给全人类。祂愿意毫无条件的拯救人类。但是天主要在历史中,藉著教会来拯救人类。教会一方面代表天主白白赏赐的恩宠,另一方面要以不断为全人类的得救而执行代理之职来克服她的限度。
    天主自由的赐于救恩并为教会召选新成员,这事实具体表现在祂给予人自由意志去接受或拒绝祂的赏赐上。所以教会该尊重人的自由,但是她仍然要为那些拒绝天主,反抗教会的人尽代理之职。
现在我们可以下一个结论,代理职务是救恩中天主圣宠的标记,其基础与我们已经讲论过的教会代理观点出于相同之基础。教会相信天主的旨意是要拯救全人类,她最先能为那些拒绝天主恩赐的人的得救而执行代理之职,求天主不要放弃他们,因而天主的仁慈继续赐予他们救援。如此,便将祂自己及全人类置于天主自由选择之下,并证实救恩是天主的恩赐,不是我们应该获得的,而是天主以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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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比的爱藉著教会而赐给每人。因此,教会以极具体的方式了解她自己以代理者的身份在天主前信从、祈祷、受苦、盼望,而最重要的是爱全人类。
三、代理是与人类休戚相关的标记
当天主派遣其圣子来拯救世界时,祂便表示出与人类的休戚相关,祂的圣子「取了人性,是一种超性的相契关系,结合了全人类,使成为祂的家庭」(教友传教法令,第8号)。祂屈尊就卑,舍弃祂天主性的光荣,而成为人,祂受苦受死,为了在天父前为我们执行代理使命。因此,教会也应该表现她与人类的休戚相关。当她谦卑自下时,当她负起人类罪恶的重担时,当她分担人类的完全绝望,而将它托于天主仁慈之中时――因为她相信天主将拯救全人类――她便充分的担任起她的代理之职而与人类建立密切的相契关系。在这种情形之下,教会及每位信友感到身单力薄,不能将全人类带同到天父前。若人在执行代理职务时失败,他仍可与主耶稣一起受苦,藉著受苦,担负起代理使命。教会在她一再的失败中获得她奇妙的胜利,在失败中,她接近了主耶稣。教会在为别人受苦时,她才能实现她最深刻的使命:就是在一个迷失了生命方向的兄弟身上,教会也体验到她自己的失败与无能为力,因此,她可以完全同情及了解他,在这种情况之下,耶稣征服罪恶及死亡的胜利更能影显出来。藉此,他能重新与天主和好,也与人和好,重新成为天主的子女,成为人类的兄弟。教会关心每人的得救,这点显示出教会的至公性。教会在受苦中爱全人类,这表示她为「众人」负起代理使命,她的爱及受苦超过一切限制――不分教内教外,不分男女,不分种族,不分言语,不分文化――所以教会才是真正至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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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教会――罪人的教会――与「众人」分担罪的重担并谦逊的把它放在天主前,求祂显示祂的仁慈并赐给世界救恩时,教会便为世界的得救而负起代理使命。她确信她的代理行为对别人能有一种影响力。「大家都要记起,公共敬礼和祈祷,克己苦行和自愿接受的辛劳,以及人生的忧患,使人肖似受苦受难的基督(参阅格后四10;哥一24),这一切都使他们接近一切人,有助于全世界的得救(教友传教法令第16)。
四、代理是兄弟之情的标记
    若我们了解代理是休戚相关的标记,则我们应该在一个有兄弟之情的团体中表现出教会为别人得救所负的代理使命。「基督,众兄弟中的长兄,于死而复活后,在以信德以爱德接受祂的人们中间,以圣神的恩宠,建立了一个新的兄弟之情的团体,这就是祂的身体及教会」(参阅教会牧职宪章第32节)。教会宪章第二章说明兄弟般的团体――教会的特点是:(一)她是天主的子民?(9),(二)她是事奉天父的司祭(10、11),(三)她分享基督的先知任务(12),(四)她是至公的教会(13、14)。
    上述教会的特点均出自圣经,这些圣经观念极恰当的表示出教会是兄弟的团体。因为信友都是天主的子女,而彼此都是兄弟(9),所以,一切信友都分享共同司祭之职(10-11),都参与先知的职分(12),并共同享有教会精神上的富饶(11)。为非基督徒执行代理之职便基于这种兄弟般的团体,即是教会(16)。
再者,教会代理之职是由耶稣基督的精神所启发及建立的。在这种精神里,教会不但是「圣人的教会」,而且也是「罪人及不纯全者的教会」,教会支持他们,并在天主前为他们执行代理职务。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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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教会如同耶稣一样空虚自己,其目的是要将最软弱,最卑微的弟兄带同到天父的家乡。因此,教会不仅用言语,也用行动来执行她的代理职务。有这种明显的基督之爱的信徒是那些有教会精神的信徒,他整个心灵充满教会的精神,因此,在他们身上表现出基督救恩的特质。因为教会代表全人类,以上所论及关于教会对其代理之职的实行的过程有一种发自内在的活力,这活力的目标是全人类,无论是接受信仰的或尚未接受信仰的。
    因此,兄弟之情并不是一种相安无事,也不是只限于一般的伦理标准,基督徒的兄弟之情来自教会为全人类所尽的代理之职。信友的兄弟之情包括全人类,及凡属于人类的种种。「我们这时代的人们,尤其贫困者和遭受折磨者,所有喜乐与期望,愁苦与焦虑,亦是基督信徒的喜乐与期望,愁苦和焦虑,凡属于人类的种种,在基督信徒心灵内,莫不有所反应」(教会牧职宪章第1号)。当教会藉其代理之职使全人类都结合为一个兄弟一般的团体时,则「天主的计划要使全人类形成祂的唯一民族,组成基督的一个身体,建造为圣神的一个圣殿,这项兄弟和乐之情亦正符合人类的切望,基督为了派遣祂的圣父的光荣,曾谦顺的献身于其计划,这项计划也因传教工作得以实现。天主按照自己的肖像创造人,当每一个享有人性的份子,因圣神在基督内重生,共瞻天主的光荣,同诵「我等父」的时候也正说明天主造人的计划藉著传教工作得以实现」(教会传教法令第7)。
第五章 代理是向世界言道
一、       代理一词系统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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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章中,我将分析「代理」一词。为给它下定义,我们要综合上面已讲论过的有关「代理」的条件及构造。
    我们已经讲论过「代理」的意义可用许多方式表达出来,其范围可由消极的为别人祈祷(代祷)及为别人受苦,到积极的预告及宣讲救恩的道路。但是在所有这些活动里,教会是世界的光,地上的盐,面中的酵母,这都表示她与世界有密切的关系。当教会与世界发生关系时,她同时也发现自己本身的宣道使命。
    教贯唯有不断的回到其根源,她才能完成她代理使命的救恩角色,否则她会迷失于外在的执行法律,或陷于只有宣传性的传教活动中。「代理」应该从个人对救援最深的经验中成长,因为,为别人执行代理之职主要的并不是行动主义,或所用的方法,而是为他人舍弃自己,即是关心别人的命运,在天主前与他结合。
    但是,唯有一个有坚固信仰的信友能获得力量及正确的动机为别人负起代理之职。信德不仅是代理之职的先决条件,信德本身便有传教的本质。因此,天主愿意藉著信友的信仰生活而使别人得到圆满的生命。
    这种信德包括望德,因为在实行代理使命时,希望它在别人身上发出救援效果。每人对他的一切兄弟应抱这种得救的希望,在他的兄弟身上他看见基督,祂为他而死,祂在圣父前做他的中保(参阅若望一书二1)。他在每人身上,在全世界里看见祂。真正基督徒的望德是末世的及共融的。
代理性的信德也应包括爱德。愿意与别人分担别人的痛苦,这需要一种大公无私的爱。促使我们为别人执行代理之职的信德便植根于基督之爱上,在基督内天主先受了我们,并赐给我们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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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代理是在天主对世界的救援计划中与祂合作,或大体而论,代理一词的意义是人与人之间各种不同的关系――也可由此推论到人与天主之间的关系――其目的是在两方面产生效果。
    代理者处于两者之中。他能为双方执行代理之职,因为他具有两方的性质,但是,同时又与他们不同。因此,代理者有中保的特性,当他执行代理职务时,他将这特性付诸实行,我在本文中已分析了此特性,现在我要作进一步的综合。
    代理者与被代理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是两种幅度的或三种幅度的。第一种情形是当一个人代表另一个人,或一个团体,或一个民族。例如,父母供给子女食物,教育他们,为他们负责一切,这便是父母替儿女实行代理职务。同样,老师与学生,领袖与百姓之间也有这种关系,这是两度的关系。或一人在第三者面前为第二者求情,当第二者不能或不知道他应该作什么时,例如犯人,法官及律师之间的关系,这是三度关系。这便是说,人能在天主前为别人执行代理职务,人也能在人前执行代理之职。但是,在此,我们应该注意,因为人与天主之间的关系只是类比的关系,人的代理行为相似于耶稣基督的代理行为。人能在无限的天主与有限的人之间执行代理之职,因为天主愿意藉著人的合作而实行救援工程。代理是类比性的,因为它超过人的层面。基督信徒的这种代理的基础是在基督身上,这种与天主结合,使他分享天主的生命。因为藉著天主的恩宠,基督信徒已分享了天主的生命,而同时仍保有完全的人性,所以,他能在天人之间执行代理之职。他的代理能影响别人,因为他是天主救援计划的工具。
代理行为的产生是因为代理者受天主的委托而执行此任务。在新经中,我们已经看到耶稣派遣门徒,实行代理使命(参阅玛十5,40,路十1,16。玛廿八18-20,谷十六15-18)。这也证明天主要人为人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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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职务。这种代理富有人情味。我在天主前为别人求情,因为我知道他需要我的帮助。因此我感到我有责任站在他的立场上,在天人之间尽代理之责。故此,代理并非只是尽个人的职责。更进一步的,它是在生活的天主与各个人之间所建立的关系。与此有关的是代理的临时性,因为我不代替他人,或取代他人,而是只为他执行代理直到他自己能有这种能力。代理的临时性不仅是暂时的,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有限的。代理并不是我确定的及不可撤回的为别人执行代理而忽略他的自由。因此,代理之职常以我所代理的那人的自由而定。他可以拒绝我的代理或抹煞它。这也说明代理总是不完全的,因为我所代理的那人仍继续过他自己的生活。他有选择的自由,是我不能控制的。此外,在天主的仁慈里有其他的方法救他。
    最后一点应该提到的是:代理是普遍性的。因为每人都是我的邻人,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依靠的关系是一种人存在的基本条件,是人生命的一种特征。这点告诉我们对代理的了解应该是普遍性的,在实行时应该尽量表现它的普遍性。
如我在序言中所说的,我只研究在教会内个人对代理之职的了解及实行。教会若无天主子民便不能存在。教会需要一个有形可见的机构,在这具体的组织中,天主与人建立友谊关系,而将其生命赐给人类。教会是救援的圣事。在教会以外,个别信友不可能为世界的得救而执行代理之职。再者,教会在这种情况之下并不是一种工具,帮助个别信友实行其代理之职务。而是因为信友与教会不能分离,因此,基督信徒实行代理之职时,便将教会的特质表现出来了。只有在教会内能执行代理之职。教会是天主与信友之间的共融,以及信友与信友之间的共融,它使代理成为可能。我们可以说,信友实行代理职务,便是教会实行代理职务,而教会的代理包含所有信友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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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并不是说,个人的代理是将天主救恩带给别人的唯一方法。有许多其他方法把救恩带给别人,在教会内藉宣道及圣事,将救恩带给别人,这乃是代理之职的高峰。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圣经代理的观念认为个人信仰的态度是教会传布救恩活动的基础,同样,在举行圣事及宣道时也需要个人表示这种信仰的态度。
    我们从基督的代理行为中了解代理之职的范围及救恩意义。祂曾教导并指示给我们代理的意义。――祂是每一个代理行为的标准,因为他是万物的总结(参阅弗一10)。因此,当我们效法祂为别人执行代理之职时,我们便参与天主的救援计划,天主愿意全人类分享祂的生命。
有关中保及代理之间的关系与相异,在此可加一些解释(注15)。中保是将救恩通传于人的普通名词。而代理是一种特殊方式将救恩由天主通传给人,并建立天人之间的关系。天主要将祂的生命传授给人。因此,祂派遣祂的子耶稣基督。基督死后,教会在圣神领导之下继续其中保的角色。教曾以不同的方式实行其中保的职责:藉著圣事,礼仪生活,祈祷等,将救恩通传给人。将天主的生命通传给别人的方式之一是教会为世界的得救而执行代理之职。「中保」一词显示天主救恩的计划,而「代理」一词强调救恩计划的实现。「代理」的意思是对教会普遍中保作用的实现及个人的实行。 
二、代理与传教
    在讲明了「代理」一词的意义之后,现在我们可以问教会的代理之职与其传教活动之间的关系。
若代理的意思是在天主之前代表别人,那么我们怎能说「旅途中的教会在本质上即带有传教特性」(教会传教工作法令第2号)?似乎有时代理之职使教会传教活动成为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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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是某些神学家及许多传教士的问题:若教会代表全人类,而为他们的得救执行代理之职,则传教便不需要了。教会以兄弟般的团体团结一起,举行主的奥迹,期待主再度来临时这就是为他人执行代理之职。若在各地的信友小团体为其同胞的得救执行代理之职,这就算传教吗?那些未曾听过救恩福音的人,若按照良心行事,或按照他们所信仰之宗教来生活也能获救,这似乎支持了上述的理论(教会宪章16,教会牧职宪章22号,传教工作法令7号)。Daniélou 枢机谴责参加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廿五-廿八日在孟买举行大会的人士提出的这理论(注16)。他认为目前这种普遍的思想将教会成员局限于特殊阶级而忽略了一般人对宗教的渴望。但是按照基督的圣意,教会该有广阔的心胸,包罗全人类于其内。
    若按照以上的讲解去正确了解代理之意义,则我们应该拒绝被 Daniélou 枢机所批评的理论,因为它把代替视为代理。按照上述的理论,教会并不为别人尽代理之职,而只是代替他们。即是:其结果是那些教会为他们尽代理之职的人仍在教会之外,教会只是暂时为他们执行代理之职。
    但是Daniélou枢机对孟买大会的批评只是根据口传的报导,而没有根据实际的资料。
上述两种不同的理论并不相互抵触。因为代理之职出自教会基本行为,这行为包括两方面:即特殊的传教活动及为非信徒执行一般代理之职。教会存在的目的是带领全人类回归天主,藉此,以增加祂的光荣。教会的时期是在耶稣复活与主第二次来临之间。这含有全人类获救的意义,而在同时救援工程仍需完成。教会必须宣讲她对天主在耶稣基督身上所实现救援工程的信仰,耶稣的复活完成了这救援工程。同时,这信仰变成了一个救援的事实。所以我们称教会的基本行为是真正的传教活动。因为教会本身了解其目的是为全人类,并包含全人类,所以,教会的每一个活动都有代理性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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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显示了教会基本传教活动的幅度。
    有两种方法来实行教会的传教精神。第一,信友能以个人的方式为别人执行代理的职务而不必与他所代理的人直接接触。圣女小德兰便是一个例子。在她的祈祷及克苦中,她知道自己负有传教士的使命,虽然她从未走出过修院。教会承认她的传教态度,而立她为传教区主保。第二种实行教会传教精神的方法是以实际行动为别人执行代理之职,明显的向全人类宣讲天国的福音。这种代理行为明显而具体。它要异教徒悔改归向天主,而不再要别人做他们的代理者。在教会向异教徒宣讲福音时,教会代理的工作达到高潮,它成为具体而直接的参与别人的生活。
    在传教区的国家里,教会的代理行为可能限于一种静态方式(注17)。在某些回教国家中便是这种情形(例如阿富汗,该国完全禁止传教活动)。但是在这些国家里,教会仍然存在,就是存在于那些度一种兄弟之爱的模范生活的信徒身上,为天主的爱作证,使天主临于他们之中,并为别人的得救尽代理之职(注18)。那些不能向别人传教的信徒等待天主在祂的计划中使这些国家接受福音。因此,他们证明是天主使人的得救成为可能,而不是人。他们的坚忍也为天主对人的容忍作了一个历史性的作证。
只有在整个教会的活动中――在她成员的不同作用中,基督的一体性才能实现。这出自基督的精神,祂来为我们向天父求情,祂要全人类藉著教会的代理行为而与他结合。
三、籍著与人接触而执行代理之职
在这节里,我要指出代理观念实际应用于传教区。事实上,「代理」一词出自于人的社会生活。对代理之职的实行也该指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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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上无一物不包括在救援的幅度内。基督将世界交给天父,因此,万物能归于一(参阅弗一1-14;哥一15-20)。
    教会应该使世界、科学、工业、教育、法律等趋于完美,并在基督之内获得协调(注19)。教会要使世界成为完美的。广义的说,这就是教会传教使命。当人类向这完美开放,而不把自己局限于某种主义之下(例如共产主义,科学主义)时,则人便能了解世界被造的意义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因为,「凡受造之物都热切的等待天主子女的显扬,因为受造之物被屈伏在败坏的状态之下,并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使它屈伏的那位的决意,但受造之物,仍怀有希望,脱离败坏控制,得享天主子女的光荣自由。」(罗八19-21)。
    教会的代理使命,应实行于各方面,无论对世界的进步或人格的发展。基督信徒应对个人,团体或国家负起责任,他们也应该按照他们的能力及圣召在科学、工业、教育等方面帮助其他国家,这种帮助也是实行代理之职。
    向异教徒宣讲福音,便是实行代理使命。传教士到非基督徒国家去,因为他要为异教徒的得救而执行代理职务。代理职务的第一步是参与当地人民的生活,这样他便能将救恩的讯息带给他们。教会应该首先将自己投入人类社会中,应以友谊及互相尊重而与人民联系,以真诚的爱德生活于他们之中。若异教徒有机会与教会接触,他便能了解教会的神圣使命,然后她才能宣讲全部福音讯息(注20)。
传教工作的首要目的是建立基督化的团体(注21)。这基督化团体的各种活动如宣讲、教导、礼仪、慈善工作等应该出于为「众人」尽代理之职的动机。这些小型基督化团体应该认清他们基督化的生活能影响异教徒,而他们的小型基督化团体也受异教徒的影响:因著他们的加人教会而使基督的奥体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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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如此他们能表现他们的代理作用。在礼仪中他们敬拜天主,祂在其子耶稣基督的生命及死亡中显示祂自己是一切人类代理行为的唯一根源。在他们与非基督徒的关系上,他们也应表现这种态度,单单行动主义,例如做广告般的宣讲――是无效的。那只是无意义的追逐成功,其动机是出于争权,而不是出于爱。代理的意思是放弃自我,需应增长,我应消灭」(若三30 所有代理性的工作的唯一目的是带领人类走近天主,促成天国的来临)在教会里,这一切已开始。在传教区里,小型基督信友团体有极重的责任在异教徒前度一种模范能吸引别人的生活。他们应该以基督徒的生活来解释生活中的每一件事,物质方面的与精神方面的,喜乐与痛苦,自由与奴役,希望与爱心)因为异教徒不能看出生命最深刻的意义――基督――所以信徒以完全与他们相同的生活来指示生命的意义。代理性的传教工作,并不仅是沉默的作证,也是公开的解释生命的意义及宣示真理。但是传教工作尊重他人的自由,而让天主给予他接受悔改的机会,同时它积极的为世界的得救而执行代理之职使自己成为天主的适当工具。
四、摘要
    我们已用了许多篇幅来讨论代理的意义。在古经中我们看到各种不同的代理,虽然它们常常是不完美的。在代理者这方面(例如亚巴郎,梅瑟,及先知们等),有朝向发展个人代理的趋势,并且自由接受中保的角色。对代理意义一种魔术或机械性的解释是被拒绝的。代理者的一生是处于天人之间,在天主前为别人的罪求情――并将天主的救恩带给他们。
在耶稣基督身上代理之职达到顶峰。「耶稣基督是天人之间唯一的中保」(弟前二5,参阅迦三19,22;希八6;九15,十二24)因为祂同时是天主又是人,所以祂是中保。这点使祂能为我们执行代理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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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祂的人性,祂除去我们的罪,以祂的天主性,他赐予我们救援。在他内天主性与人性结合为一,所以祂能为我们担任代理职务。祂能将我们这有死的人性放在天主前,而赐给我们天主的生命。
    基督为人类的得救而担任的代理之职并不因祂的死亡而结束。圣神继续这职务。在祂的引导下,初期教会了解并实行基督的代理之职。教会现在为世界的得救而执行代理之使命。
藉著基督的救援工程,人类能得救,藉著教会的代理职务,天主将救恩赐给了全人类。因为基督要全人类得救,所以教会为世界得救而担任的代理职务,其本质便是传教。教会以两种方式执行这使命:(一)各个信友能以个人的方式为别人负起代理的使命,而不必直接与这人接触,若他在实行信仰中包括全人类,若他有基本的为他人服务的态度,若他常常预备与他人共享他精神方面的恩赐,并期望所有的人更进一步认识天主。(二)有些信友有更活泼的信仰,藉圣神特恩的推动以显明的方式,公开的向那些从未听过福音的人宣讲天国喜讯。他们被召在尚未有教会的地方建立教会。如此,教会能成长,她也能更成为救恩的普遍圣事。
注解:
1)  参阅:J.Ratzenger,Stellvertretung,in: Handbuch Theologischer Grundbegriffe, II,ed. By H.Fries,(München,1962)p.569
W.Zimmerli,J.Jeremias,Pais Theou,in: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ment(TDNT),ed. By Kittel/Friedrich (Garnd Rapids,Mich.1970),pp.654-717
2) 参阅:Hartman/Nelis,Redemption,in: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N.Y.1967),p.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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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yonnet,Redemption,in: Dictionary of Biblical Theology,ed.by Léon-Dufour,(N.York,1967)p.425
4) Bi11erbeck/Strack,Kommentar zum Neuen Testament aus Talmud und Midrasch,II(München,1956),pp.274-292。
5) 耶稣只有两次解释他的死亡有赎罪的价值:谷十45及玛廿28。圣保禄两次用赎价:罗三24,弗一7。别的观念解释基督的死亡:赎罪,补赎(希二17,罗三25),牺牲(希七27,伯前一19,若十七19),和好(罗三24等,格后五18-21,哥一19等),成义(罗三24等,六10,格后五21)。
6)参阅:Hartman/Nelis,op.cit.1999
7) 参阅:Schnackenburg,God’s Rule and Kingdom(N.York,163)pp.1-54;571。
8) 参阅:Y.Congar,The Mystery of the Church,(London,1965),pp.115 f.
9) 参阅:Rengstorf,Mathetes,in: TDNT vol.IV, pp.415-461; Kittel, Akolytheo,in:  TDNT  vol.I,pp.211-215
10) 参阅:Michaelis,Mimeomai,in: TDNT,vol.IV,pp.666-674
11) 参阅:Delling Antanapleroo,in: TDNT vol.VI,p.307
12)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才会了解玛七14;路十三24,玛九37;路十2;路十二32的意义。
13) 教会传教工作法今1;参阅:教友传教法令2;教会宪章13,16;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5。弟前二3,4。
14) 参阅: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3。
15) 孔格神父说:「我们要注意称基督为中保及称教会为中保。二名词所表达的内容不同。在基督身上,中保和元首之――特质完全相合。教会只是中保,而决对不是恩宠之源泉,她只是恩宠的奥迹」。(Congar, This Chu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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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 I love(N.York 1969),p 50 f.为了避免上述的误解,我在本文中用「中保」来述说耶稣基督的角色,用「代理」来述说教会的角色。
16) 参阅:Neuner(ed.) Christian Revelation and World Religions(London,1967)p.9(中译本:田永正译「基督信仰与其他宗教」。光启)
17) 参阅:教会传教工作法令6。
18) 参阅:教会宪章26。
19) 参阅:教会传教工作法令11-12。
20) 参阅:教会传教工作法令10-12。
21) 参阅:教会传教工作法令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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