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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50号 |
梵二基本神学思想的诠释 |
K.Rahner 讲 胡国桢 译 一九七九年四月八日,美国麻省的成斯顿神学院(Weston School of Theology, Cambridge, Mass)颁赠荣誉博士学位(the honorary degree of Doctor of Humane Letters)给 Karl Rahner神父。典礼上,受赠者做了一次学术演讲。本文即译自这篇讲辞的英文最复定稿。该英文定稿题名为 “Notes Towards a Fundamental Th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Vatican 11.”是由该神学院信理神学教授 Leo J.O.Donovan神父执笔翻译的,发表于 Theological Studies、40(1979)716—727. 在正式进入主题——诠释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的基本神学思想——之前,我要先做一点预备性的提示。相信这为整个讨论会有帮助。 虽然我用「基本诠释」为题,但并不是说我要用一些梵二大公会议之外的资料来解释梵二思想,而是愿意设法使梵二大公会议本身内存的因素更加明朗化。因此,本次讲辞中所说的「基本诠释」就是一般所谓「基本本质」的意思。 我做这次基本诠释的先决假定是基于对下列信念的肯定:不错,整个大公会议的成果是由许许多多临时提案逐步发展而来的,不过这成果一定不是单单由这些临时提案的个别影响力及其决议所随意堆砌起来的;相反,每个个别临时提案之间,彼此都该有内在的根本联系因素在;换句话说,各个临 539 时提案彼此间并不只有外在的大会法定关系而已。所以,大公会议是否在明显意识上,将其基本观念有系统的清晰完整表达了出来,并不顶重要。事实上,对于任何与人的生命有真正存在性意义的事件,其内含及本质总是比人在明显意识中所能具体表达出来的——或人靠自己努力所能追求到的含义——多的多。 上述说法,在解释教会历史事件的意义时,更为真实;因为圣神在教会内无时无刻不在以特殊有效的方法引导教会的方向。对于本届大公会议,我们若只盯住故教宗若望廿三世的明显意向,就只能提出下述结论:虽然梵一大公会议早已提出了「教宗至上」的定断(papalism)但教宗若望仍认为在当时召开一届大公会议会乎时宜,且有价值,他希望召开一次「牧灵性」的大公会议。假如我们只能指出这个结论,就没有可能发掘到更深、更有意义的基本神学思想了。 虽然我无法在这次讲话中细说神学与教会史之间究竟有何关联,但我深信教会史与一般的历史不同,教会史的确是一个描述教会「本质」的「历史」;因此,我要设法诠释其基本神学思想。教会本质在与其历史的相互对等的依存关系(recinrocal interdenpendence)中,有两大特色:其一、教会历史应适用于释经学原则;其二、就「教会本质乃是在历史中的本质」一点而论,教会本质是透过历史来呈现自己的。 我知道:若在做诠释工作之前,要先把与论题有关的基本观念定出,会是一件很困难、也不容易做得周全的事;但是我仍然愿意一试。所以我并不忽视下列每一个被观察到及体会到的个别事实之间所有的连贯因素。 我认为梵二大公会议是教会官方首次正式地尝试、把「自己是世界性的教会」的事实努力实现出来, 540 虽然迄今这世界性教会形象的发展尚未成型,还在摸索建立之中。我的这个观点可能有点夸张,显然需要更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才容易为人接受。一定有人会反对我的这个观点,他们会说:教会一直都是一个「在潜能中」的世界性教会;这潜能的实现过程应由十六世纪算起。那时候,欧洲式的殖民主义开始抬头,教会近代的世界性传教工作开始兴起,这些都深远地影响了教会,使其在历史的进展中走向世界性教会的实现过程,只不过这个实现的过程迄今尚未由完全成功而已。这个说法或许多少有点道理,但是你若对当时教会的官方行动粗略地回顾一下,就可很清楚地看出,教会对欧洲之外的一些地区所做的一些具体事例,显示当时教会的作为实在很相反其为「世界性教会」的本质;事实上当时教会所表现的只是一家从事出口贸易的外销公司的面貌而已(请想我用了这个字眼),把欧洲人的宗教当作商品,丝毫不加改良的就向外输出,同时也把自以为高人一等的文化及文明产物推销到全世界去。由此看来,宣称梵二才是教会官方第一次尝试使自己实现「世界性教会」的一次历史事件,是合理且意义深长的。 当然,在梵二召开之前,教会早已有了一些作为可以反映出教会的这个世界性本质,例如:擢任本地籍主教(这个措施只在本世纪才广泛地实施)、取消欧洲型的传教方式(这种传教方式在中国的礼仪之争上后,为罗马当局所坚持)等。这些事实不应遭到掩饰,其重要性也不应被低估;但必须注意的一点是:这些事实的影响力太小,并未给欧洲及北美教会带来有若梵二所造成的气势。因此,这类事件只能算是察考梵二思想的一些预备性事实,何况这类事件的产生,仍然笼罩在欧洲教会较早的思想氛围之中,即认为「世界性教会只有透过欧洲所能给的一切影响,才有可能开始实现」。 以上所提的这一个对梵二基本思想的最广度的看法,并不排斥下述说法:教会在本届大公会议中 541 所做、使自己世界性教会本质实现的工作,只是在起步中步步为营地尝试而已。我们不能忽视其相反的势力仍然存在。例如:正由罗马当局在准备,几年之后即将刊布的「教会新法典」,是否真能避免再一次地把欧洲式的规条强加给包括了拉丁美洲、亚洲、非洲广大地区的世界性教会的危险?罗马圣部的官员是否还存有中央集权的心态,自以为是最了解如何服务天主国度及全世界救灵事业的机构,因此就以罗马或义大利的心态设计一些过分天真的决定,做为不辩自明的准则来推行? 不可否认,这些有关消除教会欧化影响(the de-Europeanizing of the Church)时所出现的问题,让人不得不反省一些普遍而清晰又属于理论层次的问题。难道东非马赛族(Masais)土裔的婚姻伦理观一定要承袭西方基督徒式的婚姻伦理观吗?那一异的一位基督徒酋长能够度亚巴郎族长式的婚姻生活(多妻)吗?难道即使在阿拉斯加,举行感恩祭时也必须使用葡萄酒吗?像这类属于理论层次的问题,多少还是在理论层次上阻碍世界性教会实现的努力。这些问题加上许多别的理由,能帮助我们了解:梵二所呈现出来的教会官方开始要实现世界性教会本质的努力,还在起步阶段中步步为营。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大会期间每个会期前的弥撒,虽然每一地区教会的礼仪都出现过,但非洲土裔的舞蹈却始终不会露面。 假如教会愿意成为一个真正的世界性教会,就必须在全世界各地都深入地达成其本位化(inculturation);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下述事实:今天世界上的每一文化本身都处于在逐渐改变的过程中,虽然这些改变的程度及速度不易察觉。因此,实在很难说,教会在未来面对全世界各式各样不同的文化时,应拥有那些重要内涵,才足以使自己成为一个全面世界性的教会。不管我们对于这一点或其他问题说了些什么,教会确实在梵二大公会议中,第一次以全官方的方式使自己呈现出是个世界性教会, 542 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下面我将以三个角度来谈这一个论题。首先,针对此一论题提出一些主要的证据;其次,利用这一论题观点探讨教会历史的分期问题;最后,再考虑一些更具体的引伸问题。 首先,本届大公会议是历史上第一个可以被正式明确地称做属于世界性教会的大公会议。你只须把本届大公会议与梵一做个比较,就可发现本届大公会议连由正式法理角度来讲,都可算是一个崭新的事件。当然,梵一议席上也有亚洲及非洲地区的主教代表,但他们都是欧洲籍或北美籍的传教区主教。当时全世界还没有一个本地籍的主教团;然而,梵二时有了。或许他们的人数与西方主教的代表相较,会显得不成比例,但终究他们在会场中。这些主教已不再是以个别、欲语还休的客人身份来罗马报帐,或来求施舍的了。梵二是首次把全世界主教聚集起来,并不是组织一个附属教宗的咨询机构,而是在教会里,由教宗领导,与教宗一起招待最高训导权职责,并决定最高政策的团体。这是由全世界主教组成的世界性大公会议的首次实现,而且发挥了其独立功能,虽然由事实观点来说,在全世界主教团体中,非西方成员的重要性还相对地显示不出来。在教会一般生活上,对于迈向「由主教团集体负责制度过程」(conciliar process)的反应,似乎仍然十分迟缓有限,这由后来几次在罗马召开的全球主教会议可以得到证明。但这个现象并不会使下述事实有所改变:梵二使教会更呈现出其本质,更成为一个真实的教会了,不再只是一个受了美国气氛影响,而且只会向亚、非洲地区输出成品的纯西方式教会了。就在这明显的逐步迈向新境界的发展中,这世界性教会的一些新本质在梵二大公会议上出现了,这是一种「质的跃升」(qualitative leap);虽然西方旧有教会的一些传统特质,仍然在某一 543 程度内,遮掩了在潜能或事实上这一跃升的成果;但世界性教会的初步面貌毫无疑问地展现出来了。 教会已跃升成为一个世界性教会的事实,还可以由探讨本届大公会议各项文献的内容来证实。就拿礼仪中使用本国语文一事来说吧。这事在梵二礼仪宪章就明文规定;假如不是这届大公会议通过了这个礼仪宪章,在礼仪中使用本国语文运动的成功是不可思议的。在俗世圈内,拉丁文曾经是西方社会的通用文化语文;就是因为这个理由,拉丁文也成了西方教会的礼仪用语,一直沿用至今。事实上,拉丁文本来是不适合作为世界性教会的礼仪用语的,因为这只是一个在小范围特殊文化区内的特殊语言。教会礼仪使用本国语文运动的胜利是一个时代信号,不可错误地指出世界性教会到来了。这世界性教会里的每一地方教会都可深深进人其所处的独特的文化氛围里。由完成其本位化,不必再做一个欧洲教会的输出品了。当然,这个本国语文使用运动的胜利的时代信号,同时也指出这个世界性教会将会在其非欧洲式的地方教会与罗马间的关系上碰到一些新的问题,因为这些新型态的地方教会不可能再受欧洲人及欧洲人的心态所支配了。 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中,视教会为一个行动的整体,指出这整体教会应意识到自己对于人文历史的开创负有责任。这宪章内容大多是以欧洲为主的方式起草拟定的,甚至连细节也如此;不过因为第三世界也真是这教会的一部分,所以这一责任的对象也包括了第三世界。可能,要使欧洲教会加强并确立这一对全世界拥有普遍责任感的意识,还须费时费力,但这一责任感,亦即我们的政治神学,已不可能从我们这世界性教会的意识中排除了。 谈到本届大公会议的其他文献,就应先看名为「教会」及「天主启示」的两大宪章。这两大宪章内,说话的方式可能还是大量地采用欧洲人惯有的理解视野,讨论问题的方式可能也还是利用欧洲神学的思考方向。 544 虽然如此,我们仍可说这两大宪章已在努力、使其文字叙述尽量脱离新士林神学的说话方式,而达到为全世界的人都更易了解的程度。我们只需把这两宪章的正式定稿拿来,与开会前在罗马准备好的、以新士林神学方式写成的草案做一比较,这一点就会很清晰明朗了。 我们还可以指出:本届大公会议的教导,在信理上(doctrinal)是基于教会自知是世界性教会的先天假设而写成的;教会宪章里有关全体主教团及其在教会中应具的功能方面的叙述,以及有关每个地方教会本身的重要价值方面的叙述都是好的证明。说到启示宪章只把启示的开端放在旧约亚巴郎的启示上,并没有认真的发挥更容易符合亚洲及非洲文化的「自然启示」的观念——这个启示观念本来更能把人类最初的原始启示(primordial revelation)与亚巴郎启示中间的几十万年空隙填补起来——不过这启示宪章仍透显了在信理上有教会是世界性的思想。 我们还能指出本届大公会议,以信理的角度做了两件对于普世传教工作有基本好处的事情。在教会的信理历史里,本届大公会议的「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是教会第一次给予各世界性的大宗教真正的积极评价。尤有进者,即使由预定论学者(infralapsarian)的角度来看(士林派学者亦然),本届大公会议的有关教会、传教及教会在现代世界等文献都宣称天主普遍且有效的救援意愿应及于一切人,除非此人在良心上做了邪恶的抉择。这个事实指出:纯正的救援性启示信仰有可能不必以基督宗教惯用的启示话语说出。因此,在把以前的神学与今日时代做了粗浅的比较之后,可以结论说,在这世界性教会中要做普世性的传教的话,预先定下一些基本假设是行不通的。 我们还可由同一角度来看「宗教自由宣言」,因为在全世界各种情况中,教会都已明显地放弃了一切不是来自福音本身能力的强力手段来宣报信仰了。每个人都知道,基督宗教内各教会的彼此分裂 545 ,在全世界,尤其在那些名为「传教区国家」之中,给传播基督信仰的事业造成了多大的障碍。因此,本届大公会议本身积极提倡,并也鼓励称许任何形式的大公运动,并提供贡献为促成基督宗教真正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宗教。 总之,至少我们可以说,在基本上,教会在本届大公会议中已开始在信理的角度上努力地使自己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教会。在欧洲及北美型的既有教会外观上,我们已注意到,也已说出了世界性教会的因子。 教会历史的分期 也许我们应该更深一步地了解使这个世界性教会具体实现的过程。所以,我愿意在演讲的第二部份讨论教会历史的分期问题。人们在写教会历史时,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困扰,不知该如何以神学方法来将史料分期。一般史家把欧洲历史分为上古、中古和近代三期,但由神学角度来看,这种分法实在对于教会历史的分期,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所以,我当然要将之搁于一旁,另外尝试以神学的观点来画分教会历史的主要阶段了。此外,我还有一个信念:一般来说,对于历史,尤其是教会的历史,若以编年方式将固定的年数作单位来划分历史:(chronologically measured history),则并非每一单位时期内都会有同等重要的历史事件发生;反之,就是很短很短的时间也可能自成一个主要的历史阶段。 在上述的基本假定之下,我主张:由神学观点来说,教会历史可以分成三大阶段,其中的第三阶段才刚刚开始起步,是在梵二期才正式显示出其迹象来的。在这三大阶段中,第一阶段期间很短, 546 是犹太式基督宗教时期;第二阶段发生在一个特定文化区内的教会身上,即建基于希腊欧洲文化及其文明上的教会时期;而第三阶段的教会生活将会被整个世界的气氛所笼罩。这三个不同时期所显示出的基督宗教及其宣讲工作的面貌,有三种完全不同的本质,且其面对的基本情况也不一样。 当然,上述的每一个大阶段还可再画分成若干小的分期。例如第二阶段就可用下列的几个历史过程上的「休止符」(caesuras)或「突破点」(breaks)来区分成几个小分期:由上古期过渡到中古期的间隙;由中古文化期过渡到欧洲殖民主义及启蒙运动期的间隙。采用这种画分法,当然还须对这几个「突破点」彼此间的关联加以说明才可,但是我相信,把教会历史如此画分成三大阶段——即使第一阶段非常的短——由神学观点来说是正确的。第一阶段的教会是由传统犹太教转化而成的,并以这一面貌逐渐扩展。事实上,这时的犹太式基督宗教在基本上拥有一项后来教会不可能再有的特殊性质,即其生存的历史空间正是基督宗教根本救援事件发生的当儿,耶稣本人的死亡复活事件才发生了不久。在这事件发生的同一历史情况中宣报它,而不是在不同的历史情况中宣报;在这事件发生的同一地区内——以色列——向当地人宣报它,而不是向另外地区的其他人民宣报。 在上述第一阶段的情况中,本来以对犹太人传教的相同态度来向外邦人传教的事情,实在是很可能自然会发生的。所以,我们必须了解:保禄把犹太型的基督宗教转化成外邦人的基督宗教这件事,由神学角度来看,并不是一件很普通、会自然发生的事情三件事在教会历史上引发出了一个彻底的新局面。基督宗教不再只是一个输往国外给犹太侨民后裔的原装犹太式基督宗教了,而真正地成为一个在异教土地上仍能生根成长的另一型态的基督宗教了。当然,这新面貌的基督宗教跟历史上的耶稣仍有极密切的关系。我知道我解说的还相当模糊而不够清楚。但我以为困难最后是来自基督宗教由犹 547 太型式转化成外邦人的型式上的一些神学性问题。这些神学难题并不像一般人想像的那么简单,还需努力澄清解决。我们都知道保禄宣称割损礼及其类似的一些习俗,对非犹太人(或许只对非犹太人)来说,是不必要的。但究竟是怎样的状况和思想背景促使保禄如此宣称,我们至今反省得还不够清晰。 假如我们愿意把眼前已有的教会历史史料,在根本上以真正神学的角度做一更精确的分期,我以为上述建议的三大阶段分法似乎是唯一可取而正确的分法。换句话说,在基督宗教的历史上,基督宗教本身由某一历史及神学情况转化成另一个崭新情况的事情,曾经发生过一次;而目前,正开始走向其第二次的转化过程:由欧洲(附有美洲在内)型的基督宗教逐渐发展成全世界性的宗教。当然,只有在下述事实被肯定的情况下,我们才敢做这三大阶段分期法的定断:几个教会历史小分期的「突破点」——由上古期地中海区域型的外邦人基督宗教过渡到中古斯及近代期的欧洲型基督宗教——由神学角度来看,其转化的决定性影响力没有比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两次转化来得大。关于这点,虽然现在我无法当下就举出很详尽明确的证据证明,但可以把地中海区域型的希腊罗马文化,和由其转化而成的日耳曼民族文化,整体性地视为同一类型的文化的观点来说,我的论点似乎是全然合理,而可以接受的。 假如我上面说的多少有点道理,下述双重性的神学问题就要发生:更精确地看这转化——「休止符」或「突破点」,它应包括哪些不只涉及历史和文化层面,而且还有神学意义的特质呢?假如我们把这转化的神学意义应用到我们今天生活的时代,那么梵二大公会议所带来的一些东西,像使教会正式进人新纪元之类的,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至少可以这样地开始回答:这个重要的事件并不只关系到历史和文化的层 548 面,而且也涉及神学及救援史。这点对扶来说,保禄就是很好的证明。他宣称要废止外邦人基督徒的割损礼。这是一个连耶稣自己也没有预想得到的废止行动,也根本不可能让人相信是来自耶稣木人的明显教导,或由其救援性死亡复活事件可以直接推论得知的。但是,保禄却在某种意义上将这一原则隶属于他的福音之下,亦即视之为天主的启示。这个事件使由人无法只以人自己的权威和能力所能突破的救援史连续性突破了。因此,一个真正属于神学范围,而保禄自己又无法追问并回答的问题出现了:割损礼对当时的犹太人来说,是一项与救恩事实共存的基本要件;保禄自己也以为对当时的犹太基督徒来说,可以、事实上也应该继续保留这割损礼的习俗;若然,假如割损礼在外邦人身上可以放弃,那么由旧约救援史及教会的角度来看,有什么东西才是能够保留,而且必须继续保留的东西呢?对保禄来说,这转化真是一个无法解释清楚的「休止符」和「突破点」了。 我们还应该更进一步地考量与这一转化有关的其他废止行动及使救援史连续性突破的其他事项,例如:废止安息日的遵守,把教会中心由耶路撒冷移往罗马,在伦理道理上作大幅度的适应性调整、提出并接受新的圣经正典作品等等。但是,在考量这些改变时,我们无法追问下列各问题:这些改变究竟有没有以耶稣本人的直接言行教导作参考?或是否是明显地来自保禄的主张?或是否真的是发生在宗徒时代?是如何发生的? 事实上在今天,我们即使参照了教父及中古时代的神学,可能也无法对这「突破点」——保禄创始的基督宗教的新的开端——做一次全面清晰的神学反省;或许只有慢慢地与今天尚存的犹太会堂分子细细交谈后,才有澄清这问题的可能。因此,我希望不要有人,因为我拿不出更多的细节来讨论说明这一论题,而攻击反对我。总之,我仍愿冒险地坚持我的论点:今天我们正处在一个教会史的「突 549 破点」上,这「突破点」恰似教会史上已经发生过的唯一 一次——由犹太式基督宗教过渡转化成外邦人的基督宗教。 我们是否能够坚持肯定上述论点?而且据以藉下述说法来确定梵二大公会议的意义:教会在梵二大公会议上,至少已初步或不太明显地宣布,西方式教会过渡到世界性教会的转化过程已经开始。这转化过程正如教会历史上已经发生过的那唯一一次——教会由犹太人的教会转化成外邦人的教会——一样。对此,我愿重复说一次:这以为这问题的答案可以而且应该是肯定的。当然如此回答并不意谓这两次的「休止符」或转化过程是完全一样的。没有一个历史事件会发生两次。我也不反对人家这样主张:保禄所开始的那个「突破点」,拥有一些不可能重复再现的神学性质上的特征,所以召集教会要转化成世界性教会的过程,是不可能拿由犹太人耶稣的基督宗教转化成保禄的基督宗教的过程来作对应比较的。我也不怀疑:这转化过程的发生,最后是不可能分析反省的;它不是先有计划地在神学上探讨策划,然后才付诸实施,完全是在圣神及天主奥秘恩宠不露痕迹的推动下,不知不觉地就实现了。甚至可以说,要想针对这转化过程做反省的行动,及因此而找到的一些反省因素都是多余的。经过以上的说明,我坚持肯定并维护我所提出的论点。 其次,我还要坚持肯定下述说法:犹太式基督宗教的历史情况跟保禄移植成功的那个彻底全新的基督宗教的情况之间的差异,不会比西方文化与当今基督宗教想要使自己成为真正的世界性教会而必须——且已开始——深入本位化的各亚、非洲地区的文化之间的差异更大。但是,今天各文化间差异多少被一些假象遮蔽了。欧洲和美国的理性及工业文化像一层帐幔,笼罩住了全世界各区域的特殊文化,所以召集各个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不清楚了。因此,有人想全世界性的基督宗教,还是毫 550 不改良地接受由西方输出的原装产品好了,这样也可同时得到西方所带来的祝福。事实上,上古时期的教会也曾面临类似的情形,那时全世界各地的犹太侨民后裔都有改宗进入基督教会的;基于此,本来也只须把现成的犹太式基督宗教原装输往全世界就好了。但是,今天教会的情形和犹太式基督宗教所面临的也有些不同。由近世的传教史看,以西方原装面貌出现的基督宗教事实上从未在东方的高度文化区内传教成功过,同样在回教世界中也不成功。真正原因也就是它是西方式的基督宗教,只想如此原封不动地在西方以外的世界里建立起来;而没有冒险从一些自以为是的传统面貌中,开创一个新纪元或作一个新「突破」。上述情形的实例很多,像各种情况的礼仪之争;像将拉丁文当作礼仪用语丝毫不加考虑地想把西方中产阶级的伦理观整套详尽地加在不同文化的人民身上;像排拒其他文化里的宗教经验等等,不胜枚举。 总之,教会现在是面对下述抉择的时候了:要不然,教会能了解并认识到各种文化都有其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该以保禄一样的胆识来面对这个体认,开创新机,引导出必要的局面,使自己成为世界性教会;否则,教会仍然会停留在其西方式教会面貌上,如此,在最终的基础上出卖梵二大公会议的精神。 更具体地引伸问题 假如「使教会成为世界性教会」是梵二的精神,那么最后,我们还可以问:这个论点会引伸出那些更具体、更进一步的问题呢?这问题显然是我们整个思考过程中的第三个问题。在我们思考过程中 551 首先出现的问题,该是有关教会迈向世界性教会时所该有的第二个「突破点」,在质上说必定与第一个「突破点」——教会在上古期和中古期内迈向外邦人教会——有全然不同的内容。其次,该是一个目前还不十分清晰的问题:教会过了宗徒时代以后,是否还拥有在宗徒时代——其形成的初期——所拥有的创制能力和权限?若有,有多大?在教会初期的宗徒时代,教会自知拥有直接来自复活的主耶稣的权能,可以毫不反悔地做些基本决定,以具体建构出自己的本质。问题是在今天,教会面临了我们所谓的第二次「突破点」时,是否仍能合法地(legitimately)意识到自己拥有这分同样的权能的可能性;虽然这分权能在教会第二大阶段——西方型教会期——中未曾使用过,因为在这个阶段中,这个可能拥有的权能没有应用上的意义,所以也不能有如此的意识。第三,也就是下文愿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近来,虽然未来学很兴旺,但也没有人能正确地预测教会未来必须面对的俗务世界,并说出教会,应如何以其信仰观点及世界性教会本质,对这俗务世界的未来做个新的诠释性判断;因此,梵二当然只是在教会成为世界性教会的工作上,开始提出其抽象及形式上模型而已。我们仍须进一步地在教会是世界性教会的图像上说些话,也须在一些仍在试探的工作方面说些话才对。关于这方面,我想也是我们在做「梵二基本神学思想诠释」时,该讨论的一个论题,因为这个题目最后应在梵二最终原因,即由教会的未来的角度下,分析这届大公会议的本质。 首先谈谈有关基督教义宣讲方面的问题。我们没有一个人能正确地指出:未来的岁月中,若愿把基督宗教的固有信息,真真实实地呈现到全世界各个角落,我们应如何恰当地向亚洲、非洲、回教地区,甚或也包括南美洲的人宣讲;应以怎样的观念陈述?应以什么样的角度发挥?生活在这些不同文化环境内的人民,必须逐渐地靠自己来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口.当然,他们该做的不是只找到如何能 552 说出在这些文化环境中宣讲的必要性就够了;也不仅只在分析这些民族的固有特质,以找出相应的宣讲方式就够了的。事实上,该做的工作没有现成的解决途径,也不属于我们欧洲人该做的事。这些工作必须就会梵二大公会议所说的真理层次(hierarchy of truths),也应返回基督信仰最终极、最根本的信息上,如此才能建立起全新的完整教会信仰——既符合现实的历史环境,又有创新意义的完整教会信仰。 这项以返回最终极、最根本基督信仰信息,作为寻找全部信仰的崭新表达方式的第一步工作,是不容易达成的一项工作。因此,在未来几年中,我们应设法找出信仰的基本模式(basic formulas)。我们还该问一个以前很少被人提及的问题:究竟有没有一个正式的准则,可以严格地确定在根本上何者真正可以、何者真正不能隶属超自然启示真理的范围?假如这个工作做好了,我们就可以有一个宣讲多元化的理论了。这个理论必定是真正的多元化理论,一定要比仅在西方教会内所说的宣讲多元化或神学多元化理论更有意义、有价值得多。如此,所有的人都能彼此交谈,而且也真正地彼此了解。不同的宣讲方式已不再只是一些不同的方式而已了;而成了能够帮助人们彼此批判,彼此充实对方的工具了。最后该提醒一句的是,每一种宣讲方式都应建基于其独特的历史环境中的,是不可以同一标准彼此比较计量的。还有一个理当注意的问题:在多元的宣讲方式中,如何保持并保证信仰的统一?显然,要建立多元宣讲理论的工作之特质,与凡事由普通西方式观点出发看信仰的罗马当局权威人士的想法全然不同;在这情形下,如何使在罗马的教会最高当局为此而工作?有一点很明显,就是教会还应该发展出一套能适用于多数地方教会的「处理教会事务的多元化」的理论,根据这理论可拟订适当的教会法,或 553 类似的一些教会日常事务处理法则;这一点若不能做到,恐怕连促进各教派基督徒合一的大公运动的有效进展都不易实现。此外,教会还需要一个礼仪多元化的理论,这理论不只仅仅说出「礼仪中可以使用不同的本国语文」而已。当然,这一些都只是形式上抽象的讨论陈述而已,并不是未来世界性教会必定要探取的具体作为。但是,是否还有更多可以说的事呢? 请让我也把注意点转向梵二所具有的另一特质,这特质我已在别的场合提起过,本来也不太适合在这里多加发挥。至少在「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中,梵二大公会议不是太经过反省地使用了一种特殊的表达模式,这种表达模式既无「永远有效的信理教导」特质,亦无「法律规条」式的特质,而是所谓「牧灵性的教训」的表达①(这种表达方式教会是官方发言的一种神学性处理方式,这一神学处理方式迄今尚未明朗化,因为我们一直习惯于接受「信理式」的表达及教会官方的「法律规条」或命令)。这种另一型式的表达方式对于教会未来有更大的意义和价值吗?在那些假设之下,这些教训才会被有效的执行?再说一遍,我不能进入这些问题深入讨论,虽然它们可由另一个角度帮忙我们回答一些有关梵二大公会议的神学思想特质的问题。 最后,我愿明明白白地重复再说一次:本届大公会议,偕同教宗,并在教宗领导之下,真正地是教会最高、绝对权力的行使主体。这一点是显然的;也是明白的教训;教宗保禄六世也没有在根本上提出质疑反对。那么问题是在:这一由教宗「自己」偕同大公会议一起所产生的教会最高、绝对的权威,如何能在两个至少有部分不同的两个主体(教宗及大公会议)之间真正存在,并发生实际功能?这一点迄今不但尚未在理论上做过详细说明,而这一应延续且有重大意义的功能,在教会实际现况里也没有实现;因为事实上全世界的主教团尚未真正成为偕同教宗、并在教宗领导下——本来偕同教宗 554 即可——的教会最高集体领导机构。这一仍然适时且有重大意义的集体领导原则,在我们这个时代的教会内仍模糊不清;梵二大公会议之后,保禄六世又没有使之更明朗化。现在,若望保禄二世会愿意改变这一情况吗?在一个真正的世界性教会内,一些这样的改变是必要的,因为一个世界性的教会,不可能仅由一个在诸位庇护教宗时代惯有的罗马中央集权式的谢廷就统治得了的。 现在就让我来做结论吧!我们整个讨论是有关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在神学性的诠释下究竟如何的问题。我尝试把这次大公会议解释成教会历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藉此事件,世界性的教会就要逐渐地开始实现了。我尝试使一些能促使世界性教会具体实现的问题能够澄清,例如:世界性教会的来临并非意谓现有教会将在量上有所加增,而该是教会历史上产生一个神学性的「突破点」——这现象还少恰当的神学观念可以说明——而且这一「突破点」在整个教会历史上,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历史事件可与之对照比较,唯二次可对照的就是教会由犹太式的基督宗教转化成外邦人的基督宗教的那一次「突破」。这是保禄所造成的「休止符」或「突破点」,虽然并不是保禄先经过神学反省后,才设计了这一次教会转化运动,但他确是这一「突破点」的主角。这就是我所要说的。其他的只不过是以不清不楚的直观方式提出来,为陪衬或证明这点,而且证明的发挥程序可能也不太符合系统要求上的明确。不过,我的确是希望能抛砖引玉,让大家注意到一些尚未被当今神学界注意到的问题。 注解: ①英译者注:有关这点请参阅:Theolosical Investigitions、10(New York、1973)293—317.330—36; 12(New York、1974)242-46. 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