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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57号

赞成「脑死」?维护生命?


——美国主教团的困扰
J.Paris  R.Cranford 合著    胡国桢
    美国天主教团体,由于恐怕「脑死」定义立法的成功而加速导致「安乐死」合法,及更扩大堕胎合法的允许范围,而不断游说议员反对立法。本文将这场立法拉据战生动地描述出来,也点出美国天主教逐渐意识到持平的立场何在。作者John J. Paris, S.J.是圣十字学院及麻萨诸塞州大学医学院的伦理学副教授。Ronald E.Cranford, M.D.是明尼苏达大学医学院神经科副教授,美国神经医学学会伦理委员会主席,美国直属总统「医祭道德研究委员会」顾问。
去(一九八二)年三月,一个十九岁的男孩被推进一家位于纽约州的大医院的急诊室。他脑中有一颗强盗射入的子弹。他因大量的脑细胞受到伤害而昏迷不醒,失去了一切应有的反射作用;瞳孔已经扩大而固定了,对光线的照射不生反应;他感觉不到强烈刺激所造成的痛苦;脑波电测图也已平了:只要除去人工呼吸器,他就无法呼吸了。他的父亲只有一个问题:「他死了吗?」医生回答:「他属『脑死』。」父亲追问:他儿子在法律上算死亡了吗?医生以学术性的口吻答说:「在医学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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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死了;在法律上,我不知道。我不是律师。」
    接下去的六天,孩子的父母是在心情混乱、痛苦挣扎中度过的。医生、律师、地方法院检查官、以及器官移植协调人,都在设法从一堆彼此对立的声明、希望和期待中,替孩子找出路。医生们虽然相信孩子是死了,但是他们不敢骤然如此宣布;除非父母先取得法院的命令、宣告孩子已死,或决定捐赠器官。在后者情况下,医生及医院当局确知自己在法律上能受到纽约州「统一解剖捐赠法案」(Uniform鞋Anatomica Gift Act)的保障;依此法案,可由「脑死」的人身上移植器官。
医生向家属们解释,他们的困扰是起因於纽约州还没在一条足以鉴定死亡的法律条款。而地方法院检查官却提醒家属:没有经过审慎考虑的骤然决定,可能导致抢劫攻击犯强辩,诬指促成孩子死亡的是父母,而非自己。这种辩词虽然还没有在任何一个法庭中被采认过,但这并不保证事情不会「在审判中有非常非常恶劣的发展。」
孩子的父母心理上还有更沉重的负担,他们看到孩子在人工呼吸器的协助下仍能呼吸,油然而生一丝渺茫的希望,希望这虽已「脑死」的儿子,还能奇迹式地由昏睡中复苏过来。这一线希望在第六天破灭了:孩子的心脏停止跳动了。此时孩子的父母真正面临抉择了:立刻同意器官移植;不然孩子的器官将与孩子同归於尽。在这个节骨眼上,他们想到:与其让生命的奥秘随同儿子悄然而逝,还不如让它在受惠者身上继续存在下去,於是毅然决定同意移植。
有人会问:为什麽医生不乾乾脆脆依照医学上已肯定的理论宣布这男孩已经死了呢?身为神经专科医师的主治大夫坦白地说:「医生在没有法院的命令下,不会停掉呼吸器的;否则可能遭遇的麻烦太大了。」麻烦的确很大,前此不久纽约州发生的另一个案显示:有些检查官深信「在目下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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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去生命维持器官就是杀人。」
这男孩的同样问题不会发生在美国其他的三十一个州内,这些州已经立有「脑死」的法律条款。在那儿,「脑死」者是已死的人了。可是在纽约州,立法当局已经五次拒绝通过这一鉴定死亡的法律条款。他们拒绝通过,是由于受到来自纽约州天主教主教团、正统犹太教组织、及一些争取生命权利的团体的强大压力,这些机构和团体不断地强调:如此的立法不只违反伦理,而且没有必要,也是危险的。
弄清楚鉴定死亡法律条款的内容、其演变沿革、及其要件是重要的;同时,设法去了解反对如此立法的人们,分析评估他们的理由,并在这一课题上建立一个能获得大众共识的政策,也是同样重要的三 政策理应同时在医学上得到共呜,在道德上受到支持,在神学上能被接受方可。
医学上的现象分析
三十年前,对死亡下的定义,不只大家一致同意,而且鉴定也很容易:心跳及呼吸二者皆停止时,病人就死了。但是,近年科技发展的两项成果、人工生命维持系统的降临及器官移植技术的成功——使得这一死亡定义面临挑战。其中人工生命维持系统能帮助心跳及呼吸皆已停止的病人复苏:假如病人缺氧未超过数分钟,他很可能就此重新夺回正常的生命;假如病人持续缺氧时间过久(十五~二十分钟),人工呼吸器也可使他的心跳恢复、呼吸继续,可是他的脑细胞已受到损伤,无法再以自己的能力来维持这两项作用了。
对於这样的病人,可以使用神经检查的方法来估计其脑细胞受损范围的延伸程度:以断定他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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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脑新皮质(neocortex)①受损,还是已经失去包括脑干(brain stem)。功能在内的一切脑功能。若仅是脑新皮质受损,这病人就处在植物生命的状态中:这类病人中的大部分,已永远不可能再得回任何型态的心智功能了;但还是有少部分能在几天或几星期后,由昏迷的状态中恢复一段清醒期间,这段期间内他们的眼睛能睁开及转动;甚至还有更极少的一些个案,显示在受伤昏迷数个月、甚至两年后,还有人清醒过来。最近在明尼苏达州就有了这样的个案发生。这些病人——包括那些高等脑中枢细胞受到无法挽回的破坏的病人在内——的脑功能仍然在持续着,脑内的循环系统仍然在继续进行。很显然地,他们仍然活着。
    相反的,「脑死」病人不会再有血液循环流人脑中;临床检察也显示不出有任何脑功能的迹象;瞳孔对光的刺激不再回应;眼睛也不能做任何运动了。这时,病人在脑干下部、主持呼吸中心的脑细胞已受到永久性的毁坏,所以自主性的呼吸停止了;不过他还能完全依赖人工呼吸机器的支持而继续呼吸。此外,由于心脏功能的运作并非受脑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所以这「脑死」病人还能在人工呼吸器的支持下,继续维持一段不易确定期间的心跳,通常这人心跳的停止曾在几天内发生;不过,有些已发表的个案证实:「脑死」的儿童会支持到一个月或更久。最近,一九八二年一月七日「新英格兰医学学报」(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上的一篇报告指出:一位四十九岁的纽约州民,在法院命令除去人工呼吸器「结束」他的生命之前,已在「脑死」的状态下「活」了七十四天。
        立法上的初步努力
能够利用人工呼吸器来使病人「维持生命」之后,人们又发现这套技术也可使「脑死」者的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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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新鲜」,以达成移植的目的。但是仍须等到这人死了,才能割取他的器官。于是,医生及社会立刻面临了两个关键性的问题题:第一,何时一个人才算是死了?第二,为了保存器官起见,而使尸体维持呼吸,理由充足吗?伦理学家们很快地就给第二个问题做了一致的、肯定的答覆。至于第一个问题,见仁见智,意见纷纭。
    这一问题在心脏移植手术成功后开始尖锐化。与许多别的医学伦理论题一样,第一个公开面对这个问题的机构就是法庭。一九七七年,维吉尼亚州的一个法院审理了一件闻名全美国的大官司:陪审团应判断一位医师、他把一位「脑死」者的人工呼吸器移去,将其心脏移植入另一位因心脏衰竭而即将死亡的病人体内——是否犯了过失杀人罪。法官特地把死亡的新定义教给陪审团:「可由下列几个要件来鉴定死亡的时刻……。总之,就是所有脑功能都完全而无可挽回地失去的时刻。」结果,陪审团花了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就回来宣布:「无罪」。
    不少州为了帮忙医生及病人家属厘清这一困惑,也为了避免法庭上常有这类花费庞大、程序繁重、有时还令人伤透脑筋的审判官司出现起见,由堪萨斯州在一九七○年开始,陆续制定「脑死」的法律条款;迄今已有三十一个州,外加华府哥伦比亚特区已完成了立法。
国会希望这令人困惑的问题的解决办法在美国境内能更趋于一致:不要发生同一个「身体」在甲州「活着」,而在乙州却是「死的」的怪现象;也更进一步地要避免同一个「身体」在同一州内是死是活,要以一个外在因素——是否签了「解剖捐赠卡」——来决定的模棱两可现象。因此国会指令直属美国总统的「医药道德问题研究委员会」研拟一个全国统一的鉴定死亡法律条款。这委员会花了一年半的时间从事研究,广泛听取来自医学、法律、道德、宗教等各方面观点的证词。就连十八世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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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题名「死亡迹象的不确定性及突然逮捕的危险性」的文章也列入了考虑,该文作者主张:「腐烂」才是死亡唯一确实可靠的迹象。
    委员会从最初起,就在「极端谨慎」的态度下,对这一公众政策进行规划。希望能设计出一套办法:使现存法律上的定义,只需作最小幅度的变动,而又能在老百姓、科学家和医生群中,获得最大的接纳。就是因了这一目标,委员会不论在听证上、在判定上、甚至在最后的报告上,都采取非常保守的姿态。他们评估了死亡在哲学上的意义——位格(personality)或人位自我认同(personalidentity)的丧失——但没有采纳。他们同样研究了将「死亡」定义为「脑的高级功能永久丧失」的建议案,但是也拒绝了;换句话说,他们认为持续处于植物生命状态中的人没有死。
    委员会采纳了那个最广泛被接受的「全脑死亡」的标准,亦即:当「包括脑干在内的一切脑功能都永久而不可挽回地失去」时,死亡即成立。因此,假如一个人已无法成为一个完全整体的有机组合,即便他的某些个别细胞或器官仍然有生机,也不能正式地被视为「活着的人」。于是他们提出了下述的「统一死亡鉴定法案」(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 U.D.D.A.:「一个人,持续处于下列状态之一者即为死亡:(一)循环及呼吸作用二者皆无可挽回地停止了;(二)包括脑干在内的整个脑的一切功能都无法挽回地停止了。而且死亡的鉴定必须采用已被接受的医学标准。」
        对立意的反对理由
事实上,世界上已有十三个国家,美国境内也有二十六个州及十个州的最高法院,早已采行类似的法律条款,只是轻重有些差别而已。此外,美国医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全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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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及美国神经科学会等组织都已赞成这一明文规范。至此,有了这样一条审慎而保守的规范条文,似乎美国其他各州所管辖的区域也会很快就采行这个模式的法律条款了。
    事实不然,反对的势力迅速地由几个方向升起。几个争取生命权利的团体、及「美国主教团维护生命行动委员会」主席布瑞思神父(Rev.Edward Bryce)都发表了一些文件,公开指责这个建议的法律条款是「没有必要的、危险的、而且是迈向安乐死合法化的第一步。」其实,布瑞思神父的论调并不能在「脑死」的法律条款上应用,只是把以前美国全国主教团在反对「活遗嘱」立法行动(living-will legislation)时的辩词重述一遍而已。不过这些论调确实反映出,存在于那些争取生命权利团体中的过度焦虑,他们急于尽一切努力对抗针对死亡及与死亡过程有关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例如,「明尼苏达州民关怀生命协会」(Minnesota Citizens Concerned for Life)是一个拥有两万五千会员的组织,他们曾在一个立法听证会上作证说:「我们不只反对『脑死』的立法,也反对一切企图强制为死亡下定义的行动。」「人民关怀未出生婴儿协会」(People Concerned for the Unborn Child)是以匹兹堡为基地的一个有力的反堕胎团体,他们的主席温特女士(Mary Winter)说:「这类设法为死亡下定义的行动,是走向使临终病人『非人化』(“dehumanization”)及安乐死合法化的第一步;一旦成功了,就会导致走上『全燔祭』(Holcaust)——著名电视连续剧,描述纳粹屠杀犹太人(译者注)的路了。」
      「人民关怀未出生婴儿协会」发表了一篇攻击「统一死亡鉴定法案」的备忘录,其间透露了他们立场的背后思想。这备忘录首先「忠告」支持「倾向安乐死」立法的人,然后明言他们真正的忧虑:「就一个维护生命者来说,我们坚持肯定一个科学已证实的真理:人类生命是由卵受精那一刹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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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脑功能有无来做判断的死亡定义是反生命的,因为在人形成的最初阶段并没有脑……把脑功能与生命等量齐观的法律条款,无异是在合法地鼓励使未出生婴儿非人化的运动。」
    当然,我们推许他们反堕胎的立场,不过他们的论点没有分清下述二者的不同:未出生婴儿的脑功能蕴藏有无限丰富的未来潜能,而「脑死」者却已用尽了所有的能力。
    这一分不清关键所在的论点,是由主张同一立场的几位领导发言人最先提出的:他们包括一位圣路易士城的小儿科医师拜恩大夫(Dr.Paul Byrne)、一位圣路易城为医学杂志写文章的耶稣会士凯保禄神父(Rev.Paul Quay)、以及已故的欧瑞利(Sean O’Reille)。他们三人曾合撰了一篇有名的文章,题名「脑死——一个反对的观点」,刊在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日出版的美国医师协会学报上。文中主张:死亡与否,不能只以脑功能的停止与否来断定,而应视脑子的毁坏程度而定。为了恐怕有人怀疑他们仍把鉴定标准放在无可挽回的功能丧失上,他们便举出了几个死亡的例证:「某人的头被卡车完全压碎了,或因原子核爆发而炸毁了,或他的脑子受到硫酸大量注入的浸蚀而溶解了。」
    有人会问:是什么原因使他们要求这么一个标准呢?凯保禄神父在总统直属委员会面前作证时说:害怕医生着意地「杀死一个仍然活着的人」,以取得移植的器官。他这个以核爆炸毁或「个别器官或组织物理性的全面分解」的标准,不但可以排除这个恐怖的可能性,也可保证在任何情况中都不可能发生夺取器官的行为。这一主张令人想起那篇十八世纪的文章所提出的很有问题的确定死亡的标准:腐烂。
拜恩大夫与凯保禄神父并不满足于只把自己的立场提出。他们还声明:以脑功能作为标准的主张「断然地与许多宗教信仰相冲突,包括基督宗教、犹太教、回教、印度教等等。」经过全面性的搜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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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献之后,我们发现除了一位正统犹太教的发言人支持他们的观点外,没有一位天主教的伦理神学家,也没有一位新教的道德学者同意他们。这位犹太教徒是 Yeshiva大学的经师布雷赫(Rabbi J.David Bleich),他反对「脑死」的标准,因为独立的心脏仍然继续跳动。
        反对者的强大压力
    事实上,拜恩、凯保禄等人讨论「功能丧失及脑子毁坏」论点的资料来源还是经师布雷克。他曾在一九七七年的一个会议上提出了一篇报告,题名「犹太教训透视下的生物医学伦理」。他说:「脑功能丧失不能与脑子毁坏混为一谈。只有脑子的『毁坏』才能用来作为考虑死亡的可能定义。」可是其他的犹太教人士,如Rabbi Moses Tendler(布雷克在Yeshiva大学的同事)、Rabbi Seymour Siegal、Dr. Jsaac Franck等人都不同意他给传统所做的诠释。他们都支持以「全脑死亡」来作为鉴定死亡的标准。
    这些证言无法劝阻维护生命团体的反对势力,他们仍然继续杯葛立法行动。可是他们所做的只是一味地重复早已为人所熟悉的论调:立法是没有必要的、危险的、而且是迈向安乐死合法化之路。很不幸,这像「佛咒」(Mantra)一般不断重复的论调,在天主教许多主教未经细审情况下,影响了他们的政策性声明。由此,主教又影响并控制了许多立法议员的政策动向。
麻萨诸塞州议会参议员 Louis Bertonazzi谈到这个现象时指出:「波士顿教区助理主教只说了一句:在『伦理基础上』他反对『脑死」议案;结果——虽然原先支持者数目超过反对者、许多支持者纷纷倒戈,立法努力彻底失败。」据他观察:这个失败并非由于反对者在辩论上的理由占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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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而是由于反对者拥有众所周知的处罚或奖赏的能力。假如「脑死」议案沉没在「反对过早移植器官」、「反对过早拔除呼吸器」等情绪性口号之中,议员们的投票动机就会受惧怕遭反对者处罚的影响了。
    同样的情形也在明尼苏达州发生:「明尼苏达州民关怀生命协会」会召开一次资讯提供会,企图证明「脑死」立法是邪恶的。他们的明星证人就是拜伦大夫,他以一个「脑死」病人的故事——在最后一分钟动了一动喉结,而逃过了移植外科医师的手术刀——来恐吓十多位立法议员。他还在另一次立法议员集会中描述「脑死」病人的现象:「他们的心脏会跳;血压还有;尿可排出;汗水也流;体温尚有;看起来与常人一样,可是有人却要决定他们是死的。」他如此陈述后,就没有一位明尼苏达州议员愿意决定他们是死的了,也就是再没有一个议员愿意支持「统一死亡鉴定法案」了。然而这个法案已经在其他三十一个州里以各式各样的行文方式成为法律条款了。
        米苏里州主教团的声明
去(一九八二)年春天,米苏里州主教团也发挥了类似的影响力。他们反对「以任何形式的法律条款来给死亡下定义」。主教们提出了几个反对的理由。(一)以法律条款来给死亡下定义是不必要的。从来没有一位医生会因使用「脑死」标准而被告发;也没有任何一条米苏里州的法律条款禁止医生如此做。(二)在专业的医学界中有一股强烈的反对势力存在,他们不接受这个标准。(三)假如通过这项法律条款,对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医师的权利、及社会福利措施都会有可以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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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后果。
    这些理由中,第一点及第二点彼此矛盾。假如在医生群中真有不接受这一标准的强烈反对势力存在,那么在尚无立法保障、又无司法判决的情况下,贸然使用这一标准的人,不是鲁莽,就是傲慢。而且米苏里主教团又不是不知道,事实上有医师虽然接受这一标准,可是也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使用这一标准是违法的;所以他们让「已死」的病人继续使用人工呼吸器。
    医学界对「脑死」有强烈的反对势力存在,这一说法也需要进一步澄清。这一被当做引自专家资料的说法,也是来自那位圣路易城的小儿科医师拜伦大夫。他说:「『脑死』可以说是神经专科医师及神经外科医师所共同搞出的巧妙把戏,他们希望能快些宣布病人死亡,以便达到从事器官移植的目的。一般的执业医师并不需要依靠这一巧妙的标准,来宣布一个人的死亡。」说这并非一般用来作宣布死亡标准的说法,本来已有问题;何况争论主题的重点并不是在一般医师是否应用这一标准来宣布死亡,而是在「脑死」者本身的状况究竟如何。
    在这个主题上,医学界已经一致接纳「全脑死亡」的标准,已无疑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出版的美国医师协会学报,刊出了一篇决定性的文件「死亡鉴定准则」(“The Guidelin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Death”),把一般都接受的医疗处置摘要地反应出来。这文件有全美国最具权威的神经专科、神经外科、急救专科、及医事法津各方面的专家人士签署。犹如该学报的编言所说,这文件确实证明:「很明显,已达到了真正的共识;这是专业医学界的一大荣幸。」事实上,该文件替「统一死亡鉴定法案」做了背书。
同样,在攻击神经专科医师及神经外利医师有不良动机一点上,也是禁不起考验的。有一位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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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医师,名叫 Dr.Shelley Chou,曾发表了一篇报告指出:明尼苏达大学医院「每年有大约二十个『脑死』个案,其中捐赠器官的仅不到百分之五十。」另有一篇报告研究了过去五年间英国主要大医院的情形,它提出的百分比更低,只有百分之二十二点七的人捐赠器官。总统直属委员会的报告也提出了类似数据:「三十八个以『脑死』做标准宣布的死亡个案中,只有七人捐赠器官。」
    米苏里主教团所关怀的第三个理由,至少可以认真考虑一下。这理由反对以法律定出「死亡定义」,是因为「合法的死亡定义」:「脑死」病人的家属若不想继续提供人工生命维持系统时,就会促使他们这么做;会帮忙医院拒绝照顾那些「已死的尸体」;会协助保险公司及政府当局停止支付这类的救济金,而且还会抑制个别医师的自由程度,使他在执行医事职务时,无法以自己最佳的判断来处理问题。米苏里州的主教真以为死亡的鉴定会影响家属的愿意、医师个人独特的判断、及第三者支付救济金的意愿吗?即便如此,家属及医师的意愿、希望和想象都不能改变死亡的事实,也无法影响诊断的结果。
        先立法?先教育?
美国天主教医院协会也向美国各个天主教主教团提供他们对这课题的注意点。他们出版了一本构思细密、行文流利、题名「死亡鉴定」的小册。这小册是道明会Albert S.Moraczewski神父及J.Stuart Showalter先生二人从神学、医学、伦理及法律各层面,研究过「脑死」问题之后所撰写的。他们分析后的结论如下:「对于『统一死亡鉴定法案,我们无意在法律及伦理层面上质疑反对.但是,我们也不能简简单单地断言替这标准立法是合适的。」要使这立法合适,他们以为应该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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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立法、就可能对病人、家属或医师产生不公义的迹象方可,而这迹象他们宣称尚未发生。他们认为让公众接受「脑死」标准的良好途径不是立法———这是社会把已形成的社会价值观整理编纂成明文规范的正常途径——而是教育。
    天主教的某些主教不断地对「脑死」标准在伦理上提出质疑、认为有潜在的危险。在这情况下,要大众接受这个标准很是困难。可是,要让医师依照医院协会小册子的主张,抛开法律责任的拘束,按照医学判断来处理这类个案却更加困难。尤其在这一个好讼成性的社会中,医师及律师都不愿意涉及有民事或刑事责任可能的事情;这一现象是可理解的。类似的可悲例子很多。其中之一是康乃狄克州一个二十三岁女人的案子。在法院最后命令医师依照正常医疗程序处理她的状况之前,她已在「脑死」的状态下持续了四十三天之久。
    还有一些报告显示:缺少「脑死」立法的保障,甚至可能导致不公义情形的发生。前(一九八一)年有一个个案,一位纽约州警察遭受伏击,头上中弹而「脑死」,纽约市皇后区的地方法院检查官要求他的妻子,不要停止人工呼吸器的使用,否则歹徒就可能不会以第一等谋杀被定罪了。天主教徒的妻子回答说,她绝不会在这个情况下移去人工呼吸器:「这样做,便是违背我的信仰。」
    本文开头那个男孩的个案也是如此。地方法院检查官为顾及审判的公正;医师又怕可能的法律责任,拒绝在没有法院命令或答应捐赠器官的情形下移去人工呼吸器。我们还知道有一些已被证实「脑死」病人的家属,虽然已说「没有希望了」,但仍拒绝决定移去机器。本来这样的决定不应该成为家属的负担才对。
假如这类个案很少,假如这类「脑死」病人都在一两天内停止心跳,家属为死者付出的金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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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值得,对于为此而滥用的医疗人力及资源还可以容忍。可是直属总统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每个月在主要的医疗中心平均有二O四个这样的个案。一份「新英格兰学报」(New England Joural)的文章指出:并非所有这类「脑死」的病人都很快停止心跳。而且我们也知道「脑死」的儿童事实上有「更大的持续率」。评估这些数据后,可知若继续如此「处置」,而造成的医疗资源的不当分配、财政花费、情绪紧张等,与任何可以推想得到的利益相比,都是不成比例的。
        情势改变的转机
    在过去几年中,某些维护生命的运动及天主教主教团,在「统一死亡鉴定法案」上的立场也有一些转变。著名的维护生命者的发言人,像Dr.Joseph Stanton ,Dennis Horan检查官、Dr.C.Everntt Koop等,都已支持死亡鉴定法律条款了。Dr.koop现在是外科首席医师(Surgeon General),他说:「我想统一法案既明说了以脑干死亡来界定,那么就应该会找到一条维护生命团体能够忠心、诚实接受的法律条款才对。」
    威斯康辛州主教团,由于逐渐理解到「脑死」观念「已经为专业医学界所广泛接受了」,就放弃了长期坚守反对「统一死亡鉴定法案」的立场。去(一九八二)年,威斯康辛州主教们已不再强烈地游说议员反对这个议案了。终于「统一死亡鉴定法案」通过了。
然而,更令人兴奋的是宾夕凡尼亚州的转变:该州主教团已经宣布现在开始支持直属总统委员会的建议。他们还发表了一篇改变立场的宣言文件,指明反对者重复不断提出的「如此立法是没有必要的、危险的、也是迈向安乐死合法化之途」的论调,值得反驳。他们声明:「科技的不断进步,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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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死亡的了解也应在思想上跟进,这是必要的。」他们更进一步强调:明文的立法要比把鉴定权留给法庭抽象的判决及增加无谓的诉讼好得多。假如真的有人想不分清红皂白、把这项法律用来推动安乐死合法化,主教们说,我们等到那时候再应战罢!
    宾夕凡尼亚州的主教们给教会参与公众政策制定程序时,提供了一个可遵行的模式。不必每一次有人论及有关死亡的课题时,就附和「反安乐死」的叫嚣声。他们听从了John Roach总主教的劝告:教会若进入了政治性的场合,所应该做的就是依据合乎理性的论词说话做事。由此,主教们重新反省分析了以往反对这一立法的传统态度,发现它不甚恰当,于是改变了立场。相信其他州的主教团也都会相继跟进,仿效这一模式。
          
    过去两三年内,很明显地已有不少努力,在致力澄清存在于讨论死亡、及与死亡过程有关问题和困难时的困扰。首先是梵蒂冈一九八O年发表的那篇著名的文件:「关于安乐死的声明」。声明中警告:「在今日,面临死亡时,最要紧的是在维护人性尊严及基督信仰生命观二者之完整,应反对那种会导致滥用威胁的纯科技态度。」这一文件能给在这方面做进一步研究的人提供不少研究资料。其次,直属总统委员会提出的那份叙述详尽的「有关定义死亡报告书」、及全国医学专家领袖提出的那份具有权威的「死亡鉴定准则」也都能提供不少数据,用以建立明智的公众政策。
现在,我们这些参与教会传播福音使命者的工作,该是去了解在这方面建立公众政策时的必要措施。让人们了解:「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虽不必刻意地采用任何方法加速死亡的来到,但是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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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能够在尊严的情形下、以完全负责的态度来接受死亡。」以负责的态度来接受死亡,其必要条件包括对科技及医学发展有恰当的了解。也应对自己应用理性来给这些发展作伦理判断的能力充满信心。因此,我们与主教们的主要工作,就成了去获取现阶段医学界这方面发展程度的有关资讯,广泛而明智地在这一知识领域内寻求顾问。如此,我们就一定能找到既明智又「合乎创造者计划」的适当立场了。
本文译自:J.Paris& R.Cranford, “Brain Death, Prolife, And Catholic Confusion”, in Americ, 147(Dec. 4,1982)18, pp. 345~350。
谢启 本译文承蒙台北耕莘医院邹国英医师,在医学知识及专门术语上费心订正,并添加下列两则有关的注释。特此致谢。(译者)
①      所有动物的大脑外部都有一层灰色,而包含许多脑细胞的脑皮质。脑皮质分两部分:其中发育较早,同时与动物本能性功能有关的部分称「原始皮质」,司营味觉、嗅觉、生殖、调整供给身体脏器的内分泌、维持生命等各方面的重要功能;另一部分是指自胚胎期后期开始,才逐渐发育进化成的新成脑皮质部分,称「新皮质」,司营知觉、运动、思考、创造等方面的高等功能。
脑干包括中脑(midbrain)、桥脑(pons)及延髓(medulla oblongata)三部分,是大脑接受外界讯息、发命令的必经之处,也是主管听觉、身体平衡、眼睛、面部、舌头、喉头之感觉及运作的脑神经(cranial nerves)的起源处。尤其重要的是在延髓近第四脑室下方有控制血压、呼吸及心跳的中枢,若此处受到伤害,则血压、呼吸、心跳的维持均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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