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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58号 |
新教会法典评估 |
王敬弘译 教宗首席权与主教们职位间的平衡 在这个问题上,新法典使梵二以后在这方面的发展成为定案。教区的主教有权力在某些特别的个案中宽免人,可让他不遵守某种型态的普遍性法律。那些对教宗职务历史发展过程熟悉的人,知道在教会内,中央集权的形成就是在于把这种宽免的权力完全归于教宗一人。现在除了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这种权力的大部分决定性的重新线于主教了。在这一点上,平衡的支点从教宗移向主教这一边。 但在另一方面,自本世纪的开始所形成的一种教宗独享的权力,就是只有教宗才能选择和任命传教区国家的主教。现在在教会历史中,第一次被列入教会法典,成为普世性的法律。在这一点上,权力平衡的支点是移向罗马主教。不过,历史上合法的权利并没有被取销。 宗座所属各圣部的立法权力都被予以增加和巩固;这是由于新法典给予他们特别的权威,以颁发法令和措示。从理论上来看,这种附属性的立法,总不能反对法典的本身,但在实际的运作上,它给予圣部对法典解释和扩展其运用方式的权力,而对这方面教会的法庭却没有权力来对它加以控制。 在教会中的基本权利) 对一切属于教会的人,新法典比从前任何的法律文件给予并界定他们所有的基本权利。他们有权 559 利参与传扬福音的工作,有权利讲出他们心中的话,即使是对教会的神长们给予所需要的忠告。他们有权利参与教会的礼仪生活,以及领受圣事。他们有权利获得教育,对个人的生活保有「私密性」(Privicy),并享有一个良好声誉。如果他们是学者,他们有权利应用一切科学的方法去追寻真理。所有的人,没有任何的例外,都有权「争取他们的权利」。这样的一项宣言,几乎可说是基督徒的权利法案。 不过,当任何一个人的某项权利受到侵犯时,特别是这项侵犯是出自一位教会神长时,在法典中,很难让人看出,这个人的权力能够在任何的教会法庭中很快地得到有效的平反。大家都知道,在法典修改委员会,一九八一年所通过的新法典的草案中,会有意建立一种所谓的「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 Tribunalas」)来处理这样的案件。但是,在新法典中,除了一四九条第2号中,曾以令人迷惑的方式提到这一点之外,在新法典的其它任何一个地方都找不到它的存在。法典一四九条第2项一定是由于某种疏忽而被保存下来。 各种崇拜敬礼的仪式 在这一方面,保禄的态度是非常坚定的:法律不应该使违法的事件增多。没有一个人比他更戏剧法也更具有深刻的信念来谈到圣神给基督徒所带来的自由。初期的教会团体,由于这种自由和内在的力量,发展了一些敬礼的仪式,例如:在主日共同举行感恩祭,封斋期和降临期的补赎仪式,星期五的守小斋,以及各种圣日的礼仪。所有这些敬礼的实施,都是出于内心慷慨的外在表示,也为教会团体的活力作了见证。此后,保禄以警告方式所反对的「法律」逐渐出现,使出于自动自发的奉献转化 560 为法律上的责任。许多世纪以来,围绕着这些简单的崇拜行动,发展出一大套找法律漏洞的方法和曲解(Casuistry)。「法律」使「违反的行为」倍增。 梵二以后,教会的立法有一种新的倾向,曾想摆脱这种令人瘫痪法律统治,而恢复我们原有的自由。不过,新法典仍然强调法律上的责任。但在态度上比老法典较为温和。 教会法庭 理论上,这些法庭为了在各式各样的冲突中,使所有的人得到正义的判决;而在实际上,它们变成处理婚姻个案的机构:就是说,它们被用来宣告婚姻无效的个案。它们几乎从来不处理有关正义的一般问题。它们更少或者也更不能以权威来解释或宣布法律的意义。其结果是在任何人的团体中,必然发生的许多伤害和冲突(在教会团体中亦然),不是没有用法律的方式来处理,就是根本不予处理。人们可想任何一位有行政权利的人要求补偿或对不公平的处理加以抱怨。可是,这位有行政权利的人,却未被授权去按照一个法庭的客观程序来加以处理。在需要同情和医治的个案中,常用一种粗暴、冷淡、敌对的程序处理。另一方面,在有关正义的问题上,它最需要以对辩的程序来处理,而却没有用。新法典并没有弥补这项缺憾。 相反的倾向 合一运动 561 在梵二大公会议中,接受了天主教会和其它基督信仰的教会,有局部共融的观念;这是一项伟大的突破。梵二把其它基督徒的教会视为与天主教会同一的教会,同时却是彼此分裂的,代替了以前认为其它教会完全是分裂的看法。因此,有了「分离的弟兄」这名词。 把这个微妙的神学观念变成一种法律性的条文,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极端困难的。在过去的传统中,教会法很清楚的知道,开除教籍或除通功(excommunication)到底有何意思,也很清楚地知道与教会完全的共融有何意义。但是,梵蒂冈二届大公会议以后,立法的人却碰到了一个难题,就是把一个同时合一而又分裂的关系做成法律的条文规则。 一方面期待立法者在这样一项困难的工作上达到了完全的成功是不公平的。但我们必须承认,已有些重要的改变。在混合婚姻的情况中,就是一个好例子。人们不再需要从严格法律的「阻挡」中,寻求宽免;而只需要按照一个友好的规则中获得许可。法律对非天主教徒一方面的良心予以尊重,也不强制地要求他保证自己的子女接受天主教的教育。但是,法律仍坚定的对异端和裂教予以开除教籍的处分。 提高教友的地位 在今日的教会中,可能没有比提高教友的地位使他们能够完全参与教会团体生活这项任务来得更迫切了。对一个交响乐团来说,不论指挥者多么富有活力,若它所有的音乐家都很弱,不会成为一个好交响乐团。教会为一个社会团体也处在同样的状况。如果教友们不逐渐进到能担负责任的职务,教会也不能够达成它的「完整性」(wholeness)。 562 新法典在这方面推进了不少,它邀请教友并给他们权力参与各种不同的资询机构。他们也能主持不同的服务。一位教友可以担任大学法庭的法官。不过,在这项令人高兴的发展的同时,新法典中也有另一个平行的倾向。这项倾向并不是用文字表达出来,而更是在语气上的。它一再地提醒他们应明智,并尊敬有权威者。有时,这些语气使新法典的读者会感到新法典是否适当地尊重了基督徒人格的神圣性,以及第一件圣事——洗礼圣事所给人带来的尊严。这项圣事使我们所有的人都成为天主的义子义女,而这项尊严高于任何其它的服务。 我们可以对其它的一些题目或细节加以讨论。但是在本文中所引证的一些内容,可以给人对新法典的「精神」有一个相当的认识。如果它显得并不是那样完美,就任其自然吧。教会法是属于教会人性的一面,是一种谦卑的工具,以帮助教会团体生活在天主的奥秘中。因为天主的奥秘远比任何法律来的卓越。所以,如果有时法律离理想有些距离,并不值得令人惊讶。 对未来的展望 那么,将来会怎么样?在立法行动的本身中,立法者就对他的属下发出了一项讯息。颁布 新法典就是这样的一项行动。现在的问题是:教会的团体应如何反应。我要从三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对法律的接受,对法律的解释,及保持与福音一致的信仰。 对法律的接受 任何法律规定实施的过程都应该分成两个不同的时期。第一个时期从立法者想到要订立法律到颁布 563 法律为止;第二个时期以团体对这新的法律有所认知而开始;只要他们遵守这法律,这个时期就一直延续下去;这个区分是重要的。即使我们认为——也正是我们应该做的——法律一旦被颁布了,就有效而且也有约束力;但是,我们必须承认,除非法律具体为人实行以后,便不能成为团体中生活的动力。这项为团体所接受,也可被懂为法律式的批准。它的意思是指:除非团体对法律加以认可,法律就没有约束的力量。现代的教会法并没有涵盖这样的批准。但是,在一种更微妙的意义下,某种方式的批准仍然是需要的 每一项法律规定都与一项价值有关。立法者引导自己的属下,借着某种特定的行为去达成或获得这项价值。这种观念的结论是:一个有理性而自由的人,除非他们对法律所追寻的价值有所认识,并自由地决定加以达成,他们便不能够以信念和尊严服从法律。在有理性而自由的人中,只有当他们了解法律,并以一种奉献的自由加以遵守,就不会有名副其实的服从。 以上几点思想的后果其影响是深远的,它们给一切有关的人带来责任 对立法者来说,他有一项伦理的责任。在简明的法律条文所能表达的意思之外,还应说更多的话。他应对团体加以解释:这不是一项法律性的债务,而是一项对团体理性和自由本质而有的债务。我们得承认,法律有时候如此的专门性,团体大众不会对有关的价值所做的详细说明感到兴趣。如果即使在这种情形下,立法者仍然有责任解释有关的法律在团体的福利中扮演一个角色。 对团体来说,它有责任设法了解法律所愿意推动的价值;然后,以合作的精神加以实现。只有理性而自由的人,用这样的方式接受了法律之后,它才可能成为团体中生活的动力。如此,这种过程建立了一项必需的辩证性:法律推动团体达成一项价值,因而形成团体的生活方式,而团体籍着合乎理 564 性的解释与自由的遵守而形成了法律 对法律的解释 正如前一个教会法典颁布以后所发生的情形,现在圣座也无疑地收到许多询问有关某一条特定的法律意义的问题;而圣座也将要予以回答。不过.我所关心的并不是这种解释,而是从习惯而来的解释,后者被教会法典本身视为最好的解释。 我们在事先无法能确定这种解释将在何处以及如何发生。它可能以一种微妙的方式来自圣座的圣部几法庭。它可能发自某一些特别的教区,也在这些教区继续下去,它可能在某一地方、人的心中和脑中发生。我们也不应该对大胆的创新感到可怕。在基督信仰时代最初的几个世纪中,教会的能力创造了不同的礼仪,平衡的结构,以及健康的规则和礼节。其中一些许多一直存留至今。在非洲和亚洲年轻的教会,及在拉丁美洲更新的教会,应该有同样的自由来表达他们对生命的新方式所有的灵感。而这种灵感可能是来自对老的生活方式的重新加以解释。 自从梵帝岗二届大公会议召开以来,神学家们对信众的意识,这是为信友们所有一种无法界定的能力;就是借着信友们这种信仰的本能去辨认究竟哪些内容才是正确基督信仰的传统。如果在有关教理的事情上我们可以依赖这种本能,那么在解释法律上,它也应该是好向导;即使有时所有的视界超过了立法者原有的意识。 保持与福音一致的信仰 565 这个小标题并不只是一项口号,或是热心的劝导。它包含了一项非常实际的要求。整个基督徒的团体在共融中,应该保持警觉去察看在教会生活中有那些正确优先要素是应受到尊重的。复杂的法律永远不应该遮掩福音的单纯性。 从历史来看,在献身于精神生活的团体中,有一种经常存在的危险,那就是原有灵感的清晰性,被纪律性的法律以及组织上的要求弄得模糊不清了。在耶稣的时代,犹太主义就要经验到这种不应有的发展。耶稣花了很大的力气以恢复应有的平衡,并向人证实任何一个人比安息日来得更为重要。在教会的历史中,无疑地也会经与同样的诱惑作过奋斗;而且也有许多基督徒在这诱惑中跌倒。 让我们来学一两个有关的比较,以说明这项问题。当教会初次获得政治上的自由时,在罗马新建了许多新教堂,这些教堂造形简单、线条清晰,其中有一些到现在仍然存在,但都被加上了许多石柱、拱门、雕像和图画,以至于使它们原有的优美失落了。一个原来使人心神提升的建筑物,现在却令人感到是负担。 在礼仪发展的过程中也有同样的情形。最初教会的祈祷也是有一种古典的单纯性——例如ST.hIpplytus的感恩经。但是,经过了许多世纪以后,各种不同的敬礼加在原有宣扬天主伟大工程的经文之上;而使其中心信息变得很模糊了。本来让人心神清醒的祈祷,却由于一再的重复,而变得令人讨厌。 在教会法典的范围中,同样的思想方式重复出现。在此处常有一种加多条文和结构的倾向,直到它们使福音信息的清晰和单纯性弄得很模糊不清了。 566 未完的工作 许久以来,教会法典就需要一种改革,正如教会在教堂建筑,以及礼仪上所做的改革,很成功地恢复了它们原有的优美。这项改革是把加在天主之殿的单纯性上许多法律的繁文缛节做一个很勇敢的清理。而这天主之殿就是基督徒团体的社会结构。不过,法律的结构比房屋的钢筋水泥,或是礼仪的规条来得更为捉摸不定。 新法典是朝正确的方向走了很有意义的一步,却不是终止的一步。它所带来的更新是很重要的。但它所代表的倾向却更为重要。结构和法律应减低到某一程度,使它能够支持并推动福音简单而清楚的信息;而不是倾向于使它变得模糊。 基督徒团体的法律和政治及社会的法律之间有一个根本的差别。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它的公民的暂世幸福而服务;教会的存在却是向天主奉献赞颂之祭。因此,在教会生活中的每一件事,包括它的法律应该是能中悦三位一体的天主;这个天主是有理性、信赖人并对人富于同情心的。 因此,教会法典学家是无法休息的。即使在新法典公布了以后,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书译自:Ladislas Orsy, “Assessing the new Laws”, The Tablet, Vol.237 NO.7453 (May 14, 1983),pp.446~447。 567 (上接五三六页) (下转606页) 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