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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66号

以色列与排湾族婚姻观比较


尤间运
前言
    本篇报告命名为「以色列与排湾族的婚姻观比较」可说基于根多的理由,主要的理由在于我身为一个山地排湾族的子孙,若不知自己祖先所遗留下来的文化习俗婚姻观,有愧于自己的身份。再说将来的牧灵对象是山地地域,若现今不知,将来如何辅导自己同胞的婚姻呢?因此很早就渴望了解自己的习俗。这次有房志荣神父所指导的合作研究,刚好有一部份碰到有关以色列的家庭生活状况,而且,在同组中要我负责关于婚姻观,这正是我所渴望的题目。所以,本报告中只愿意,将二者作忠实的比较叙述,而不批评二者的婚姻。
    本报告的资料来源:关于以色列的婚姻观取自罗兰德富所著『古经之风俗及典章制度』,关于排湾族的婚姻观取自访问本族的老人们,特别是本人的母亲。(本族的一切习俗没有文字上的记载留下来,只是口传留下)至于所叙述的婚姻观都是古时的婚姻观。现今排湾族的婚姻已改变了根多,特别在仪式上。
    本报告的结构依循著四个部份来作比较,即是,一、婚姻的型态。二、婚礼观。三、离婚事件。四、为兄弟立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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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婚姻的型态
一、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制
    (一)为以色列言:
    创二21-24所显示的一夫一妻是符合天主的旨意。从古经的记载中,出自舍特一系的圣祖们为一夫一妻者,如诺厄。出自加音一系为一夫多妻者,如拉默客。在圣祖们的时代除了有妻子外还可以有妾,特别是如果妻子不生育。但只有一位正妻拥有一切的权利。然而在以色列的历史中亦有不仅正妻享有权利的例子。如雅各伯的妻子肋阿和辣黑耳。厄撒乌有三个处于同等地位的妻子。可是,一夫一妻制在以色列家庭中仍居首位。
   (二)为排湾族而言:
    基本的型态为一夫一妻制,即使是酋长(大头目)亦不例外。然而酋长(及他的子孙)享有娶妾的权利,可是这妾随时有遭到被遗弃的命运。为清楚起见,可以这样解释:一位酋长的儿子要结婚,如果他娶的对象为一般人(我们说的普通人)可以连续地娶好多位,成为他的妾,此时没有一位是正妻。而且不必给(聘金)。此时若他要再娶,而对象是门当户对的另一村庄酋长的女儿,那么以前所娶的妾统统要被遗弃而形成一夫一妻。如果他第一次的婚姻刚好是门当户对的女儿,除了死亡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理由可以再娶。至于一般人只能娶一位妻子。还有另一等人,即是所谓第二等头目(我家即是)其婚姻形同大头目。所以为排湾族而言其婚姻是一夫一妻制。
二、依据的法典
   (一)为以色列而言:①圣祖们时代依据哈慕辣彼法典;除非第一位妻子不育,丈夫不能另娶;但是,若妻子为其夫招女奴为妾,则丈夫丧失再娶之权利。此外,即使其妻育有子女,亦可纳妾,但只能保有一妾。②之后,以色列的塔耳慕德典很理论性的规定,常人可以娶四位妻子,国王十八位。③申二十一15-17承认重婚是合法的。因此,为以色列而言,妻子的数目限制是很小的。
    (二)为排湾族而言:由于没有文字上的记载,而仅靠口传留下,故没有什么法典依据。但是,头目就是法律,他规定一切,他不允许一般的人娶两位以上的妻子。
三、一夫多妻的理由
    (一)为以色列而言:①为了多于多孙,特别如果第一位妻于不生育或只生女儿。②环境使然,东方女子早婚早衰。
    (二)为排湾族而言:前面已说明只有头目可多娶妾,主要的理由,不是在于多子多孙的观念,而是,头目有粮食可以供养这些妾及孩子,因为每一到收获期,头目要征收收获物的三分之一,甚至有时收二分之一。换言之,每年要纳粮食给头目(以前没有什么钱可纳)。
四、一夫多妻制的缺点
    (一)为以色列而言:①不利于家庭和睦,未生育的妇女会遭受其同伴的轻视,如培尼纳对亚纳(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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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6)。而未生育的妇女亦会嫉妒生育者,如辣黑耳对肋阿(创三十1)。②另一缺点是丈夫对其妻子中的一位特别宠爱时也是造成家庭不睦的原因。
    (二)为排湾族而言:没有这一方面的困难,因为是一夫一妻制,即使头目在未找到门当户对的女人以前,其家中的妾不可有不睦的现象,否则,轻而易学的被遗弃。若找到了门当户对的女儿,那么其妾通通被遗弃,任随她们再嫁给一般人。其孩子还是留在家中。故没有一夫多妻的困难。
五、妻子(妇女)的地位
    (一)为以色列而言:在出谷纪二十17将妻子列为家产,如同仆人,婢女,牛驴。在出二十一3丈夫被称为妻子的bacal(主人)。又在创二十。及申二十二田一位出嫁的妇女是一位bacal的所有物。放妻子是被丈夫所购买的,而视为丈夫的所有物。学者们认为这种在购买的形式下完成的婚姻,是符合以色列的婚姻情形。
    这种购买的观念之形成,在mohar(聘金)的习俗可得到更多的根据。mohar是未婚夫必须付与未婚妻父亲的款项,其多少不定。但一般的mohar金额较低,二十岁以上的妇女为三十协刻耳,二十岁以下为十协刻耳。这个 mohar 亦可以工作来替代,如雅各伯的二次婚姻(创二十九15-30)。或者以某项被指定的服务来代替,如达味与米加耳的婚事(撒上十八25-27)。至于mohar归谁?虽然交给未婚妻的父亲,但可能只是保管,在分产业时,或当女儿因其丈夫去世而陷于困境时,再将mohar归还女儿。女儿出嫁是否有嫁妆陪嫁,在犹大的土地上一直未变成以色列的习俗。而且在德二十五29-30认为嫁妆是一种羞辱:「令人感到愤怒侮辱与奇耻的事:妇人供养丈夫」。故从以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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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的可看出以色列的妻子(妇女)在社会、法律上的地位是比较低的,但若生子则地位提高。
    (一)为排湾族而言:妻子(妇女)的地位,并非列为家产及丈夫的所有物,虽然是用家产(以前没有所谓的聘金)所娶的妻子,但没有购买妻子的观念。因为如果这位女子是家中排行老大,她就留在家中,男子与她结婚必须入赘。除非碰到同是老大的男子。只有被头目纳妾的女子其地位较低,因为其身份等于是女仆。
    至于女子的身价有贵族与平民之分,但是,凡是贵族的女儿一律相同。同样平民的女儿也一律相同。由于,山地同胞以前没有银钱,故用家产来娶得妻子(有哪些东西可用,见下文「婚礼观」)。所谓用家产来聘未婚妻,是说不可以工作或服务来替代,一盆要用家产来聘妻。(山地话叫「利米息」)未婚夫所「利米息」的家产要交给未婚妻的父母,而妻子本人并得不到什么。是否有嫁妆陪嫁?严格而言:没有所谓的嫁妆,但是有一种礼习叫「把给都阿亚」,即是女于的父母送女儿一些工作用的工具,以及农作物的种籽(有时父母送一块地给女儿),然后,由他们夫妻二人用这些工具将种籽种下。这个礼习很重要,因为若没有学行这一项,其女于的地位在丈夫家中是没有家产的一份。因此,在排湾族的妻子(妇女),其地位不是很低的。有时还比丈夫在家中的地位吏高,譬如:女子是老大,男子就入赘与她。
贰、婚礼观
    此都份分为三个单位,即一、择妻,二订婚,三、婚礼的庆祝来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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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择妻
    (一)为以色列言:1、年龄:在这一方面圣经没有提供什么资料。在哈慕辣彼法典规定婚姻的最低年龄为女子十二足岁,男子十三足岁。从这样的年龄来看,可以知道缔结婚姻的决定因素父母的干涉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不但不征求当事女子的同意,却使当事男子很少自行决定。有时父亲限制儿子选择妻子的范围,如依撒格要雅各伯娶他的表姊妹(创二十八1-2)。然而,在以色列亦曾有自由恋爱的事例。2、对象:①亲族内通婚是以色列宗族生活的产物且很普遍。表、堂兄弟姐妹之间的婚配也常发生。如依撒格与黎贝加等例子。其目的:以免祖产流落外人。②亲族外的婚姻,甚至有娶外国女子的婚姻。最明显的例子却是撒罗满。3、禁止的婚姻:虽然家族内的通婚根普遍但仍然禁止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以及姻亲之间的婚姻。这种禁止在肋味纪十八章有很清楚的明文规定。
    (二)为排湾族言:1、年龄:从未规定结婚的年龄,一般而言:只要父母认为孩子已成熟(生理上)即可结婚,但大部份的人都在十八岁以上才结婚、其父母决定的因素很大,即使是自已田恋爱的男女都要经父母的同意。2、对象:①仍亲族内的通婚很普遍,但在第五代之内不可结婚。亲族内的通婚其目的:以免家产流落外人。②亦有亲族外的婚姻,但根少。(难怪好像整个村庄都是亲戚)。3、禁止的婚姻与以色列相同(不多说),但不能与仇家成婚人即使年代已久亦不例外)。
二、订婚
    (一)为以色列言:订婚是以色列的习俗,是结婚之前的许诺,其日期长短不一。它是一项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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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的公认习俗,其效用,如一年轻男子订了婚,而尚未结婚,可免上战场(申二十7),对女子亦有特别规定(参中二十二23-27)。订婚的主要形式在撒上十八21明白指出:女孩子的父亲许诺这项婚姻,并且证实婚姻有效:「今天你要成为我的女婿」。然后,与女方的父母商量 mohar 的款项。
    (二)为排湾族言:没有所谓的订婚,双方父母一经谈合,下一步就是结婚了。
三、婚礼的庆祝
    (一)为以色列言:婚姻纯粹是民事事件,不必透过任何宗教行为来认可其效力。在古经里也很少暗示婚约为盟约的观念,只有在多俾亚的故事中,多七14次提到书面的结婚契约。签订婚约的习俗出自公元前五世纪犹太殖民地的厄肋番廷,其结婚契约文书,有固定的形式,在新郎的名字下写道:「她是我的妻子,我是她的丈夫,从今直到永远」。但妻子不做任何声明。
    庆祝的主要仪式是新娘进入新郎的新房。新郎头戴花冠,由他的朋友陪伴,随著鼓声音乐,到新娘家去迎娶。新娘则穿著华丽的衣服,戴著贵重的饰物,覆以面纱,在她的女朋友陪伴下,被领到新郎面前。大家唱著赞颂新人优点的情歌,祝婚歌和雅歌的恋歌。
    除婚礼的仪式外,也学行大喜筵,一般婚筵的地点都设在新郎家中,为期七日,有时延至二周。但有特殊的理由可在新娘父家举行。如:创二十九22;民十四10;多七14。二位新人的大礼则在婚礼的第一夜晚完成。而新婚之夜带有血迹的褥套要保存下来,做为新娘童贞的证据。同时若丈夫故意中伤妻子,这褥套也是一项反证。这种率真的习俗,一直到现在仍存在于巴肋斯坦及其他回教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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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排湾族言:(在此很愿冗长仔细叙述,有些名称、名词无法翻中文,故用中文译云写出,且分为贵族及平民的婚礼。)
    1、贵族式的婚礼(新娘一定是贵族的女儿):
    婚礼的前一天,全村的男子要去山上采木材,其中有三根木材(约长二十公尺,直径二十公分)作成荡秋千架(山地话叫「给地又麻」)以及细细长长的小相思树和捆成一捆的木材(二者的数目越多越好)。男子们由山上同来时,后二种木材放在村庄郊外,只有那三根大木材带进村里,当进村子时男子们高喊著呼叫(连续的),全村的人都要出来迎接。然后,全村的人到大头目的家中,把这三根约二十公尺长的木材竖起来,作成秋千架子。之后,新娘家请这些去山上的男子们吃饭喝酒。
    婚礼的当天,山地话叫「麻吧吧库之」。其进行:首先女方围绕著秋千架跳山地舞,而男方到村庄郊外即是到前面已说过的,放置二种木材之处。出发之前先连续呜枪,告知女方一切准备就绪,就要出发了。新郎身穿山地礼服与队伍一起走进正在跳山地舞的女方。游行的队伍中除了新郎与伴郎外,每一个人带著一样东西。顺序是:聘礼在先—有珠子项练(阿他)、酒坛子(弟隆)、枪、耙子(嘎嘎让恩)、锅子、斧头、镰刀。之后—有(依奴嗯兰)节是细细长长的小相思树(尾端保存著),有大小不同的捆成一捆的木材(三根个成一捆),其数目不定,还有年糕、肉、香蕉、甘蔗等。队伍到达时,将聘礼放置屋顶上(房子很低),木材靠著房子竖立,然后加入跳山地舞,约十分钟后停止跳舞,人员原地不动,举行一种仪式叫「卜那兰嗯」(现今的证婚礼),由一个证婚人称之为(该来依亚嗯)从新郎的颈上取下所戴的项练(用野果子做成)高喊一声,四周的人呼应。然后将项练戴在新娘颈上,并大声说:「从今直到永远他们是夫妻」,再高喊一声,四周的人再呼应。之后,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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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依亚嗯)倒酒给二位新人喝以及分酒给四周的人喝(点名的方式)。下一个动作即是荡秋千,新娘坐著由新郎推动,没多久新娘跳下开始跑,边跑边把身上所戴的饰物丢在地上,由新郎在后边追边捡地上的饰物。到达终点时新娘坐下休息,此时男方的媒人来到,带著财产要新娘站立起来,然后背新娘再同到跳山地舞的地方(背新娘的人不是新郎)。到了晚上新娘与伴娘由一位老人(男人)密秘的到山上躲起来,所有男方女方的人都要找她们,直到找到为止,其天数不定。若是女方的人先找到她们则男方要赔偿,若男方先找到则不赔偿。找到之后再背回来,继续跳山地舞、喝酒,当天晚上却是哭别仪式(由一些妇女组成,新娘在内)。到早晨有一种仪式叫「特麻他兰嗯」由女方的家长煮小米饭加上豆子以及肥肉和榕树的叶子(避邪之意)让二位新人吃这种饭,表示他们已形成一体,到了晚上才可同床睡觉(但还不可以有夫妻行为)。第二天早晨,二位新人要到山上,男的采木材,女的采野菜,但去山上的方向一定要朝向「日出」的地方,不可向太阳下山之处(此乃与本族的创造观有关系),男子的木材放置女方家,女子采的菜丢到男方家的屋顶上。此学动的意义:即是为他们二人所结的婚避邪。此时新婚二人都还是在女方家中,要等到他们有夫妻的房事行为后新娘才到新郎家,这样婚礼才告完成。所以,从婚礼的当天到有房事而使新娘到新郎家,其天数不一定(根据被访问的老人们说.一定会有一周以上)。
    至于第二等头目的婚礼,只有一项不同,却是躲藏的地方是到大头目的家中,其他一切与前者相同。
    2、平民式的婚礼:(新娘一定是平民)
    首先,若是贵族的儿子娶平民女儿,根本就没有什么仪式,此男子带著他床褥到女孩家与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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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第二天此女孩就到他家,成妾了。其次,平民对平民,一经谈合,第二天男方就带来聘礼(家产),到了晚上就有哭别仪式,到翌晨就是「特麻他兰嗯」及采木材和采野菜与贵族式相同。这样婚礼就告完成了。婚礼没有喜筵(贵族和平民一样)。
参、离婚事件
    (一)为以色列言:
    1、理由:在申二十四!提出休妻的理由:「她身上发现了什么难堪的事。」对此各学派意见不一,有严谨的,有宽容的。
    2、形式:丈夫做一个与婚约文字相反的声明:「她不再是我的妻子,我不再是她的丈夫」(欧二4)。
    3、限制休妻范围:在以色列法律对男人之权利的限制是很小的。其不能休妻的有下例:①诬告自己的妻子在嫁他时不是贞女,则一生不能休她(申二十二13,19)。②因强暴而娶的妻不能休她(申二十二28-29)。另一方面:妻子不可要求离异。
    4、文件:根据哈慕辣彼法典,美索不达米亚男人可以休妻,但必须出具离婚书,并给付妻子赔偿,赔偿之多寡视情况而定。虽然古经没有提及,但是在以色列根可能也有离婚赔偿。根据厄肋番廷的婚姻契约,休妻的丈夫不得取同 mohar,并且要付「离异金」,妻子仍可保有她在结婚时所带来的一切产物。若妻子离弃丈夫,必须同样的付「离异金」,但她保有私产,其中包括mohar。
    至于,私通和奸淫是法律所禁止的(肋十八20),违者必受重刑:二者均处死刑。结婚者与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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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情况相同。然而,寻花问柳非私通,不受法律制裁。
    (二)为排湾族言:有离婚事件,但,是夫妻二人的权利,丈夫不能随便休妻。二人若离婚,将聘礼(家产)收回一半,若丈夫不要妻子,其聘礼不收同。至于,私通和奸淫者,虽然没有处死刑,但亦有重罚:如,一位有夫之妇与一位男人私通,这位男子要赔偿情妇的丈夫,其赔偿的数目有时会倾家荡产。而这位女人要从娘家拿一份家产来赔偿丈夫,而且她在丈夫家中将成为女仆,没有地位,没有一份家产。对女人更严重的处罚是若她本来是此家的主人,而丈夫是入赘于她,那么,她将丧失此家主人地位及身份(此家已经不是她的)而成为丈夫的女仆。至于,强暴事件在山地习俗中,所受的处罚是最严重的(可以说家中的家产会一扫而空去赔偿)故几乎不曾有强暴事件。
肆、为兄弟立嗣
    (一)为以色列言:申二十五5-10有一条法律规定:若兄弟同住,其中之一没留下儿子就死了,他兄弟之一得娶这寡妇为妻,其所生长子为死者法定子嗣。依法律规定,代兄立嗣的义务,所有的兄弟,依长幼之序都有责任(参阅玛二十二24-27)。但是,亡者的兄弟也能在本城长老之前声明不娶她为妻,不履行这项义务,这时这位被遗弃的寡妇就应到这位兄弟前,脱下他的鞋子,向他脸上吐唾沫,因为他不愿意给自己的兄弟建立家室。这种代兄立嗣的主要动机是为男子在他的嗣业上及家室上留名。故这种婚姻的理由,主要的不是出于感情的因素,而在于血亲的因素。也为防止家产外流。
    (二)为排湾族言:没有代兄立嗣的观念,死者的兄弟亦没有此责任。然而,亦有与嫂子(寡妇)结婚的例子,可是,这是因为他们相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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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俗语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此乃天经地义的事。男女结合是天主的旨意,是人的人性所要求。此男女的结合,由于地区、环境、文化习俗的不同,而使各民族的婚姻观不同。如:本报告中叙述以色列与山地排湾族的婚姻观,经过比较之后,实在这两个民族有很多的不同点。叙述二者的婚姻观之后,或许为我们今日的人(特别是基督徒)会感觉到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但在前言部份已说过本报告只是叙述二者的婚姻观,不是在作批评何者好,何者坏。况且,所叙述的是古时的婚姻观。
    最后,对这次的合作研究我很满足,收获不少,特别我已了解自己本族的婚姻观,这些将可成为我以后牧灵的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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