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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100号

建立「传统天主教伦理观」与「现代位格论」之关系


艾立勤
1、导
    这次讲题为 「建立“传统天主教伦理观”与“现代位格论”之关系」。我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的原因是,我相信它正是《天主教教理)在「人的圣召」及「十诫」两大部分中所想办法要建立的。对于新要理,不论是支持者或反对者都同意它再一次强调了天主教传统道德的内容,尤其是近代几位教宗的通谕中所提到的。新要理同时反对某些现代伦理神学的理论,尤其是相称主义、基本抉择及对教会的伦理训导权表示所谓的善意的不同意。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现代伦理神学的学说都不被接受。举例来说,现代伦理神学中强调的位格及人格尊严在新要理中便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事实上,对支持新要理看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挑战就是说明传统天主教伦理观不但不违反现代位格及人格尊严的观念,反而能促成他的实现。所以,今天的演讲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新要理如何维持传统天主教伦理观;第二,为什么新要理反对某些现代的伦理神学;第三,可接受的现代伦理思想,特别是要试着将教会的伦理传统建立在现代位格论的基础上。
我将用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最近的通谕 「真理的光辉」里的伦理立场来解释新要理。因为教宗明确指出这个通谕与新要理的伦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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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息息相关。这篇教宗通谕为新要理也建立了明确的哲学及神学上的基础。
2、维持传统
    我曾提到,不论新要理的支持或反对者都同意它再次强调了天主教的传统伦理观念。这个作法不仅可以从它所一再肯定的某些个别的伦理规范,也可以从新要理对伦理生活的基本要素的说法中看出来。例如新要理对良心的定义;对伦理生活中以行为为中心的看法;对伦理三来源的解释;对大罪及小罪的判别方法。对于该如何解释自然道德律和启示性的道德律的客观性;对于教会训导权有能力可以正确的表达伦理规律的内容等。关于这些,新要理所表达的方式跟梵二以前的方式几乎一样。最后,新要理也一再强调伦理生活需要经由礼仪、祈祷、圣事、克己修身等等来获得恩宠。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伦理生活的基本要素以外,新要理对于某些特定的道德规范,譬如人工避孕、堕胎、结扎、婚外性行为、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的态度也是传统的。他们完全跟随几位近代教宗的教导。此外,新要理在一章名叫「十诫」的长篇内容里,也以传统的方式来解释罪过的种类;也就是将罪过按照各诫条的德性的要求加以分类。譬如,不能实践信、望、爱三德就是违反第一诫:怀疑天主就违背了信德,绝望就违反了望德,冷漠及忘恩负义就违反爱德。迷信等罪过就不符合宗教的德行。所以,要理讲授者必须对美德的意义,及实践美德的方式非常了解。为达到伦理生活的完美境界,新要理按照传统「真福八端」的说法来解释。例如:灵魂的纯净,为真理受苦难,爱自己的敌人等,才是真正做基督徒的喜乐及完美的境界。限于时间的关系,我不能完全说明要理为肯定天主教传统伦理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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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新要理的「十诫}这一章对台湾的要理讲授者带来极大的挑战。比方说:「第一诫」的部分引出了两个老问题:一个是,如何区分宗教和文化敬礼。另一个是天主信徒如何面对某些迷信所带来的诱惑。「第三诫」会使我们自己问自己如何在繁忙的日子中,抽空参加主日弥撒。「第四诫」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反对不道德的法律?怎么使「老有所终、幼有所养」?「第五诫」就显露出教会在面对堕胎问题时,不但对社会,甚至对教友也没有有效的影响。「第六诫」是我们必须面对台湾日渐升高的离婚率、通奸及婚前性行为等问题。「第七诫」提出的是贿赂及贪污问题。这些都显示教会需要要理讲授者能针对台湾的具体情况,解释并应用教会的道德规条。此外,帮助人们辨别他的行为是否违反道德规范也非常重要,例如,为了得到一个住院的床位,红包算是「贿赂」还是「逼不得已」的「花费」呢?然而,最重要的是,就算是我们知道要达到道德规范的要求在目前台湾社会也非常困难,要理讲授者仍必须让人们了解:为了能尽量符合客观的伦理秩序,每一个人都有必要发展本身的灵修及克苦的生活。如果不常在祈祷和圣事中与基督相结合,人几乎不可能在今日世界中实践福音的伦理要求。
总之,要理讲授者在台湾还有许多特别的工作:首先自己要先了解新要理的内涵,然后把要理的基本精神和台湾社会的文化相配合。不过这任务必定会因为许多有名的伦理神学家有反对的意见而变得更加困难。事实上,早在教宗保禄六世重申教会反对人工避孕的立场后,就有许多反对教会伦理训导的人一直不断地提出反对意见,所以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很清楚地否定了某些现代流行的伦理思想。而新要理也间接的对现代一些伦理思想抱着反对的态度。这就是我下面要讨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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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代不被接纳的一些理论
    教宗最近在关于伦理生活的通谕中,明确地否定了两个著名的现代伦理学说:第一是相称主义,第二是基本抉择。新要理也含蓄地在伦理来源和大、小罪部分中否定了这两个学说。如果我们用传统所了解的伦理三来源为出发点,我们就可以了解教宗和要理为什么要否定相称主义。
现代伦理神学最主要的争论问题是关于传统三个伦理来源之相互关系。这争论跟另外两个问题又有直接的关系。其一为人的良心跟客观秩序法规的关系,其二为传统对内在伦理恶的定义。传统天主教伦理认为有三个主要来源以确定人类行为的伦理特质。这三个来源就是人类行为的对象、情况和意向。(假定我们都知道人的行为最低限度应该具有自由意志跟知识,才有伦理性质)基本上,对象是具体所做的行为。例如:男人的婚外性行为。情况是所有内在或外在跟行动有伦理方面关系的情形。如:太太已病了十几年,无法与丈夫同房,使得丈夫变得非常容易发怒;甚至对太太孩子们使用暴力。意向是人本身经过他的行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为了减少内在的易怒,用婚外性行为来挽救婚姻生活。根据要理;最主要的伦理来源是人类行为的对象。就是由于这种主张,引起了现代的伦理神学家强烈地批评新要理。所以了解要理所说的对象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作一个伦理性质的判断,按照要理首先应该确定对象(也就是具体所做的行为)是否是善的、不善不恶的或是恶的。如果对象是恶的,情况和意向也无法改变它为善的。而如果对象是善的或不善不恶的,情况和意向就有可能改变它成为恶的,或是改变它成为善的或更善的。我们先从「情况」来说明,例如:为了自己的爱好而唱歌是好的,但在不当的场合或环境(比方上课或夜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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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时)则是恶的。不过,如果为需要安慰的老人或孤儿而唱,那就变得更好更善了。又比方说:敬拜天主是一个极有价值的行为,可是如果一个太太或母亲,她的先生或孩子病重需要她的照顾,她就不该不尽她的责任而丢下家人,只顾上教堂。再从「意向」来说明:恶的意向会使善的行动失去价值。譬如救济穷人只是为了得到赞美。至于善的意向则能使行动增加价值或功劳。例如:帮助别人不但为了爱他,也为了爱天主。所以意向会改变善或恶的程度。
    上面所谈的,看起来好像很浅显很容易,但是有关这三个伦理来源相互关系的争论,对伦理学说和它的实践行为却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现代一些有不同看法的伦理学家认为,只靠对象绝不能判断行为的善恶,情况和意向也必须列入考虑。所以从前面所说的例子里,教会传统教导我们的是,通奸是内在的伦理恶,不论情况或意向是什么,都会被禁止的。不过相称主义可能认为如果因为情况所逼或丈夫的意向是善的(比方为了减少内在的易怒,以婚外性行为来挽救婚姻生活),那么他的具体行为就不是伦理恶而是伦理前恶。按照这种看法,为了一些伦理前的善(如维持和谐的家庭生活),那么伦理前的恶就可获得谅解或宽容了。因为客观环境的困难,伦理前的恶好处比较多的话,按照相称主义的原则,在我们不知道情况跟意向以前,是不能判断婚外性行为是恶的。那么通奸是不是就可能变成是可行的?(实际上,多半的相称主义学家,也不会同意这样的行为,不过按照他们的原则却不是绝对的否定)如果因为坚决反对通奸而反对相称主义的话,请注意,有关人工避孕的难题,是不是很多人还会按照相称主义的原则,找合理或善的借口来行人工避孕或支持它?
不论传统或相称主义对三来源互有关系的主张是否赞同,都会对良心内在伦理或绝对禁止的伦理行为的看法有所影响。传统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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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人并不会常常面对绝对禁止的行为,比方说,一个父亲,当他在选择加班或回家时,面对的不是绝对禁止的行为,因为只有他自己最明白自己的本分、立场、以及家庭跟公司的实际状况与需要。所以只有靠他自己的良心才能作正确的判断。不过在传统说法中,却也有特别情况出现,使良心必须面对绝对禁止的道德行为。例如:要理说,不论情况和意向是什么,直接堕胎是绝对被禁止的。因此,良知所面对的选择是简单清楚的。但是对相称主义来说,这种情况却几乎不会发生,因为相称主义对任何对象(行为),都必须把情况与意向列入考虑后才做判断。换句话说,受到这个原则影响的教友,就根本不会面对客观的绝对禁止的道德行为。根据这样的推论,相称主义的说法是,人只能按照他的良知来作道德上的判断,也只有个人本身才最清楚他行为的内、外因素或情况,以及他真正的动机。所以自然而然的许多受相称主义训练的神父,必须告诉教友们要按照自己的良知来处理或判断困难的道德问题,而没有办法客观地告诉教友应该怎么做。但是如果跟随传统观念的神父,当教友面对绝对禁止的道德行为时,会要求他们尽量使良心跟客观的道德规范一致。而不是只有按照个人的良知来作判断。因为相称主义不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都破坏了传统的「绝对禁止的道德行为」,所以教宗和要理反对相称主义。
根据要理的看法,如果相称主义误解了客观道德秩序,那么基本抉择就误解了罪的主观条件,尤其是应该如何判断人跟天主的关系是否已经完全中断了。新要理和基本抉择都赞同人对天主都有基本的向心力,那就是接受天主或是否定神。但是两者争论的关键是一个人对天主的向心力怎么从肯定变成否定?或是一个人怎么会放弃天主的恩宠来否定天主?一般来说,基本抉择学家认为肯定的选择就是对天主的一种很深的、潜意识的爱。这种爱非常强烈,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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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认为的大罪行为,也不一定能改变他肯定天主的基本抉择。  就如前面所举的通奸的例子,也不一定能改变个人对天主肯定的向心力。问题是按照基本抉择的原则,就不能支持传统对大罪、小罪所下的定义。按照要理,有些行为的对象是关系重大的,譬如杀无辜者、通奸、手淫等等。这些重大的罪行,如果在有完全自由意志和足够知识的情况下,根据传统原则,一定算是大罪,一定把我们跟天主的关系中断了。
    请注意,要理并不认为每个关系重大的行为都一定会改变一个人的基本抉择。每一个个别的行为,应该在深思熟虑后,故意地去做才算是大罪。所以,从某个角度来看,传统跟基本抉择都赞同:虽然一个个别行为是重大的,但它不一定把个人跟天主的关系中断。不过,要理跟基本抉择解释这事实的方法却是不同的。根据要理,减轻罪行是因为他缺乏足够的知识和自由意志。根据基本抉择的原则,则并非缺乏什么就可以减轻罪行,而是因为人有潜意识,有对天主的向心力。因此,人就不能凭意识的判断就肯定一个个别重罪而把人跟天主的关系中断了。而且如果人经过深思熟虑后,故意的去犯通奸或堕胎等罪行的话,根据基本抉择的原则,也并不能清楚地说明是否一定中断人跟天主的关系。所以教宗在最近的通谕中,很清楚地否定基本抉择在这方面的说法。
    事实上,由于教宗最近对于基本抉择理论的责斥是如此强烈和清楚,使得很有名的海霖神父在英国杂志“The Tablet”上刊登一篇相当不友善的文章,他质问那些建议教宗拒绝基本抉择理论的人到底有没有理智能力与基督徒的爱德。在这种争论产生对立的情况下,谁是对的呢?答案在于我们的态度,也就是在于我们面对训导权在伦理方面的权威和能力的态度。在这方面,新要理再一次清楚地跟随了天主教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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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理在第三章第三项,「教会:慈母和教育者」中,说明了教友有权利接受神圣救恩的道理,这些道理的内涵可以净化他们的判断并借着恩宠可以治愈受伤的人性。在教宗最近的通谕中,他特别有力地宣称,神学家和要理讲授者有严正的义务尊重教友这项权利,按照教会的意思来教导。很明显地;教宗和新要理都希望对于伦理训导方面公开的表示不同意应该减到最低限度。他们认为这种公开的反对给天主教的信友带来很大的伤害,违反他们接受适当指导的权利,并且在信友当中引发目前的伦理危机。有领导地位的伦理神学家如海霖、McCormick和Curran拒绝这种立场,并主张面对训导权可以有忠诚的不同意的理论。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只要这些著名的伦理神学家继续公开地不同意训导权,一般的教友将会继续忽视他们本来就觉得很困难的伦理观念。至于地方的主教、神父和要理讲授者也会发现不可能清楚地传达救恩性的真理,因为这种不同的理论使人不断地质问究竟什么才是真理?也就是说我们该看训导权是拥有独特能力的有权威的声音,它可以宣布救思所必须的伦理真理,还是它只是许多不同声音中的一个传统或保守的声音,并且它需要前进的伦理神学家的声音来加以平衡?
4、可接受的现代伦理思想
接下来我要介绍第三个主题,那就是新要理中所接受的现代伦理思想。虽然新要理不接受某些当代的伦理神学思想,但也不能武断的说它反对一切的现代伦理思想。新要理采用新的形式表达传统的内容,它至少采用了三个方式来配合最杰出的现代神学发展。第一,由于梵二以前的伦理神学太倾向法律主义,新要理和教宗最近的通谕都强调,伦理生活基本上并不是遵守某些规矩而已,而是依据使人自由的伦理真理而生活。第二。新要理中大量应用福音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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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表达这些伦理真理,连对新要理和教宗通谕最严苛的一些批判者都承认新要理在引用福音章句上有很大的进步。第三,新要理强调位格和人的尊严是这些伦理真理的基础。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在这里只讨论新要理中的位格精神。
    梵二以前的伦理神学和训导文件,除了按照圣经和传统的观点外,也非常重视自然道德律。新要理和若望保禄二世,虽然仍沿用自然道德律的一些论点,但更强调以人的尊严和使命为基础来解释伦理生活。新要理和某些当代伦理神学家不同,新要理的伦理学说认为人的位格并不与人的自然本质相对抗,更清楚地说,人的位格本来就符合他的自然本性,因此,对人类来说,自然道德律会使他注意本性中最崇高的一面,他是「人」而不是东西。因此,虽然新要理没有否认自然道德律对伦理推理的重要性(参阅要理第三章,第一条)但与过去的要理比较起来,自然道德律已经比较少应用了。进一步说,新要理谈到伦理部分的开头第一章就是「人性的尊严」。要理清楚的要求要理讲授者从人性尊严的角度来解释伦理生活。人性尊严的来源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是按天主的肖像造成的,是被基督救赎的,而且是得到天主特殊的召叫。还有伦理部分的第一句就用现在位格论的说法:「天主创造了有理性的人,使他具有人性尊严并对自己的行为有主动权和控制权」。我一开始所提到的伦理神学的基础如:以行为为中心的伦理,良心的定义,罪,社会正义等等,也都是从人有尊严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
新要理用位格论来解释传统的伦理的努力,也许比我们起初所想的更重要也更困难。原因是许多思想家,不管在教会内或教会外,他们的论点与这些教导有所冲突,比如说人工避孕方式或试管婴儿等,他们声称自己的论点是具有位格性的。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教会的位格论是指什么?并且教会和其它型式的位格论有什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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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说,每条伦理原则和人格尊严之间的关连不只需要声明就可以了,有时还需要具有说服力的宣导证明。例如:新要理明确地说明试管婴儿违反了每个人都有经过父母的位格行为而受孕的权利,我接受这个真理,但位格论跟试管婴儿的关连对许多人来说并不那么明显。为了帮助这些人,神学家限要理讲授者应该更深入地研究这个真理。下面我就用试管婴儿这个问题来作详细的说明。
    如果我们更深入的研究试管婴儿的问题,我们就会从位格的角度引申出重要的神学反省。我们要反省身体是有位格性的意义,夫妻的性爱行为如何帮助丈夫和妻子成为准备好怀孕并养育他们的子女的人?生育是夫妻性爱行为的目的之一,为什么从位格的角度来看,夫妻性爱行为中的合一和生育是不能分开的?为什么将受精卵看成没有位格的一种器官或只是一件东西是错误的?上面的这些问题需要神学家们加以整合,才能证明试管婴儿违反了人类的人格尊严。而一个只依赖自然道德律的伦理观点会跟位格论的看法有很大的区别。它可能只是简单的说。夫妻性行为的合一限生育是不可分的,试管婴儿把这两方面的行动分开了。所以试管婴儿违反自然道德律,因此应该被禁止。新要理并不驳斥这个自然道德律的说法,只是这不是新要理所欣赏的表达方式。
我们值得用几个例子来说明新要理如何用更位格化的方式表达传统的教导。关于堕胎,新要理2270号说:[生命必须在受孕的时刻起受到绝对的尊重和保护。从生命存在的那一刻起就必须承认他的人权,因此所有无辜的生命都有生存的权利,此权利是不可受到侵犯的。」关于科学研究,新要理2259号说:「没有一种违反人性尊严的研究或实验是正当合理的。」关于娼妓问题,第2355号说:  「娼妓行为伤害女子的人性尊严,将他人贬为性娱乐的工具。」关于一夫多妻,第2387号说:「违反男性和女性在人格尊严上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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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关于第八诫,2479号说:「诽谤和中伤摧毁邻人的名声和荣誉。」而荣誉就是人性的尊严。
除了上述一般所说的个人的伦理的例子外,新要理中也用位格论来解释社会伦理。有关社会伦理的关键论点,例如共善、合法的权力和社会正义等,一方面用自然道德律来解释,另一方面尽量用位格论来表达。例如:达到共善的三个要素,其中第一条是:「尊重并促进人的基本权利」(1925号)。关于社会正义,唯有 「尊重人的超越的尊严」(1929号)才能达成。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基本上根源于人的人格尊严和此尊严所包括的多种权利J(1935号)。关于讨论宗教自由的方式也有了改变。在过去,一想到宗教自由就联想到」谬论(错误)没有任何的权利」,不过新要理说:在良心自由的人格权利光照下,政府无权阻止人民选择信仰的自由。我们必须注意这是一个政治的权利,也就是社会伦理的一部分。因此为了公共利益的缘故而可以受到某些限制。再说,这种权利也不适用在教会的公开的反对意见上,因为教会基本上并不是一个政治团体。新要理指出所有的基督徒有义务保护并帮助穷人。这样的要求并不只是由于基督徒的慷慨,而是由于「人性尊严的平等要求人们努力减低社会和经济上的过度不平等。」(1947号)
5、结
前面我所提到的三个主题,希望能帮助我们多了解新的天主教要理,特别是按照训导权所要求我们了解的方式,那就是应该根据教宗的通谕「真理的光辉」来了解新要理。为了了解新要理,第一,我们首先要意识到新要理主要维持了天主教一向的伦理传统,这传统也包含现代几位教宗所颁布的许多没有广受欢迎的教导在内。第二,我们要意识到新要理跟教宗的通谕,清楚的反对某些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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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伦理理论,包括相称主义、基本抉择和对伦理训导权表示所谓的善意的不同意。第三,新要理认为用位格论是表达教会传统伦理观念的理想方式。因此我认为神学家的最大挑战似乎是,如何能从圣经和传统,教义神学和神秘神学当中得到启示,并可进一步的发展伦理神学上更丰富更适用的位格论。要理讲授者的最大挑战将是如何能超越一般世俗位格论的了解进而明了天主教位格论的深刻含意,同时经由这种了解来吸引人,并使他们更易于接受。
最后,我希望我们在台湾,应该在教会的位格论跟台湾的本地文化,包括原住民的文化之间,找到共同的概念以达到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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