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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109号

教友职务与教会训导(纲要)


房志荣
引言
    新约中的(教友)或(基督徒)(宗十一26)或(圣徒)(宗九13,罗十六2,格后一2,十三12等等)以及教友职务在教会历史中的演变已在前两次演讲中有过交代。
    这次演讲要讲的(教友职务与教会训导)限制在本世纪的教会文件,特别是梵二及梵二以后的发展。这是一个非常有趣而富于潜力的问题。认真加以了解,然后再努力去付诸行动,是一个恰当的准备或更好说、配备,以迎接21世纪的来临。
一、教会训导的定位
    梵二启示宪章10号讲(圣经、圣传和训导权)时,有一句很有分量的话「教会训导权不在天主的言语之上,而是为天主的言语服务」。本此,梵二以来,对于教友职务有了不小的变化。首先梵二文件及新教会法典(1983)对天主子民的二分法已有了很重要的检讨。张春申神父「得自一些神学家之灵感,发挥了天主子民三分法的构思」(神论92,1992,页191)。然后他又在神论101,1994,提供一个新的分类典范,不是有圣职和无圣职之分,而是基本身分与职务(教友为主体),和特殊身分与职务之分(神职和会士,特别为服务而受秩或献身)。教友既为教会的主体,那么特殊的教会性身分和职务都是为了教友,为了主体。「由此可说基督赋与教会福音化世界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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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命,基本上是籍教友的使命来完成」(p.394)。
二、教会训导论教友职务
    教宗若望保族二世肯定本世纪在教友福传上的进步是值得欣喜的,他也承认所有的基督徒都有从圣洗而来的职务。但他也说职务一词(ministry)须加以澄清。Ministry跟Munera(职守)或Officia(本份)有别,这里不仅是功能问题,也有本体上的(ontological)区别。因此严格说来,(牧职)的牧字不适于用在一般教友身上,否则谁牧放谁都混淆不清了。
    本体的区别何义,教宗在别处予以解释:「受过洗的人彼此平等」是基督信仰许多重要肯定之—。但这一平等是存在于一个互相有别的身体上,在此身体上男人和女人的角色不仅是功用上的,并且深深植根于基督宗教的人学和圣事学。角色的不同并不意味谁比谁更高;唯一更好的恩赐,也是能够并应该希图的恩赐,是爱德(参阅格前十二 ~ 十三)。在天国里最大的不是任职者(Ministers)而是圣人(参阅格前六)。
       「过分强调由洗礼来的平等,有时会导致漠视所有信友的(王家司祭职)(royal  priesthood)与由圣秩得来的<服务司祭>(ministerial priesthood)之间的真实区别。这里须坚持的事实是,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inessence,梵二教会宪章10号)跟(权力)毫无关系,既不是特权也不是主宰权。二者都来自基督的司祭职,而相补充,互相服事(参:《我要给你们一位牧人》17号)。」
       「能积极活动的司铎数目在减少——我们求主使这一情况早日过去,但若把这一现象解释成一个天主眷顾的记号(a providential sign),表示一般教友可取替司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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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和基督和教会的本意是无法协调的。教友的王家司祭职绝不以蒙混受秩者的服务司祭职而得以增进。受秩的司祭职不仅使司年成为感恩礼的主持人,也使他们成为托付给他们的信友的精神之父,向导和老师。」
    以上是教宗于1993,1994关于此一问题的重要讲话。
    在此以前的教会重要训导有1988年的《平信徒》通谕,1975年的《在新世界中传福音》,梵二的《教友传教法令》,牧职宪章及教会宪章。
三、教友职务有哪些
    教宗仍把教友的主要职务放在福音化及圣化世界上,教友该是教会使命的主动及负责的催化剂,使福音的真理影响俗世世界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层面。教友的特殊任务是以他们的俗世工作由内部圣化世界。
    两位美国总主教1995年9月和10月在两次司铎大集会中(一在英国,一在美国)对此说出他们丰富的经验和观点。
    香港的两位教友对此问题的交代:教友职务可分直接的(宣讲,圣化)和间接的(管理,咨询,策划,统筹,推行),又可分受聘的和自由参与的。另一位教友更详细地指出香港牧民助理的工作范围。
    台湾方面,我所认识的有康泰医疗教育基金会(已有12年的历史)及三重天主堂为建新堂刚成立的《道工人力资源联会》。以后的演讲和座谈一定还有很多的经验和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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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与教友职务
王愈荣
    教会有史以来,教友在教会内担任很多的职务,尤其在传教区的教友,更是为教会肩负起很多的责任和职务。不过教友所担任的职务,能有法律上的定位,成为法定的型态(Figura Juridica),还是很少。自教宗保禄六世于一九七二年发布「某些职务」(Ministerta Quaedam),以及一九八三年新法典公布后,大家开始研究教友职务。但是从新法典本身来说可以谈得不多,尚有待于神学家们的研究和教会法的定位。今试着从教会法谈谈教友的职务。
—、几个名词的说明
     「新职务」(New Ministries),又称「教友职务」(Lay Ministries),也称「非晋秩职务」( Non Ordained Ministries)。
     「圣职人」(Minister):在法典中是指执行礼仪任务的人,如执事、司铎及主教,即圣职人员。(法典207条1项  )
1.Ministerium(职务):无形容词时,可以指基督的职务(法典519条),或教会的职务(法典618条),平信徒所任职务(法典230条1项),或一个晋秩圣职人的职务(法典245条1项)。Mlnlsterium Ecclesiasticum 「Sacrum」(教会职务「圣职」):是单指圣职人晋秩职务(Ministerium Pastorale:是指圣职人的培育、或堂区主任、或助理主任的职务。Officicum「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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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eium在法典上,是指「晋秩职务」,或是指「教友职务」。
2.Munus(任务、职责):是指在教会生活中,为了属灵目的而施行的任何一件任务、工作(如礼仪的、牧灵的、行政的、司法等)。 
3.Officium Ecclesiasticum(教会公职):法典145条1项定义为「是为达成属灵目的,由天主或教会以固定的方式所设立的职责(位)(Munus)」。
    教会公职包括四个要素:(1)职位(Munus);(2)客观固定性(Staniliter constitutum);(3)神律或教会法所设立;(4)属灵目的。
「客观目的性」(Stabilitas ohjectiva)使officia有别于Munera,它不从属于职位的主体,而是由于教会的组织。此固定性或是由于天主的安排:如教宗、主教职;或由于教会法的制定:如教廷部会、副主教、主教代表、本堂、谘议会……。
法定的授予 Provisio Canonica (Canonical  Provision)是为有效所必要的(法典146条)。
二、教友医务之设立:
甲.教宗保禄大世的自劝论 Ministeria  Quaedam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五日,教宗保族六世于「Ministeria quaedam」(「有些职务」自劝谕)中,取消了剪发礼,小品及五品,而提出教会中平信徒的职务。他强调职务不单是晋秩的或圣职。所有的教友都分担教会的使命。「职务」是承担使命的一种方法;法典也谈到教友们的「使徒工作」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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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承认教友职务是根据教会使命的关键因素:圣道(读经员)及圣事(辅祭员焦点放在中心圣事:圣体上)。
    只能设立男性教友为固定的读经员及辅祭员,年龄由主教团规定(在美国是十八岁),要在特定礼仪中擢升,授与此职务者,不必有主教圣秩;主教之外,男修会的省会长或总会长也可。
    教友职务不限于读经及辅祭职。「有些职务」许可主教团申请设立其它职务,假如对地区有必要、有帮助。
乙.新法典
    新法典依照教宗的自劝谕内容,编列了条文,确定教友担任的职务,但仅限于礼仪职务。
    法典230条1项:在俗男教友,凡具主教团所规定的年龄及资格者,得依礼仪规定固定给生活补助或报酬。
    法典230条2项:平信徒可临时被指派在举行礼仪时,担任读经职;同样所有平信徒皆可担任释经、唱歌及其它依法律规定能尽的职务。
    法典230条3项:在缺少圣职人员的地方,教会出于需要也让无读经或辅祭职位的在俗教友,充当圣职人的某些职务,如执行圣道职,主持礼仪祈祷,并依法律规定施行洗环并分送圣体。
丙.两个问题
    自教宗保禄六世于一九七二年颁布自劝谕后,产生两个问题?
    第一,是这些职务可以为那些没有正式被擢升(Installed)的人所执行。如十八岁以下的男孩辅祭,男性和女性教友读经、送圣体。同时固定被任命的人施行职务却没有依照礼仪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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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问题,是这类职务任命限定为男性。既然这些职务不是为领受圣秩的台阶,是真正的教友职务,那么这种限制显示一种不正当的歧视。
    可是,问题是许多委任读经员及辅祭员的工作,已经为女性或男性教友所担任,许多妇女在福音前读经;受委任担任特殊送体员。
三、教友协助圣职人员行使治理权:
    法典274条1项:只有圣职人员,能担任需要圣秩权或教会治理权始可执行的职务(Office)。圣秩权的来源是圣秩圣事。教会治理权的根源也在圣事。并非圣事使人能接受权力,而是说圣事是权力的根源。
        接受神权(Sacra Potestas)并不表示即可行使,为行使权力,还需要法定的规定 Determinatio juridica,即指定职位,划定属下。没有这项规定,一切治理行为均无效,而圣事行为则严重不合法(LG.nota previa 2)。治理权是分享基督:「导师、牧人及司祭」(LG.21b
的权力之一,它是基督给予教会管理信友的公权力,旨在达成教会的超性目标。也称管辖权
jurisdiction),分为立法、行政及司法权(参法典135条1项)。
    法典129条1项:教会的治理权,由天主所制定,也称为管理权,依法规定,领有圣秩者为享有治权的合格人员(Habiles)。
    法典129条2项:在治权的行使上,平信徒得依法协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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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Cooperari)是什么意思?是分担助理职务或行使法律承认的某些权力?法律的限制如何?
 
    法典274条1项规定很严,法典332条1项及法典339条规定在就职前,应领受圣事。(教宗被选应有主教秩,主教及无主教位的人参与大公会议情形不同。)
         可是平信徒可以被召行使教会职务。(法典228条1项发现有资格的平信徒,教会神长可依教会法定,委以其能胜任的教会职务及工作。)地包括行使权力者。(如法典1421条:主教团亦得准许平信徒担任审判官,需要时,得以其中一名,同组合议法庭。)
    根据这些事实,教义方面应该研究出一种适当的解释。可以如此进行:在教会内所有天主所制定的治理权,也以降生的方式存在,汲取人性的一面。而人性的一面,在一个社会里,是有从社会所引申的权力的公共幅度,而在具体行使时,不特别提及与圣秩圣事有关。这就是法典1421条所指的平信徒审判官,以及法典494条所指有关教会财产管理,其它如管理艺术祖产,在主教公署及教会法庭的助理工作,这些都是平信徒可以担任的。
  1.洗礼使教友能接受这些职务,法定的委任(Missio Canonica)给他们必要的分担权力。 
2.但是应该清楚了解,有些职位主要与晋秩职务相连的,其权力受自圣事(LG.note     2:……为取得实际权力(Potestas),应经圣统当局的法定规划(Deter minetio):指定职位,划定属下,在祝圣时,得到实质的Ontologica的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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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友可行使的职务:
    法典228条1项:发现有资格的平信徒,可由教会神长委以依教会法规定,其能胜任(Habiles)的教会职务及工作。
    法典228条2项:凡具有适当学识,睿智、正直的平信徒,即得以专家或谘议身份,为教会神长提供帮助,亦可依法律规定参加委员会。
甲.什么职务是领过洗的人可以行使的?
  「天主圣神在各级教友中也分施特别的圣宠,使他们能胜任愉快地去进行各种工作和职务,以利教会的革新和发展……」(教会12)。
  「由于接受这类神恩 Charisma,即使是最简单的,为每一个信徒便产生使用这些神思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为人的益处及建设教会,同时要和基督内的兄弟们,尤其是牧人一起,因为牧人负责辨别神恩的真假及正当用途。」(教友3)
乙.教友可行使的职务很多、又多元:
    消极的说,一切不是明文规定为「晋秩」圣职人所保留的职务,教友都可行使。总体来说,可以归纳为基督的三重职务:先知、司祭、君王,亦即下列三类职务。
 1.为信理的职务:教理讲授、教师、传播媒体、固定的讲道等。
 2.有关敬礼的职务:礼仪行为的奋兴(animation)、祈祷小组、Paraliturgy、某些情况下行圣事……等。
 3.与教会团体生活相连的职务:领导、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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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教会的圣化使命:
 1.礼仪的举行或庆祝:
    法典835条4项:其它信徒在圣化职务中,也有自己的份子,即以自己的方式,主动参与礼仪的举行,特别是感恩祭;同样,父母以基督徒的精神度婚姻生活,并对子女施行基督化的教育时,亦以特殊方式参与这一圣化职务。
    法典836条:基督信徒在执行普通司祭的教会敬礼,必然由信德出发,并以信德为依据,因此圣职人员应努力使信德发扬光大,尤其是以圣道启发和增强人们的信德。
    法典1247条:主日及当守的法定节日,信徒有责任参与弥撒;而且应停止有碍于恭敬天主、主的日子的喜乐,或心神和肉身应有的休息之工作和业务。
  2.几种礼仪职务:
    法典230条1项:男教友可固定担任读经及辅祭职。
    法典230条2项:所有教友都可临时被委以读经、释经、歌咏等。
    法典230条3项:如缺少圣职人员,可担任读经职。主持礼仪祈祷,施洗,分送圣体……。  3.洗礼:
    法典861条2项:必要时,任何人可以施洗。 
4.代父母:
    法典872条。 
5.圣体:特殊送圣体员。
    法典910条2项:特殊送体圣员是领辅祭职者,或依法典230条3项所指派的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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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典911条2项:紧急情况下,为病人送临终圣体。
6.证婚:
    法典1112条:在缺少司铎与执事的地区,教区主教在获得主教团的赞同和圣座的许可时,得委任平信徒证婚。
分享教会的教义使命《先知及传教职务》:
    法典225条1项:平信徒一如所有基督徒,藉圣流及坚振圣事,从天主手中,接受传教使命,有应尽的义务和应享的权利,即以个人或在善会内,努力使天下万民认识并接受天主救世的讯息;特别在非因他们就不能听到福音,而认识基督的环境中,此义务尤其迫切。
    法典761条:为宣传基督教义,应采用现有的各种方法,尤其是宣讲和要理讲授,应常占主要的地位;而在学校、学院、各种会议或集会中,也应讲解教义;在某些机会上,由合法权力作公开声明,并运用印刷品和其它社会传播工具作宣讲。
    法典759条:平信徒,由于洗礼和坚振,应藉言语和基督化生活榜样为福音作证。也能被召与主教及司铎合作,行使圣道职务。
    法典766条:平信徒,如能在某些情况下有此需要,或在特殊情况下有益,可以在教堂或圣堂讲道(Preach),但应遵守主教团和767条1项的规定。
    法典767条1项:在多种讲道中。最卓越的是「讲经」(Homilia)此为礼仪的一部份,为司铎和执事所保留。
       「讲经」(Homilia):是礼仪的一部份……藉以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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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年的进展,从圣经中发挥信德的奥迹,和教友生活的原则……(礼仪宪章52)。
要理讲授:
    法典744条I项:教会所有成员,都应各按其位,在教会合法权力的监督下,关心教理讲授。
    法典744条2项:父母比别人更有责任,以言语和榜样,教育子女实践信仰和教友生活;代行父母权者和代父母,也负有同样的责任。
    法典776条:教友应帮助堂区神父,作成人、青年及儿童的要理讲授。
    法典780条:要理讲师(教员)应受训练。
帮助教会的管理:
    法典129条1项:教会的治理权,由天主所制定,亦称管理权,依法规定,领有圣秩者,为享有治理权的合格人员。
    法典129条2项:在治权的行使上,平信徒得依法协助之。 
参与教区会议(Synod)(法典460条及463条1项5目,2项)。 
参与牧灵委员会(法典512条)。 
可被邀参与区域主教会议(法典443 f 4项)、教省主教会议(法典 443条 5项)。 
可负责一个堂区的工作(法典517条2项:但须有一位司铎享有主任权,领导牧灵工作)。 
做堂区牧灵委员会成员(法典536条)。 
参与堂区经济委员会(法典537条)。 
担任教区法庭审判官(法典1421条)。 
被委任为教区经济委员会委员(法典492条)(法典1282条)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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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这是一篇非常不成熟的讲稿,在各位参加讲习会的同道听了其它几位讲师的演讲,并在大家的讨论后,会研究出一些目前在台湾地区,我教会迫切需要的一些教友职务。既然教宗保录六世给各国主教团权力,对地区性有益和必要的教友职务,可以向圣座申请设立。你们所研究的成果,可以提供主教团研究办理。
参考书刊: 
1.天主教法典
2.Corriden, James A.; Green, Thomas J.; Heintsckel, Donald E.; The Code of Canon Law: A Tex and Commenmp, Paulist Press, New York, l985.
3.Paul VI, Misfor Quaedam, Motu Proprio Litt. Ap.;A.A.S.64(l972)S29-534.
4.Borras, A.; "Petite grammaire canonique des nouveauxministeres": Nouvede Revue Théologique ll7(l995) 240-261
5.Thils, Gustave, "Les laics dans le nouveau Code de Droit Canouique et au II ConciIe du Vatican"; publications de la Faculté de Théologie Louvain-la-Neuve, 1983, 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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