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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的诫命


 
—分为二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与以上各点有关的训令或诫命(praecepta参阅第一题引)。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两个问题:
    一、论有关信德的诫命。
    二、论有关明达和聪敏之恩赐的诫命。
        第一节  在旧约法律里是否应该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旧约法律里,似乎应该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因为:
一、诫命是关于应行的和必要的事。可是,按照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里所说的:「没有信德
是不可能中悦天主的」,对人来说,最必要的事,是他应该相信。所以,当时十分需要领布有关信德的诫命。
二、此外,新约包含在旧约里,有如被象征的(事实)包含在象征里一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
(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七题第三节)。可是,在新约里明显地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例如若望福音第十四章一节说「你们要信赖天主,也要信赖我。」所以,在旧约法律里,似乎也必须颁布一些有关信德的诫命。
三、此外,命令修德的行动和禁止相反的罪恶,同属一理。可是,在旧约法律里,含有许多止
不信诫命。例如出谷纪第二十章三节说:「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又如申命纪第十三章一至三节,禁止以色列人去听那些先知和作梦的人,因为这样的人可能想引诱他们不要相信天主。所以,在旧约法律里,也应该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
四、此外,明认是信德的行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题第一节)。可是,旧约法律里含有关于明认和倡导信德的诫命。例如出谷纪第十二章二十六及二十七节命(以色列人)说,如果他们的子女问他们守逾越节的意义,就应该告诉他们。又如申命纪第十三章命他们说如果他们的子女问他们守逾越节的意义,就应该告诉他们。又如申命纪第十三章命他们说,谁若散布相反信德的邪说,就要杀死他。所以,旧约法律里,也应该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
五、此外,旧约各卷,都包括在旧约法律里;所以,基督若望福音第十五章二十五节里说,在法律上记载着这样的话:「他们无故地恼恨了我」,而这句话却见于圣咏第三十四篇十九节。可是,德训篇第二章八节说:「你们敬畏上主的,要信赖祂。」所以,在旧约法律里,应该是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
反之  (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三章二十七节里,称旧约法律为「行为的法律」,而把它与「信德的法律」互相对比。所以,在旧约法律里,应该是未含有关于信德的诫命。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主人祇为自己的属下制定法律。所以,任何法律的诫命先应该假定,凡是接受法律者,都是制定法律者的属下。可是,人首先是以信德而服属于天主的,如同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所说的:「凡接近天主的人,应该信祂存在。」所以,信德是法律的诫命所先应该假定的。为此,出谷纪第二十章二节,用「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是我领你出了埃及地」这些话,把那属于信德的,放在法律的诫命之前。同样在申命纪第六章四节里,先有这样的话:「以色列!你要听:上主我们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然后才开始记述诫命。
    不过,信德包括着许多的事物,它们都从属于那我们藉以相信天主存在的信德,而这(相信天主存在)是可信的事物中最基本的和主要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题第一及七节)。因此,须先假定了相信天主的信德,使人的心智服属于祂,这时才能颁布关于其它应信的事物的诫命。正如奥斯定在「若望福章释义」(第八十三讲),解释「这是我的命令」(若望福音第十五章十二节)这话时说,我们接受了许多有关信德的诫命。不过,在旧约法律里,不应该把那些信德的奥秘,告诉一般的人民。因此,假定了他们相信唯一的天主,在旧约法律里,未曾颁布其它有关应信之事物的诫命。
释疑  一、信德是必要的,因为它是神性生命的根源。所以,在接受法律之前,先已假定了信德。
二、就在基督说:「你们要信赖天主」这句话的时候,祂一方面先假定有某些信德的内容,即相信唯一的天主,同时祂又命人相信某些事,即相信使天主与人合而为一的降生的信德。这端信德道理的开展,属于新约的信德。所以,祂接着说:「也要信赖我」。
三、禁令是关于那些能破坏德性的罪恶的。可是,德性是被任何一种个别的缺欠所破坏,如同前面所说过的(第十题五节)。所以,先假定了相信唯一的天主的信德之后,在旧约法律里,必须含有禁令,禁止人去犯那些能够坏信德的缺欠。
四、明认和倡导信德,也应该先假定人以信德服属于天主。为此,旧约法律,比较可能含有那些有关信德之明认和倡导的诫命,而不含有那些有关信德本身的诫命。
五、在这段圣经里,也先假定我们相信天主存在的那种信德。为此,那里先说「你们敬畏上主的」,而这没有信德是不可能的。至于以后附加的「要信赖祂」,应该是指某些特殊的可信的事物,尤其是与天主对服从祂的人所应许的那些事物有关。所以,随后继续说:「你们的赏报,就不会落空。」
第二节  在约法律里是否适当地制订了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旧约法律里,似乎没有适当地制订了那些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因为:
    一、明达和聪敏都与认识有关。可是,认识先于行动,且指导行动。所以,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必须先于有关行动的诫命。既然法律最先的诫命,就是十诫的诫命,所以,十诫的诫命里,似乎应该含有某些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
二、此外,学先于教;因为一个人必须先求学于人,然后才能教导人。可是,在旧约法律里,含有关于教导的法令;其中有命令,如申命纪第四章九节命令说:「将这一切教导于你的子子孙孙」;也有禁令如申命纪第四章二节所记载的:「我吩咐你们的话,你们不可增删。」所以,似乎也应该给人颁布一些指导他学习的诫命。
三、此外,一位司祭,似乎比一位国王,更需要明达和聪敏。为此,玛拉基亚第二章七节说:「的确,司祭的唇舌应保卫知识(明达),人也从他的口中寻求法律。」又欧瑟亚第四章六节说:「因为你抛弃了知识(明达),我也要抛弃你,不让你充当我的司祭。」可是,从申命纪第十七章十八及十节可以知道,国王受有命令,应该学习法律的知识。所以,法律更应该命令司祭们学习法律。
四、此外,人在睡眠时,不能细想那些有关明达和聪敏的事;而且外面的工作,也能妨碍人这样细想。为此,申命纪第六章七节命令人「不论你坐在家里,或在路上行走,睡眠或醒寤,常应细想这些话」,是不适当的。所以,那些有关明达和聪敏的诫命,在旧约法律里,制订得不适当。
反之  申命纪第四章六节说:「他们一听到这一切法令说:『这实在是一个有智慧、有见识的大民族』。」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明达和聪敏(领悟),可以注意三件事:第一,得到它们;第二,应用它们;第三,保存它们。要得到明达和聪敏,是要靠教和学的;而对于教和学二者,法律都有所命令。因为申命纪第六章六节说:「我今天吩咐你的话,你应牢记在心」,这是指学而说的,因为学生的本分是用心注意所讲的东西。以后的话:「并将这些话灌输给你的子女」(七节),则是指教导而说的。
应用明达和聪敏,就是细想一个人所知道的或了解的那些事物。关于这一点,(第七节)继续说:「不论你坐在家里(或在路上行走,睡眠或醒寤,)常应细想这些话。」
至于保存它们,这要靠记忆。关于这一点,(第八及九节)继续说:「又该系在你的手上,当作标记;悬在眼前,当作徽号;刻在你住宅的门框上和门扇上。」这些话表示要继续不断地记得天主的诫命;因为常在吸引我们的感官去注意的事物,无论是触觉,例如我们系在自己手上的那些东西;或者是视觉,例如那些常在心目之前的东西;或者是我们常重复遇到的东西,例如住宅的门口,我们就不会把它们忘记。而且,申命纪第四章九节更清楚地说:「不要忘了你亲眼所见的这些话,终生日日不要让它们远离你的心。」
在新约里,无论是在福音的教训里,或者是在宗徒的教训里,将会更详尽地读到这些训令或诫命。
释疑  一、如同申命纪第四章六节所说的:「因为这样,在万民眼中,才能显出你们的智慧和见识。」由此可知,凡是相信天主的,其明达和聪敏,在于恪守法律的诫命。所以,首先应该颁布法律的诫命,然后使人知道(明达)并明了或领悟(聪敏)它们。这样说来,就不应该把上述(有关明达和聪敏的)的诫命,编列在最先的那些十诫的诫命之间。
二、在法律中,也有那些关于学习的诫命,如同前面所讲过的(正解)。可是,教导比学习更是明明地所命令的;因为教导与长者有关,他们是自立的,直接在法律之下,法律的诫命应交托给他们。在另一方面,学习则与从属于他人者有关,法律的诫命,须经由长者传达给他们。
三、法律的认识,与司祭的职分有着这样密切的关系;所以,负有这个职分,表示负有认识律
的责任。因此,关于司祭的培养,不需要另外再颁布特殊的法令。在另一方面,对于天主法律的学识,却与国君的职位,并没有这样密切的关系;因为一位国君之在人民之上,是为管理现世的事务。为此,定有特别的法令说,对于那些有关天主法律的事物,国君应该接受司祭的指导。
四、那条法律的诫命,其意思并不是说,人在睡眠中细想天主的法律;而是说,人在入睡时,就
是当他就要进入睡眠的时候,应该细想天主的法律;因为这样可以使他在睡眠时,能有更好的梦想;这是由于我们的行动,是从醒寤中而转入睡梦中的,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一(第十三章)里所说的。同样的,命令人在做每一件工作的时候,要细想法律,也并不是说,人必须在工作进行中常细想法律;而是说,人应该按照法律,管制自己所做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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