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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
|分为两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相反和平或平安的罪(参看第三十四题引言)。首先要讨论那在心中的不睦;其次要讨论在口舌方面的争论;第三再讨论有关行为方面的,即分裂、争斗、及战争。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两个问题:
一、不睦是不是罪。
二、是不是虚荣的女儿。
第一节 不睦是不是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睦(discordia)似乎不是罪。因为:
一、与人不睦,是离弃别人的意志。可是,这似乎并不是罪;因为祇有天主的意志,而不是近人的意志,是我们自己意志的标准。所以,不睦不是罪。
二、此外,那引人犯罪的,他自己也犯罪。可是,引人不睦,似乎不是罪;因为宗徒大事录第二十三章六及七节说:「保禄一看出他们一部分是撒杜塞人,另一部份是法利塞人,就在公议会中喊说:『诸位仁人弟兄!我是法利塞人,是法利塞人的儿子,我是为了希望死者的复活,现在受审。』他说了这话,法利塞人和撒杜塞人便起了争辩(dissensio意见不合彼此不睦)。所以,不睦不是罪。
二、此外,圣人没有罪,尤其没有死罪。可是,圣人之间有不睦;因为宗徒大事录第十五章三十九节说,于是在保禄与巴尔纳伯二人之间,「起了争执(dissensio意见不合,不睦),以致彼此分离。」所以,不睦不是罪,更不用说是死罪了。
反之 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节,把意见不合,亦即「不睦」,列在肉性或本性私欲的行为之间,关于这样的行为,二十一节继续说:「做这种事的人,决不能承受天主的国。」可是,除了死罪以外,没有什么别的事物,使人不能承受天主之国的。所以,不睦是死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睦是和睦(意见一致,合一)之反。可是,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九题第三节),和睦或合一来自爱德;这是因为爱德使众心同归于一,这「一」主要就是天主之善,其次就是近人之善。为此,与这样的和睦相反,是使不睦成为罪的理由。
不过,必须知道,不睦之破坏这样的和睦,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本然的,一种是偶然的。人性行为和动作中的「本然的」,是说那按照用意或意向的。所以,几时一个人明知故意地不同意他本来应该同意的天主之善和近人之善,这时他就是本然地与近人不睦。以其种类来说,这个罪是一个死罪,因为它相反爱德,虽然这种不睦的最初行动,由于它们还是不完全的行为,祇是小罪。
人性行为中的「偶然的」,是指那出乎用意之外的。为此,如果几个人大家都想作一件有关天主的光荣,或者近人的福利的善事,而一个人认为某一件事善,另一个人却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不睦(意见不一)祇是偶然地相反天主之善或近人之善。这样的不睦,既不是罪,也不是相反爱德,除非在有关救灵必要之事上,同时又犯了错误,或者不合理地固执己见;因为我们在前面也曾讲过了(第二十九题第一节;第三节释疑二),和睦是爱德的效果,是意志的合一,不是意见的一致。
由此可见,不睦有时事单方面的罪;例如一个人愿意一样善事,而另一个人却故意加以反对。有时不睦表示双方都有罪;例如二人都各自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同意于对方的利益。
释疑 一、一个人的意志,以其本身来说,不是另一个人意志的标准。可是,就近人的意志符合天主的意志来说,它就成了一个符合第一标准备被规范的标准。所以,与这样的意志不一致或不睦,是有罪的;因为如此也就不合天主的标准。
二、正如依附天主的人的意志,就是一个正确的标准,与它不合的就有罪;同样的,相反天主的人的意志,就是一个邪僻的标准,与它不合是一件善事。为此,制造不睦,从而破坏那来自爱德的善的和睦,便是死罪。所以,箴言第六章十六节说:「上主憎恨的事共有六件,连祂心里最厌恶的事,共有七件。」这第七件事就是「在兄弟间播种不睦的人」(第十九节)。相反的,如果产生不睦,从而破坏那恶的和睦,即基于恶意的和睦,是值得称赞的。保禄就是这样应受称赞的,因为他离间了那些合谋作恶的人。就是主也曾在玛窦福音第十章三十四节里论祂自己说:「我来不是为带平安,而是带刀剑。」
三、在保禄与巴尔纳伯之间的不睦是偶然的,不是本然的;因为二人的用意都善,祇是一个人以为如此是善的,第二个人却以为如彼方是善的。这种情形属于人性的弱点。在关于为得救必要之事上,不会有这样的争执。再者,这一切都是天主上智,为了从此可能产生的益处而安排的。
第二節 不睦是不是虚荣的女儿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睦似乎不是虚荣的女儿。因为︰
一、忿怒是与虚荣不同的恶习。可是,不睦似乎是忿怒的女儿,如同箴言第十五章十八节所说的:「易怒的人,常引起争端。」所以,不睦不是虚荣的女儿。
二、此外,奥斯定在「若望福音释义」(第三十二讲),解释第七章三十九节里的「圣神还没有赐下」时说:「妒忌分裂,爱德团结。」可是,不睦祇不过是意志的纷歧而已。所以,不睦来自妒忌,即嫉妒,而不是来自虚荣。
三、此外,凡能产生许多罪恶的,似乎是一种罪宗。可是,不睦就是这样的;因为关于玛窦福音第十二章二十五节里的「凡一国自相纷争,而成废墟」,耶洛尼莫说:「正如和睦能使微小的滋长壮大,同样不睦却能使巨大的破碎离散。」(玛窦福音批注,卷三)所以,不睦本身更应被列为罪宗,而不应被列为虚荣的女儿。
反之 这里有(大)额我略在「伦信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的话为权威。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睦表示意志的分裂,亦即一个人的意志,固执在一件事上,第二个人的意志,却固执在另一件事上。可是,一个人的意志之坚持自己的,是由于一个人重视自己的事物,胜于重视别人的事物。如果这种坚持失当,这是为了骄傲和虚荣的缘故。不睦时,各人却顺从自己的,而不理别人的,不睦因而被列为虚荣的女儿。
释疑 一、争端与不睦不同。因为争端是在于外面的行为;所以把它归于忿怒是对的,因为是忿怒激动人心去伤害近人。至于不睦,则是在于意志的行动不一致;这是由骄傲或虚荣所造成的,理由已如上述(正解)。
二、不睦时,舍弃别人的旨意,被视作「起点」;以此来说,这是由嫉妒所引起的。至于「终点」,则是祇顾自己的;以此来说,这是由虚荣所引起的。由于在每一个行动中,「终点」胜于「起点」【结局胜于开端】,所以更好把不睦列为虚荣的女儿,而不列为嫉妒的女儿;虽然按照不同的观点,不睦兼能由二者(嫉妒与虚荣)所引起,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
三、大的事物之所以因和睦而滋长状大,因不睦而破碎离散,这都是因为力量越团结越大,越分散越小的缘故,如同在「论原因」(第十七章)里所说的。由此可见,这是属于不睦的效果,因为不睦就是意志的分裂;而不是说,有一些罪是从不睦来的,或因而就可以把不睦视作一种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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