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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第二节 神学是否科学?


 
一、神学的科学特征
(一)根据圣多玛斯的主张,神学是一种真正的科学,因为它以启示底确定而基本的真理为原则,应用严格的科学推理方法,自其中引伸出新的知识(神学的结论),而汇集成一完整而具有逻辑连贯性的知识系统。
然而神学是一种从属的科学(Scientia subalternata),因它的原则本身对我们并不是直接显著的,而是来自一种较高的科学,即来自天主在启示中所传示我们的真理。(神,壹,一2:神圣的道理是一种科学,因为它由一种较高的知识之光所建立的原则而来,此种较高的知识即天主与诸圣者所具有的知识。Sacra doctrina est scientia,quia procedit ex principiis notis lunine superioris scientiae,quae scilicet est scientia Dei et beatorum.)
中古士林派神学所探讨的问题都属于理论神学的范畴。二十世纪初叶,历史研究的发展扩大了“神学”一词的意义,使它也包括实证神学(Positive theology)。今日我们对“科学”所下的定义是:以系统化方法研究某一项对象所获得的知识体系。神学具有一个对象,采取适用于此种对象的探讨方法,并且集合所得结果而成为一种完整、有系统的知识体系。神学和天主与教会权威的密切关系,并不伤损它的科学特征,因为教会权威与天主所给予教会的启示真理本质地不能分开,因此也不能与神学的对象相离。
(二)神学超越一切其他的科学,因为神学对象具有卓越性;神学知识具有最高底确实性,因为它基于天主的不能错误的知识;神学的实用目的是永久幸福、人类的最终鹄的(神,壹,一,5)。
(三)按照圣多玛斯的意见,神学同时是理论科学与实用科学,因为在启示真理的光明下,神学一方面观察第一真理——天主,和一切与天主有关的事物,另一方面以人生最高的精神目标做出发点,来观察人的道德行为。理论神学高于实用神学,因为神学首要宗旨是神圣真理的认识,又因为伦理神学的最终目的,也在助人完善地认识天主(神,壹,一,4)。
中古时代的方济学派视神学为一种实用的或感情的科学,因为他们认为神学知识就基本质言,旨在推动感情或意志。他们认为神学的主要目的是人类道德的完善,一如圣文笃(St. Bonaventure)所说:“使我们成为好人”(ut boni fiamus. Proemiu in IV libros Sent. q. 3.)。
神学到底是理论科学还是实用科学呢?由于人们对灵魂的官能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个问题有了不同的答复。圣多玛斯与其学派和亚理斯多德,都承认理智是灵魂的最高官能;方济学派与圣奥斯定则以意志为最高官能。
(四)由于神学的对象是一切事物的至深与至高的原因——天主,所以神学是一种“智慧”。神学运用天主智慧所给予人的启示真理,来观察万物的原因——天主,所以它也是最高的智慧(神,壹,一,6)。
二、信仰的科学
神学是一种信仰的科学。神学讨论信仰的对象(信仰之体),即所谓客观的信仰(fides quae creditur);兼论信仰的行为(信仰之用),即所谓主观的信仰(fides qua creditur)。神学与信仰一样,都接受圣经与传承(遥远的信仰标准)以及教会的信理宣布(较近的信仰标准),作为它们知识的泉源。但是神学既为一种科学,它还有一种知识泉源就是人的理智:它要以理智来探索和伸入超自然真理系统的全部内容,并且尽可能了解它们。圣奥斯定有一句话,恰好说明这个道理:“相信吧!然后你会明白”(Crede,ut intelligas. 训道辞Sermo 43,7,9)。坎塔布里的圣安瑟伦(Anselm Canterbury)也说过:“信仰追求理解”(fides quaerens intellectum,Proslogion,Proemiumf.)。他又说:“为了达到理解,我相信”(Credo ut intelligam,proslogion I)。圣维克多的理查(Richard of St. Victor)说:“让我们迅速从信心达到知识。让我们尽最大的努力,以明白我们所信仰的事物”(Properemus de fide ad cognitionem. Satagamus,in quantum possumus,ut intelligamus,quod credimus. De Trinitate,prologus.)。
三、神学的分类
神学是一门完整的科学,因为他只有一个体制对象,即作为启示对象的天主与受造物。由于启示是天主知识的传授,依照圣多玛斯的话,神学是天主的绝对而单纯的知识在世人精神上所留下的某种标记(神,壹,一,3)。按照不同的目标,神学可分为下列各类:
(一)信理神学:即本书所讨论的对象,还有基本神学(信理神学的基础)。
(二)圣经与历史神学:圣经概论、圣经解释原则、圣经注疏学、教会历史、教理史、礼仪史、教会法律史、教父学。
(三)实践神学:伦理神学、教会法、教导神学,包括要理教授法、讲道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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