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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救世者天主 |
第二章 基督实现救赎的三项职务 |
第二章 基督实现救赎的三项职务
所谓基督的职务,就是完成救赎工作的责任与使命。基督的三项职务,即训诲、牧导与祭献。若14:6:“我是道路(牧导之责),真理(施训之责),生命(献祭之责)”。这话正表明基督的三种职守。
甲、训诲的职务
第五节 基督的训诲或先知之职
一、基督训诲的救赎意义
基督训诲的救赎意义是人类因犯罪而漠视宗教真理;罪恶则由于那撒谎者的父亲——魔鬼——的诱惑,而进入世界(若8:44;请参考罗1:18等;若1:5;3:19)。救主来到人间,“为消灭魔鬼的作为”(若一3:8),将人从奴役境界中拯救出来。基督必须首先清除由罪恶而来的精神方面的黑暗,并传示真理的光明。他说:“真理必要使你们获得自由”(若8:32),这句话表示了真理的拯救力量。
二、信仰之泉源证示基督是导师与先知
基督是旧约所许的最高先知,也是人类的绝对导师——确定意见
梅瑟在申命记(18:15)中预言:“上主你的天主从你中间,从你弟兄中间,给你兴起一位象我一样的先知,你们应当听从他”。他所预示的就是新约里的基督(宗3:22;若1:45;6:14)。
基督自称世界之光(若8:12;12:46),也自称真理(若14:6),他以宣扬真理为主要任务之一(若18:37;8:40),承认自己是“师传与主”(若13:13),要求人尊他为惟一导师:“你们不要受称为导师,因为你们的导师只有一位,就是默西亚”(玛23:10)。基督完全意识到他惟一的训诲权威,他也把那广被全球的训诲权威授与别人(玛28:19;谷子6:15—16)。他的听众们有感于他教训所给予人的深刻印象,曾作下列评论:“从来没有一人如此讲话,象这人讲话一样”(若7:46;谷1:22)。
圣保禄视基督为最后与最高的一位先知。希1:1—2:“在古时曾多次并以多种方式,藉着先知对祖先说过话的天主,在这时期的末日藉着子对我们说了话”。参考哥2:3。
教父们称颂基督是真理的导师。安提约基雅的依纳爵(殁于107年左右)称他为“天主父藉以说出真理的不能错误的口舌”(致罗马人书8:2),“我们惟一的导师”(Magnesians,9,1)。
最早的护教学家着重弘扬基督的卓绝教训,阐明它超过一切人性的智慧,因为它是启示的真理,并由降生成人的圣言——取了人形的天主智慧——所保证(圣儒斯定护教书2:10)。
基督惟一训诲权威的最深与最终根基是他二性一位的结合。
乙、牧导的职务
第六节 基督的牧导与君王之职(Kingly office)
一、基督牧导的救赎意义
基督牧导任务的目的是要向因罪疚而彷徨歧途的人,指示出通往超性终极的正道。训诲就是针对人的理性宣布天主的真理,牧导则是针对人的意志,叮嘱他牢记天主法律的要求,并遵守天主的诫命。
二、基督牧导的几种功用
牧导之职包含立法、司法与强制三种权力。因此基督的牧导使命表现在立法、司法二权之运用以及审判之执行上。
基督是人类的立法者与审判者——信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反对路德的见解(路德认为基督并没有留下诫命,而只留下允许),定断基督不但是我们的救主,也是我们的立法者(Si quis dixerit,Christum Jesum a Deo hominibus datum fuisse ut redemptorem,cui fidant,non etiam ut legislatorem,cui oboediant,A. S. 邓831)。
各种信辞都证示在复活光荣中的基督王国与基督在公审判时的重临。宗徒信经说:他坐在全能天父的右边,将来他要从那里来,审判生者与死者。尼西亚与君士坦丁堡信辞明示基督王国的记无尽期:他的王国永远长存(邓86)。1925年,比约十一世在Quas premas通谕中规定了敬礼基督君王的节日(邓2194等)。
新约证示旧约有关默西亚王国的预言(咏2:44;71;依:9:6-7;达7:13-14)。加俾额尔天使说:“上主天主要把他祖先达味的御座赐给他,他要为王统治雅各伯家,直到永远,他的王权没有终结”(路1:32-33)。在彼拉多面前,基督表明他是国王。彼拉多问他:“那么你就是君王了!”耶稣肯定地回答道:“你说的对,我是君王”(若18,37),但同时他声明他的王国的超越性:“我的王国不是这里的”(若18,36;6:15;玛22:21)。他的王权普及一上和地下:“天上地下一切的权柄都交给我了”(玛28:18)。圣若望在默世录中称基督为:“地上君王的元首”(默1:5),“万王之王,万主之主”(默10:16)。
基督在发表天国基本法律(山中圣训)与建立在世天国——教会时,特别运用了他的立法权力。他用权威决定了遵守梅瑟法律的义务,并给予了爱的新诫命(若13:34;15:12),要求人严格地遵守他的诫命(若14:15;15:10;玛28:20)。
最高立法权与最高司法权相应。耶稣说:“父原来不审判任何人,但他把审判的全权交给了子”(若5:22)。未来的审判与其执行将同时进行:“这些人要进入永罚,而那些义人要进入永生”(玛25:46)。
教父把君王的尊衔加于基督,与旧约的预言以及基督自己的证示相符(保理加殉道记,9,3:17,3;圣依来内反异说,1,10,1)。自第二世纪初年起,圣咏95:10内增有“主因木架而为王”(Dominus regnavit a ligno)。因十字架的刑木而为王的就是基督君王。
比约十一世在Quas Primas通谕中教训我们,基督因着二性一位的结合,对现世的事不仅具有间接权力,亦具有直接权力,虽然旅居世、尘世时,他并没有使用它们(邓2196)。
索表派与现代唯理主义人士认为,基督的救赎工程仅限于他的教训与表率。他的教训和表率向人指示出一条自救的道路。因此他们认为基督的行实只给予自我救赎以支助。然而根据信仰的泉源,基督不仅给人带来有关天主与诫命的新知识,抑且填平了罪恶所造成的天人之间的鸿沟。罪人与天主间的“和好”是由基督的祭献所构成的。
丙、司祭职务
基督司祭职务的实在性
人而天主的耶稣基督是大司祭——信理
厄弗所大公会议(431年)与亚力山大的济利禄一同晓示我们:“天主所生的圣言,在屈取了人形,与我们相似时,作了我们大司祭”(邓122)。因此以人性言,基督是司祭。特伦多大会议宣布:“应当有一位依着默基瑟德统序的司祭起来,这就是我们的耶稣基督。”(Opportuit sacerdotem alium alcundum ordinem Melchisedech surgere, Dominum nodtrum Jesum Christum,邓938)。
在旧约里,有关基督司祭之职的预言见于圣咏109:4“上主一宣誓,决不反悔,按照默基瑟德的品位,你将永为司祭”。玛22:42;希5:6,10;7:17,21;都证实圣咏的经句是预示默西亚的使命。
希伯来书里有一篇关于基督司祭品位的正式讨论(希3:1;4:14等;7:1等)。圣保禄证示基督自己已经完成了司祭品位的一切义务。“每一位大司祭是由人所选拔,奉派为众人承行天主的事,好奉献供物和牺牲,以赎罪过”(5:1)。基督也与人一样,是蒙天主召选而做了大司祭(5:5—6);他具有我们所有的人性,所以他能同情我们的弱点(4:15);他为一切服从他的人成了永远救恩的根源(5:9),为他们在十字架上奉献了自己,当作赎罪的牺牲(7:27;9:28)。
基督的的司祭品位超越了旧约肋未的司祭品位,正如默基瑟德(基督的预象)的品位高于亚巴郎的品位一样(7:1等)。圣咏第109首第4节告诉我们,基督因上主的宣誓而成为司祭(7:20等);他的司祭品位永恒长存(7:23等);他是圣善的、无辜的、无玷的、别于罪人的(7:26—27);他是永远完善的天主圣子(7:28);他因牺牲了自己,一次洗涤了全人类的罪愆(7:27)。
教父们自始即重述希伯来书的思想。罗马的圣克来孟称基督为“奉上我们的献吕的大司祭”(致格林多人书信,36:1)。安提约基雅的圣依纳爵提到有关基督司祭品位时说:“(旧约的)司祭是可敬的,但大司祭远远地超过了他们,这大司祭身负最神圣的使命”(Philadelphians,9:1)。对保理加布称基督为“永远的大司祭”(Philippians,12:2)。
基督的司祭品位始于二性一位的结合。司祭的固有使命是作天主与众人的中保(神3:22,1)。由于二性一位的结合,基督具有作中保的本体论意义之地位,这是从事中保活动的先决条件。
基督的司祭品位是永恒的,因为基于二性一位之结合的司祭尊位是永存不变的,同时又因为基督的司祭功效,藉着得救者幸福地享见天主而永远继续着。基督的祭献的心情,无论是在赞颂或感恩的情况下,都是绵绵不尽的(神3:22,5)。
第八节 司祭品位的实践或基督的祭献
一、祭献的意义
司祭的主要任务是祭献。希8:3:“凡大司祭都是为奉献供物和牺牲而立定的”。特伦多大公会议宣布:“祭献与司祭的品位因上主的计划而连在一起,两者在任何一件礼品。宗教性祭献的较广意义包括将自己奉献给天主的内在行动,与内在奉献精神的一切外在表现,例如祈祷、施舍、克己(咏50:19;140:2;欧14:3;德35:4;罗12:1)。狭义的或礼仪上的祭献就是一种外在的宗教礼节,由上主的合法仆人奉上一样有形的祭品,以称扬上主的绝对尊威;自从人类有了原罪,人们也以祭献来求得与主的和好。因此礼仪的祭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代替祭献者的有形祭品(res oblata)。(二)有资格代表团体,上趋主前的祭献者(minister sacrificii)。(三)祭献的目标(finis sacrificii)第一是以敬拜,感恩与祈祷来承认上主的绝对尊威,其次是以赎罪来与上主和好。(四)以奉献祭品来表示内在奉献精神的行为(activa sacrificia,sacrificium visibile)。
二、十字架上的祭献
基督在十字架上自献于天主,行了真正的祭献——信理
厄弗所大公会议(431年)与亚力山大里的圣济利禄共同宣布:“基督为我们牺牲了自己,向天主他的父献上了馨香之祭”(邓122)。特伦多大公会议给弥撒圣祭所下的定义,显示了基督死于十字架的祭献特性。邓940:“基督在十字架的祭台上,以流血的方式,一次奉献了自己”(又邓938,951)。唯理主义反对这项信理(邓2038)。
按照希伯来书8—9,旧约的祭献是十字架祭献的预象。依撒意亚将默西亚比拟那被带往屠场的羔羊,预言他将要背负多人的罪愆,自愿奉献他的生命当作赎罪的祭品(依53:7—12)。最后一位先知施洗者若翰追随依撒意亚的预言,视基督为替全人类赎罪的羔羊。若1:29:“看哪!天主的羔羊,除免世罪者!”
圣保禄以最清晰的方式说明了基督被钉十字架的祭献意义。厄5:2:“基督爱了你们,且为我们把自己交出,献于天主作为馨香的供物和祭品”()。格前5:7:“我们的逾越节羔羊基督,已被祭杀作了牺牲”。罗3:25:“这耶稣即是天主公开立定当作赎罪祭()的,为叫世人因着信德,以耶稣的宝血而成义”。然而按照圣经的意思(肋17:11),当作赎罪祭的血就是充作供品所洒的血。希伯来书(9:1—18)说明基督死于十字架所作祭献的卓越性,远远超过了旧约的祭献。希9:28:“基督只一次奉献了自己,为除免大众的罪过”(若一2:2)。
基督自己也间接地说过,他在十字架上的死亡是替人赎罪的祭献,他用了圣经上常用的与祭献有关的字句:“交出自己的生命”与“倾流他的血”。玛20:28(谷10:45):“人子不是来受服侍,而是服侍人,并交出自己的生命,为大众作赎价”。在建立圣体圣事时,他也暗示了他的死亡。路22:19:“这是我的身体,为你们而舍弃的”。玛26:28:“这是我的血,新约的血,为大众流出来,好赦免罪过”。
教父们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亡是除免世罪的祭献。巴纳博(Barnabas)书信(7:3)的作者说:“他自愿献出那封藏他精神的器皿(他的身体),为赎世人的罪,以应验依撒各(Isaac)在祭台上所作预象性的奉献”(亚力山大里的圣克来孟。Paedagogus,5:23,1;奥斯定天主之城10:20;论天主三位一体4:14,19)。
从理论上言,基督圣死的祭献特性基于一个事实,即礼仪性祭献的各项条件都已经满足。基督的人性是祭献者兼祭品。他的天主性偕同父与圣神,都是祭献的接纳者。基督怀着最完善的自献于主的心情,甘愿牺牲自己的生命,忍受了凄苦的死亡;虽然他本来有不实行这一切的权能,但他并没有运用它。自愿地把自己献给天主,便是基督的祭献行为(若10:18)。
第九节 基督祭献的救赎意义——赎罪与和解
虽然基督的一切活动都具有救赎价值,他的一切活动构成整个的救赎工程,然而,他在十字架上祭献的死亡达到了救赎活动的顶点。因此,他的死亡特别是我们得救的主动因(但不是我们得救的惟一主动因)。
一、教会的训诲
基督藉着十字架上祭祀的死亡救赎了我们,使我们与天主和好—信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定断:“我们的天主、主(耶稣基督)甘愿在十字架的祭台上,一次自献于天主圣父,以便为他们(需要被救赎的人)获得永远的救恩”(邓938)。同一大公会议在提到唯一中保耶稣基督时,曾作下列宣布:“他使我们在他的血中与天主重修旧好,为我们作了正义、圣洁和救赎”(格前1:30;邓790)。
二、信仰之泉源的证示
(一)基督将自己生命的祭献当作“大众的赎价”(玛20:28;谷10:45)。圣保禄因此也告诉我们,基督为众人牺牲了,他死亡的效果就是作我们的赎价。弟前2:6:“他曾奉献自己,为众人做赎价()”。罗3:24:“一切人都因着天主的恩宠,藉着那在耶稣基督内的救赎(),无偿地成为义人。”(厄1:7;哥1:14;格前6:20;伯前1:18;默5:9)。基督以死亡使人脱离奴隶身份,亦即使人脱离为罪恶所奴役的身份(铎2:14:“他为我们舍弃了自己,是为救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厄1:7;哥1:14;希9:12等),同时脱离梅瑟法律的羁绊(迦3:13:“基督由法律的咒骂中赎出了我们”;迦4:5;罗7:1等)、魔鬼的奴役(哥1:13:“他由黑暗的权势救出了我们”;又哥2:15;希2:14)与死亡的束缚(弟后1:10:“他毁灭了死亡”;希2:14—15)。
(二)基督在建立圣体圣事时,说明了他的死亡所具有的和解能力:“我是我的血,新约的血,为大众流出来,好赦免罪过”(玛26:28)。圣保禄称基督的死亡为罪人与天主的和解,使人与天主恢复原始的关系——父子的与友谊的关系。罗5:10:“在我们为仇敌的时候,因着他圣子的死得与天主和好。”哥1:20:“天主乐意藉着他(基督)使万有,无论是地上的,是天上的,与自己重归于好,因着他十字架的血立定了和平”(参考格后5:19;厄2:13等;伯前:3:18;若一1:7;2:2;4:10)。
教父们自始重视赎罪与和好这两个圣经基本概念。圣依来内特别引证希伯来书(1:7;2:13等)说:“他(基督)与我们中间有一个相同的地方(体与血的相同),为此之故,天主藉着他的体与血使我们与他自己和好,用他的血价补赎了我们的罪”(反异说5:14,3)。
三、教父们救赎理论的不足
教父们曾试着以理论来解释救赎的信道,产生了下面几种不同的见解:
(一)圣依来内(殁于202年左右)创立所谓总归论(recapitulation theory)或教赎之神秘论(mystic theory of Redemption)。此论以厄弗所书(1:10:=recapitulare意即总归,通俗本:instaurare)为出发点,主张作为第二位亚当的基督,将全人类总归在他自己身上,以便圣化人类,使之契合天主。所以天人的新结合在原则上始于圣子的降生,这个理论把基督的苦难与死亡置于次要地位。依来内于是又陈述保禄的另一教训,使它与总归论并立并存,那就是以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亡为救赎与和好之代价的理论(反异说3:16,9;4:5,4;5:1,1—2;14:2—5;16:3;17:1)。
(二)奥力振(Origen +254)将保禄所讲从魔鬼奴役中获救的理论,一改而成为离奇而又不合圣经意义的赎价论(ranson-theory)。他认为由于亚当的罪,魔鬼获得了驾驭人的正式权利。基督曾经把他的生命交给魔鬼,当作赎价,好使人解脱奴役的身份。然而魔鬼不能长久掌握基督于死亡之中,这使魔鬼感到失望。另外一些人解释道:魔鬼曾经企图把他奴役人的权利无理地推展到基督身上,因而丧失了驾驭众人的权力。基督与魔鬼斗争是一个流传颇广的通俗概念,这个概念是从圣经来的,圣经上记着魔鬼对罪人的统御以及基督制胜魔鬼的道理。希腊教父们阐扬救赎是第二位亚当基督的伟大胜利。基督由于听命而死于十字架,战胜了死亡与魔鬼,解救了罪人于死亡与魔鬼的奴役,带领他们获享天主子女的自由。
第十节 基督的代价
一、概念
赔偿(Satisfactio)一字的普通意义,就是满足一项权利的要求。较狭义的赔偿即赔偿加于他人的侵犯(Satisfactio nihil aliud est quam injuriae alteri illatae compensatio. 罗马要理问答2:2,9),也就是以自愿的善行来补偿所发生的不正当事件。如果这一善行藉着它内在的价值,能完全弥补罪愆的严重性,并符合正义的要求,那么这个赔偿是完全的即相称的(Satisfactio condigna,aequivalens sive ad aequalitatem justitiae);如果它本身不能抵消罪愆的严重性,却仅仅由于对方的宽仁而蒙接纳,那么这一赔偿便是不完全的即不相称的(Satisfactio congrua sive ad benignitatem condonantis)。假如冒犯者自己没有作赔偿,而由另一位代他完成,这就是所谓“代偿”(Satisfactio vicaria)。
二、基督代偿的实在性
基督以他的苦难与死亡向天主代偿了世人的罪——近似信理的意见
厄弗所大公会议的议决,与亚力山大里的圣济利禄的意见相同:“若有人主张基督为自己死亡,而不是仅仅为了我们而舍生,当受绝罚”(邓122)。特伦多大公会议定断:“他在十字架上以最圣洁的苦难……为我们向天主圣父献上了补偿”(qui sua sanctissima passione in ligno crucis……pro nobis Deo Patri satisfecit. 邓799)。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曾似将基督代偿的意见定为信理(Coll. Lac., 7, 566)。
圣经并没有明白表示基督代偿的道理,然而在它的记述里隐含了这个教训。依撒意亚(53:4等)预言天主的仆人默西亚完全没有罪,但为了我们的罪愆而受苦,象无玷的羔羊般牺牲了自己,为我们获得了和平与正义。基督说过下面的话,向我们表示了代偿的思想:“人子来交出自己的生命,为大众作赎价”(玛20:28)。“我为羊舍掉我的性命”(若10:15)。圣保禄也强调基督代替我们受苦死亡。格后5:21:“他曾使那不认识罪的替我们成了罪(),好叫我们在他内成为天主的正义”。迦3:13:“基督却由法律的咒骂中赎出了我们,为我们成了可咒骂的”。罗马书(3:25—26)告诉我们,天主在要求与接受基督为世人赎罪的事上,“显示自己的正义”(参考伯前2:24;3:18)。
教父们自始就明白基督代偿的意义。宗徒的弟子罗马的圣克来孟曾经说过:“主耶稣基督爱我们,所以他顺从了天主的圣意,为我们倾流了圣血,为我们的身体献出了他的身体,为我们的灵魂献出了他的灵魂”(致格林多人书49之6;致Diognetus书9之2)。
圣安瑟伦(Anselm +1109)在他的“为什么天主成为人”(Cur Deus homo)的对话录中,以理论方式探讨圣经与传承中的基督代偿思想,建立了系统的救赎论。教父们在解释基督救世工程时,多以罪的后果为出发点,因此着重在救赎的消极意义上,即着重在从罪恶与魔鬼的奴役中的解脱上。圣安瑟伦则以罪愆为出发点:罪既是对天主的冒犯,是无限的,因而需要一种无限的赔偿。这种赔偿惟有天主位格能够做到。这个天主位格要代表人类,所以一定必须是一个人,而且是人而天主。
三、基督代偿的内在完善性
(一)基督的代偿基于它内在的价值,是相称的,即有完全相等的价值——多数意见
圣经上凡提到基督宝血或基督牺牲自己的生命,为我们的罪作了赎价时,都告诉我们这一奉献的赎罪祭恰好能抵消罪愆的凌辱(伯前1:19;格前6:20;弟前2:6)。
基督代偿的相称性之内在原因,基于他二性一位的结合。基督的行动具有无限量的价值,因他行动的主体(Principium quod)是圣言的位格。所以基督的代偿凭着它内在的价值,足以弥补罪愆对天主的无限凌辱。然而司各脱斯派学者与名目论者认为基督赔偿之足以抵消世罪,只因天主对它的外在接纳。
(二)基督的代偿是丰盈的,也就是说,基督救赎的积极价值超过了罪恶的消极价值——一般意见
教宗克来孟六世在1343年所颁布的五十周年纪念谕文“天主独生子”(Unigenitus Dei Filius)中,说明基督源源地倾流了他的宝血,然而,由于基督的人性与圣言的结合,他的一滴血就足以拯救整个人类(邓550)。
圣保禄提到亚当为基督的预像时(罗5:12等),说明基督的恩赐远超过亚当的遗祸。“罪恶在那里增多,恩宠在那里也格外丰富”(罗5:20)。
耶路撒冷的济利禄说:“罪人的不义比不上为我们死去的那一位的正义大,我们犯罪的程度比不上为我们献出了生命的那一位的巍巍义德”(Cat., 13. 33)。圣若望·基素东,In ep. ad Rom. hom, 10, 2.
四、基督代偿的外在完善性
(一)基督不仅为预选者而死——信理
基督之死不仅为了诸信友,抑且为了所有的人而毫无例外——近乎信理的意见
1653年,教宗依诺森十世谴责了“基督只为预选者的救赎而死”的命题(邓1096)。亚力山大八世又于1690年斥责了“基督只为信他的人自献于天主作了牺牲”的命题(pro omnibus et solis fidelibus 邓1294)。特伦多大公会议定断:“天主圣父差遣了自己的儿子耶稣基督来到人间,为救赎受制于法律的犹太人,使彷徨的外邦人获得正义,并使一切的人成为天主的子女。天主使他的儿子作了赎罪者,不仅为我们的罪,而且也为全人类的罪流血牺牲了”(邓794,318,795)。圣经清楚地指示我们救赎的普遍性,从而间接地明示基督代偿的普遍性。若一2:2:“他(基督)就是赎罪祭,赎我们的罪过,不但赎我们的,而且也赎全世界的罪过”。若3:16等;11:51—52;格后5:15:“他替众人死”。弟前2:6:“他曾奉献自己,为众人做赎价。”(参考罗5:18)。
在白拉奇主义(Pelagianism)争端以前的教父们,一致宣讲天主救世意愿的普遍性与基督代偿的普遍性。罗马的圣克来孟写道:“让我们仰视基督的血,体悟这血对天主圣父是多么的宝贵,因为它倾流了以后,给全世界带来了悔过的恩惠”(致格林多人书信,7:4);参考圣依来内反异说3:22,4:每逢基督死难的纪念日(天主教礼仪称圣瞻礼六),教会为一切人的得救而祈祷。
基督代偿的普遍性只是客体的救赎(Objective Redemption 即救赎本身)。基督已将充足的赎价惠予一切的人而毫无例外。然而人灵对救赎成果的享用系于某些条件,即需有信心(谷16:16)与遵守诫命(希5:9;伯后1:10)。士林派神学还监别赎罪的足够(sufficientia)与有效(afficacia)两个条件,并且告诉我们,,基督为一切人所付出的赎价,乃是个人获救的足够条件(secundum sufficientiam)而不是有效条件(secundum efficaciam)。换句话说,从潜能方面言(in actu primo),基督的代赎是普遍性的(为一切的人),然而从实现方面言(in actu secundo),这一代赎则是特殊性的(护4:55)。
(二)基督代赎的恩惠不施予堕落的天使——确定意见
奥力振主张在万有复兴的时候(apokatastasis 参考宗3:21),由于基督代赎的功绩,堕落的天使将要自地狱获得拯救。543年的君士坦丁堡会议屏绝了这一理论(邓211)。圣经上明白记载着,地狱的罚是永远的(玛25:46;18:8;3:12;得后1:9),奥力振的理论恰好与之相反。
第十一节 基督的功绩
一、功绩的概念
所谓功绩(merit),就是为他人完成的一项事工,凭这项事工足以向那人要求报偿。若报偿是权利所要求的,就是(义理功绩)(meritum de condigno),若报偿只是出于情谊,便是“情谊功绩”(meritum de congruo)。基督的救赎工程同时是代偿的与有功绩的,因为一方面它消除天主与人类中间的罪恶障碍,另一方面它开创了承受天主报偿的权利。
二、基督苦难与死亡的功绩
基督藉着自己的苦难和死亡,配得天主的酬报——信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指示我们,基督成义功绩的源由,乃是基督凭藉他至圣的苦难,为我们赢得了成义的权利(qui sua sanctissima passione……nobis justificationem meruit. 邓799)。同一大公会议又宣布,只有基督的功绩才能涤除原罪,而且基督的功绩是通过圣洗圣事而分施给每一个人的(邓790)。
圣经虽然没有采用“功绩”这个名词,而实际上明示了基督功绩的道理。斐2:9:“为此(由于他听命至死),天主极其举扬他”。希2:9:“我们看见了……耶稣,因他所受的苦难和死亡,接受了尊荣和荣誉的冠冕”。举扬便是他在苦难中听命的报偿。
从理论上言,基督的功绩基于如下的理由:他满足了真正功绩的各项条件,即基督的行动是自由的,善的,超性的,并且完成在他尘世的旅途与恩宠的境界之中,这些行动曾有天主报偿的预许(依53:10)。它们既是天主位格的行动,便具有无限的功价(邓552:infinita Christi merita)。不仅基督的苦难和死亡,就是基督的整个一生都具有赎罪的价值,所以也有无量的功绩。
三、基督功绩的对象
基督替自己取得了受举扬(复活、身体的荣耀、升天)的功绩——确定意见
斐2:8等;希2:9;若17:4;路24:26;默5:12。拉丁教父们根据斐2:8—9的经文,谈到谦逊与服从的功绩,说明基督的荣耀是一种报偿与酬劳(retributio,praemium,merces)。圣依拉利说:“他因着谦逊的功绩(ob humilitatis meritum),在屈尊纡贵的境况下,恢复了天主的形象”(In Ps. 53, 3)。圣奥斯定阐明:“他因谦抑而配享光荣,光荣就是他自抑的报偿”(Humilitas claritatis est meritum,claritas humilitatis est praemium;In Joan., tr. 104. 3. 神3:19,3)。
(二)基督为罪人赚到了一切超自然的恩惠——确定意见
为雅各俾派人士所颁布的文告宣称:“若不依靠耶稣基督中保的功绩,没有一个人能从魔鬼的权力下获得解救”(邓711)。特伦多大公会议又宣布“若不参与基督苦难的功绩,没有一个人是正直的”(邓800、790、795、797、799)。
圣保禄认为,非赖基督的功绩,不能获得拯救。这是保禄的基本教训(罗3:24—25;5:15等;7:24;厄2:4等)。圣伯多禄在议会前作证:“除他以外,无论凭谁,决无救恩”(宗4:12)。
教父们指示,超性的恩惠就是“因耶稣基督而来的天主恩惠”(gratia Dei per Jesum Christum 或简称“基督之恩”)(gratia Christi)邓103—104。在教父们的著作里,“功绩”一词只指示基督为他自己所获得的功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