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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遍 圣化者天主 第二部 教会论

第五章 教会的必要性


第五章   教会的必要性
第十九节     教会的分子
一、教理
凡有效地领受了洗礼,而没有与一致的信仰以及法律性的教会团体相离的,即为教会的分子——确定意见
比约十二世在“奥体”通谕中说:“惟有那些在圣洗的水中再生,宣认了真正的信仰,而没有因着对他们自己有害的行为自动离异奥体,或因重大的过犯由合法权威予以绝罚的人都是教会的分子(H25,邓2286)。
按照这个宣称,教会分子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有效地接受洗礼、(二)宣认真正信仰、(三)参与教会团体。一个人在满全这三个条件时,便服膺了教会的三重职守,即司祭职守(洗礼),训诲职守信誓),与牧导职守(服从教会的权威)。
由于司祭、训诲与牧导之权与教会的三重职守相连,并形成教会的合一和可见性,要成为教会的分子,须以服膺这三权为先决条件。洗礼所给的基督的印记,即圣洗的标志,永留不朽。它使人参与基督奥体,并予人以参与教会礼仪的能力和权利。因而洗礼是我人成为教会一分子的真正原因。宣认真信仰与参加教会团体则是成人所必具的先决条件,为使他开始或继续从属那基于洗礼的教会团体。在教会以外,有效地领受了洗礼的儿童,除非他们在开始运用理智以后,自愿放弃信仰或离开教会团体,都是教会的分子。
欧静四世在“为亚美尼人的通谕”(Decretum pro Armenis, 1439)中说:“圣洗使我们成为基督的肢体,参与教会奥身”(Per ipsum membra Christi ac de corpore efficimur Ecclesiae邓696)。特伦多大公会议声明:“对那些未经洗礼,未加入教会的人,教会不运用其辖治权”(邓895,324,869;法87)。
二、证据
遵照基督的教训,受洗是进入天国(若3:5),及获得救恩(谷16:16)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圣伯多禄要求那些接受基督福音的人作补赎并领爱洗礼(宗2:38)。可见洗礼自始是进入教会的大门。宗2:41:“于是凡接受他的话的人,就都受了洗;在那一天约增添了三千人”(参考宗8:12等,38;9:18;10:48;16:15,33;18:8;19:5)。圣保禄告诉我们,一切犹太人和外邦人,自由人和奴隶都联合成一体,称为基督的奥身(格前12:13;迦3:27等)。成人必须先接受信仰的真理,方能接受洗礼。谷16:16:“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玛28:19所示基督吩嘱宗徒们去给万民授洗,间接地要求人服膺宗徒们的三重职守。
传承普遍地确认,那些放弃了信仰及教会团体的人,不再为教会的分子。圣保禄已经说过,对“异说”者谴责过一次两次以后,就该远离他(铎3:10)。戴尔都良表示:“异说分子不能分享我们的信道,离开团体者自己站在外面”(论洗礼之十五)。按照戴氏的意见,由于他们并未自基督获得教训而衷心信从,所以他们也不再是基督徒(De oraecsr. , 37)。圣西彼连则主张惟有那些留在天主家里的人才组成教会,异说者和离异者都在教会之外(书信59:7),信奉异说的教会所予洗礼是否有效的争论,是指教会以外的异说者是否能给人有效地付洗的问题。圣奥斯定将异说者比拟为“脱离了身体的翅翼”(训道辞267,4,4)。他解释信辞道:“异说者既不属于公教会,离异者亦不属于她”(De fide et symbolo, 10, 21)。
三、伸论
下述各种人士不是教会分子:
(一)尚未领洗的人。格前5:12:“原来审断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所谓血洗与愿洗,乃是指所传予的恩宠而言,但血洗与愿洗并不使人加入教会,因为它们并不授与圣事印记,而圣事印记是加入教会团体与享有各项权利的根原。
学习要理者并非教会的分子。素阿勒兹对此的意见不足为凭。即使他们有意(Votum)属于教会,实际上(actu)他们尚未受到接纳。教会对他们毫无辖治权(邓895)。教父们将慕道者与信友划分得非常清楚(参见戴尔都良De praescr. , 41;奥斯定In Joan. , tr. 44, 2)。
(二)公开的叛教者与异说者。公开信奉异说的人,即使他们的错误是善意的(不自知的异说者material heretics),也不再属于教会,即不再属于教会的法律团体。然而,这并不阻止他们精神上属于教会,即藉愿望而属于教会(Votum Ecclesiae)获得成义与救恩。
按照斐拉明与大多数现代神学家(如Palmieri, Billot, Straub, Pesch)的较为可靠的意见,秘密背教者与异说者仍是教会的分子,因为,由于教会是可见的,失去教友资格与获得教友资格一样,须以外在的依法律可以证明的行动为凭。素阿勒兹,法兰士林(Franzelin)与其他神学家不赞成这个意见。
(三)离异教会者与那些心意正直而原则上拒绝教会权威或自动离开了服膺教会的信友团体者。心意正直的离异者一如心意正直的异说者一样,能藉着属隶教会的愿望,精神上属于教会,从而获得成义与得救的恩宠。
(四)受严重绝罚者(Excommunicati vitandi法2258)。按照目前最普遍的意见,可容忍之被绝罚者(Excommunicati tolerati)仍为教会的分子,甚至在法律制裁公布后,他们不再享有许多精神的福利时亦然,这个意见受到教会法典第2266条之承认。某些神学家如素阿勒兹,迪克曼(Dieckmann)主张受严重绝罚者仍旧是教会的分子,这个见解与“奥体”通谕的教训不符,因通谕特别阐明那些犯了重大过错的人,为合法权威所拒绝而离开教会团体。神学家的多数意见都主张受严重绝罚者,(只有他们)是通谕所指的不属于教会的分子。
虽然公然背教者、信奉异说者、离异教会者与受严重绝罚者都置身教会的法律组织以外,但他们与教会的关系和未领洗者与教会的关系有本质上的差别。正因使人加入教会的洗礼之印记是不可磨灭的,已受洗的人,即使不再是教会的一分子,他也无法与教会完全断绝连系。甚至当一个人因惩罚失去了洗礼所予的权益时,由洗礼而来的义务还是存留在他身上。所以教会对那些受洗后离异了她的人仍认为有辖治之权。
第二十节     加入教会的必要性
任何人欲得拯救,必须参与教会——信理
第四次拉脱朗大公会议(1215年)于Caput Firmiter中声明:“在公教会以外无人得救”(extra quam nullus omnino salvatur 邓430)。这也谙翡冷翠大公会议(邓714)、依诺森三世(邓423)和鲍尼法斯八世在“唯一至圣”勅书(邓468)、克来孟六世(邓570b)、本笃十四世(邓1473)、比约九世(邓1647,1677)、良十三世(邓1955)、比约十二世于“奥体”通谕(邓2286,2288)所诏示的教训。比约九世谴责现代人对宗教的冷漠态度:“我们应当确信,在传自宗徒的罗马教会以外,无人能获救恩。教会是唯一救赎之舟。不进入此舟的,将在洪水中丧亡。然而,我们必须同样地深信那些苦于不知真正宗教在何处的人,在主前将不致因此而定罪”(邓1647)。比约九世的话告诉我们,某些事实上不属于教会的人也可能获至救恩(邓1677,796愿洗)。
属于教会必要性不仅是规诫的必要性(necessitas praecepti),而且是方法上的必要性(necessitas medii)。旧约所述洪水时救生的方舟,正可以说明此理。然而,方法必要性并非绝对的必要性,而是假设的必要性(hypothetical necessity)。在特殊情况下,即在无法知道或不能知道的情况下,加入教会的意愿可以代替实际的加入。这个意愿不一定要明显地表露出来,可以蕴含地表之于忠实承行天主意旨的心灵状态中。在这种境况下,公教会以外的人也能获得救恩。参考圣职部1949年8月8日的公函(邓荀3866-3873)。
基督既建立了教会,作为拯救一切人的机构,他也就要求人们参与其中。他把自己的权威交给宗徒们,嘱咐他们到“全世界去宣讲福音,给人授洗,凡接受他的教训与洗礼的人便能得救”(路10:16;玛10:40;18:17;28:19;谷16:15等)。那些无辜地不认识基督的教会,而准备实行天主意旨的人,凭藉天主的正义与圣经所明示的天主愿一切人得救的意旨,将不会受到惩罚(弟前2:4)。宗徒们宣称信仰基督与其福音为得救的条件,从而训示我们欲获救恩必须参与教会。伯多禄在最高审判厅承认:“除他以外,无论凭谁,决无救恩”(宗4:12;参考迦1:8;铎3:10-11;若二,10等)。
教父们一致相信,在教会以外,没有救恩。这个理论不仅用于教外人士,并可用于信异说者与离异人士。圣依来内说:“那些不愿迅速参加教会的人,得不到圣神的效力。他们的错误见解和卑劣行为使他们自绝于生命。因为教会在那里,天主的圣神也在那里;天主的圣神在那里,教会与其一切恩宠也在那里”(反异说3:24,1)。奥力振清楚指出:“在教会以外,没有一个人得救”(Extra ecclesiam memo salvatur. In lib. Jesu Nave, hom. 3, 5)圣西彼连、热罗尼莫、奥斯定、福京斯都以诺厄方舟与辣哈布的家(苏2:18)为加入教会必要性的象征。这一初期教会的信仰表现于传扬福音的热忱,教会子女的勇于殉难和对异说的严词斥责上。
由于人们强调属于教会的必要性,因此教外人士可能得救的思想迟迟显露头角。圣盎博罗削与圣奥斯定认为,学习要理者在受洗以前去世,可以得救,因为他们曾希望领受洗礼,他们已有信心并已归心向主(崮博罗削De obitn Val. , 51; 奥斯定论洗礼4:22,29)。马赛的纪纳迪(Gennadius of Marseilles)则主张学习要理者除了殉教而死,不能获得救恩(De eccl. Dogm. , 74),奥斯定还将不自知的异说者(material heretics)与真正的异说者(formal heretics)不在字面上,而在事实上,加以区分。他视前者并非狭义的异说者(书信43:1,1)。他对不自知的异说者和对狭义的异说者的得救问题,看法不同。
圣多玛斯根据教会传承,主张教会的普遍必要性(Exp. Symb. , a. 9)。但自另一方面看,他承认一个人凭其受洗的意愿,即使没有领受圣事,也可以成义,因而,实际上并未属于教会的人,凭其参与的意愿,也有得救的可能(神3:86,2)。
面对教会所受“不容忍”(intolerance)态度的指摘,吾人必须分辨“教义的容忍”(dogmatic tolerance)与“社会的容忍”(Civil tolerance)两种。教会拒绝“教义容忍”,因为教义的容忍无异承认一切宗教或一切信仰基督的教会有同等的生存权利与价值(无可无不可主义或骑墙主义)。而事实上,真理只有一个。但教会要求“社会的容忍”,宣扬一切人彼此相爱的诫命,对那些陷于错误的人亦不例外(参考耶稣苦难日的祷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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