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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遍 圣化者天主 第三部 圣事论

己、神品圣事


 
第一节    神品的概念与圣事性
一、概念
神品(ordo, ordinatio)是一件圣事。在这圣事中,主教藉覆手与祈祷将神权与善用此神权的恩宠赐邓领受神品圣事的信友。
二、神品的圣事性
(一)神品是由基督所建立的一件真正而狭义的圣事——信理
新教人士主张信友们具有普遍的司祭职。特伦多大公会议针对此见,宣布在公教会内有一可见的外在的司祭职(邓961),及因天主命令而建立的圣统制度(邓966),即与信友地位本质不同的一种特殊司祭职与一种特殊的司祭地位(ordo in esse)。进入司祭地位须领受一件特殊的圣事,即神品圣事(ordo in fieri vel ordinatio)。特伦多大公会议明定:“如有人说神品即授圣职礼并非真正的狭义的由主基督所制定的圣事,此人当受绝罚”(Si quis dixerit, ordinem sive sacram ordinationem non esse vere et proprie sacramentum a Christo Domino institutum, A. S. 邓963)。大公会议的定断只概括地论及神品的圣事性,而没有论及各级神品的圣事性。
(二)圣经证据
圣经里在有关如何进入教会圣统的经文中,清清楚楚地表达出神品圣事的各个要素。
按传统的注释,宗徒大事录(6:6)系指六品副祭的产生:“叫他们(七个人)立在宗徒们面前;宗徒们祈祷以后,就给他们覆了手”。宗徒大事录(14:22,希腊本廿三)又谈到长老们的产生:“二人在各教会给他们选立了长老,在祈祷禁食以后,把他们托付于他们所信仰的主”。圣保禄写信给他的门徒弟茂德道:“我提醒你把天主藉我的覆手所赋予你的恩赐再炽燃起来”(弟后,1:6)。参考弟前,4:14:“不要疏忽在你心内,因预言,藉长老团的覆手赐给你的神恩”。
因此,进入教会圣统是藉着一种可见的礼节,这礼节就是覆手礼与祈祷。透过这一外在的礼节,圣职之权与内在的恩宠一同传予领受者。惟有天主或人而天主的耶稣基督,能将外在礼节与内在恩宠的传授在因果关系下连接起来,由此可见,神品圣事是由基督所建立的。
弟茂德书中两处所提到的“恩宠”(),不指示异常的超性赠礼(charismata),而指为完成超性职务而赋予的使人成圣的恩宠。
圣保禄给弟茂德的忠告:“不可轻易给人覆手”(弟前,5:22),按照比较更近似的注释,证示宗徒们所选立的教会首长应当将他们所承受的神权藉覆手礼传予他人。古代与近代的某些圣经注释家(如P. Galtier, K. Rahner)认为这段经文所指的是赦罪的覆手礼,因为在第五章二十节中是讨论对犯罪者的态度。
(三)传承的证据
传承证明教会圣统制由天主所建(参考本书第四编第二部第二章第四节教会的圣统制度),藉覆手礼与祈祷传予神权(参考神品部分第三节),以及与此相连的内在的恩宠传授。圣葛利哥里·纳齐安松将晋铎与祝圣圣体相比,他说:“语句的同样能力使人成为高贵而可敬的司铎,而且新的授圣职礼使他们与信众有差别。昨日或前日,他曾经是许多人中的一个,是天主子民的一份子,顿时他变成了领袖、首席者、灵修的导师、隐藏的奥秘的掌持者。虽然他的容貌、身材都没有改变,他的外形依然如故,但是他的不可见的灵魂,藉着一种不可见的能力与恩宠,已经改善”(Or. In baptismum Christi)。圣奥斯定将晋铎与洗礼相比:“两者都是圣事,施行这两件圣事时都予人以某种祝圣,一在受洗时,一在晋铎时,所以在公教会内,这两件圣事不能重复领受”(Contra ep. Parmeniani, 2, 13,28)
第二节    神品的等级
通常分神品为七级,即四小品:一品司门(ostiariatus)、二品宣读(lectoratus)、三品驱魔(exorcistatus)、四品辅祭(acolythatus);三大品即五品副执事(subdiaconus)、六品执事(diaconus)、七品司祭(sacerdos)。司祭品包括司铎品与主教品(参考邓958,962)。在教宗圣高而乃略(Cornelius 251-253)致安提约基雅主教法比(Fabius)的信中,第一次提及这七级神品(欧瑟比Eusebius, Hist. Eccl. , 6: 43, 11; 邓45)。——对于每一品级对圣体的关系,请参考Supp. 37, 2.
一、四小品与五品的授圣职礼
四小品与五品的授予均非神品圣事的等级,而只是准圣事——一般意见
“为亚美尼亚人所颁布的文告(邓701),重阐圣多玛斯与大多数士林派神学家的意见,不应被视为一项决定性的反证,因它并不是一项不可错误的信理定断,而只是一篇实用的训辞。特伦多大公会议将这一问题悬而不决。比约十二世的宗座典章Sacramentum Ordinis(1947年)明显地表示赞成下列意见:惟有六品执事、司祭与主教品的授予才是神品圣事的等级,因为该典章只提到这三种授圣职礼。
四小品与五品都百由天主所建;却是应教会的特别需要而由教会所逐渐制定的。戴尔都良首先为二品宣读员作证(De praescr. , 41),罗马的圣依玻理首先为五品副执事作证(Traditio Apost.),圣高而乃略则为所有的小品(十二世纪以前,五品副执事也属小品)作证(邓45)。希腊教会只承认二个小品,即宣读员与五品副执事。四小品的授圣职礼典中没有覆手礼。
二、司铎品
司铎品的授予是圣事——信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定断隐含地表示了司铎品的授予之圣事性,可知神品是一件真正而狭义的圣事(邓963)。由于在特伦多大公会议时代,人们对主教与六品执事的授圣职礼尚无一致的见解,大公会议的定断至少适用于司铎品,而授予司铎品之为圣事也从未被人怀疑过。比约十二世的宗座典章Sacramentum ordinis教训我们,不仅司铎品的授予,六品执事与主教品的授圣职礼也都具有真正的圣事性,因为典章分别说明定这三种神品等级授予时的材料与形式(邓2301)。
授司铎品的首要礼即是覆手与祈祷,在祈祷中求圣神恩宠惠临受祝圣者的身上。所以司铎品的圣事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主教品
主教品的授予是圣事——确定意见
特伦多大公会议宣布,主教即是宗徒们的继承人,优先地属于圣统界;在授圣职礼时主礼主教所说“请接受圣神”(Accipe Spiritum Sanctum)一语,决不是徒然的(邓960,964)。比约十二世的Sacramentum ordinis典章以主教品的圣事性为前提。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明显地说:“在祝圣主教时授与神品圣事的圆满性”(教会宪章廿一节)。
弟后,1:6与弟前,4:14两段经文都直接谈到主教品的授予(祝圣)。主教的祝圣礼中有覆手礼与祈祷。
士林派神学家反对主教品对圣体(Corpus Christi reale)具有一种新的神权;但他们的反对意见并不十分正确,因为主教能授与祝圣圣体之权。
主教品的优越性
主教的地位高于司铎——信理
反对主教地位高于司铎的,在古代为赛巴斯特的艾利乌司(Aerius of Sebaste四世纪时),在中古时代为柏渡的马西利(Marsilius of Padua;参见邓498)、威克利夫派与胡斯派人士(邓675),在近代则为新教人士。
特伦多大公会议针对新教人士,定断:“任何人反对主教地位高于司铎,当受弃绝”(Si quis dixerit, episcopos non esse presbyteris, A. S. 邓967)。主教品的优越性是同时对辖治权与祝圣权而言。主教祝圣权之所以优越,是因为惟主教有授圣职与施行坚振圣事之权。主教是这两件圣事的通常施行人。
特伦多大公会议没有定断,主教地位在辖治权与祝圣权两方面高于司铎,系源于基督的直接制定抑或源于教会的规定,即这一道理是基于神律或教会法律。无疑地,传承一致为主教品优越性之事实作证,可是并未明晰地告诉我们,这一优越性的法律特点是什么。圣热罗尼莫说,在初期教会内,主教与司铎间没有丝毫分别。后来为了避免分裂,司铎们之一当选为信友团体的首长,从而授予圣职成为主教的特权:参考热罗尼莫书信,146,1。In ep. Ad Tit. , 1, 5塞维利亚的依希道(Isidore of Seville)、梅兹的阿麦拉(Amalarius of Metz)与中古时期的许多教律学家都与圣热罗尼莫的意见相同。在士林派神学家中,司各脱(D. Scotus)承认这一意见的某种可能性。然而大多数神学家不赞成此说,而与圣多玛斯一同主张,由于基督直接创建了主教品与司铎品,这两种神品自始就有差别。
四、六品执事
授六品执事圣职礼是一件圣事——确定意见
特伦多大公会议宣称,主教们在授圣职时所说:“Accipe Spiritum Sanctum,(邓964)一词,可应用于执事职的授予礼。神学家们几乎一致承认授执事圣职礼的圣事性,比约十二世的典章Sacramentum Ordinis以之为前提。
传承以宗,6:6所叙述为执事圣职的建立,六品的祝圣礼主要地包括覆手礼与求圣神赐恩的祈祷。
执事品、司铎品与主教品是神品的圣事性等级。但它们并非三件不同的圣事,三者却一同组成神品的独一无二的圣事。司祭神权的圆满性寓于主教品,在司铎品中,这项神权尚欠完全。分享司祭神最少的是六品。
第三节    神品圣事的外在记号
一、材料
(一)惟有覆手礼是六品、司铎品与主教品祝圣礼的材料——近乎信理的意见
由于六品、铎品与主教品都是圣事,覆手礼是神品圣事的惟一材料。覆手礼应与受祝圣者的头部有实质的接触。然而,伸手作常情的接触,即可使圣事有效。
比约十二世以宗座的至高权威,在Sacramentum Ordinis典章(1947年)中宣布:Sacrorum Ordinum Diaconatus, Presbyteratus et Episcopatus materiam eamque unam esse manuum impositionem(邓2301,参考邓910,958等,1963)。
圣经(宗,6:6;弟前,4:14;5:22;弟后,1:6)与教会传承只以覆手为圣事性各级神品授予礼的物质要素。参考罗马的依玻理Tradit. Apost. ;圣西彼连书信,67:5;圣高而乃略致法比书(见于欧瑟比著教会史,4:43,9,17)及Statuta Ecclesiae antiqua(邓150等)。在希腊教会里,只采用覆手礼,并无圣具之传递礼。然而,希腊教会神品的有效性始终为宗座所承认。
比约十二世的宗座典章只决定了此后圣事性神品之有效授予条件。而尚未作决定的问题是:是否基督一般地(in genere)建立了神品圣事,或者个别地(in specie)建立了授予方式。另一个问题与这个问题相连,即在已往,是否覆手礼是神品圣事的惟一材料。大多数神学家们认为,基督个别地建立了神品圣事,并且规定了覆手礼与确定覆手礼意义的祷词是神品圣事的不可改变的本质,所以在过去,覆手礼曾经是神品圣事的惟一材料。宗座典章的决定既具有法律性,便没有追溯已往的能力。
按照比约十二世的前述宣布,在司铎祝圣礼中,圣事的材料只是第一次在缄默中的覆手礼,而并非覆手以后所继续的右手的伸开。在祝圣礼节完毕时,作第二次覆手礼,同时念:“请你接受圣神,你赦那些人的罪等等”(Accipe Spiritum Sanctum, quorum remiseris peccata, etc.)这也不属于神品圣事的材料。自十三世纪起,拉丁教会的祝圣礼开始有第二次覆手礼;希腊教会的祝圣礼中没有这一部分。
(二)六品、铎品与主教品的祝圣礼之有效性,并不需要圣具的传授——近乎信理的意见
大部分士林派神学家假定各级神品的施行。翡冷翠大公会议(1439年)自圣多玛斯的神学理论中采取了此项意见,应用于为亚美尼亚人所颁布的文告中,邓701:cujus (sc. Ordinis) material est id, per cujus traditionem confertur ordo.然而这一文告并非不能错误的信理定断。在那次大公会议的合一机会中,并未要求希腊教会改变其祝圣神品的礼仪,或增加传授圣具的礼节。
比约十二世在Sacramentum Ordinis 典章中宣布:“此后在祝圣六品,司铎品与主教品时,圣具的传授不是必要的”。这一宣布并不取消下列可能性:即圣具传授昔日在祝圣礼中,即使限于教会某一部分以内,为祝圣的有效性所必须:或者当作圣事材料的组成分子或当作圣事的仅有材料(在基督以一般方式建立了神品圣事的假定之下),或者是教会为了圣事有效性而附加的一个条件。
以历史观点言,只在第十世纪以后,圣事性神品等级祝圣礼中绐有圣具之传授。但它在非圣事性神品的祝圣礼内,则早于远古有之(圣依玻理Statuta Ecclesiae antiqua;邓153等)。自远古时代已有的主教祝圣礼中的圣经置放礼(邓150)则并非圣具的传授。
二、形式
惟有确定覆手礼意义的语句是执事品、司铎品与主教品祝圣礼的形式——近乎信理的意见
比约十二世在Sacramentum Ordinis典章中宣布:formam vero itemque unam esse verba applicatioem hujus materiae determinantia, quibus univoce significantur effectus sacramentales——scilicet potestas Ordinis et gratia Spiritus Sancti——quaeque ab Ecclesia qua talia accipiuntur et usurpantur(邓2301)。
指示出圣事的功效——“神权与恩宠”而确定圣事材料的语句,是“祝圣序言”(Order Preface)中的若干语。在六品的祝圣序文中,Emitte in eum……roboretur等语为主,这些语句对圣事的有效性是不可或缺的。在司铎品的祝圣序文中,是以Comple in Sacerdote tuo……sanctifica等语为主。
在主教品与六品的祝圣礼中,伴同覆手礼的祈祷语句:Accipe Spiritum Sanctum(六品祝圣礼中加上ad robur etc.),始自中古世纪(十三—十四世纪)出现于拉丁教会的礼典中。这一祈祷语句不属于圣事的形式,因此它与圣事的有效性无关。
附:安立甘教会祝圣礼的无效
1896年9月13日,教宗良十三世在宗座信函Apostolicae curae中宣布安立甘教会的祝圣礼无效(邓1963-1966)。这一宣布系基于下列事实:在1549年开始应用的爱德华第六(Edward 6)的祝圣祷词中,覆手时所念的Accipe Spiritum Sanctum一词被视为圣事的形式,但这一形式即不明示神品的等级,也不明示该等级的神权(defectus formae)——以后又补充一句:ad offecium et opus presbyterii (episcopi),然而补充的时候太晚了。良十三世的宣布又基于另一事实:该祷词缺乏将祭献与赦罪之权传授给司铎的意向(defectus intentionis),而祭献与赦罪之权对铎品是必须的。再者,安立甘总主教玛窦·柏克(Matthew Parker)的祝圣礼(1559年)可能是由一位未以有效地祝圣或根本未曾被祝圣的人所主持,而今日安立甘教会神品(successio apostolica)均溯自玛窦·柏克。
第四节    神品圣事的功效
一、神品的恩宠
神品圣事给予领受圣事者以圣化恩宠——信理(参考邓843a,959,964)
神品圣事既是处于恩宠境界者所领受的圣事,本身会增加圣化恩宠。神品恩宠的目的与特有功用是:使受祝圣者能妥善地施行其圣职并且度相称的生活。为亚美尼亚人颁布的文告与圣多玛斯的意见相同:Effectus (sc. ordinis) augmentum gratiae, ut quis sit idoneus minister.比约十二世在“达到天主教司祭职的顶峰”通牒(Ad catholici sacerdotii, 1935)中教训我们:“司铎通过神品圣事……,也领受一种新的、特殊的恩宠,与一种特殊的支助,……他能藉此恩宠妥善地,不折不挠地负起圣职所要求的重任,并完成艰困的职务”(邓2275)。这一道理的圣经基础是弟前,4:14与弟后,1:6。
除了圣化恩宠以外,领受神品者还获得为完成圣事目的所必须的现恩的权利(Suppl. , 35, 1)。
二、圣事的印记
神品圣事在领受者身上留下印记——信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定断:凡认为神品圣事……不留下印记者,当受绝罚(Si quis dixerit, per sacram ordinationem……non inprimi characterem, A. S.邓964;参考邓852)。为此之故,神品圣事不能重复领受,领受者也不能回复普通教友身份(参考奥斯定Comtra ep. Parmeniani, 2: 13,28; De bono conjugali, 24, 32)。
圣事印记使领受者主动地参与基督徒的敬礼行动,并且由于这敬礼源自基督的司祭品位,所以圣事印记也使领受者主动地参与基督的司祭品位。圣事印记既是一种“形成相似的记号”(signum configurativum),使领受的人与基督、永恒的大司祭相似;它也是“鉴别记号”(signum distinctivum),使领受者别于信友以及那些领有非属圣统的神品等级的人;它是“准备记号”(signum dispositivum),使领受者有施行所领受神权的能力和权利;它是“约束记号”(signum obligativum),使领受者有义务去分施救赎的恩惠并度纯洁的生活。
由于神品圣事分三级,可以说每一级赋予一个特殊的印记,与另外二级的印记不同。神品的印记既是对基督司祭品位的主动参与,它超越了非先有不可的洗礼的印记,也超越了以先有为宜的坚振印记。
三、神品之权
神品圣事赋予领受者以一项恒久的神权——信理(参考邓960-961)
各级神品的领受者所领受的神权根植于圣事印记上。这些职权主要地以圣体为中心。六品执事领受直接辅佐谢恩祭的主教与司铎和分送圣体的职权。司铎主要地领受祝圣圣体与赦罪之权(邓961),主教领受授邓神品之权。
第五节    神品圣事的施行者
一、通常施行人
惟有有效地受祝圣的主教是圣事性与非圣事性各级神品的通常施行者——信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定断:“如有人说主教没有施坚振与授神品之权,或者说他们所有的这项权力为全体司铎共享,此人当受绝罚”。(Si quis dixerit, episcopos non habere potestatem confirmandi et ordinandi, vel eam, quam habent, illis esse cum presbyteris communem, A. S.邓967;参考邓701;法,951)。
圣经告诉我们,宗徒们(宗,6:6;14:22;弟后,1:6)与经宗徒们祝圣为主教的人(弟前,5:22;铎,1:5)都是神品的分施者。
古老的传承只祗知道主教为各级神品的施行人。人们视授予神品的职权是主教的特权,而为司铎所无。罗马的圣依玻理在他的“教会神品”(Church Order)中,表明司铎不授予神品(Clerum non ordinat)。宗座典章(The Apostolic Constitutions)诏示,各级神品由主教授予。司铎们也行覆手礼,但并非为了授予神品(),圣爱比法(Epiphanius)拒绝赛巴斯特的艾利乌司(Aerius of Sebaste)的意见,后者认为,司铎与主教地位相同。圣爱比法的理由是:惟独主教有授予神品之权(Haer. , 75,4)。圣热罗尼莫虽然竭力高举司铎,几乎影响了主教的地位,却仍视授予神品为主教的特权,他说:“除了授予神品外,主教做的事,司铎岂不也做?”(书信,146,1)。
一切有效地被祝圣的主教,包括离异的,分裂的,行贿的与被开除教籍的在内,只要他们具有必要的意向,并完成外在的主要的礼节,都能有效地施行神品圣事——确定意见(参考邓855,860,法,2372)
在古代与早期中时代,曾有重新施行神品圣事之事,那就是说,领受了离异的分裂的或行贿的主教所施神品者,曾重新领受此项圣事。教父们与早期士林派时期的神学家对于这一问题并无定论。彼得·隆巴在教父们的意见分歧的情形下,不敢迳自作一决定(Sent. , 4:25, 1)。圣多玛斯确认由离异教会的主教们所授予的神品是有效的(Suppl. , 38, 2)。
要使神品的施行成为许可,须由一位有辖权的主教(Episcopus proprius),或经他同意的另一位主教授予允准状(Dimissorial Letters)。法,955。
主教的授品礼
主教的授品礼须由三位主教施行,方属许可。但由于主教具有圆满的神权,由一位主教施行时,授品也属有效(法,954)。按比约十二世的宗座典章Episcopalis Consecrationis(1944),两位襄礼的主教不仅是证人,而且是共同授品者(et ipsi consecretores effecti proitdeque Conconsecratores deinceps vocandi)。因此他们需有授予神品的意向,并与主礼者一同行外在的圣事性记号。在主礼者以后,两位襄礼者分别行覆手礼,并念下语:Accipe Spiritum Sanctum。他们与主礼者一同低声念祝圣祷词与序文(参考文,42,1950,452)。
自远古以来,主教的祝圣礼由数位主教一同举行。遵循尼西亚大公会议的议决(canon 4),必须至少由三位主教举行;但照宗座典章(Apostolic Constitutions, 3 20,1;8 27,2),则须由三位或至少二位主教施行。在必要情况下,一位主教也可以,正如宗座典章(8 27,3)与大葛利哥里致坎塔布里的圣奥斯定的一封伪造书信(Ep. 11, 64, 8稍早于761年)所指示的。
二、特殊情形下的施行者
(一)四小品与五品副执事的特殊情形下的施行者是司铎——确定意见
司铎可藉教会法典所授之权或教宗的特许而授予四小品与五品圣职,因为这些神职原是由教会建立的。现行的教会法典只准许司铎施行剪发礼与授予四个小品(参考法,239第一条,第廿二款;957,第二条;964,第一款)。中古世纪与特伦多大公会议后,隐修院院长有时有祝圣五品的特权。
(二)大多数神学家与圣多玛斯及司各脱都认为,普通司铎即使有教宗的特许,也不能有效地授予六品与铎品的圣事性神职。
然而这一意见遭遇到历史方面的严重困难:依照中古许多法学家(如Huguccio +1210)的见解,教宗鲍尼法斯九世曾在1400年2月1所发表的Sacrae religionis诏书中,特准艾赛克斯(Essex属伦敦教区)的圣奥西沙(Osytha)之圣奥斯定修院院长与其承继人,为其属下授予小品以及五品、六品与司铎品。这一特权在伦敦主教的反对下,于1403年2月6日由宗座收回。然而并未宣布经此特权所产生的神品为无效。教宗马丁五世以1427年11月16日所颁布的Gerentes ad vos诏书——将施行神品,包括高级神品在内(五品、六品与司铎品)——的特权,赐与阿尔池(Altzelle属梅衫Meissen教区)的西笃会隐修院院长,准许他给的隐修士及所属者施行神品圣事,为期五年。教宗依诺森八世于1489年4月9日颁布Exposcit tuae devotionis诏书,将祝圣五品与六品圣职之特权,赐予西笃会的最古老的四座隐修院院长与其承继人,准许他们给所属者施行神品圣事。十七世纪时,这些西笃会隐修院院长仍自由地运用此项特权。邓荀1145-1146,1290,1435。
如果我们不承认前述教宗囿于当时错误的神学思想(此事不属于信理定断的范围,所以与教宗不能错的道理无关),那么我们必须承认,普通司铎可以是六品与铎品的异常施行者,恰如司铎可以是坚振圣事的异常施行者一样。依照这种解释,施行神品圣事所必要的神权已以被束缚之权(potestas ligata)方式包括在铎品中。无论是由于天主的命令,或者由于教会的规定,有效地施行此权,需要有教宗的特许。
第六节    神品圣事的领受者
惟有领受了洗礼的男人,能有效地领受神品圣事——确定意见(法,968,第一节)
这一事实系基于积极的神律。基督只召选男人作他的宗徒。圣经(参考格前,14:34等;弟前,2:11等)与教会的常规都告诉我们,圣统之权只授与男人(参考戴尔都良De praescr. , 41; Dc virg. Vel. 9)。
在古代教会里,女性执事是接近圣职地位的一种特殊地位。按照若干宗座典章(8:19-20)与皇帝所颁的法规(查士丁尼皇帝所定的),女性执事竟被列入圣职界中。授予女性执事圣职时有特别的礼节,宗座典章(8:19)告诉我们,这一特别礼节包括覆手礼与祈祷。然而,没有人承认他们有司铎的职权(参考圣依玻理,Trad. Apost. , 尼西亚大公会议议案第十九条;圣受比法Haer. , 79,3; Const. Apost. , 8:28,6),她们的首要职务是帮助妇女们领受洗礼与照顾贫病者。
给一个受洗的儿童授予神品是有效的,但不许可。成人必须具有领受神品的意向。鉴于领受神品后所有的义务,潜在(virtualis)的意向大约是必要的。
合法地领受神品,必须确切遵守教会规定的各项条件。妥善地领受神品,必须处于恩宠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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