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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五章 第四诫:孝敬父母


第四诫包括着三层关系:一、儿女与父母的关系。二、工人与佣主的关系。三、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第一节 儿女与父母的关系
 
儿女为什么应该孝敬父母?
 
父母生儿女、养儿女教育儿女、爱护儿女,为求儿女的好处,他们甘愿辛劳牺牲,不计代价,不求报酬。父母对儿女的恩惠,可说是天高地厚。在儿女所接触的人中,再没有比父母同儿女再亲再近的人了。根据人的良知、中国文化传统和天主教义,儿女有义务孝敬父母,报答父母的恩惠。
中国文化如何教孝?我们中国人是最讲孝道的民族。我古圣先贤,将孝列为人生第一要务。国人常说:“百行孝为先。”亚圣孟子说:“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先哲把事亲与事天相提并论:礼记上说:“仁人之事天如事亲、事亲如事天。”孝经上也称孝为“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我先哲先贤将父母视为天之代表。所以儿女孝爱父母,不但合理合情,而且是上天之意,这与我圣教道理及圣经教训不谋而合。
天主教义很注意孝道的推行。孝敬父母在天主十诫中列为第四诫。天主十诫中的前三诫,说明人同天主的关系,后七诫说明人对人的关系。孝敬父母在后七诫中名列第一。在圣经上强调孝道之处颇多;按旧约出谷纪所载,天主向以色列人说:“应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廿12)。旧约德训篇上说:“上主愿父亲受儿女的尊重,且确定了母亲对儿女的权利。孝敬父亲的人,必能补赎罪过,必享长寿。孝敬母亲的人,就如积蓄珍宝的人。背弃父亲的形同亵圣;激怒母亲的,已为上主所诅咒。”(德三3.7.18)。在新约圣保禄宗徒致厄弗所人书上说:“你们做子女的,要在主内听从你们的父母,因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是附有恩许的第一条诫命,为使你得到幸福,并在地上延年益寿。”(弗六1-3)。耶稣以天主子之尊降世成人,在圣家孝敬圣母和圣若瑟、服从他们,为我们立了榜样。可见孝敬父母是天主的圣意。
 
如何孝敬父母?
 
儿女孝敬父母,一要尊敬,二要孝顺,三要服从。
一、尊敬:同父母说话要有礼貌,不要顶撞;态度要和善,不要愁眉苦脸;做事要合情合理,不要冒犯父母。
二、孝顺:儿女孝顺父母,要发自内心的爱,并非由于怕受责备,或为继承什么利益。中国人讲孝顺,其中“顺”字非常重要,顺就是顺从父母的心愿,使他们感到顺心;只要不是坏事,就该顺从父母的心愿。使父母顺心的最好办法:一面不做使父母伤心之事,一面更要自动地去做父母所喜欢的事。这最后一项尤其重要。
到父母年老时或病弱时,更需要儿女的关心和爱护,作儿女的也更有义务照顾他们。中国人常讲,对年老父母要晨昏定省,就是此意,这与天主教道理不谋而合。圣经上说:“你父亲年老了,你要扶助他;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忧伤。若他的智力衰弱了,你要对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强,就藐视他。”(德三14-18)。
三、要服从:儿女在未达成年前,应该听从父母的命令,因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不够,对事务的观察和判断不成熟,需要父母的教导和处理。待到成年后,在重大事务上,如选择职业、婚姻和追随圣召上,虽可自己决定,但亦须同父母商议,参考他们的意见。倘若父母的命令同天主的诫命相抵触,就无义务听从了。
 
父母逝世后该如何举行丧葬?
 
父母去世后,因为是教友,该按教会丧葬礼办理,同自己的本堂神父去商定日期,求神父为亡亲举行殡葬弥撒,行告别礼及下葬礼。每年到了父母的忌日,教会所定的追思已亡日(十一月二日)及炼灵月(十一月),要为已亡父母祈祷、献弥撒、行善功追念他们,求主赏赐他们的灵魂早登天国。
 
教会与中国的丧葬礼俗
 
中国民间之丧葬礼俗,如佛教及道教所举行之法事,以及民间的种种迷信行为,教友是不该举行或参与的。至于没有迷信色彩的社会礼俗,比如社会上通行的家祭、公祭、在灵堂放亡者牌位或遗像,前面点燃香烛,供放献花果酒,以示追念,教友是可举行或参与的。但烧冥纸、金银锡箔、纸人等迷信行为,为教友是不可以的。至于作七,在民间甚为流行,教友在此期间为亡者祈祷、献弥撒、行善功是可以的。农历七月为鬼月之事,纯为民间迷信,教友不该信从。但在此月份愿为亡者祈祷献弥撒、行善功,求主早赐升天是可以的。
每年清明节,是我国传统扫墓节,教友可按民俗扫墓,墓前献鲜花果酒、点燃香烛,以示孝思。但不可烧冥纸或压放冥纸冥衣等迷信之物。教会鼓励教友前往墓地,为亡亲之灵祈祷献弥撒,以求圣化此民俗节日。
按中国历年传统,农历新年家家户户举行祭祖典礼,追念祖先和祖先所留下之美德,以便继承发扬,促进敦风俗、厚教化之目的,亦即儒家所说:慎终追远,民德归厚之目的,站在教会立场说:祭祖确是一桩伦理善举,教友可以举行,而且教会鼓励教友举行,以便圣化此风俗,引导国人皈依救主基督。至于少数民众,以为祖先成神,可保护后代子孙之说,乃系后人的错误思想,由无知所造成,与古人立礼之原意不合,予以纠正即可。
至于祭孔之事,为历代所重视,最近更为政府所提倡且公开声明,纯系社会教育活动,并无任何宗教含义。为此教友可以参加。
 
第二节 父母对儿女的责任
 
父母对儿女的任务是教养:
 
关于养,父母有义务照顾儿女的物质生活,把儿女抚养成人。这是所有的父母都知道的。
关于教,父母有义务按儿女的年龄,教导儿女知是非辨善恶。儿女的言行好,父母要予以嘉勉;儿女的言行有偏差,父母要予以纠正,以免重蹈覆辙。在这种环境中长大的儿女,自然会成为通达事理之人。天下的父母都爱自己的儿女,但切忌昧爱不明。当儿女言行犯错时,决不可以为儿女还小,不懂事,没有关系,让他去吧!在这种放纵下成长的儿女,将成为不明事理、放纵任性之人,无法与人和平相处。
儿女到了学龄,父母有义务供他入学读书,学习知识,陶冶品德,培养伦理生活。父母该与校方合作,执行上项任务。
 
教友父母有严重义务照顾儿女的宗教教育
 
按我国教育实况显示,学校颇重灌输知识,以备升学联考,品德的培养却做得不够,至于宗教教育更为教育法令所禁止。为此做父母的,负有严重义务照顾儿女的宗教教育,安排儿女参加堂区为儿童及青少年所办之主日道理班与信仰生活,帮助他们了解自己同天主的密切关系,学习孝爱天主,帮助他们了解自己同父母、弟兄、姊妹、同学以及其他近人之相互关系,学习如何孝顺父母、友爱弟兄姊妹、如何与同学及其他近人和睦相处;帮助他们了解自己在家庭及社会上的身份,学习如何自持、善尽自己的职责。所以宗教教育是教人认识自己对天主、对教会、对人及对己之道,亦即为人处世之道,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环,绝对不该忽视。可惜有些父母只顾儿女上课补习、联考升学,对儿女的宗教教育却不放在心上,以致儿女失去了信仰,实为憾事。这样的父母将来如何向天主交代?
此外,儿女在学校读书期间,做父母的要随时注意儿女,所交往的同学或朋友是好是坏,而予以开导和纠正,以免儿女交友不慎、误入歧途。在今天复杂多险的社会里陷阱丛生,做父母的不可不慎。
 
圣经警告放纵儿女的后果
 
至于如何教育儿女、以及放纵儿女的悲惨后果如何,圣经上都有指示,德训篇上说:“疼爱自己儿子的,应当时常鞭打他,免得他将来沿门乞食。训导自己儿子的,必要因他而得幸福。至于那放纵儿子的,日后他必包扎儿子的创伤;每听到他的叫声,心里就苦恼。姑息孩子,日后他会使你惊骇。在他年轻时,不要让他放任自由,对他的过失,不可忽略不顾。在他年轻时要使他低首下心;趁他还小时,要叫他屈己服从,以免他转为倔强,不服从你,使你伤心。要教训你的儿子,叫他勤劳,免得你因他的无耻绊倒受辱。”(德三十1-2;7-9,11-13)。希望教友中做父母的,多多体会这些教训并予以实行。
 
                 第三节 属下与上司间的相互关系
 
在第四诫中除父母与子女间的相互关系外,尚包括属下与上司间的相互关系及国民与政府间之相互关系。
一、属下对上司:在某机关或某公司受雇之公务员或工人,对自己的上司,第一要尊重他的人格和上司身份,因为他的人性尊严同属下的人性尊严是平等的,必须互相尊重。第二,在任务及工作上要服从他的领导,共谋机构或公司之业务发展。要按良心的指示,善尽自己的职责,把自己的工作,做到应有的程度。
二、上司对属下:任何机构或公司中的上司,对自己的属下,第一要尊重属下的人格,因为人格是平等的,没有上司与属下之分,受佣的属下,只将工作时间卖给了机构或公司,他的人格并没有出卖。第二、应给付属下合理与公平的薪资、以及应得的奖金和福利,不可剥削属下的权利,以免衍生劳资纠纷。第三,工作时间及环境,须符合公平分配及维护健康原则。
 
第四节 国家与国民
 
一、政府对国民的任务:国家政府由国民的公共福利的需要而产生,他有义务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运用自由的条件。为此政府的任务可分为下列数项:第一、为保障国民的安全,政府要训练军队,以防敌国的侵犯;要训练警察,维护国内治安;制定合理合情法令,维护社会秩序。这样,人民的生命财产及人权,才获得保障。第二、谋求国民的福利:为维护人性的尊严,政府应负责保障国民的思想、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结社及行动之自由;为促进国民生计,政府应提倡公共卫生、教育、经济和公共道德,使国民知识水准提高,促进农工商交通及科技之进步繁荣;又须创办慈善事业,照顾贫病、残障及乏人照顾的老弱之人,如此,使全国民众能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二、国民对国家的任务:第一要奉公守法(当然对违反伦理道德之法令,可拒绝遵守)、拥护国策、爱护国家;第二要倡导民主,参加投票,选贤与能、治国安民,倘若自己有才能,要参加竞选,为民造福。第三要纳税,供给政府财源;推动环保、教育、军警、交通、科技及社会慈善等公益事业。第四要服兵役、保卫国土及民众安全。
     三、国家政府可否进行战争?政府无权进行任何侵略战事;但当国家遭受任何外国侵略时,政府为保卫国家安全,有权调动国家军队,抵抗外国侵略,进行保卫战,但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国家的基本权利遭受严重持久的侵犯。
2.曾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均无效。
3.看不出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4.不会引起更坏混乱。
5.有成功的基本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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