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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八章 第七诫:毋偷盗 第十诫:毋贪他人财物


第一节 第七诫命什么?
 
一、人都拥有天赋的私产权
 
按圣经创世纪所载,天主造原祖亚当厄娃后,祝福他们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大地、管理海中的鱼,天空的飞鸟和地上爬行的各种生物。”(创一28)。这段圣经教导我们,天主创造宇宙万有,是为供全人类享用的,每人都有权利从中获得一份足够的财富,以供自己及自己家庭生活之用,这就是私产权。人有私产权,才肯勤奋工作,善尽职责,家庭生活才获得保障和安全。诚如我国亚圣孟子也说:“若民无恒产,则无恒心。”(孟子梁惠王篇)。可见此产权为人生之重要。
 
二、如何取得私产权?
 
为取得私产权,必须用合理及公平方法来取得,比如藉辛勤工作、祖产继承、买卖交易、恩人馈赠等。只有自己用合理及公平方法取得的财富,才对它享有私产权。我国先师孔子也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取也。”(论语里仁)。国人也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三、如何尊重自己的产权?
 
尊重自己产权之道,莫过于善用自己的财富,即按人之地位和尊严,适当的享用自己的财富,不奢侈,不浪费,不用自己的财富作犯罪勾当。倘若富有,不要吝啬,该量力从事慈善、教育及地方公益事业,利己利人。这才是天主给人财富之目的。
 
四、如何尊重他人的产权?
 
既然每人都拥有天赋的私产权,那么对他人的私产权就应加以尊重,不可加以侵犯:雇主对佣工,应按时付与合理及公平工资。如果损坏了他人财物,应当赔偿。如果欠人债务,应按时偿还。做了许诺,就要实践。立了契约,其中的承担只要是公正的,就该遵守。对任何契约,该认真的立、善意的遵守。
任何契约应与相互正义相符合,它是人与人来往的规范,要求人维护他人的权利、产权、还债和履行契约中的一切承担。没有相互正义,其它任何形式的正义、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节 第七诫禁什么?
 
一、禁止一切侵犯他人产权的罪行
 
侵犯他人产权之罪,项目繁多,如偷盗、抢劫、欺骗、勒索、贪污、挪用公款、包商偷工减料、商人尺寸不一、斤两不足、商品仿冒、出售假货、哄抬物价、恶性倒闭、放高利贷、伪造钱币、窝赃、拿回扣、借债不还、不付公道薪金、在财务估价上作出不同的估价,使自己获利,使他人受损;别人按权利作决定,设计使人在判断上错误;把企业的社会福利据为己有或私用;在税赋上欺骗、在票据上在货单上造假、对私产或公款故意制造亏损。上诉各项都是违反公义和伦理道德的严重罪行,为第七诫所禁止。
 
二、不义之财要归还吗?
 
不论以何种方法取得的不义之财,都该物归原主。倘若赃物已不存在,该以等值物品代还,或以金钱代还。所偷财物所产生的利益或利息,都该归还。那些助人偷盗的人或窝藏赃物者,都有责任归还;倘若不肯归还,得不到天主的宽恕。倘若一时无力偿还,该设法逐渐偿还。
关于归还不义之财,天主规定得很严格很清楚。圣经出谷纪上记载,天主为以色列人所定之偷窃赔偿法上说:“倘若有人偷了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或是卖了,应用五头牛赔偿一头牛,四只羊赔偿一只羊。”又说:“窃贼偷窃,必须偿还,他若一无所有,应卖身还他所偷之物。”(出廿一37;廿二)。可见归还在天主眼中是如何重要。
再按正理和公道来说,有人偷了财物,表示忏悔了,但不肯归还赃物,这样的人仍得不到天主的宽赦,因为他的忏悔是假的。倘若是真心忏悔,不会不归还,因为天主要求归还是如此认真,而且又是很公道的要求,岂有不照办之理?天主不宽赦不肯归还不义之财的人,是非常公道和合情合理的,请大家仔细想想:假如某甲偷了某乙的全部财产五千万元后,就去办告解表示忏悔,但却不肯归还,就蒙天主宽赦了,他以后就安然自得的享用那五千万元过富裕日子了。而某乙失去所有财产后,就天天受穷受苦,流浪乞讨,竟无一人出来替他申冤、主持公道。反而原谅某甲,请问这是何等不平之事!大家能容忍吗?公义的天主是不容忍这种不平之事的。
 
第三节 第七诫要求人善用动物植物和矿物
 
天主创造动物植物和矿物,它们是为人类的福利而存在。人使用宇宙间的矿物、植物和动物的资源,不能不尊重道德的要求。造物主赋与人主宰矿物植物和动物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有它的范围和限度。天主创造了动物,并予以适当照顾,它们的存在是为光荣天主。人对它们也该加以爱护,犹如圣方济亚西西和圣斐理伯乃理如何善待了它们一样。
天主把动物交付于祂所造的人使用,人可以用它们的肉做食物,用它们的皮毛做衣服,都是合法的。人也可把它们养在家里为人劳动或供人娱乐。此外在动物身上做医疗或科学实验,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也是可行的,因为对照顾人的生命或救人的生命是有贡献的。
让动物毫无目的的受苦或处置它们的生命,是违反人之地位的行为。但为动物花费很多钱,甚至把救济人的费用用在动物身上,也是不符合人之地位的行为,因为人可以爱护动物,但不可把对人的感情移植到动物身上。
 
第四节 教会对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训导
 
一、训导原则和标准
 
教会对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训导,发展于第十九世纪,适值基督福音与现代工业社会相接触的时期。那时为生产与消费有了新结构,劳动与产权有了新解释,社会国家和政府有了新定义,教会的道理对经济和社会问题,亦构成一训导体系,该训导体系,因能启发信徒们的操行,遂被善意人士所接受。
教会对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训导,根据教义提出反省的原则,形成判断的标准,提供行动的方向如下:
1.任何学说,只要主张经济要素决定一切社会关系者,就是违反人性和他行动的学说。
2.任何理论,把牟利视为经济活动的最后目的者,是不道德的。因为无限度的贪恋财富,常产生罪恶行为,它是扰乱社会秩序的因素之一。
3.凡牺牲个人或团体的基本权利,为求集体生产,是违反人的地位的,因为它使人成为牟利的工具,这就是奴役人、崇拜金钱。
 
二、经济活动和社会正义
 
经济活动的发展和生产的增加,是为满全人的需要;经济动力不只重视生产物品和增加利益与权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为人服务,帮助个人和社会达到完满的地步。所以经济活动该按正当方法,实行在道德范围内,尊重社会正义,符合天主造人的计划。
人的劳动和经济创始权:人的劳动直接来自人,人是天主按自己的肖像创造的,并使人在世延长天主的创造;为此劳动是人的任务,乃为宣扬造物主的恩惠,同时也为自己,为自己的家庭和社会的生存获得应得的必需品,所以每一个人都有经济创始权,能合法运用自己的才能,赚取自己应得的利益。经济生活由于人多和利益不同,有时会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各方如资方和劳方,必须共同协商,在不伤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下,谋求解决。
国家的任务:经济活动,尤其是市场经济,不能让它在空虚的制度、法制和政治的架构下发展,必须在个人自由、产权自由、货币稳定、公共服务有效的保证下安然地进行。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保证安定,让劳动获得它的成果,鼓励人能正直的有效的完成它的任务。
公司机构的负责人,对社会负有业务的经济的和生态的责任,他们有义务考虑工人应得的利益,不只是增加公司的利益。但为稳定企业的未来发展,实行投资是可行的。
招募劳工该开放于所有的人,不该有不义歧视,该不分男女、不分健全或残障、不分土著或移民,政府该帮助他们、获得劳动工作。
公道的薪资是劳动的合法效果,拒绝按时付薪是严重不义。为建立公平待遇,需要评估每人的需要或债务。劳动的薪资该保证个人和他的家庭,能在物资、社会、文化和精神方面度一个正常的生活,符合每人活动的类型和经济生产的层次,也适合企业的条件和社会公益。
罢工是合法的,只要它是不得不用的方法。倘若使用暴力罢工,是不道德的。如果罢工因素,直接与劳动无关或与社会公益冲突,都是不道德的。
国际间的正义和休戚相关:在国际间,由于自然富源和经济技术的不等,产生了极大差距:有的国家,因拥有发展技术而致富,有的则负债受穷。由于宗教、政治、经济和财政的种种因素,产生了社会问题,扩展到全世界。所以在政治上它们已互相贯联在一起,必须大家休戚相关,团结一致,设法消除一切阻碍落后国家发展的机械结构。
 
第五节 第十诫:毋贪他人财物
 
一、第十诫禁什么?
 
第十诫禁止我们对财物或他人的财物有非分贪恋之心。他虽然只是内心的非分贪恋,但它的后果却非常严重:因为这种贪心,如不加以克制,它会越酝酿越强烈,终究会促使人采取不义手段,攫取他人的财物。如果没有这种贪心,就不致采取不义手段了;可见非分的贪心,乃不义行为的根源。诚如圣保禄宗徒致弟茂得前书上所载:“贪爱钱财是万恶的根源;有些人因为贪财而离弃了信德。”(弟前六10)。国人也常说:“利令智昏。见财起意,谋财害命。”这些都在说明,非分的贪心引起的不义后果,是如何严重可怕。
 
二、第十诫与第七诫有什么区别?
 
就因贪财之心非常险恶,天主才把它列为另一条诫命——第十诫,与第七诫分开,以便引起我们的注意,严加克制防范。为此第十诫与第七诫的区别,一在内心,一在行动:第十诫禁止一切对人财物的贪心,第七诫则禁止采取一切不义手段,攫取他人财物。
为克服一切贪心,在日常生活里,必须培养淡泊财物之心,这为进天国是必要条件。主耶稣说:“神贫的人是有福的,因为天国是他们的。”(玛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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