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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牧涵 |
为维护信仰 |
Ad truendam fidem 一九九八年五月廿八 王愈荣译 铎声 第378期 10-17页 台北:铎声月刊社,1998
********** 为此,一旦此教会普通法中的缺陷显示出来,而且由于迫切需要预防并驳斥反对此第二类真理所兴起的神学意见,教宗决定颁布《为维护信仰》宗座谕令。藉此,教会法对在信德宣誓最后第二段中所提出的第二类真理,制定具体法则,对《天主教法典》第七五○条及一三七一条之一,及《东方教会法典》五九八条及一四三六条略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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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宗座自动谕令《为维护信仰》 1 从初世纪到今日,教会宣认她信仰基督和祂救赎奥迹的真理。这些真理随即被集合在信经中间,是今日信友们所知道,并在隆重的及节庆的弥撒庆典里,所宣读的「宗徒信经」或是「尼西君士坦丁信经」中。 这篇同样的尼西亚君士坦丁信经,被纳入信理部所发展的「信德宣誓」中[1]。信徒的特殊成员在领受一项职务时,应作此宣誓,凡是其职务是直接或是间接加深研究信仰的真理及伦理有关的,或是与治理教会的某种特殊权力相结合的皆需如此[2]。 2 适当地以尼西亚君世坦丁信经开始的「信德宣誓」,包括三个主题或是段落,旨在阐明天主教信仰的真理,这些真理是教会历代在「引入一切真理」(若十六13)的圣神的领导下,一直不断深切探讨并继续探讨的[3]。 第一段声明:「我也坚决相信,或以文字或以传承传授的天主圣言中所包括的一切,教会或藉隆重的判断,或藉寻常及普通的训导所提出,被认为天主所启示而应相信的」[4]。这一段适当地确认并为《天主教法典》第七五○条[5],及《东方礼教会法》第五九八条[6]的教会法令所规定。 第三段声明:「此外,我以意志及理知的服从,信奉罗马教宗或是世界主教团,在施行他们正式的训导权所宣布的教义,即使虽然他们无意以决定性的行为予以宣布」[7]。这一段与《天主教法典》第七五二条[8]及《东方礼教会法典》第五九九条[9]条文相符。 3 不过,第二段这样说:「我也坚决地接受并坚持,教会以确定的方式所提出的一切及每条有关信仰及伦理的教义」[10],这在天主教两部法典中,没有相对的法津条文。「信德宣誓」的这第二段话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与天主的启示必然有关的真理。这些真理,在天主教教义的研究上,为了教会对有关信仰及伦理的真理的深切瞭解上,说明天主圣神的特别启发,由于历史的理由或逻辑上的关系,它们是彼此相关连的。 4 因此,由于需要并在仔细考虑后,我们决定用以下的方法克服普通法中的此一缺陷: 甲 《天主教法典》第七五○条现在将包括两段;第一段是现有条文;第二段包括新的条文。于是第七五○条完整的条文是: 第七五○条-一项:所有在以文字记载或以传承传授下的天主圣言内,即托付给教会信仰宝库内所包含的一切,同时,由教会隆重训导权,或由通常而普世的训导权所陈明为天主启示的真理,应当因天主的启示及教会的训导而信。事实上,教会通常而普世的训导,是基督的信友在神圣训道权领导下,共同信奉所显示。为此,所有信友有责任远避一切与之相反的道理。 二项:再者,教会训导以确定的方式所提出的一切及每条有关信仰及伦理的教义,应该坚决地被接受并坚持;即那些为了神圣的保护并忠信的呈现仰宝库所必要的事物;因此,任何人否认这些应该确定地坚持的主题者,就是反对天主教会的意义。 因此,《天主教法典》第一三七一条一号,要适当地提及第七五○条二页,并修正为: 法典第一三七一条-下列人士应受正当的惩罚: (1) 除一三六四条一项所言情况外,凡讲授已为罗马教宗或大公会议所弃绝的道理,或固执拒绝七五○条二项,或七五二条所述的道埋,虽经宗座或教会教长警告而不更正者; (2) 凡以任何方式不服从宗座,或教会教长或上司的合法命令或禁令,而于警告后坚不从命者。 乙 《东方教会法典》第五九八条,目前将有两段:第一段提出目前已有的条文,第二段包括新的文字。第五九八条完整的条文如下: 第五九八条-一项:所有在文字记载或以传承传授下的天主圣言内,即托付给教会信仰宝库内所包含的一切,同时,由教会隆重训导权,或由通常而普世的训导权所陈明为天主所启示的真理,应当因天主的启示及教会的训导而信。事实上,教会通常而普世的训导,是基督的信友在神圣训导权领导下,共同信奉所显示。因此,所有信友有责任远避一切与之相反的道理。 二项:再者,教会训导以确定的方式所提出的一切及每条有关信仰及伦理的教义,应坚决地被接受并坚持;即那些为了神圣的保护并忠信呈现信仰宝库所必要的事物;因此,任何人否认这些应该确定地坚持的主题者,就是反对天主教会的教义。 《东方教会法典》第一四三六条二项,因而要提及第五九八条二项,为此修正为: 第一四三六条-一项:凡否认应以天主的启示及教会的训导而信的真理,或是怀疑,或是完全拒绝基督信仰,并在得到合法的警告后不更正者,应予以绝罚视为异端或背教;圣职人员能受其他惩罚,不排除免职罚。 二项-除此等个案外,凡固执否认罗马教宗或世界主教团行施真正的训导权时,所发布要求确切坚持的,或是肯定他们所谴责为错误,在合法警告后仍不撤回者,应予以适当的惩罚。 5 我们命令凡在此「自动谕」所规定的一切,得以成立并认可,我们规定以上所列修正条文得列入天主教会普通法内,就是《天主教法典》及《东方教会法典》内,一切与之相反者均不得成立。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 一九九八年(在职二十年)五月廿八日发自罗马圣伯铎大殿 注: [2] 参《法典》八三三条。 [3] 参《法典》七四七条一项;《东方教会法典》五九五条一项。 [4] 参梵二(教会宪章)25号;(启示宪章)5号;信理部(神学家的教会使命训令)(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15号:《宗座公报》82(一九九○)1556页。 [5] 《法典》七五○条-原文。 [6] 《东方教会法典》五九八条-原文。 [7] 参信理部(神学家的教会使命)训令,《宗座公报》82(一九九○)1157页。 [8] 《法典》七五二条-原文。 [9] 《东方教会法典》五九九条-原文。 [10] 参注[7]。
附录 说明 「信德宣言」的格式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完全采用一九六七年以前所用的誓词的第一部分,包括尼西亚君士坦丁堡信经(AAS 59 [1967] P﹒1058)。第二部分则经过修改,又分成三节,更清楚的注明真理的类别和相对的要求的同意。 接受以教会名义执行职务时的效忠誓词,旨在补充信德宣誓,是为《法典》八三三条,5-8项所提信友而规定的。此誓词是特别编订的,其中第四、第五节提供了可资变换的辞句,供度奉献生活的修会和度使徒生活的团体之高级长上应用。 这「信德宣言」,和「效忠誓词」之新格式的文词,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开始生效。以下中译文词经由主教团于一九九○年十一月常年大会中批准。 壹 信德宣言 我 ××坚决相信并明认在信经中所包括的一切和每条信理,就是: 我信唯一的天主,全能的圣父,天地万物,无论有形无形,都是祂所创造的。 我信唯一的主、耶稣基督、天主的独生子。祂在万世之前,由圣父所生。祂是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祂是圣父所生,而非圣父所造,与圣父同性同体,万物是藉着祂而造成的。祂为了我们人类,并为了我们的得教,从天降下。祂因圣神由童贞玛利亚取得肉躯,而成为人。祂正如圣经所载,第三日复活了。祂升了天,坐在圣父的右边。衪还要光荣地降来,审判生者死者,祂的神国万世无疆。 我信圣神,祂是主及赋予生命者,由圣父圣子所共发。祂和圣父圣子,同受钦崇,同享光荣,祂曾藉先知们发言。 我信唯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 我承认赦罪的圣洗,只有一个。 我期待死人的复活,及来世的生命。阿们。 我也坚决相信在书写的天主圣言中或传承中所包括的一切,以及由教会藉隆重的判断,或藉惯常与普通的教导、所提出的那些被认为是天主启示而应当相信的信理。 我并且坚决地维护并坚持、教会关于信德或伦理的教义、以确定方式所提出的一切与每条信理或规律。 此外,我以意志与理智上的虔敬,尊崇赞同罗马教宗或世界主教团、在执行正式的训练权时所宣布的教义,虽然他们并无意以决定性行为予以宣布。 贰 在接受以教会名义所执行的职务时效忠誓词 1 我 ××在接受 ××职时,应许在言语上或在行为上,常与大公教会保持共融。 2 我将尽心并忠实地执行我对普世教会与个别教会所应尽的职务,在此教会中我蒙召,依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我服务的工作。 3 在执行以教会名义委派我的任务时,我将把信德的寄托保持完整,将忠实地去传播并讲明信仰;因此,凡是与信仰相抵触的道理,我将尽力躲避。 4 我将遵从整个教会的共同纪律,我将支持对教会全部法律的遵守,将特别遵从教会法典中所包括的法律。 5 我将以基督徒的服从、遵守神圣牧者们以信仰正统导师及教授身分所声明的,或以教会治理者身分所规定的,我并且要忠信地扶助教区主教们,以便以教会名义及其委托下所应执行的使徒行动,在同一教会的共融中得以完成。 6 愿天主和我的手所触摸到的天主福音如此助佑我。(《法典》八三三条,第8项所提信友,在念第4及5段誓词时,应稍加变换如下:) 4 我将支持整个教会共同的纪律,并且要促使教会全部法律的遵守,特别是教会法典中所包括的法律。 5 我将以基督徒的服从遵守神圣牧者们以信仰正统导师及教授身分所声明的、或以教会治理者身分所规定的,我并且要自愿地与教区主教们共同工作,以便以教会名义及其委托下所应执行的使徒行动,在无损于本会之性质与宗旨的情况下,在同一教会的共融中得以完成。 注:《法典》八三三条 1 所有参与大公会议或地区会议、世界主教会议或教区会议的人,无论是有表决权或谘询权的人,均应在主席或其代表前宣发;主席则在会议面前宣发; 2 被擢升至枢机尊位者,根据枢机院规定宣发; 3 凡被晋升为主教,或相当于教区主教者,在宗座代表前宣发; 4 教区署理,在参议会前宣发; 5 副主教及主教代表以及司法代表,在教区主教或其代表前宣发; 6 堂区主任、住持、修院的神学及哲学教授和领受执事职者,在接受职务前,应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 7 教会大学或天主教大学校长,在就职前应在学校监督前,无监督时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凡在任何大学教授有关信仰或道德学科的教授在任教前,如校长为司铎则在校长前,否则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 8 圣职修会和圣职使徒生活团的上司们,应根据会宪宣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