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
牧职宪章(GS) |
第二部份 第一章 维护婚姻与家庭尊严 |
第二部份 若干比较迫切的问题 引言 46大公会议在阐述人格如何尊严、人在整个世界上应满全何种私人与社会的任务后,现在,在福音及人类经验的烛照下,要求人们注意现代若干关系人颣至重的迫切需要。 由今天人们关切的许多事情中,应予特别提出者是:婚姻、家庭、文化、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各民族的团结与和平。这一切均应为来自基督的原则与光明所照耀:为求取这许多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信友应为基督的原则所指溥,人都应为基督的光明所启发。 第一章 维护婚姻与家庭尊严 现代婚姻与家庭 47个人、社会、教会的幸福和健全的婚姻与家庭生活,紧相连接。因此,信友和所有重视婚姻与家庭的人士,对现代为维护这爱情团体、为发扬这家庭生活、并为帮助夫妻与父母克尽其崇高任务,所进行的种种辅助,共同感到由衷的喜乐。此外,遂要期望并设法促成更美满的实惠。 不幸地,婚姻与家庭生活的尊严并非到处闪耀着同样的光明,反而为多夫多妻制、离婚的流行病、所谓的自由恋爱以及其他弊端,使之黯然失色。而夫妻之爱又往往为自私主义、享乐主义及许多非法的节育措施所亵渎。此外,今天的经济、社会、心理及民生环境又替家庭导致了不少困扰。最后,在某些地区,所有人口激增的问题亦使人感到焦虑。这一切都造成良心的不安。虽然如此,婚姻和家庭制度的力量与坚强仍然昭彰于人目前。因为今天的社会所有深刻的转变,虽然制造了不少困难,却多次在不同的方式下,显示出婚姻与家庭的真正性质。 所以,大公会议立意将教会的若干道理,加以更为透辟的发挥,以期照耀并增强那些致力于保卫婚姻固有尊严、并促进其神圣价值的信友和其他所有人士。 婚姻与家庭的神圣 48由造物主所建立、并为造物主的法律所约束的夫妻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凭藉婚姻契约,即当事人无可挽回的同意而成立。故此,因当事人互相授受自身的自由行为而实现的婚姻。不唯在天主面前成为一个不可动摇的坚强制度,在社会面前亦然。这神圣的锁链是为夫妻、子女及社会的好处,而不系乎人的意志。具有多种好处及宗旨的婚姻,其创立者是天主自己(一)。婚姻为人类的繁衍、为家庭所有成员的个人进步及永远命运、为家庭本身和整个人类社会的尊严、稳定、和平与繁荣,关系至大。婚姻制度及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为生育并教养子女的,二者形同婚姻的极峰与冠冕。故此,男女二人因婚姻的契约“已非两个,而是一体”(玛:一九,6),通过人格的契合及通力合作、互相辅助、彼此服务,表现着并日益充份地达成其为一体的意义。这一密切的结合,亦即二人的互相赠予,一如子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妻必须彼此忠实,并需要一个不可拆散的团结(二)。 对这发源于天主圣爱,并由基督依照祂和教会结合的模型而建立的多彩多姿的爱,基督曾赐以丰厚的祝福。犹如古时,天主曾以爱情及忠实的盟约,同自己的子民相处(三);同样,身为人类救主及教会净配的基督(四),藉婚姻圣事,援助信友夫妻。基督常与夫妻相偕不离,一如基督爱了教会。并为教会舍身 (五);同样,信友夫妻应互相献身,永久忠实地彼此亲爱。真正的夫妻之爱归宗于天主圣爱,并为基督及教会的救世功能所驾驭与充实,使夫妻有效地归向天主,并在为人父母的崇高任务上,得到扶持和力量(六)。因比,信友夫妻,为满全本地位的任务及尊严,以特殊的圣事增强他们的神力。并使他们好似被祝圣了的一样(七)。因这圣事的德能,他们可以克尽其婚姻及家庭义务,可以沉浸在基督之神内以信、望、爱三德,渗透他们的整个生活,日益走向个人的全德,彼此圣化,而共同光荣天主。 故比,因为父母以身作则及家庭内的共同祈祷,子女们以及所有共同生活于家庭的人们,便易于找到人格训练、得救和成圣的道路。夫妻既有父母的尊严,应尽力满全其教育子女的义务,尤某是属于父母职权的宗教教育,应当尽力满全。 子女是家庭的活的肢体,他们亦以其本有形式,帮助父母成圣。他们应以知恩、孝爱和信赖报答父母的恩泽,在逆境、年迈的孤独中,克尽孝道而服事父母。继夫妻使命之后而毅然负起的鳏寡生活,应为人所尊敬(八)。家庭应将某精神财富,慷慨通传于其他家庭。所以,信友家庭既出源于婚姻,而婚姻不仅象征,而且还分享基督和教会相爱的盟约(九),故应藉着夫妻的恩爱、豪爽的多产、团结、忠实及某成员的精诚合作,将救主亲在世界中的事实及教会的真正性质,彰显于世人前。 夫妻之爱 49圣经多次敦请未婚夫妻及夫妻,以圣洁的爱培育其婚约,并以专一的爱培育其婚姻(一○)。我们这时代的许多人亦很重视人们依照各时代的良好风俗,所表现的真正夫妻之爱。这种爱情是由一个人指向另一人、出自意志及情感的行为,是特别属于人性的,包括着整个人格价值,因而使肉体及心灵的表现能拥有特殊的尊严,并使之成为夫妻之爱的特殊因素及记号。主耶稣曾以特宠及爱德治疗、玉成并升华这爱情。这兼有人的和天主的成份的夫妻之爱,导引夫妻,以自由意志并以为事实所证明的温情,互相授受其自身,并渗透二人的整个生活(一一),且因其慷慨豪爽的行动而更为完成和增进。这爱情远远超过专靠自私主义培养、并迅速消逝的纯粹色情偏向。 这爱情因着婚姻的本有行为而得到表现并完成。夫妻亲密而圣洁的结合是正当而高贵的行为。以合乎人道方式而完成的这种行为,表现并培育夫妻的互相赠予,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实。这以互相忠实所标明的爱,尤其为圣事所祝圣的爱,使二人心灵肉体,在顺境和逆境中,忠贞不贰,全无奸淫和离异的危机。人必须承认,男女二人在充份相爱中,拥有人格的平等,使为基督所加强的一夫一妻制。显得更为辉煌。但为恒心完成这使命,需要出色的美德。故此,因圣宠而坚定度圣善生活的信友夫妻,应当经常培植,并以祈祷求得这坚实的爱、豁达的心胸和牺牲精神。 倘若信友夫妻,能以忠实而和乐的夫妻之爱,并以辛勤教育子女,见称于世;同时,又能以身作则改进文化、心理友社会环境,使之有利于婚姻及家庭生活,则将使人们对真正的夫妻之爱,加深其重视心理,并形成健全的舆论。关于夫妻之爱的高贵、任务和实行。应在家庭怀抱内,给青年人以适度和应时的指尚,俾使他们能以圣洁的品格,在适当年龄上,由婚约而过渡至婚姻生活。 婚姻的繁殖力 50婚姻与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指向生育并教养子女的目标的。诚然,子女是婚姻极其卓越的成果,而且为父母本身,亦大有裨益。天主既然说过:“独自一人,不好”(创:二,18),又说“自初便造了他们一男一女”(玛:一九,4);故天主的圣意,是要人特别于其造化工程有份,并将其造化工程通传于人。于是,天主便祝福男女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创:一,28)。所以,真正的夫妻之爱以及出自夫妻之爱的整个家庭生活方式,其目标就是夫妻们,在不轻视婚姻其它宗旨的条件下,毅然地准备和造物主及救主的圣爱合作,因为祂就是通过夫妻,来扩展并充实自己的家庭。 夫妻应将传生和教育子女,视作他们本然的使命。他们应当知道,在履行这使命时,他们是造物主天主的圣爱的合作者,同时,又好似天主圣爱的解释者。因此,他们应以适合人性反相称信友身份的责任感,满全其任务、以敬谨受教和尊敬天主的心理、并以共同的思考及努力,替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一方面,要注意自身及现有和未来子女们的福利,另一方面,要顾到时代友生活环境所有物质和精神的条件,最后亦要为自己的家庭、社会及教会的利益着想。这一判断最后应由夫妻本人在天主面前做出。信友夫妻对自身行为,应当知道他们并不得任意行事,而应服从吻合天主法律的良心指导,并谨慎遵循教会的训导权威,因为教会是在福音的光照下,正式诠解天主的法律。两天主的法律则不唯阐明夫妻之爱的充份意义,而且保卫夫妻之爱,并促使夫妻之爱臻于适合人性尊严的完美境地。所以,信友夫妻如能信赖天主的照顾,培养牺牲精神(一二)以慷慨坚毅和吻合人性尊严及信友身份的责任感古善尽传生的任务,便是光荣天主,便是在基督内,朝向全德迈进。在这样满全天主委托的使命的夫妻中,尤其值得提出者,是通过二人共同及明智的决定,毅然接受妥善教养更多子女的夫妻们(一三)。 但婚姻并不只是为传生而设立的。二人间所有盟约的不可拆散性和子女的幸福,要求夫妻依照正确秩序,表现并促进他们的爱,而使之臻于成熟。故此,即使多次不能如愿以偿即获得子女--婚姻仍然是二人终身的契约,仍然保有其价值及其不可拆散性。 如何使夫妻之爱和尊重生命不相冲突 51大公会讥深知夫妻为和谐地处理其婚姻生活,往往遭受现代生活环境的阻挠,有时他们的处境使他们子女的数字至少暂时不能增加,同时为保持忠诚的夫妻之爱和执行充份的夫妻生活,感到困难。因为夫妻的亲密生活一旦中断,彼此的信誓便多次陷于危殆,而子女的生育方可能受到危害。同时。危及子女的教育,并危及接受更多子女的决心。 为解决这些困难,有人擅自提出不正当的手段,甚至不惜犯杀婴的重罪。但教会则提醒人们,在天主钦定的传生人类的法律及培育真正夫妻恩爱之间,不可能有真正的矛盾存在。 生命之主天主曾将保存生命的卓绝任务,委托于人,并令人以相称人性尊严的方式,完成这任务。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人类属于性的本质及人类的生殖力,远远超出某它低级生命所有者。因此,属于夫妻生活的性行为,只要吻合真正人性尊严,应予尊重。所以,对调和夫妻之爱及负责的传生人类,其实际行动的道德性,并不仅以个人的诚意及其动机的估价为标准,而应以人性尊严及其行为的性质为客观的取决标准;在真正夫妻之爱的交织中,要尊重互相授与及传生人类的整个意义。要做到这点,人们非诚心潜修婚姻贞操不可。基于上述原则,教会子女在调节生育问题上,不得采取教会训导当局在诠解天主法律时所指责的途径(一四)。 人人须知,人的生命以及传生任务,不仅限于此世,并不得仅以此世来衡量并诠解之,而常应顾及人们永远的命运。 大家共同维护婚姻及家庭 52家庭是一种培育丰富人性的学校。为使婚姻家庭生活及其使命臻于圆满的境地,需要夫妻们善意的心灵共融、共同策划,以及悉心合作来教育子女。父亲在家庭内的积极领导,为训练子女十分有利。但母亲的照料家务,尤其为幼稚的儿童所需要,亦应妥加维护:不过,合法促进妇女的社会地位一事,亦不得忽视。家庭教育应能使子女达到成年时,能以充份的责任感随从其圣召。尤其是修道圣召,而选择其生活地位。假使子女选择结婚,在为他们有利的伦理、社会及经济条件下,应能使他们建立自己的家庭。父母或监护人的义务是以明智的主意,领导青年人建立家庭,而子女们则应乐于顺听他们。但父母与监护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胁迫子女结婚或选择配偶。 在家庭内,数世同堂,彼此帮忙,以取得更大的智慧,将个人的权利与社会生活的其他需要调和起来,家庭便形成社会的基础。故此。凡有力影响社会的人士,应以有效方法,促进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改善。政府应以承认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质,应以保卫公共道德及促进家庭福利为自己的神圣任务。父母所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及在家庭怀抱内教养子女的权利,应予保障。对不幸而没有家庭的人,也应以适当的法律及各种措施,加以保护及扶助。 信友既应把握时机(一五),又应分辨永恒及变幻事态的界限,则必须以自己生活的榜样及同具有善意的人士合作,促进婚姻及家庭福利,战胜困难,替家庭提供适合现代生活的需要和方便。为达成此点,最有力者是信友们的基督化思想、人们的正确道德意识,友研究神学者的智慧和学识。 凡精通科学,尤其生物学、医学、社会学、心理学者,如能以群力设法揭露调节生育的正当方法,则他们能对婚姻及家庭福祉,和人们良心的平安,贡献良多。 司铎们对家庭问题应拥有相当的知识,并应利用各种牧灵措施、借助宣讲圣道、举行礼仪及其它神修方法,培养夫妻及家庭的生活,并以慈善及耐心,坚强那处于困境中的夫妻们的心志,并以爱德鼓励他们,以期形成光辉照人的良好家庭。 各式善会,尤其家庭善会,应努力以善言善行,训练青年人和夫妻们,特别是新婚夫妻,善度其家庭、社会及使徒生活。 最后是夫妻们,他们既是依照天主的肖像而受造的,又享有人性尊严,故应一心一德,互相圣化,而团结一致(一六),俾能在其圣召的喜乐和牺性中,追随生命的元始基督(一七),并以忠实的夫妻之爱,替基督以其圣死及复活所昭示给世人的圣爱奥迹作证(一八)。 附注 (一)参阅圣奥斯定De bono conjugii ,Pl 40, 375-376及394;圣多玛斯Summa Theologiae,Suppl,Quaest,49,art,3 ad 1; Decretum pro Armenis:Denz,-Schon,1327;比约十一世“圣洁婚姻”通谕:宗谕:宗座公报卷二二(一九三○年),五四七至五四八页;Densz-Schon,3703-3714。 (二)参阅比约十一世“圣洁婚姻”通谕:宗座公报宗二二(一九三○年),五四六至五四七页;Denz-Schon,3706。 (三)参阅欧:二;耶:三,6-13;则:一六及二三;依:五四。 (四)参阅玛:九,15;谷:二,19-20;路:五,34-35;若:三,29;又见格后:一一,2;弗:五,27;默:一九,7-8;二一,2及9。 (五)参阅弗:五,25。 (六)参阅“教会宪章”:宗座公报卷五七(一九六五年),一五至一六;四○至四一页;四七页。 (七)参阅惢约十一世“圣洁婚姻”通喻:宗座公报卷二二(一九三○年),五八三页。 (八)参阅弟前:五3。 (九)参阅弗:五,32。 (一○)参阅创:二,22-24;箴:五,18-20;三一,10-31;多:八,4-8;歌:一,1-3;一,16;四,16-五,1;七,8-11;格前:七,3-6;弗:五,25-33。 (一一)参阅比约十一世“圣洁婚姻”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二(一九三○年)五四七及五四八页:Denxz.-Schon,3707。 (一二)参阅格前:七,5。 (一三)参阅心约十二世一九五八年正月二十日Tra le cisite 讲词:宗座公报卷五○(一九五八年),九一页。 (一四)参阅比约十一世“圣洁婚姻”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二(一九三○年),五五九至五六一页:Dnesz.-Schon,3176-3718;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九日Allocutio Conventui Unionis Italicae inter Obstetrices:宗座公报卷四三(一九五一年),八三五至八五四页;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致枢机主教团讲词;宗座公报卷五六(一九六四年),五八一至五八九页。某些问题需要更详细的探讨,奉教宗命令,将这些问题,交由人口、家庭及生育问题研究委员会,从事检讨,一俟任务完成,教宗将予裁夺。教会训导当局的教训保持原状,本大公会议无意直接做出具体解决方案。 (一五)参阅弗:五,16;哥:四,5。 (一六)参阅Sacramentarium Gregorianum:PL 78,262。 (一七)参阅罗:五,15及18;六,5-11;迦:二,20。 (一八)参阅弗:五,2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