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
大众传播工具法令(IM) |
结论 |
23 为实施大公会议有关大众传播工具的一切原则及规律,教廷将依本大公会议明令,如第十九节所云,由各国专家协助,颁布牧灵性的训谕。 24 此外,大公会议将其决议及拟定之规律付托教会全体子女,冀其确实遵守。教友既为地上之盐,世上之光,希勿糟塌是项工具;反之当忠诚遵守,以烛照大地于黑暗,以预防世界于腐化。大公会议尚邀请世界所有善意人士尤其负责管辖是项工具之人士,一致协力使这项工具推动导向人类社会之幸福:因为社会幸福日益系于这项工具的善用与否。为此,愿主的圣名因着各种新发明的工具而受颁扬,一如往昔因艺术的创设而受颁扬。圣保禄宗徒说:‘耶稣基督今之犹昔,永远如是’。 教宗公布令 本法令内所载全部与各节,均为神圣公会议教长们所赞同。我们以基督所赋予的宗座权力,偕同可敬的教长们,在圣神内,予以批淮、审订、制定并为天天主的光荣,特将会议所规定者,明令公布。 公教会主教 保禄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颁于罗马圣伯铎大殿 ( 以下为教长们的签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