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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D) |
绪言 |
1 主基督、生活天主之子,来救自己的人民于罪恶之中(一),为使所有的人成圣。一如衪自己为父所派遣,同样祂派遣了自己的宗徒(二)。这样祂祝圣了他们,将圣神付给他们,使他们在世光荣圣父,并拯救世人,“为建立基督的身体”(弗:四,12),即所谓教会。
附注 (二)参阅若:二十,21。 (三)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第四期会议,教义宪章第一篇,论基督的教会,第三章;Denz. 一八二八(三O六一)。 (四)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第四期会议,教义宪章,论基督的教会,绪论:Denz.,一八二一(三O五O)。 (五)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一,二四,二五节:见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四-二五,二九-三一页。 (六)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一节:见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四-二五页。 (七)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人类救赎」宪令:见宗座公报,五四卷(一九六二年)六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