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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D)

绪言


 1 主基督、生活天主之子,来救自己的人民于罪恶之中(一),为使所有的人成圣。一如衪自己为父所派遣,同样祂派遣了自己的宗徒(二)。这样祂祝圣了他们,将圣神付给他们,使他们在世光荣圣父,并拯救世人,“为建立基督的身体”(弗:四,12),即所谓教会。

  2 在基督的教会中,罗马教宗为伯多禄的继承人,基督曾委托他牧放自己的绵羊及羔羊,对管理人灵方面,由于天主的制定,享有最高、完备、直接与普遍的权力。因为他是全体信友之牧人,为整个教会的公共利益所派遣,为此,对各地教会都有正常的权力。

  主教们为圣神所选,继宗徒之位,做人灵之牧人(三),偕同教宗,并在他的权力之下,为完成永久牧者基督的工程而被遣(四)。基督付给宗徒们及其继位者命令和职权,以训诲众人,并以真理圣化人民,而养育他们。所以,主教因接受了圣神,成为真正的信仰导师、司祭及牧人(五)。

  3 藉祝圣,获得主教职务的主教们(六),共同担负照顾一切教会的责任,与教宗共融,并在他权力之下,结合于集团中,去执行对整个教会的教导及管理任务。

  每位主教,对于给自己所指定的主的羊群,当管理委托于自己的个别教会,有时亦该共同照顾许多教会的需要。

  为此神圣大公会议,舆衡现代趋向事物新秩序的联合情况,愿将主教牧灵的职务更为准确地加以划定(七),遂作下列的规定。

 

附注
(一)参阅玛:一,21。

(二)参阅若:二十,21。

(三)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第四期会议,教义宪章第一篇,论基督的教会,第三章;Denz. 一八二八(三O六一)。

(四)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第四期会议,教义宪章,论基督的教会,绪论:Denz.,一八二一(三O五O)。

(五)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一,二四,二五节:见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四-二五,二九-三一页。

(六)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一节:见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四-二五页。

(七)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人类救赎」宪令:见宗座公报,五四卷(一九六二年)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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