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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D)

第一章 论主教对整个教会的关系


第一章     论主教对整个教会的关系

  第一节 主教对整个教会所有的职分

  主教团权力的实施

  4 主教因受圣事的祝圣,及与团体首领及其他团员的圣统制内的共融,成为主教的成员(一)。“主教之品级,在训导及牧职方面,继续宗徒团,宗徒团亦因之而继续存在,只要与其首领罗马教宗连同一起,而总不与此首领分离,也是对整个教会最高及完整权力之主体,这种权力只在罗马教宗赞同之下能执行”(二)。这权力在“大公会议中隆重执行”(三)。为此神圣大公会议决定全体主教,为主教团之成员,有参与大公会议的权利。

  “同一团体的职权,可由散居世界各地之主教,与教宗一同执行,只要团体的首领召集他们作集团行动,或至少批准或自由接受散居的主教们的联合行动,使成为真正的集团行动”(四)。

  世界主教谘议会

  5 由世界各地,按照罗马教宗所定或将定之方式与办法所选之主教,对教会最高牧者在谘议会中贡献有效的协助,称为主教谘议会(五);此一会议既然代表全世界主教,同时亦表示全体主教,在圣统的共融中,共负关怀整个教会的责任(六)。  

  主教团应共同关怀全球教会

  6 主教既为宗徒的正式继承人及主教团之一份子,自当常相团结,并关注整个教会。因为由于主的制定及宗徒职务的责任,每位主教与其他主教同为教会的保证人(七)。当特别关注天主的言语尚未传到的世界地区,尤其因司铎数目太少,信友冒着远离基督生活的规诫,及失去信仰危险的地方。

  因此,当竭尽心力,使宣传福音与宗徒事业,由信友踊跃地去支持推行。此外,还当努力,为传教区及缺少神职人员之处,培植适当的神职人员及协助的修会人士与教友;并设法在可能范围内,使几位自己的司铎,到上述的传教区或教区去,永久或至少在规定期间,尽其神圣职务。

  此外,主教对教会财产的运用,不仅要顾及自己教区的需要,并该注意其他个别教会的需要,因为它们是同一基督教会的一部分。最后,要努力拯救其他教区及地区所遭的灾祸。  

  对遭难的主教应有积极的爱德

  7 特别因基督的名字,受人侮辱及磨难、坐监、或被阻止尽其职务的主教,当以同僚的友谊待之,并以手足之情设法用同道的祈祷与行动,以减轻及缓和其痛苦。

  第二节     主教与宗座的关系

  主教在教区内的权力

  8 一、以宗徒继承人之身份,主教在委托给自己的教区内,有一切正常的、本有的、直接的、为尽牧职所需要的权力;但罗马教宗因自己的职务关系,在一切方面,常能为自己或其他教会当局保留案件的权力。
二、每位教区主教,在个别情形中,如果认为对教友有神益,有权豁免所属信友不守教会的公共法律,除非最高教会当局,已经特别加以保留。  

  教廷的各机构

  9 罗马教宗利用罗马教廷各圣部对整个教会,执行最高、完整及直接的权力,各圣部以教宗之名义及权力尽其职务,为谋教会的益处,并为主教们效劳。

  然而神圣大公会议的教长,希望那些曾为罗马教宗及教区主教有过伟大贡献的圣部,应加以新的布署,使与时代、地区及礼仪适合,特别关于圣部的数目、名称、职权、处理事务的方式及彼此间工作的配合,均应重新调整(八)。大公会议教长们亦希望顾及主教之本有牧灵职务,而详细规定教宗使节之职务。  

  教廷机构人员及职责

  10 此外,圣部既为整个教会的利益而设立,希望其部员、职员及顾问,与罗马教宗的使节,在可能范围内,由教会各地选择,务使教会中枢之部门及机构,实际上有普遍性。

  并希望在圣部之部员中,亦有几位主教,尤其教区主教,他们更能向教宗报告整个教会之意见、期望与需要。

  最后,大公会议之教长,以为圣部如能多听德学经验兼优的教友之意见,也非常有益,使他们对教会事务,亦参加适合自己的一份。

附注

(一)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二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五-二七页。

(二)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同上。

(三)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同上。

(四)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同上。

(五)参阅保禄六世一九六五年九月十五日之自动诏书:「宗座之挂虑」。

(六)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三章,二三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年),二七-二八页。

(七)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信德特恩」通谕:宗座公报,四九卷(一九五七年)二三七等页。并参阅本笃十五世一九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夫至大」通谕:宗座公报十一座(一九一九年),四四O页。比约十一世一九二六年二月廿八日「教会事务」通谕:宗座公报,十八卷(一九二六),六八页。

(八)保禄六世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对罗马教廷枢机主教、主教、教长及其他职员之演讲:宗座公报,五五卷(一九六三年),七九三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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