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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友传教法令(AA) |
第五章 传教事业应守的秩序 |
23 教友传教事业,无论是由个人或由团体进行应按一定的秩序,加入教会全面的传教事业里;而且和圣神所设置管理上主教会的人取得连系(参阅宗:二十,28),是教友传教的基本要素。各种传教事业之间的合作,由圣统阶层适宜地去领导,也一样必要。 因为,要推进精诚团结精神,使得手足之爱在教会全面传教事业下闪出光辉,为获致共同的目的,并避免各种有害的竞争,必须各种形式的传教事业互相尊重,并且在保全各自的特性条件下,须有适当的协调(一)。 在教会内,特殊的行动需要圣职人员、修会会士和教友各方面协调与合作时,上述一点尤其必要。 与圣统的关系 24 促进教友的传教事业,提供原则和精神的支援,使传教事业的进行配合到教会的公益,并监督教义与秩序的遵守,是圣统阶层的任务。 依照传教事业形式和对象的不同,教友传教事业和圣统阶层的关系也可有多种。 有很多传教事业,原只是出于教友的自由抉择,并由他们明智地管理。藉这些事业,在一定环境中,教会的使命得以更为顺利地完成,因此它们往往受到圣统阶层的称扬和推荐(二)。不过,除非它们得到教会合法权威方面的同意,它们不得使用公教的名义。 有一些传教事业,以不同的形式,为圣统阶层明白承认。 此外,教会当局也可以,应教会公益的需要,从一些直接追求精神目的的团体和传教事业里,选出一些来,特别加以赞助提倡,并在这些团体和事业中负起特殊的责任。这样,圣统阶层可依照环境的需要相机行事,它可以将某一种传教事业和自己所本有的传教职务更密切地连系起来,但要保全双方面的本质和区别,又不侵犯教友的自由行动。圣统制的这种行为在教会的文献中称为“委任”。 此外,圣统制还委托给教友若干和牧人的任务有极其密切连系的使命,比如讲解要理、若干在礼仪中的行为、管理教友等。由于这种使命的委托关系,教友在执行这种使命时,便完全属教会首长的辖治。 至论现世秩序中的事业和组织,是教会圣统阶层负责教导、并正确无误地去诠解在现世事务上应遵行的伦理原则;圣统阶层也同样有权定夺,这类事业与组织是否合乎伦理原则-当然须谨慎斟酌,并请专家协助-并且决定何者为保全并促进超性利益,是必要的。 圣职人员应给予教友传教事业的协助 25 主教,本堂以及其他属于教区或修会的司铎,都应当牢记,传教事业是所有信徒-无论是圣职人员,或是教友-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兴建教会的大业上,教友也有他们的份子(三)。因此,他们在教会内,为了教会,应当友爱地和教友合作,教友进行传教事业之际,应对他们特别关心照顾(四)。 为选择协助教友以特殊方式传教的司铎,应特别慎重并善加准备(五)。献身于这种工作的,一旦从圣统接受了这种使命,便在他们所进行的牧灵工作上,代表圣统;他们应促进教友和圣统之间的和谐关系,常常忠于教会的精神和教义;奉献自身,以培养自己所受托管理的公教组织的精神生活和传教热忱;以智慧的建议来辅佐信友的传教工作,并鼓舞他们的工作。司铎要经常和教友交谈,仔细研讨什么方式使传教事业更为有效;要在自己所管的团体内,并在这团体和其他团体之间,发扬精诚团结的精神。 最后,修会会士,无论是修士,或是修女,应重视教友的传教事业;遵循自己所属修会的精神和规则,要乐于献身推动教友的事业(六);致力支援、帮助、补足司铎的工作。 几种互助的方法 26 教区内,尽可能,要设置各种委员会,帮助教会的传教事业,不拘是在传播福音、圣化人灵方面,或者在慈善事业、社会等事业上;在这些事上,圣职人员、修会会士都要和教友配合起来工作。这类委员会可以有助于教友各种组织和事业彼此间的协调,当然应顾及到各方面的特性和独立(七)。 这种委员会,在可能范围内,也要在本堂区、、在本堂区之间,在各教区之间,在全国甚至国际之间成立起来(八)。 此外,在圣座也宜设置特殊的秘书处,为教友的传教事业服务并激励之,以这种秘书处为中心,利用适当的工具供给有关教友传教事业的各种工作消息,研究在这领域内当前所有的问题,并以建议、协助圣统阶层和教友。在这个秘书处里,全世界所有的各种教友传教运动及事业都得有代表参与,并有圣职人员、修会会士和教友一起工作。 和其他基督徒、以及非基督徒之合作 27 共同享有的福音遗产,和因此而产生的为基督作证的共同任务、督促、有时且要求公教人士,无论以个人的身份,或者以教会团体的名义,在个别的行为上,或者在组织里,在国家的场合中,或者在国际间,去和其他基督徒合作(九)。 人类公认的人文价值,也多次催迫追求传教目标的基督信徒,去和那些承认这种价值的人合作。 为了在现世活动中很重要的这种有动力而且智慧的合作(十),教友给世界的救主基督,也给人类大家庭的合一提出见证。 附注.第五章 (一)参阅教宗比约十一世,一九三六年四月卅日“Quamvis nostra”通谕:宗座公报二八卷(一九三六)一六O-一六一页。 (二)参阅会议部一九二O年十一月十三日Resolutio “Corrienten”:宗座公报十三卷(一九二一)一三七-一四O页。 (三)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八月五日,向第三届世界教友传教事业大会致训:宗座公报四九卷(一九五六)九二七页。 (四)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三七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四二-四三页。 (五)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O年九月廿三日“Menti nostrae”劝谕;宗座公报四二卷(一九五O)六六O页。 (六)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请修神会生活的适应与革新”第八节。 (七)参阅教宗本笃第十四世“De Synodo Dioecesana”I. III C. XI N. VII-VIII. (八)参阅教宗比约十一世一九三六年四月卅日通谕(见注一)。 (九)参阅教宗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五三卷(一九六一)四五六-四五七页。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论大公主义”法令第十二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九九-一OO页。 (十)参阅“大公主义”法令十二节,同上第一OO页。“教会宪章”第十五节:宗座公报五七卷(一九六五)一九-二O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