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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传教工作法令(AD)

第六章 协助传教


 绪言 

    35 既然整个教会是传教的,而宣传福音的工作是天主子民的基本任务,本届神圣公会议邀请全体信友作深刻的精神革新,以便对自己传播福音的责任具有活泼的意识,而承担一份对万民传教的工作。 

    全体天主子民的传教任务 

    36 作为生活的基督的肢体,藉着圣洗,又藉着坚振与圣体,连结同化于基督的全体信友,有责任为基督奥体的扩展而共同效力,以期尽早使基督奥体达到圆满程度(弗:四,13)。 

    因此,教会的全体子女要确实感觉到自己对世界的责任,在自己身上培养真正大公的精神,把自己的力量应用在传播福音的工作上。可是,大家应该知道,为推广信仰最基本最重要的责任,便是虔度基督徒的生活。因为他们服事天主的热诚和对他人的爱德,将要为整个教会带来新的精神朝气,教会将好似树于各国之间的旌旗(参阅依:十一,12),“世界之光”(玛:五,14)及“地上之盐”(玛:五,13)。这种生活的见证,如果按照“大公主义法令”的原则(一),和其他基督团体共同去作,则将更易收效。 

    从这个革新过的精神里,自会向天主奉献祈祷和苦工,求祂用自己的圣宠使传教士的工作丰收;于是传教圣召将会产生,传教区需要的资助也会源源而来。 

    为使每一位信友都能明瞭教会在世界各地的现状,并能听到许多人在喊“援助我们!” 

    参阅宗:十六,9)的声音,应该利用现代的大众传播工具,提供传教消息,使他们感到传教活动是自己的事,关心他人的广泛而深远的需要,并伸开援助之手。 

    对于传教消息,也需要和本国及国际机构配合工作。 

    教友团体的传教任务 

    37 可是天主的子民是生活在团体之中的,特别是在教区及本堂区的团体中;就在这些团体中才能现出天主子民是有形的,并负责在万民前为基督作证的。 

    如果不把爱德的界限扩展到天边,对待遥远的人们犹如自己骨肉 一般的亲切,则革新的圣宠便不会在团体中生长。 

    这样便是整个的团体在祈祷,在合作,并通过那为了如此崇高任务而被天主选择的子女们,在各民族之间执行传教工作。 

    只要不忽略全面的传教工作,和本团体所产生的传教士保持联系,或者和传教区的某一本堂区或教区保持联系,为把团体之间的共融表现出来,并为彼此长进,这是非常有益的事。 

    主教们的传教任务 

    38 所有的主教们,是继承宗徒团的主教团的成员,他们不仅是为某一教区,而是为拯救全人类而祝圣的,基督向受造物宣讲福音的命令(谷:十六,15),首先直接所涉及的,就是和伯多禄在一起,在伯多禄领导下的主教们。从此发生那种教会之间的共融与合作,这是为继续福音工作,在今日非常需要的。靠着这种共融的力量,每一个教会感到对其他一切教会的关心,各教会彼此倾诉自己的急需,彼此有无相通,因为发展基督的身体就是整个主教集团的任务。(二) 

    主教和教区合成一体,在教区中,主教发动、推行并指挥传教工作,他使天主子民的传教精神及热诚,表露出来,使整个的教区变成传教的团体。 

    主教应该在其子民中间,尤其在患病与遭难的人中间,唤起热心灵魂,慷慨地为使世界福音化而奉献祈祷与苦行;欣然鼓励青年及圣职人员加入传教团体的圣召,感谢天主选择若干人参加教会的传教工作;劝勉并协助教区修会在传教区接受工作;在自己的教友中推动传教团体的事业,尤其要推动宗座传教善会的事业。这些宗座传教善会理应占优先权,因为一方面,它们可以使教友从童年即浸润真正大公与传教的意识,而另一方面,可以激发大力的募捐,按每一传教区的需要而惠及所有的传教区(三)。 

    为了主的萄葡园需要工人的问题正逐日扩大,而教区司铎们也希望亲自加强世界传教工作的阵容,神圣大公会议切望主教们,考虑到缺乏司铎的严重问题,正使许多地区的福音工作无法进行,应该从自己的优秀司铎中,有自愿献身传教工作者经过适当的准备,派遣若干人前往缺少司铎的教区,至少有限期地以服务精神尽其传教的职务(四)。 

    为使主教们的传教工作能够有效地惠及整个教会,各主教团宜统辖本地区内的辅助传教事务。 

    在主教会议该讨论:教区司铎献身给外教人传教事宜;每一教区比照自己的收入,每年为传教事业应交纳的经费(五);管理并组织直接资助传教区的手续与方法;协助传教团体及为传教区而设立的教区圣职修院,以及在必要时,创设此类的新事业;促进这些事业与教区之间的密切联系。 

    主教会议应该设立并推进一些机构,藉以友善地款待,并以牧灵的措施,协助那些为了工作或求学的关系,由传教区而来的移民。通过这些移民,遥远的民族似乎变成了近邻,同时使老教友团体有一个顶好的机会,和那些尚未听到福音的国家交谈,并以爱情及协助的服务工作,向他们介绍基督的真面目(六)。 

    司铎们的传教任务 

    39 司铎们代表基督,又为主教阶层的合作者,其所负的三重任务,本质上即是对教会的使命而言(七)。所以要深切明白自己的生命也曾为服务传教区而奉献。司铎既然藉自己的职务-这项职务主要地集中于圣体圣事,而圣体圣事则形成教会-与基督首领共融,并引导他人参加此一共融,就不能不感到距离整个“身体”的圆满,尚有多少缺欠,又为使之逐日增长,尚待多少努力。所以司铎们要使其指挥的牧灵工作,能够有助于对非基督徒的福音工作。 

    司铎们在牧灵工作中,要以要理及宣道,把教会向外教人宣讲基督的责任,告诉教友们,在他们中间激发并保存使世界福音化的热诚;叫公教家庭瞭解在自己的子女中培养传教圣召的需要与光荣;在学校及公教组织的青年中培养传教热诚,使能从他们中间产生未来的福音使者。要教给信友们为传教工作而祈祷,又要不耻于向他们要求施舍,为基督并为人灵的得救好像变成了乞丐一样(八)。 

    修院及大学的教授们,要教青年们认识世界和教会的真况,以便使他们看出对非基督徒传教的需要,而养成他们的热诚,在教授教义、圣经、伦理及历史等学科时,要说明其中所含的传教理论,如此方能在未来的司铎中养成传教的意识。 

    各修会的传教任务 

    40 静观与行动生活的修会团体,曾经参与,如今仍参与着绝大部分的世界传教工作。神圣公会议欣然称许他们的功绩,对他们为光荣天主及服务人灵所费的心血,而感谢天主,并劝他们再接再励地继续前功,因为他们知道,圣召要求他们加倍完善修练的爱德,在催迫他们走向真正大公的精神与实行(九)。 

    静观生活的团体,以其祈祷、补赎和苦工,在归化人灵的工作上,有极大的重要性,因为是天主接受人的祈祷而派遣工人去收获(参阅玛:九,38),是天主启迪非基督徒的心门倾听福音(参阅宗:十六,14),是天主使得救的圣道在他们心中生根(参阅格前:三,7)。再进一步,更希望这些团体在传教区建立会院,一如不少的团体已经如此实行,使在那里适应着各民族的真正宗教传统而度生活,在非基督徒中间对天主的尊威与仁爱,以及在基督内的契合,作出显明的见证。 

    行动生活的团体,无论是否致力于狭义的传教宗旨,都要在天主前诚心反省,是否可以扩大自己的活动,去外教地区拓展天主之国;是否可以把若干职务交给别人,而专为传教区效力,;是否可以按照创会者的初衷,在必要时变通其会规,到传教区开创工作;其会员是否尽力参加传教活动;其会员的生活方式,是否堪作适合人民天性与环境的福音见证。 

    在天主圣神的启迪之下,教会中有一些在俗团体(Instituta Saecularia)日见发展,他们的事业在主教的领导下,可以从多方面在传教区奏效,作为专务使世界福音化的标记。 

    教友的传教任务 

    41 教友们协助教会的福音工作,他们以见证及活工具的资格参与教会的救世使命(十);如果他们蒙天主召叫,被主教委派作这一事业,则更富有上述意义。 

    在老教友地区,教友们协助福音的工作,在于培养自己及他人对传教区的认识与爱护,在自己家庭中、在公教组织及学交中唤起圣召,并在于奉献各种资助,好使他们无功得来的信仰恩赐,也能够赐给别人。 

    在传教地区,教友们无论其为外来的或是本地的,要在学校中执教,要管理世俗事业,要和本堂及教区的活动合作,要创设并推动各种教友传教工作,使新生教会的信众,能够及早在教会生活中负起自己的责任(十一)。 

    最后,教友们要对正在开发的民族,欣然提供经济社会性的援助;这种援助,如果能够有助于社会生活的基本制度的建立,或能够专事训练国家的负责人员,便愈值得称许。 

    应特别称许的是那些在大专学院,以历史或宗教科学的研究,促进各民族及各宗教之认识的教友们,他们协助福音使者们,并准备与非基督徒交谈的途径。 

    教友们要与其他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尤其与国际组织的会员们,以弟兄友爱彼此合作,时常记得:“要使世间的事业能够以上主为基础,并导向上主”(十二) 

    为满全这一切任务,必需要有技术与精神的准备,在专设的机构内去完成,使他们的生活在非基督徒中间为基督作证,一如保禄宗徒所说:“你们不可成为犹太人,或希腊人,或天主的教会跌倒的原因,但要如我一样,在一切事上使众人喜欢,不求我自己的利益,只求大众的利益,为使他们得救”(格前:十,32-33) 

    结语 

    42 大会教长们,偕同罗马教宗,深深体会普传天主之国的任务,特别由衷致候所有的福音使者,尤其致候为基督之名而遭受迫害者,愿与他们共处患难(十三)。 

    大会教长们因基督爱人之火而炙热,深知是天主亲自使其王国来临于世,谨率同全体信友祈求天主,藉宗徒之后童贞玛利亚之转祷,使万民早日认识真理(参阅弟前二,4),并使反映在耶稣基督面上的天父光荣,藉圣神而照耀每一个人(参阅格后:四,6)。 
  
    附注.第六章  

    (一)参阅“大公主义”法令:12。  

    (二)参阅“教会宪章”:23,24。 

    (三)参阅本笃十五世:“夫至大”(AAS 1919,453-454);比约十一世:“教会的事件”通谕,(AAS 1926,71-73);比约十二世:“福音使者”通谕(AAS 1951,525-526);同一教宗:“信恩”通谕(AAS 1957,241) 

    (四)参阅比约十二世:“信恩”通谕(AAS 1957,245-246)。  

    (五)“主教在教会内的牧灵职务”法令:6。  

    (六)参阅比约十二世:“信恩”通谕(AAS 1957,245)。  

    (七)参阅“教会宪章”:28。 

    (八)参阅比约十一世:“教会的事件”通谕(AAS 1926,72)。  

    (九)参阅“教会宪章”:44。  

    (十)参阅同处33,35。 

    (十一)参阅比约十二世:“福音使者”通谕(AAS 1951,510-514);若望廿三世:Princeps Pastorum (AAS 1959,851-852)。 

    (十二)参阅“教会宪章”:46。 

    (十三)参阅比约十二世:“福音使者”通谕(AAS 1951,527);若望廿三世:Princeps Pastorum(AAS 1959,864)。 

    教宗公布令 

    本法令内所载全部与各节,均为神圣公会议教长们所赞同。我们以基督所赋予的宗座权力,偕同可敬的教长们,在圣神内,予以批准、审订、制定,并为天主的光荣,特将会议所规定者,明令公布。 

    公教会主教 保禄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颁于罗马圣伯铎大殿 

    (以下为教长们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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