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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通谕(又名:劳工问题)

第一部分(1-19)


致我们可敬的神昆(编按:即兄弟),在公教界内,在圣宠下,与宗座相结合的各宗主教、首主教、总主教,及主教。

教宗良十三世问可敬的神昆们安好,并赐以宗座遐福。

纠纷的因素(编按:标题为译者所加)(一)革命的变易精神,好久以来即盛行于世界各国,它之超越政治的领域,而影响及于与政治有密切关系的实际经济方面,原是不足为怪的事。纠纷的因素是显然的:即工业的发展;科学的惊人发现;雇主与雇工间关系的变动;少数个人的庞大财产和大众的贫乏;劳工阶级自恃心理的日益增大,及其相互团结的日益紧密;最后,还有普遍的道德败坏。

紧迫的危机目前,此种事态之可惊的严重性,使人人心中都充满痛苦的恐惧;有头脑的人讨论着这问题;重实际的人提出了种种对策;民众的集会,国家的立法,以及掌握政权的首领,都在忙着处理这问题──真是再没有一件事情,能比这个更引起大众的深切注意了。因此,可敬的神昆们,就像以前几次那样,每逢感到应该将一些骗人的学说驳斥的时候,我们就为着教会和教众的利益,向你们颁布一些通谕,论到政治权力,论到人类自由,论到天主教国家的组织,和其它类似的题目。这一次,我们觉得把劳工问题提出来讨论一下,实是件有益的事。

急需正确原则关于这件事,我们以前已经略略提起过一两回。但是在这一通告谕之中,教廷的职责却使我们不得不把这问题来明明白白的,详详细细的讨论一下,这样才能使人们对于真理和正义为解决这问题所决定的原则,不致再有误解之处。要讨论这问题并不是容易的,同时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危险的。要把富人和穷人,资本和劳工这二者间的相对权利与相互责任下一个确切的界说,实是一件难事。危险则是在这:狡猾的煽动家,往往会利用这些议论,来歪曲人们的判断,并诱惑人民去从事捣乱的工作。

现代工业的罪恶(二)但有一点却人人都同意,可说是不会发生问题的:目前既有这种不幸和痛苦,重重的压在大多数赤贫者的身上,我们就必须要找出某种补救办法,并且要很快的找出来纔对。古时工人的行会(编按:workmen's guilds),已经在前一世纪被毁灭了,却并没有旁的组织来替代它。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已经把宗教否认了。因此就渐渐发生出这种现象:工人阶级是被孤立无援的交付与铁石心肠的雇主和贪得无厌的竞争了。这种罪恶又因狠心的高利贷而益见增大,高利贷这件事,虽经教会不只一次的谴责,但悭吝贪得的人们依旧在干着,纵然换一种形式,而其罪恶的程度则相等。在这种种情形之外,我们还得加上契约劳动的习惯,以及这么许多行业部门的集中于少数个人之手,因此,少数极富有的人,就可以在劳苦大众身上,加上一副并不比奴隶制度好得了多少的桎梏。

社会主义无益且不公正(三)为要医治这些罪恶,社会主义者乃利用穷人妒忌富人的心理,努力从事于毁灭私有财产,而主张个人的所有物应成为大众的公共财产,并由国家或地方行政团体来管理。他们以为只要这样的把财产从私人手移转给社会,目前这种罪恶的现状就可以纠正过来,因为如此,就每一个公民对于凡百享受的东西,都可以分得相等的一份。可是,若就种种实践的方面来看,他们的提议却很显然是无用的,因为,如果这些办法居然实行起来,那么劳工本身便首先要吃苦。并且,这些办法又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它们会剥夺了合法的所有人,会使国家陷入一种不是它所应处的境地,并且会造成社会的完全紊乱。

打击劳工权利(四)一个人之所以从事于有报酬的劳动,他的工作之理由和动机,即在于获得财产,并且把这份财产掌握着,作为他自己私人的所有,这原是确然不能否认的事。一个人把他的气力和工作让别人去雇用,他之所以如此做,其目的即在于获得居食和生活所必需的东西,以为报酬;如此做,他很明白的企图,不仅对于报酬本身,同时还对于报酬的自由处理,都要获得一种充分而真实的权利。这样,如果他节俭的生活着,把钱节省下来,并且为要更安全起见,把他的积蓄投资在土地上,在这场合,土地不过是他的工资之另一种形态;所以,一个工人所如此获得小小的产业,自应完全由他自由处理,就像他做工获得工资一样。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者既努力要把个人的所有物移转于社会,他们实际上即损害了每一个工资劳动者的利益,因为他们剥夺了劳动者处理自己工资的自由,并因而破坏了劳动者增加其资产及改善其生活状况的全部希望与可能。

私产权是天赋权利(五)可是还有更重要的一点,这一点便是:他们所提出的补救办法,又显然是违背正义的。因为每一个人天生下来都有掌握他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人和兽的区别这原是人类与一般动物间的主要区别点之一。因为野兽没有自己处理自己的能力,祇被两种主要的本能所支配着,这两种本能使它的种种能力继续活动,推动它去使用它的气力,并决定它的行动,而它自己却毫无选择能力。这两种本能便是自存和种族的延续。这二者都可以拿近在手头的东西为工具而达到目的;一般野兽决不能超越它们的环境,因为它们的行动尽祇是官感以及官感所能见到的东西所促成。但是人类却的确不同。一方面,他具有充分完备的兽性,因此,他至少也跟其他一切动物一样的以肉体的种种享受为乐。但兽性无论如何完备,却决不能算是人性的全部:并且兽性祇可说是人性之卑微的侍役,是生来就服役于人性,听命于人性。在我们这些人类身上,主要的东西乃是心或理性;使人类成为人性的,使他在本质上跟野兽完全区别出来的,便是这个心或理性,为了这个缘故──即在动物之中祇有人具有理性──人类就应该有权利,不单可以像其它生物一样的,把种种事物仅仅作暂时的瞬间的用途,并且可以把种种事物安稳的永久的掌握着;他必须不仅享有那些随使用而消毁的东西,同时还要享有那些虽经使用而仍能保留下来供日后使用的东西。

理智力(六)如果我们能把人性更深刻的考察一下,那么这一点就会更其显然明白了。因为,人类既能由于他的理性而瞭解无数的事物,能把未来跟现在联结起来,并且又是他自己的行动的主宰,他就可以在统辖万物的天主之永久法则及权力下,凭藉他的先见之明以管理他自己。所以,他不仅有权力可以选择与他目前的幸福有关的事物,并且可以选择对他将来为有利的事物。因此人类不仅能主有土地所结的果实并且能主有土地本身;因为他能利用土地的产品,以备将来。人类的需要并不会死去,而是要随时再现的;他今天纵获得满足,明天却又要求新的供给了。因此,自然便替人类设下了一所永远不会罄乏的仓库,逐日供给他以逐日的需要。这个,人类是祇有从土地之永不枯竭的肥沃中纔能获得。

人先于国家在这个阶段,我们亦决不能求助于国家。人是比国家更早,且早在任何国家形成之前,他即已享有供给其肉体之生活的权利了。

产权的确立(七)我们说,天主将土地给予普通的人类,以供他们使用和享受,却并非即等于不承认私有财产可以存在。因为天主将土地赏赐给一般的人类,其意义并不是说无论什么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的处理土地,其意义说是这样的:没有一部分土地划定给任何独特的人,而私有权的界限,则应该保留给人类自身的勤劳,和许多单独的个人间的纪律去决定。

养生所需全赖土地并且,土地纵然划分于若干私人的所有者,它却并不因此就不复能供给众人的需要;因为,并不靠土地所出产的东西而生活的人,事实上是没有的。那些并不主有土地的人,都能贡献他们的劳力;这样,我们可以正确的说:所有人类的生活资料,若不是由于在他自己土地上的劳作得来,那就一定是由于某种获得报酬的辛苦得来,而这种报酬有时是土地产物本身,有时则是可用以交换土地产物的某种东西。

土地的个人性这,我们还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私有权是合乎自然律的。我们知道,为着生命的保存和生活的舒适所需要的东西,是由土地极丰富的生产着,但必须先要人把土地耕种起来,并且把他的关心和技术大量的加上去,那才能办到。人为要获得自然的果实,既然这样耗费着心机和体力,因这行为,他就可以把他所耕种的那一部分自然的土地,引为己有──在那一部分土地上面,我们可以说,他已留下了他自己的人格之印痕;他必须把那一部分土地保留着,作为个人所有,必须毫无纠纷的享有把它保留着的权利,那才是公道的。

劳工藉其工作得益(八)这些证据其实已经非常坚强而可信,但现在却还有一些陈旧的意见,时时经人重行提出,以反对这所确定的原则,那真是一件怪事。有些人对我们说:私人可以利用土地,并享有他们的土地的果实,那是对的,但如果有人把他在上面建造房屋的土地,或他所耕种的产业,占为己有,那却是不公道的。可是我们知道,作此种说法的人,并没有想到他们是在剥夺别人用自己的劳力所产生的东西。因为,土地若经人加上劳力和技术,经人耕种过,灌溉过,那就完全改变了原状;过去是荒废的,现在却可以结出果实来;过去是无生产的,现在却可以大量的生产出东西来。人既经耗费这许心力,使土地改观而进步,他所用的心力,就的的确确成了那土地的部分,已跟土地完全不能分办,不能拆开的了。一个人的血汗和劳力所结出的果实,若由别人去享受,那是公道的吗?正如结果跟随其原因而来一样,劳动的结果应归劳动人本身所有,实属公道而且正当的。

私产权合天性因此,这原因是极有道理的,人类的公意已在对自然的研究中间,在自然律本身上面,发现了财产划分的根据,并且经过各时代的实行,已把私有权的原则奉为神圣不可侵犯,以为这是跟人性完全相适合的,并且毫无可疑的有助于人类生活的和平与安静,纵然有小数不同意份子提出相反的见解,亦不为所动。

法律所规定和推行这同一个原则又由民法来承认并且实施了──这些民法,祇要它们是公道的,其约束的力量就一定是得诸于自然的法则。神的法律也加上了它有力的认可,它用最严厉的口气甚至禁止我们觊觎属于别人的东西:『你不能觊觎你的邻人的妻;还有他的家宅,还有他的田地,还有他的男仆人,还有他的女仆人,还有他的牛,还有他的驴子,还有任何属于他的东西。』【注一】

家庭权利(九)这所说的属于每一个个别的人的权利,如果就跟其人的社会及家庭责任的关系一起来考察,那更可以看得明白多多了。在选择生活方式的时候,任何人都有充分的自由,可以自己决定,或是听从耶稣基督的劝告而保持童贞,或是进入婚姻的约束,这原是无可争辩的事。任何人类的法律都不能废止结婚这种自然的原始的权利,亦不能用任何方式来限制结婚的首要目的,这目的原是从头就由天主的权威所制定了的。『你们要繁殖传代。』【注二】这样,我们就有了家庭,一个人的自己家宅的『社会』;这个社会人数诚然有限,但确是真正的『社会』,且早于任何种类的国家或民族,有它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对公家社会是完全独立的。因此,财产的权利既经证明为自然的属于个别的人,它就同时必须属于那个处在家长地位的人;我们总可以说,家长地位的人之应该享有此种权利,愈到他的地位加重了他的义务时,便愈属显然。

家庭应得所有权(十)因为这是一条最神圣的自然律,父亲应该供给他所生的子女以食物及一切必需品;同样的,自然又规定着,一个人的子女可以说是继承并延续他自己的人格的,他们便应该由他来供给一切需要的东西,这样他们纔能在这个事事不稳定的尘世之中,正正当当的避免了匮乏与贫困之苦。做父亲的要办到这一点,除了倚仗有利益的财产的所有权之外,别无他法,他祇有把这分财产用继承的方式转渡给他的子女,才算尽了责任。我们已经说过,一个家庭,就像一个国家一样,是一个真正的社会,由一个在它本身之内的权力来管理着,那就是说,由父亲来管理着。因此,祇要不超越一定的限度(这限度是正为了家庭之所以存在的同一目的而规定的),家庭便至少应该享有跟国家同等的权利,可以选择并追求它的保存和它的正当自由所需要的一切事物。

家庭权利先于国家我们说,至少应享有同等权利;因为,家庭既然无论在观念上或事实上都早于人类之集合成公共社会,前者当然必须有先于后者的权利与义务,此种权利与义务实更直接的根据于自然。如果一个国家的各组成分子──那就是说,各家庭──当其加入组织与集团之时,在国家手所经验到的并不是帮助而祇是阻碍,发现它们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保护而祇受到攻击,那么,这种集团组织与其说应该被追求,却还不如说应该被弃绝为是。

国家的正当干涉(一一)因此,有些人认为公家政府可以自作主张的闯入并干预家庭的家宅,这种观念实是一个严重而危险的错误。诚然,如果一个家庭发生了大的困难,完全没有朋友,且没有获得援助的希望,这种极端的需要就应该由公家救济来解决,那是对的;因为每一个家庭都是公家社会的一部份。同样,如果在家宅的四壁之内发生了互相权利的严重纠纷,公家权力也必须加以干涉,强制每一方面给予另一方面以应给予的东西;因为这并不是剥夺公民的权利,而是公平正当的保障并加强那些权利。但是国家的统治者们却不能再走远一步,自然吩咐他们必须就此而止。

父权与国家国家既不应废去父权,同时亦不应侵越父权;因为父权是跟人类生命本身有同样的渊源的,『子女属于父亲』。我们可以说,子女是父亲的人格延续;再严格的说,子女之所以能在国家社会中占一地位,并不是基于他们自己的权利,而是以他们所从出的家庭之一分子这种资格出现的。正为了这个缘故,所以『子女属于父亲』,照圣多玛斯阿奎纳斯(编按:圣多玛斯.亚奎纳,下同)之言,『子女在未能使用自由意志之前,应由其父母来管束并照顾。』【注三】所以,社会主义者把父母丢在一边,而主张国家的权力,这办法实是违反自然正义的,并且有把家庭生活的存在都毁灭的危险。

国家的苛政(一二)这种干涉不仅是不公道的,并且一定会困恼且扰乱各阶层的公民,一定会使他们陷于可怕的不能忍受的奴役生活。这会打开了妒忌、咒詈(编按:即咒骂)、以及争吵的门户;财富的泉源会自然而然的枯竭下去,因为再没有人会感到兴趣来使劲发挥他的才能或他的劳力了;那所谓理想的平等,虽经人说了这么许多好听的话,实际上却会把所有的人都压低到同样的困乏与卑屈的境地去。

社会主义的检讨所以,社会主义的主张,即财富之公有,实应被澈底弃绝,这已是明显的事;因为它会损害它原意所企图加惠的人,它会跟人类的自然权利相背驰,它会在社会中间造成紊乱与无秩序状态。因此,我们若要设法改善大众的生活,我们的第一个最基本原则,便是私有财产之不可侵犯。这个既经确定,我们就可以通一步指出,应该到那去发现我们所可找寻的补救办法。

教会的助力不可少(一三)我们论到这个题目,实颇具自信,且是在行使我们所固有的权力。因为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宗教与教会的帮助,就永远也不会找到可实行的解决法。我们既是宗教的主要保卫者,又是一切属于教会的事物的主要支配者,我们就不能一言不发的放弃我们应尽的责任。这个最严重的问题无疑也需要我们之外的别些人来注意并努力──如国家的统治者,劳动的雇用者,富有者以及我们所为之呼吁的劳动阶级本身。但我们敢于绝不迟疑的确说,一切人们的努力,如果他们把教会撇开,最后必归徒劳。教会根据福音书宣布了一些教义,凭这些教义,劳资冲突便可以告一结束,或至少可以大大减轻其痛苦的程度;教会行使它的力量,不仅启迪着人心,并且还用它的诫律指导着人的生活和行为;教会用许多有用的组织来增进并改善工人的处境;它尽力号召各等级的人,使之都来讨论并设法用最实际的方式以满足工人阶级的要求;它深知为达到这些目的,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就适当的程度,用种种办法来补救法律和政府当局的不足,乃抱定了这个确切的观念而行动。

人本来不平等(一四)我们首先应该确定,人类到将来,应依旧是现在这个样子。要把人类社会划平到一个水准上去,那是不可能的。社会主义者可以尽他们的力量一试,但一切违反自然的努力最后必归徒劳。在人类中间,是自然的存在着许多种重要区别;人的能力,勤惰,健康,体力等等,均各不同;不平等的命运乃是这些不平等的情形之必然结果。这种不平等。无论对个人或是社会而言,都决不能算是有害的;社会的公共生活,必须由各种各样的才能来帮助,必须有许多人各演各的脚色,那纔能进行,而每一个人照例应该选择特别适合于他的情况的任务。

劳苦不免至于说到体力劳动,则纵使假定人类始终未从无邪状态堕落,他亦不能完全不做一点事;在原祖犯罪以前,体力劳动是人类的自由选择,应是他的欢乐,这以后,却变成强迫的痛苦的赎罪法了。『经你劳作过的土地应受诅咒;你必须终身劳苦,才能获得吃的东西。』【注四】同样的人生,其它各种痛苦与辛勤,在这个世界上亦决不会结束,或停顿;因为罪恶的结果本来是惨痛而难以忍受的,人类祇要活一天,就一天不能摆脱掉。因此,受苦与忍耐,乃是全人类的命运;让人们尽其所能的试验吧,他们决不会有力量和办法,可以使人生避免了困扰它的种种不幸和苦难。如果有人认为情形并非如此,并敢于向颠沛困顿的人民保证痛苦与困难的解脱,不受到扰乱的休息,以及长期的享受,这样的人其实是在欺骗人民,是在蒙蔽人民,他们那些骗人的允诺,也祇会使不幸的情形变得比前更糟。最有益的事情莫过于一面明明白白的直视世界的真相,而同时则到处去找寻它的痛苦之补救办法。

阶级合作,非阶级斗争(一五)关于目前所讨论的这个问题,最大的错误便是牢不可破的认为阶级与阶级是天然互相仇视的,认为富人与穷人是天生下来就要互相斗争的。这个观点可说是不合理且又错误之至,而真理恰好与之相反。正如人体的对称乃是身体上的各部分配合所造成的结果一样,所以在一个国家之中,自然也规定着这两个阶级应该在和阶协调的状态下并存,可说彼此应该互相适应,这样才能维持那个政体的平衡。每一方面都需要另一方面;资本没有劳动就没有办法,劳动没有资本亦然。互相协调乃能造成愉快和良好秩序的结果;长期冲突必然会引起纠纷和暴乱。现在,为要避免这一种斗争,为要使这种斗争成为不可能,天主教的办法却真是惊人而又多方面的。

宗教调和阶级(一六)第一,再没有一件东西能像宗教(而教会则是宗教的解释者兼保卫者)那样的有力,可以时时向两个阶级提醒它们相互的责任,特别是合乎公道的责任,并这样的使富人和贫人接近起来。

宗教对劳工的指导宗教是这样的教训着劳力的工人,叫他们要规规矩矩的履行一切自由决定的公平的契约,永不要损害资方,也不要攻击雇主的人身;在提出他们自身的要求时永不要使用暴力,也不要从事于骚动和捣乱;不要跟主张谬误的人们发生关系,这些人专用巧妙的允诺来煽动人民徒然引起一些愚蠢的希望,到最后则往往闹成不幸的结局,而悔之无及。

宗教对资本的指导宗教又教训富人与雇主说,他们的工人并不是他们的奴隶;他们对于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他的作为人以及作为基督徒的尊严。如果我们信从正确的理性和天主教的哲学,那就应该知道,劳动并不是一件可耻的事,而是一种荣誉的工作,它可以使人用一种正当而可贵的方式来维持他的生活。若是把人类当作用以赚钱的牲口对待,或是把人类祇看作肌肉和躯体的力量,那才是可耻且又非人性的事。宗教又教训着说,正如工人所应关心的事情之中有宗教本身在内,有精神的和心灵的事物在内一样,所以雇主也必须知道,他有的是时间,可以尽宗教上的义务;他不能去接近腐化的势力和有危险性的场所;他不能走入迷途,置家庭于不顾,或是浪费他的薪金。还有,雇主又应该永不强迫工人去做他们的体力所不堪应付的工作,亦不能叫他们去从事他们的性别或年龄所不适宜的工作。

公平工资(一七)他的最大的首要的责任,就是给予每一个人以他所应得的。在我们决定怎样的工资才算合理之前,我们无疑还要考察到许多问题;但是富人和雇主却必须记住这一点──为了个人的所得而对贫穷无助的人施行压力,或是从别人的困乏中图谋个人的厚利,却是一件无论人的法律或神的法律都一律认为有罪的事。用欺诈手段来剥夺任何人所应得的工资,乃是一项天主必然会听到而要忿怒且施以惩罚的罪行。『听吧,工人们的工资……被你用欺诈的手段给扣了,现在在那呼吁;他们的呼吁声已传到天主的耳中了。』【注五】最后,富人又必须虔诚的留意着,不要用强力,欺诈,或是高利贷的手段,来剥削工人的所得;这尤其是因为穷人是薄弱的,是无保障的,同时又因为他们有限的进款愈是稀少,便愈是神圣的。如果人人都能谨慎的听从并遵守这些诫条,斗争难道还会不终结或停止吗?

教会是调解者(一八)但是以耶稣基督为主宰和领导的教会,却有比前面所说更高的目标。它定下一些更为完美的诫条,企图把阶级与阶级在友谊与良好的瞭解中结合起来。

人生为谋永事物如果我们不把未来的生命,即永久延续的生命也考虑在内,那么我们对于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就决不能作正确的瞭解或估价。把未来生命的观念撇开,就连善良与正当这慨念也消灭了;我们可以说,整个宇宙体系将成一个黑暗而不可测度的神秘。我们直接从自然所获得的大真理,亦正就是成了宗教之基石的那个天主教大教义──那教义便是说,当我们此生结束时,我们纔真正的开始生活。天主并不是为了尘世上的这些暂时的终归毁灭的事物,而是为了那些天国的永的事物,才把我们创造出来的;他之所以把这个世界给予我们,是祇作为一个放逐地,并不是作为我们真正的国土。人们把金钱和其它的东西认为是有用而值得喜爱的──我们或则有许多的这些东西,或则竟完全缺乏;但如果就永的幸福来看,金钱等物之有无就完全不关重要;唯一的重要事情就祇是我们应该正当的使用它们。

劳苦因基督变甘饴当耶稣基督用最大的苦难来替我们赎罪的时候,他并没有替我们把痛苦与忧患解除,痛苦与忧患仍然是在我们这个暂时的生命中占极大部份的构成要素,他祇把痛苦与忧患转形为美德的动机和立功的时机。无论什么人,如果不追随救世主的血汗的足迹,就决不会有获得永久报酬的希望。『如果我们跟他一起受苦,我们就将跟他一起统治。』【注六】他的勤劳和他的苦难是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所接受的,这可以神奇的宽慰了一切的苦难和一切的勤劳。他不仅用他的榜样,同时还用他的恩宠,用永久报酬的希望,来使痛苦与悲哀变得没有那么难于忍受,『因为我们目前所受的这种又轻又短的苦难,将无限度的增加重量,替我们造成永的光荣。』【注七】

富有者的责任因此,我们应该警告那些命运所宠幸的人们说,他们这种无忧寡虑,丰衣足食的生活,却决不是永恒的至福的保证,而事实上却正相反【注八】;富有的人应该在耶稣基督的恐吓之前战栗──我们的主会从口中说出这些恐吓来,实是非常奇怪的【注九】;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最后我们还得拿来对最高裁判者毫不含糊的算一次账。

金钱的原则(一九)金钱的正当用法之最重要最良好的规律,一般教外的哲学家们仅祇略略提起过,但教会已经清清楚楚的说了出来,它不仅使人们在心灵上能瞭解它,并且还使人们在生活上受到它的深刻印痕。这个规律的原则是如此的:人是否祇有金钱的权利,这是一件事;人是否有随心所欲的使用金钱的权利,这却是另一件事。

财产私有权我们已经看到,私有权乃是人的自由权利;行使这种权利,特别是以社会一分子的资格来行使,可说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绝对必要的。圣多玛斯阿奎纳斯说:『一个人享有私人财产,那是合法的;为了使人生能延续下去,这同时也是必要的。』【注十】

财产使用权但如果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人的所有物应该如何使用呢?教会就会毫不迟疑的仍用这一位神学大师的话来回答:『一个人不应该把他那些身外的所有物认为是他自己的,而应该认为是大众所公有的,当别人感到缺乏的时候,应该毫无难色的分给别人。因此宗徒曾说,你当命令这个世界上的富人,要他们大量施舍,要他们分财。』【注十一】诚然,这并不是命令人们,叫他们把他们自己以及他们一家人所必要的东西,也分配给别人,甚至也不是叫他们把维持与他们地位相称的生活所合理需要的东西给施舍掉;『因为任何人都不应过与他地位不相称的生活。』【注十二】但当必要品既经获得满足之后,一个人的处境既经公平的考察过之后,将剩余的东西施舍给那些贫苦者,却就是一种义务了。『有余的该拿出来施舍。』【注十三】这一种义务,并不是公道所加课的(绝端的情形除外),而是天主教的仁爱精神所加课的──人的法律对这种义务并没有强制的约束。但是人生的法律和裁判必须让给基督的法律和裁判,因为他是真正的主宰。他曾用种种方法催促他的信徒们去实行施舍──『给予是比接受更为有福的』【注十四】;我们对人做一件好事或拒绝做一件好事,在他看来,就像对他自己做一件好事或拒绝做一件好事一样──『你们对我的最小的弟兄所做的事也正就是对我所做的事。』【注十五】

结论我们可以把已说过的话提出一个纲领来──不论什么人从神的恩典接受到大量的幸福,不论这些幸福是身外的,肉体的,或是灵魂的礼物,他们接受的目的,是在于利用这些恩赐,来使他自己的天性变得更完美,同时,他又可以处于天意执行者的地位,把这些恩典利用到别人的利益方面去。圣大额我略(St. Gregory The Great)说:『凡是聪明的人都应该知道,他不能隐藏;凡是有丰富财产的人,都应该学到仁爱和豪爽;凡是有技术和才能的人,都应该把他的技术和才能的利用让他的邻人去分享。』【注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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