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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导师 |
第一章:教育职权谁属 |
教育同时属于三个社团 8 教育不可能是私人业务,它必须是社会性的。人们生而隶属于三个不可或无的社团;这三个社团互有异同,但按天主的圣旨应当彼此协调。其中二者为本性的社团,即家庭与国家;其第三者为超性的社团,即教会。占第一位置的是家庭;它是天主专为生养并教育子女而亲手建立的社团;故家庭因了它的本质及其固有权利,应走在国家前面。但家庭并非完整的社团,它并不拥有用以达成其高贵宗旨的一切手段。国家却拥有用以达成其宗旨──现世公共福利的所有必要手段,故国家乃绝对完整的社团。所以,以公共福利来看,国家又高于家庭,因为只有在国家内,家庭始克安全而适当地完成其任务。第三个社团是教育;在教会内,人们藉着圣洗圣事获得圣宠的生命;教会是超性的,包括整个人类的社团,又是完整的社团,因她拥有用以达成其宗旨──人类永生的一切手段。故此在超性领域内她是最高的社团。(3)
9 接受教育的既是整个的人;而人不唯是孤立的个人,又是社会的一份子;人不仅拥有本性生活且兼有超性生活。故教育同时隶属三个不得不有的社团;每一社团,在天主建立的秩序下,依其所有宗旨,各有其相当的教育职权。 教会 10 首先,教育职权特别属于教会;因为只有教会拥有天主赐予的双重超性名义,这名义比任何本性名义更优越而有力。 11 第一个名义是:创立教会的天主耶稣特赐给她往训万民的最高权威和使命。「我掌有上天下地所有权力;你们去,训诲万民,因父、子、圣神之名给他们付洗;训诲他们遵守我命令你们的一切。看!我与你们相偕,直至世界终穷」(玛,二八,一八至二○)。除训诲万民的职权外,耶稣基督又付给教会以不能舛错的殊宠。故教会乃天主所树立的「真理的支柱与基石,目的在于训诲万民信仰认识天主,并保持委托于她的真理完整无损,以及依照启示的真理,指导并训练人们的言行及社会活动,务使人类风化纯正,生活完整。」(Pius IX,EP. uum non sine, 14 Jul.1864) 12 其次是超性的母性;这是教会拥有教育职权的第二个名义。教会乃基督至洁净配,她赐人以圣宠的生命,并以圣事及诫命养育增进这生命。故圣奥斯定说:「人而不以教会为母,则是不以天主为父。」(De Symbolo ad Catech.XIII)(4)教会对教育所有权利 13 教会在信德和伦理的道理上既有份于天主的职权,同时其训诲既不能舛错,故教会乃世人最伟大而最可靠的导师。同时,她亦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以执行其训诲万民的任务。教会所有教育职权的来源,既与任何地上的权力无关,则其对此职权的行使,自应享有独立与自主;不唯在直接有关其职权的事宜上如此,即在其他为执行其职权所有必要与相宜的事宜上亦然。因此,对其他非宗教性的学术、制度──个人与社会的公共所有物──教会有权利用之,尤其有权决定并宣判该学术和制度是否有助或有碍于公教教育。一来因为教会乃一完整的社团,她可以自由选择及取得有助于达成其宗旨的一切;二来因为一切课程与教育方式,犹如人的其他行为然,不可能与人生最后宗旨脱离关系,故亦不可能不隶属于天主的律令;而天主律令的不能舛错的守护者、诠释者与导师,便是教会。(5) 14 前任教宗庇护十世曾清楚地声明过:「公教信友,凡有所做,即使纯地上的事,亦不得忽略超性神益,并且应当依照智德的规律,指向最后宗旨,即全美全善的天主。宣判一种行为的善恶,意即宣判行为是否和自然法与神法相吻合或相冲突,这权力操诸教会手内。」(Ep.enc. Singulari quadam, 24 Sept.1912) 15 殊堪注意者是某位非神职人士,他不愧为一卓越的着作家与湛深的思想家,他对这端非常重大的教会道理领悟得极其透澈,他声明:「教会所肯定的不只是她拥有道德的真理,而是她拥有道德的全部真理。教会从未说过,凡脱离她的怀抱者,决无可能认识真理,甚至一而再地申斥过这种似是而非的意见。她从前、现在、将来所强调的是:只有她是基督建立的教会,只有她领受了天主父因耶稣之名所遣发的圣神,故只有她拥有而且永久并直接拥有伦理的全部道理;举凡在这方面所有真理,无论是人们只以本性理智所能获取的,抑或由天主启示而来的,或者由启示真理中演绎出来的,都包括在内。」(A.Manzoni,Osservazioni sulla Morale Cattolica,c.III) 16 故此,一切文学、科学、艺术,只要为公教教育与救人灵魂需要或有益者,教会无不予以提倡。她设立并支援各级学校和学院,以讲授各种科目,并欢迎各式各样的文化(C.J.C. can. 1375)。连所谓体育亦不为公教教育所歧视或忽略,因为体育亦可能有益或有害与公教教育。 17 公教教育是极端有裨于家庭和国家的。家庭、国家没有基督势不免招致毁灭。圣依腊略说:「世界最大的灾祸莫过于拒绝基督」(S. Hilarius, Commentar, in Matt.c.18)。同时,教会并不掣肘国家行使其教育权力。教会是非常明智的母亲,她决不阻碍由她主办的专为陶冶非神职青年的学校或学院,遵循各国政府所有合法的规定,且常乐意与各地政府亲睦合作;如不幸出现纠纷,则教会准备和政府共同协商,以谋取解决的途径。(6) 18 教会对其神子们的教育,拥有不能让渡的权利和不能放弃的责任,她有权利有责任来监视其神子们所修各门学科,无论他们就读的学校是公立的抑或私立的;不独在宗教科目上如此,连在其他任何课程和校章上亦无不如此,只要是与宗教和伦理有牵涉的。(7) 19 教会行使这权利并非妄事干扰别人的职权,而是本乎一片慈母的心肠,深怕其神子为危害信德与伦理完整的毒素所浸染。教会的这种监视不仅不可能产生不便,而且不能不有效地促进家庭及国家的秩序和福利。因为教会的这种工作,在于保障青年不受毒害,这种毒害很容易侵入缺乏经验而又生性好变的青年的心坎,并迅速地渗透其整个生活,就如良十三世明智地说:没有宗教和道德的训练,「一切教育无从健全。不惯于恭敬天主的青年不可能持守为善度此生所需要恪遵的纪律,不可能控制私欲,而最容易干出捣乱治安的勾当来。」(Ep. enc. Nobilissima Gallorum gens,8 Febr.1884) 教会对教育所有供献 20 教会秉有的教育职权,出自基督往训万民的命令;这职权无空间时间的限制,普及于所有民族;地上的权力不能对它加以合法的对抗或阻难。首先是信友们,他们是仁爱的慈母教会特别关注的一群。为了信友的福利,教会自来便提倡并举办庞大数字的学校、学院,以讲授各式各类的学科。就如吾人在不久之前的一个机会里所说:「远在中世纪时,便有着很多(有人说太多)苦修院、会院、圣堂、主教座常等,这些院和堂都附设着专门讲授学科与训练学子的学院。此外,还有各处所有各式大学。这许多大学,有的是由宗座或教会创办,有的则是托庇于宗座或教会保护之下的。这种伟大的壮观──这壮观因为距离我们较近,故我们看得最清;又因了时代的条件,这壮观显得更为动人──各时代都有。凡研究历史者,不得不惊奇教会在这方面所做事业何其伟大,不得不叹服教会如何完成了天主委托她依公教精神改造人类的使命,并收获了何其丰满而快慰人心的果实。人如不得不赞赏教会在各时代所召集并作育的千千万万的学子,亦不得不折服于教会不唯对训练人格而且对灌输学识所做事业。多少文化学术的宝藏,其所以保存至今,未遭泯灭者应归功于教会,她在蛮族横行的时代,居然使文艺、哲学、美术,尤其建筑学大放光明。」(Oratio habita ad alumnus Tusculani Collegii, vulgo de Mondragone, 14 Maji,1292) 21 教会所以能有如此伟大的成就,就因为她所接受的教育职权亦包括教外人在内。因为入教得救乃万民共有的宗旨。就如现代,她的传教人员在尚未皈依公教的地区创办数以千计的学校,由恒河两岸直抵黄河流域乃至大洋洲,由非洲大陆直至巴塔歌尼亚(火地岛)以及冰冻的阿拉斯加;同样,从前教会曾经由宣传福音的人员,以公教生活及文化训诲了许多民族,现代全球所有基督文化国家便是由这些民族组成的。 22 是故,无论从名义或事实上,都证明教育是教会本有的职权。人如毫无偏见,则不可能举出反对或阻难教会执行其教育职权的合理原由,因为现代人类正在享用着公教教育的实惠呢! 教会与家庭和国家的融洽 23 尤其,家庭和国家的权利乃至个人所有自由研究科学,自由采用方式,自由选修各式非宗教性的科目的权利,只要是合乎理智的,不唯不与教会的权利有所冲突,而且异常调和。而这调和的理由,就在于教会权利属于超性领域;而超性的一切不仅不消灭或削弱上述本性权利,反而提高之成全之。超性本性各依其本质和地位,互相补助。因为二者皆出源于天主,而天主决不会自相矛盾。「天主的工程是完善的,其道路是正直的。」(申,三二、四)(8) 24 倘若将家庭及国家所有教育职权,分别予以研讨,事情必能更为显着。 家庭 25 教会与家庭系由同一天主出发,故二者之教育职权非常融洽。在本性领域内,天主将多产和权力二者通传给家庭。多产是家庭所有生育并教养子女的使命的本原,而权力则是家庭秩序的本原。(9) 26 关于这点,谈吐一向深湛简明的天神博士说:「父亲特别有份于天主的万有真原性……;父亲是生养教育和家庭纪律以及人生一切美善的本原。」(S.Th., II-II,Q,C,II,a.1)(10) 27 故家庭直接由造物主承受了教育子女的义务和权利。这权利是不可让渡的,因为同这权利紧相联系着一个重要绝伦的义务。这权利又是先于国家的;任何人世间权力不得干扰之。 28 天神博士论及这权利的神圣时说:「子女天生是父亲的某种所有物;子女在能运用其理智前,应处于父亲照料下,此乃自然法的规定(11)。故在子女未能运用理智之前,使之脱离父母的照料,或逆着父母的意愿对子女另行安排,是违反自然法的」(同上Q.X,A.12)。父母既有义务照料子女直至其能自给自足时,父母教育子女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亦应延伸至那时为止。天神博士说:「本性不仅要子女出生,且要子女发展、进步,抵达成人境界,即成德境界。」(Suppl. S.Th.3, P.Q .41, A.1) 29 对这点,精通法学的教会,在其法典内,以精确简明的条文总括地说:「父母有严重义务,给子女以宗教道德教育、体育和国民教育,并供应他们的生活需要。」(C.J.C.can,1113) 家庭先于国家 30 以上所说乃人类共同意识。主张子女先属于国家后属于家庭,或主张国家教育职权乃绝对性的,都与人类共同意识,水火不能相容。他们所提出的理由不外:人生而为国民,故自初即属于国家。这理由毫无价值;因为人在成为国民之前,先须拥有生命,而此生命则非受之于国家,乃受之于家庭。诚如良十三世所云:「子女乃父亲之所有;子女犹如父亲人格的某种延伸;说得更确当些,子女并非直接加入国家的,而是通过他们所从出的家庭才成为国家的一员的」(新事通谕14)。所以,良十三世在同一通谕内说:「父亲的职权不得为国家所消灭或吞并,因此职权与人的生命共发源于一个本原」(同上)。但这并非说父母享有的权利乃绝对性的,漫无限制的;这权利仍应隶属人生最后宗旨,以及自然法与神法。良十三世在专论信友对国家所有义务的通谕中曾将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总括起来说:「本性畀予父母以教育子女的权利,但同时亦加给父母一种义务,即其教育与训练应与天主赏他们子女的宗旨吻合。故此父母应全力排除侵扰他们权利的恶势力,俾能以公教教育,自由训练其子女,并拒绝送子女就读于坏的学校,免使子女受到邪恶毒素的侵袭。」(Ep.enc. Sapientiae Christianae) 31 又当注意:家庭不唯有义务给子女以宗教和道德教育;体育和国民教育至少在牵涉到宗教与伦理问题时,亦应由家庭负责。 32 家庭的这项无可置辩的权利,在尊重自然法的国家内,多次为官方所承认。就如美国最高法院,在解决一项重大纠纷时声明:国家无权制定青年必须接受的划一教育政策,亦无权强迫青年肄业于国立学校。其基本原由出自自然法;儿童并不单是国家的产物,养育并指导之者,有权利并有与此权利关连的义务,教育、训练之,使能满全其为人的任务。(U.S.Superme Court Decision in the Oregon School Cases,1 Jul 1925) 教会如何尊重家庭权利 33 历史证明,执政者,尤其在现代,曾经或正在蹂躏家庭由造物主所承受的权利。同时历史亦证明教会一贯为保卫家庭这项权利而努力。家庭对教会学校所有特殊的信赖心,便是此事实的肯定。就如吾人在不久前致国务卿枢机的信内所说:「所有家庭都立时感到事实是这样的:从教会初兴迄至现代,即使是信德薄弱甚至全无信德的父母,都将自己的子女送进由教会设立并管理的学校中。」(Ep.ad Card.a publicis Ecclesiae negotiis,30 Maji 1929) 34 父母心是由天主赋与的;这种父母心所以对教会十分信托的理由,就因为父母们知道,教会是家庭权利的保障者;他们瞭解天主如何调协地处理一切。教会虽然深知自己对整个人类所负责任,虽然深知人类有崇奉唯一真宗教的义务,因而时时为其训诲万民的权利辩护,并时时提醒父母有使子女受洗并接受公教教育的义务;但对家庭所有出自自然法的神圣无比的教育权利,却非常尊重,除非在某种条件及保证下,教会拒绝付洗或教育教外人的子女,直至子女能自由选择接受信德时(C.J.C. can. 750)。 35 在上面提及的演讲内,吾人曾举出两种重要事实:「教会自愿为家庭服务,自愿替家庭指导并教育其子弟,而家庭则很乐意接受教会的美意,将成千累万的子女托付教会照拂。这两种事实证明一端与社会及道德极其重要的真理,即:教育乃教会与家庭特有的职权,这职权出乎自然法和神法,故绝对不得削弱、攻击和取代之。」(Oratio habita ad alumonos de Mondragone,14 Maji 1929)(12) 国家 36 上述教会和家庭的教育职权既然为社会裨益良多,则在天主安排的秩序下,不可能有损于国家训育国民的真正权利。这权利亦是造物主赐予的。其名义并非教会和家庭的所谓父性,乃是国家为达成其宗旨即现世公共福利,所享有的权利。可知国家的教育职权与教会及家庭的教育职权有所不同。国家教育职权是与其宗旨相呼应的。但所谓现世公共福利,就在于使家庭与个人享受和平及安全,俾能各自运用其权利,并因了万众一心和通力合作,而获致现世能有的精神物质双方面最大的繁荣。故此国家的职责在于保障并增进家庭与个人幸福,决不得将他们吞并或取代。 国家的任务 37 所以,国家对教育所有权利──毋宁谓之任务,是:以法令来保障家庭权利,即:保障家庭实施公教教育,并在教育上服从教会超性权力的权利。 38 其次,倘若父母因了怠惰、无知或因人格上的缺陷,不能或难能教育子女,则国家应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因为如上所述,父母的权利并非绝对性的,漫无限制的,而是隶属自然法与神法的。因此不仅隶属教会权力,而且为了公共福利,亦处在国家的监视与庇护之下。加以家庭并非完整社团,其本身并不拥有用以完成自身的一切。在这少数的例子中,国家并非取家庭而代之,祗是依照子女所有本性权利及教会所有超性权利,给予适时的援助和照应而已。总之,国家的权利与任务是依着正确理智及信德所指示的准绳,来确保青年受到伦理与宗教教育,并取缔不利于这教育的公共恶因。国家为公共福利计,必须多方促进青年教育并提高学识水平。首先应爱护并赞助教会及家庭施行的教育政策,因教会及家庭教育,效能之大,有历史及经验作证。其次,几时教会及家庭教育宣告缺乏,或失之不足,国家应设立学校或学院以补救之。因为国家拥有更多财富,这财富既为了公共需要而收受,自应为纳税人的利益而使用。此外,国家可以出令并督促国民获取对祖国所应有的知识,以及拥有现代公共福利所需要的科学、道德及体育修养。不过,在竭尽所能以倡导公私教育及学术文化时,国家不独应尊重教会和家庭实施公教教育的天赋权利,而且应当注意分配正义(15)。国家而垄断教育,或以武力或威胁利诱,强迫家庭逆着自己的良心与正当的意愿,使子女就读于国立学校,是大逆不道的。 国家对教育的特权 39 但这并不禁止国家设立专门学校以准备行政尤其军事人才。妥善治理国政,安内攘外,保障和平,是公共福利所需求的。不过,在有关教会及家庭事宜上,不得伤及教会及家庭权利。吾人认为应当再度强调这点;因为现代某些过火的,虚伪的,与真正和平幸福不能相容的国家主义者,太过着重所谓体育;他们想使青年一律受军事训练,连女性亦在内,(这是违反人性的)。同时,在这方面,不惜花去太多时间,连主日亦不例外;而主日则应当是以满全宗教义务及善度家庭生活为目标的。此处,吾人无意反对真正的纪律和合法的尚武精神;吾人所谴责者乃黩武主义,这与尚武精神和军人应有的保卫祖国与和平的崇高美德,大相径庭。同时,吾人不赞成对运动所有过火的揄扬和崇拜,这在古代教外人时,曾发生了真正体育的腐败与堕落。 公民教育 40 至于所谓公民教育,则不唯以青年为对象,而是包括各年龄各阶层的人士。公民教育,据说,积极方面,在于给全国人民公开陈述某问题,并以有关的知识及道理灌输给听众,以激发听众的感情;目的在于吁请民众赞助并鼓励民众履行一件合理的事情。消极方面,则在于预防并打击相反的主张。这种内容广泛而形式复杂,几乎包括国家为公共福利所有一切活动的公民教育,应当合乎正直的规律,不得违反教会的道理。因为教会乃天主钦定的一切规律的导师。 教会与国家互相融洽的原则 41 吾人至今对国家教育职权发表的种种,都是一本「以公教立国」的道理,为牢固而不变的基础的。关于这,吾人前任教宗良十三世在其「永世弗替」以及「公教原则」两道通谕内,曾做了绝妙的说明。他说:「天主曾将治理人类的大事,分配给两个权力,即教会与国家。前者专管天主的事,后者专管世人的事。二者本身皆最高权力。二者各依其本质与宗旨分划于固定界限内。二者各有其固定天地,以开展其应有的活动。祗因二者的属员是同一民众,可能有时二者都有权来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同一事宜。二者既为同一天主所建立,上智的天主不能不替二者划出其应遵循的途径和秩序。『所有一切皆由天主布置』(罗,一三、一)」(永世弗替通谕21)。青年教育,如上所述,便是以不同方式,同时隶属教会和国家两种权力的事件。因此,良十三世接着说:「在这两种权力间必须存在着某种联系,这联系应当与灵魂肉体间的给合相差无多。这和谐的性质与范围,祗能如吾人所指出的,依两种权力的性质和宗旨的崇高来决定。……因国家是专管现世福利的,而教会则是专门替人准备天上永福的;故凡事之与救灵敬主有关以及具有神圣性者,无论其本质如是或其宗旨如是,一律属于教会权力范围。其余有关国家和政治的一切,应当属于国家,因为『责撒的归于责撒,天主的归于天主』,乃基督的命令。」(同上,22-23) 必须遵循这原则的理由 42 人若拒绝接受并遵循这原则来处理教育事宜,便等于否定基督之建立教会是为了救人,等于否定社会国家应隶属天主,应隶属自然法和神法;这明显是大逆不道,相反理智,尤其危害青年教育,危害国家自身与人类福利的。反之,人而实行这原则,则不可能不有利于国民的陶冶。这有各时代的事实作证。就如戴尔都良在圣教初兴时,同时,圣奥斯定在他生活的时候,曾向教育所有敌人公开挑战。吾人且援引他的话。他说:「谁若说基督的道理违反国家利益,请他看看基督的道理究竟要军人是怎样的军人,要国民、丈夫、妻子、父母、子女、主人、佣工、君王、法官、税吏、纳税人是怎样的国民、丈夫、妻子、父母、子女、主人、佣工、君王、法官、税吏、纳税人,则他们不唯不敢说教会道理违背国家福利,而且他们将毫不犹豫地承认,教会道理,假使人们切实遵循的话,是大有利于国家的」(Ep. 138)。关于这点,此处正好提出一位颇有功于公教教育的着作家,他是文艺复兴时德学兼优的枢机西而味安多亚诺,他是驰名全球的教育家圣斐理伯乃里的徒弟,他又是圣加禄鲍罗默的师傅兼拉丁文秘书。他曾在圣加禄的授意和鼓励下,撰写了「论青年公教教育」一书。在此书内,他曾将上述一点根据事实陈明如下:「政权在治理国政上越与神权合作,并予以声援和推崇,越能有利于国政。因为教会首长几时以其神权及神力,并依照其宗旨,造就好的教民,自然便等于培植好的国民。好的国民和罗马公教──天主的城──内所有好的教民,事实上同是一个好人。故凡将这紧密联系的两件事强加分割,以为好的国民不必依照训练好的教民所应遵循的规律和方法来陶冶者,是大错特错了。任凭人的明智来高谈阔论罢!反正,凡与真的和平及永远幸福分离甚至抵触者,决不会与地上的和平与福利有所裨益(Card. Silvio Antoniano. Dell’educazione cristiana dei filiuogli, lib.I,c.43)此外,教会所有充份而绝对的教育职权不独无损于国家,即对科学的进步与研究亦不必有所担心。教会的学校,在无论那一系那一级的课程上,都不需要辩护。人们对教会学校所有爱护及推崇,及其在学术工作上所有大量及丰富贡献,尤其为政府、为艺术、为教育,以及为人生每一行业所培植的优秀人才,都讴歌着公教教育的光荣。这些事实,无非在替梵蒂冈大公会议的一项决议,作一个明显的肯定:「信德与理智不仅不会抵触而且互相扶助;正确的理智给人指出信德的基础,使人借助其光明而进行天主事理的探究;同时,信德又保障理智,使之不陷于错误,并教人许多知识。因此教会不唯不阻碍文艺和学术的进展,而且予以多方的援助和推动。教会不否定或蔑视由学术所产生的福利,并且文化既出源于学问之天主,假使加以适当的利用,可能赖天主圣宠的助佑,引人皈依天主。同时,教会不禁止人们在各学科的领域内,运用其所有原则与方法,反而对这种合理的自由,加以承认;她只担心人们对抗天主的道理而误入歧途,或者跳出学术范围而侵犯和扰乱属于信德的一切而已。」(Conc.Vat, sess. III, c, 4)。这是合理的学术自由应依循的准绳,这准绳亦应是合理的讲学自由,所当恪守的。凡向人介绍学术者应遵循上述规律;尤其向青年讲授时,更应以正义的责任心来实践之。一来因为公私学校的教员在这方面所有权限并非绝对性的,而是受之于他人;二来因为一切公教儿童或青年都有神圣的权利,接受吻合教会道理──真理的支柱与基石──的教育。教员而妄用青年对他们的信心,妄用青年对世事的无知,妄用青年过度倾向绝对与荒唐的自由的弱点,而动摇其信德,便是严重地侵犯青年的权利。(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