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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洁婚姻 |
第二章:驳斥违反婚姻的谬论 |
45 可敬神昆,吾人越思量婚姻的崇高,越感到痛心疾首,因为由天主所创立的婚姻,无时无处不遭到轻视与作贱,尤其在现代。
46 现代已不只在暗中或背地,而是公开地、毫无羞耻地,以言语、写作,以各式戏剧表演、浪漫故事、恋爱小说、电影、广播,以及利用科学所有最新发明,来蹂躏或讽刺婚姻的神圣;离婚、通奸以及一切丑秽猥亵的恶俗,反而受到讴歌,或至少被描绘为无可厚非与毫无可耻的事。还有一些所谓学术性的书籍,实际上好些只有着学术的油漆,用以更便利地遂行其渗透人心的阴谋。在这些书内所辩护的道理,被渲染为现代天才的惊人发现;这些天才又是只求真理,而以摈弃旧日偏见为职志者。于是,教会所有有关婚姻的传统道理,便为他们打入陈腐老朽的偏见中去了。(26) 47 他们向各式各样的人灌输这些邪说,富人、穷人、佣工、雇主、博学者、目不识丁者、未婚者、敬畏天主者、无恶不做者、成人、青年;尤其青年,因为青年较易于陷入他们特意布置的更为险毒的罗网中。(27) 48 诚然,并非一切左袒这些新奇道理者,统通走向毫不检点的纵欲的极端,就中有些好似有意中道而立;他们只主张某些出乎天主或人性的律令应稍稍让步于时代。可是,这批人有意无意之间,成为经常在麦田里播散莠草者的走卒。吾人乃天父委派的看守田园者,吾人的神圣任务是提防好的种籽不为莠草所窒息;吾人认为保禄宗徒劝告其爱徒弟茂德的威重无比的话,不啻天主圣神对吾人自身所说:「你要醒寤……克尽你的职责……你要宣讲真道,不论情势顺逆,以所有耐心及道理,反驳、劝告与斥责。」(弟后,四,二至五)(28) 49 虽然吾人雅不欲提到这些罪孽,-这样方才合乎圣徒的身份-但为了人灵的利益,不容再事缄默。因为要想脱逃敌人的暗算,必须将其阴谋先予揭穿,而陈明敌人的诡谲,颇有利于粗心大意者。 50 首先,吾人应着手这些祸恶的泉源。这些祸恶的主要根由,在于他们扬言:婚姻并非由人性的创造者所建立,又非由基督提升为真正圣事者,乃是由人所发明的。又有人说:在人性和由人性出发的自然法里,找不到任何有关婚姻的东西;所能发见的只有两点,即:人具有生殖机能,并具有满足生殖机能的强烈冲动。另一些人,则认为在人性里,固然有着婚姻的若干端倪,这端倪好似婚姻的幼芽。因为倘没有一个牢固的链锁将夫妻联系起来,则夫妻的尊严,碍难顾全,生育和教养子女的宗旨碍难达成。不过,这只是婚姻的幼芽而已。婚姻之为物已越出了上述幼芽的范围。故他们认为婚姻是某些原因会合于一齐时,由人们的理智所发明,由人们的意志所成立的。(29) 51 从上述婚姻的由来、性质、宗旨与其好处,可以见到这些人犯了怎样的错误,和怎样与道义脱节。由这些意见的支持者所推演出的结论,亦可瞭然于这些邪说的为害无穷。因为既然维护婚姻的律令、典章、习俗单单出源于人的意志,那末,这些律令等自然可以亦应当附属于人的意志了;所以可以亦应当依人的好恶和情势的变迁而立定、更动和废除了。同时,既然唯有生殖机能出源于人性,则生殖机能较诸婚姻要更加神圣,其活动范围较诸婚姻要更为扩大了;那末,此机能的运用,在婚姻以外,自然亦合法化了;在婚姻以内,即使不顾婚姻宗旨的运用亦合法化了;好像下流妇女的淫荡与合法妻子圣洁的母性享有几乎同等的权利。(30) 52 甚至,某些人为了迎合现代潮流,根据这些原则,幻想出几种男女结合的新款式,而这些款式,他们还想使之成为婚姻的新种类。其中有暂时性的,试验性的,友好性的。同时,他们还替这些不伦不类的结合,争取正式婚姻的充份权利,只把不可拆散制和生育子女两项除外,除非双方日后将这不三不四的同居变作正式婚姻。(31) 53 尤其有人还想使这些怪诞不经的事得到法律的认可,或至少为人们的习俗与典章所容忍。他们好似并不怀疑这样的胡闹并不相称他们所夸耀的文明,而是些可憎的腐败,使文明退化到野蛮人不如的腐败。 违反子女的谬论 54可敬神昆,这里应当对相反婚姻好处的邪说逐一加以讨论。首先是有关子女的。许多人胆敢称子女为婚姻负担;他们要夫妻不以正当的节欲,(这在夫妻双方同意之下本是许可的),而以相反本性的行为来阻止子女出生。(32)他们想使这种罪恶成为合法的理由,有人是因为他们厌恶子女,妄想逃脱义务,专图快感;有人则说,他们无力节欲,并说为了自身、母亲以及家庭困难,无法容忍子女出生。 人工节育 55 但任何理由,即使是很重大的理由,亦不能使一种本质上相反本性的事变为合乎本性的正当行为。夫妻行为本质上既是为了生男育女,故人在举行该行为时,故意剥夺其自然效力和功能,便构成违反本性,丑恶不堪,本质上不道德的行为。 56 无怪乎,圣经说,天主深深痛恨这可憎的孽行,且有时以死刑惩处之。就如圣奥斯定说的:「倘有避孕情事,连同合法妻子举行的性行为,亦是违法的丑行。犹达之子敖难曾因此而为天主所格杀。」(S. August., De Conjug. Adult., lib. II, n.12) 57 这是教会自始所宣讲与未尝中辍的道理。近来有人明显地背弃了这道理,主张对这点应当隆重地来一个新讲法。但是,天主既以训诲万民与卫护伦理和道德完整的任务委托与教会,值此世风糜烂之时,为保持圣洁的婚姻不为丑恶所玷污,并为表示教会乃天主代表起见,吾人大声疾呼,从新宣布:「如人在运用婚姻时,故意阻止该行为所有育孕生命的自然效能,便有违反神法和自然法的重罪。」 58 吾人特以所有至高权威及对人灵的关怀,告戒听告解与管理信友的司铎们,千万别让委托于他们照料的信友,对这条极其严重的神法有所误会;尤其司铎自身,不应为这类虚伪的意见所影响,曲予迁就。倘若听告解者与为人牧者,将委托于他们的信友引入这类错误中,或予以赞同或以狡谲的缄默,使信友坚定于这类错误中,(希望天主不许可),他们要知道,自己来日在最高法官前,对出卖职责的罪恶,将遭到严酷的清算;同时,基督所说:「他们是瞎子;瞎子领瞎子,两人同陷入坑中」的话,他们应视为对自己说的。 59 至于袒护人工节育者所举出的理由,-丑恶的不提,-不少是出自幻想或过度渲染的。虽然如此,慈母教会很了解并同情人们所说危及母亲生命和健康的理由。谁人想到这点而不生恻隐之心?谁人看一位母亲,为了保全婴儿,甘冒万死一生的危机,对其英雄作风而不感到惊服?为了完成本性任务而甘受这些痛苦的母性,只有无限富有与无穷慈善的天主能以补报之;祂不仅要以满盈的升斗,甚至要以溢出的升斗来酬答之。 60 教会知道,多次夫妻的一方,本不同意对方违反秩序的行为,只为了十分严重的理由,不得不予以容忍;这样的人并非在做恶而是在忍恶。如果他不忘记爱德的诫命,设法阻止对方的恶行,他是无罪的。(33)同样,那些因了年迈或其它自然原因不能生育的夫妻,如果正当地、合乎本性地运用其权利,决不能说他们违反自然秩序。因为婚姻和合法的性行为,除首要宗旨外还有次要宗旨,如:彼此扶助,培植爱情,满足性欲等。夫妻有意达成这些次要宗旨,是许可的,只要不损及该行为内在的本质,适当地指向首要宗旨。 61 至论因了贫困的压迫,在养育子女方面遭受重大困难的夫妻,吾人对他们的呻吟是极端同情的。 62 但应予提防的是:别让不利的外在条件转变为更不利的内在错误。任何困难不能废除天主禁止本质上不道义行为的律令。在任何环境下,夫妻常能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保持婚姻的圣洁,不为罪恶所污损。这是脱利腾公会议宣布的信条:「任何人不得引用为教父所弃绝的冒失命题:『遵守天主诫命,连为有宠爱的人亦不可能;』因为天主不命人做不可能的事;天主命你做某事,是要你尽你所能;你做不到的,要你祈求,然后天主要帮忙你做到。」(Conc. Trident., Sess. VI, c. II)教会在宣判盎森派人道理为异端时,曾再度声明这点,因为该异端人,擅敢诅咒天主的圣善,说:「某些诫命,连具有诚意和勤勉的义人们,依照他们现有能力亦做不到;他们缺乏能以履行诫命的圣宠。」(34)(Const. Apost. Cum Occasione, 31 Maji 1653) 堕胎 63 可敬神昆,此处还该提及另一种滔天罪恶,即在母胎里谋杀子女生命的孽行。有人以为这是许可的,可以让父母随意实行的,又有人则说这是禁止的,不过,有特殊理由,如所谓医药需要,社会需要,优生需要时,则是许可的。关于禁止杀害胎儿的国家刑法,上述两种人一致要求国家承认并宣布,凡有他们所支持的上述需要时,堕胎不受刑法的约束。甚至有人还要求国家帮忙进行这种杀人的手术,而尤其痛心的是在某些地区,如所周知,已很多次这样实现了。(35) 64 关于所谓医药需要,可敬神昆,吾人曾说过,吾人如何同情那些为了克尽本性任务,甘冒健康的重大损失甚至生命危险的母亲。但是,那里可以找到一个可以直接格杀无辜的相当理由呢?此处所谈,正是直接的杀害。无论所杀害的是母亲或子女,全是违反「勿杀人」的神法和自然法的。二者的生命同样神圣,任何人乃至国家不可能有毁灭这生命的权力。国家杀人的权力,只可引用于作奸犯科者,决不得引用于此处。亦不得引用「为合法自卫可以格杀行凶者的权利」,因为谁能说胎儿是凶手呢?至论所谓「极端危急时的权利」,亦不许可援引来直接杀害无辜。设法使母子两全的具有道德感及医药经验的医生是可揄扬的。反之,藉着治病的美名,图谋杀害二者之一的伪装慈悲的医生,则是极端辱没医生崇高头衔的。(36) 65 这与西玻主教训斥那些节育未遂,胆敢杀害胎儿的大逆不道的夫妻们的严厉措辞的意义,正相吻合。他:「有时,这种荒淫的残忍,或残忍的荒淫堕落到这般田地,以致不惜服用避孕药物;倘若药物无效,则必千方百计将胚胎加以消灭或使之流产。他们立心不要子女生活,而要他们死掉;倘若胎儿居然活着,他们便要将胎儿在出生之前加以杀戮。假如夫妻二人都如此存心,他们便不算夫妻;假如他们自始即如此存心,则他们的结合并非婚姻,而是姘居。假如只一方这样存心,则我敢说,在某种程度内,或者她是丈夫的娼妓,或者他是妻子的奸夫。」(S. August., De Nupt. et Concup., c.XV)(37) 66 至论所谓社会需要与优生需要,在道德许可的方式下,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可以亦应当予以注意。但以格杀无辜来满足这些需要,则是荒谬而违反天主律令的。宗徒说:「不能为了得善而行恶。」(罗,三,八)(38) 67 最后,国家首长及立法者不可忘记,国家的责任是以相宜的法律及处罚来保障无辜者的生命;而且越是无力自卫者,其生命受到危害与袭击时,越应予以保护。就中占第一位置者,是尚在母胎中的婴儿。假使国家不独不保护这些弱小者,反倒以法律或命令准许医生等人横加杀戮,要记得,无辜鲜血的呼声,自地上达于天,而天主即是法官与复仇者。(创,四,一○) 禁止结婚和强迫绝育 68 还有一种有关人们结婚的天赋权利,但在某种理由下亦涉及子女问题的有害恶俗,亦应予以谴责。某些人对优生宗旨过度焦虑;他们不仅给人以善劝,以期更稳妥地增进未来子女的健康与精力,-这本是合乎正确理智的,-而且竟然将优生宗旨置诸其它更崇高的宗旨之上。他们有意以国家权力,禁止一切依照他们学说的原则和臆测,为了遗传关系,预料将产育残废和有缺陷的子女者,不准结婚,即使这些人本来有资格结婚。并且他们还想以法律来强迫这些人接受剥夺生殖机能的手术。他们如此行事,并非有意使国家引用刑法来惩处罪犯,或为预防奸人未来的罪孽,而是想给予国家以从未曾有并依法不可能有的权力。(39) 69 人们如此行事,是因为忘记了家庭比国家更加神圣,以及人生并非为此世和现时,乃是为了天堂永福的道理。对那些本有资格结婚,而揣测他们无论如何仍不免产育残废子女的人,多次只可劝阻他们结婚而已;他们如仍结婚,则不能因此而科以罪名。 70 执政者对国民肢体没有任何直接权力。若非为了国民干犯法纪,罪有应得,国家不得直接损害并触犯国民肢体的完整,即使是为了优生或其它原因。圣多玛斯固然承认,法官为防患未然可以处人以其它惩罚,但很正确地否认法官有处人以体罚的权力。他说:「人而无罪,任何法官不能处人以鞭挞之刑,无论是为结果他的性命,或只使之成为残废,或只限于虐待之。」(Summa Theologiae, II-Iiae, Q, 108, a.4 ad 2m)(40) 71此外,私人对自身的肢体,除运用之以达成其自然宗旨外,没有其它权力;决不得摧毁其肢体,或使之变成残废,或以其它方式使自己失却自然机能,除非为了保存全身,万不得已而出之。这是教会的道理,即以本性理智之光看来亦很明显。 违反信实的谬论 72 现在吾人应谈及违反婚姻信实的邪说。凡触及子女的罪行,多多少少亦是违反婚姻信实的;因为子女与信实是婚姻所有两互相关连的好处。违反婚姻信实的谬论与弊端,其种类和项目与婚姻信实所包括的美德,成正比例。婚姻信实所包括的美德是:夫妻忠实履行贞操任务,妻子对丈夫正当的服从,以及二人间坚实而真挚的友爱。 外遇 73 首先,凡以为关于夫妻同第三者所有某些虚伪而有害的友谊,教会应当屈就现代思潮和习俗者,都是破坏婚姻信实者。他们主张夫妻在这些交往上应享有思想行动的更多自由。尤其,(他们以为)不少人生来具有在一夫一妻制婚姻内不可能满足的特殊性欲。如果夫妻为人正直,心地谨严,认为同第三者所有淫荡心情和行为是大逆不道而深恶痛绝,则他们便诬以思想陈腐,心胸怯弱,嫉妒成性,醋性过浓等卑鄙罪名。所以他们认为一切意在保障婚姻信实的国家法律与刑法,已经无效,或应当取消。 74 心地高洁的夫妇,单凭本性的眼光,亦应唾弃并蔑视这种无谓而丑秽的谰言,何况还有天主的诫命来赞同并肯定这本性的呼声。天主说:「勿奸淫」(出、二○、一四);基督说:「谁为了贪恋妇女而瞧看她,在心内已奸淫了她」(玛、五、二八)。任何邪恶的榜样,任何进步与文明的藉口,都不足以削弱天主诫命的约束力。就如基督只有一个而永久不变,「耶稣基督昨日如此,今日如此,永远如此」(希、一三、八),同样,基督的道理亦永久不变;「直到一切应验,一撇一点,不得过去。」(玛、五、一八) 妇女解放问题 75 凡以写作和谈吐侮蔑婚姻信实与贞操者,亦多是主张妇女不应服从丈夫者。许多人甚至敢于倡言夫妻间的服从是侮辱人格的。他们说夫妻权利一律平等,如果一方应服从他方,则是破坏平等。故他们狂妄地宣称妇女已经解放或应予解放。他们主张三种解放:社会解放,是关于料理家政的;经济解放,是关于家庭经济的;生理解放,是关于避孕及堕胎的 所谓生理解放,是指妇女在为妻、为母的责任上,可以听其自便,不受亦不应当受任何拘束。(如上所说,这并不是解放,而是大逆不道。)所谓经济解放,是说妇女可以瞒着丈夫或逆着丈夫的意思,自由拥有、举办和经营事业,子女丈夫以及全部家政可以置诸不理。最后,所谓社会解放,是指妻子可以脱离子女与家庭,随着自己的好恶从事营业甚至作公务员。 76 但这决非妇女的真正解放,亦非合乎理智的高尚的自由,更非信友妇女及妻子应有的自由,乃是女性和母性尊荣的摧毁,和整个家庭的颠覆;使丈夫失掉妻子,子女失掉母亲,家庭失掉守护者。并且这种伪装的自由,这种不自然的平等反而殃及妇女自身。因为妇女一旦被挤下皇后的宝座-妇女在家庭围墙内,贵为家后,乃得力于福音的提拔-不久便不免沦为奴婢,(表面上即使未必如此,实际上却不免如此),成为男性的工具,就如昔日教外的妇女一样。 77 男女平权-不幸为人们渲染过度-固然应予承认,但只限于在有关人格尊严,和由婚姻契约所产生而又是婚姻内在的事件上。在这些事件上,夫妻享有平等权利,分担同等义务;在其它事件上,某种不平等,为维持家庭秩序与福利,统一与稳固,乃是必要的。(41) 78 倘若某些地区,妻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情况,因了环境和习惯的变迁,应加以调整时,国家可以依照时代的需要,更动妻子在民法上的所有权利,但应顾及女性的本质与特点,顾及伦理道德和家庭福利,务使家庭的主要秩序不受损害;因为家庭秩序并非人们所建立,乃出自天主的权力,国家法令与私人好恶无权更动。(42) 夫妻爱有异于所谓交感 79 现代仇视婚姻者,对信实更进一步的攻击是:他们将夫妻幸福与亲密结合所倚仗的纯真而永恒的爱,代之以某种生性调协,脾胃相投的盲目的交感。而且他们说,这交感一经停顿,则两个心神所赖以结合的链锁,应予以放宽甚至拆散。这岂不等于在沙土上建筑房屋?这种建筑物就如基督所说,一遭到逆境的袭击,便要马上倒坍:「狂风袭击那房屋,它便坍塌了,而且坍塌得很惨」(玛、七、二七)。反之,建筑在盘石上的房屋,即奠基于夫妻相互的爱德,以及经由审慎与恒久的心灵的交合而日形巩固的婚姻,则不为任何逆境所摇撼,更不至崩溃。(43) 违反圣事的谬论 80 可敬神昆,到现在吾人曾辩护了为现代颠覆社会者所攻讦的婚姻前两项好处。但第三项好处-圣事,较其它两项好处更为卓越,故无怪乎仇视婚姻者对它袭击得更加疯狂。首先,他们说,婚姻纯系一件隶属民法范围的普通俗事,与宗教团体-教会毫无瓜葛,只有国家有权处理之。并说,婚姻应由不可拆散制的桎梏里解放出来;法律不唯应容忍离异和离婚,而且应予以承认。于是婚姻的神圣全被剥夺,而沦为一种庸俗平凡的民事(44)。 81 首先,他们肯定法律行为,即法律婚姻,应视为真正婚姻;宗教行为则是一种附加的行为,至多可以当成一种迷信而曲予许可。其次,他们又想使公教信友同非公教人士的结合成为无可厚非的合法事件,全不管教会的律令,亦不必寻求教会当局的同意。最后便是替离婚制取得谅解,颂扬和推动一切左袒拆散婚姻链锁的法律。 泛论婚姻的神圣 82 有关婚姻神圣尤其有关信友婚姻的圣事性所有一切应加留意的事项,在吾人多次引证并视同出诸吾人手笔的良十三世的婚姻通谕里,已有详尽的讨论,而其所依据的论证又非常有分量,故请参阅该通谕。此处吾人以为只有极少的几点应予重述。 83 只靠理智之光,尤其考查一下古代历史文献,追问一下各民族所有一贯的共同意识,再咨询一下他们的典章和习俗,便可看出在婚姻内是寓有某种神圣性和宗教性的。「这并非偶然的,而是固有的;并非受之于人的,乃是自然就有的,因为婚姻是天主建立的,自始又是天主降生成人的象征」(玄妙莫测通谕,19)。婚姻同宗教及许多神圣事件密切联系着;一方面,由于它的来源是天主;另一方面,由于它的宗旨在于为天主生育子女,在于使夫妻通过他们互相的恩爱与扶助而与天主结合;最后,又为了使父母成为全能天主造人的辅助者,因为婚姻的自然任务,按造物主的圣旨,等于一个传递生命的媒介。此外,还有婚姻的圣事地位,这地位使信友婚姻崇高绝伦,卓越无比,圣保禄居然称之为「伟大的奥迹」,「在一切事上……值得钦敬的事。」(弗、五、三二;希、一三、四) 84 婚姻是具有宗教性的神圣组织,是表现圣宠的外记,又是基督同教会结合的崇高象征,这一切都要求未婚夫妻尊重婚姻,并努力使他们即将举行的婚姻,尽可能地接近其原始模型。 强调与非公教人士结婚的危险 85 但是,与非公教人士冒失结婚的人们在这方面多所陨越,甚至有时不无丧失灵魂的危机。仁爱为怀与深谋远虑的慈母教会,为了极其严重的理由,设法使信友戒避这种婚姻。这由许多文献可以看到。这些文献总括在圣教法典的一个条文里:「教会在各处严禁领过洗的公教信友,与在裂教或异教内受过洗的人士结婚;假使信友及其子女有误入邪教的危险时,则此婚姻又为神法所禁止」(C. J. C. Can. 1060)。虽然教会有时因了人、事和时间的关系不拒绝予以免除,(但常应顾全神法,并在可能范围内,利用适当的保证手续,将信友被卷入邪教的危险加以扫除。)但信友的一方很难不为这种婚姻所毒害。 86 因此,由这种婚姻出生的子女,不少背弃信德,或至少迅速地成为一些不分真伪,同等看待一切宗教者,这已与背弃信德颇为接近了。此外,这种婚姻比较不容易使夫妻的心灵活泼地则效基督和教会的结合,原来这结合,如上所述,是一个高深的奥迹。 87 在这种婚姻里,不容易实现两个心灵更为密切的交合;这交合正是基督和教会结合的徽号与标志,亦应当是信友婚姻的戳记与装饰。因为心灵的链锁,为了夫妻在人们所尊重的极其崇高与伟大的宗教真理和思想上所有理智的分歧与意志的异同,不免遭到拆散或至少为之松弛。因而夫妻间的爱德便有冷淡的危险,而发源于两心相印的家庭和乐与幸福亦受到破坏。就如许多世纪之前罗马法典所下的婚姻定义:「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和终身的同居,以及神法与人法的交流。」(Modestinus, lib. I, Regularum.)(45) 主张离婚者的谬论 88 但,可敬神昆,最阻碍婚姻达成基督所渴望的革新和成全者,是日趋轻而易举的离婚。尤其是一批偏袒新外教主义者,不顾事实上所有不幸的结局,日甚一日地向着不可拆散与有助于执行此制的法令,大举进攻,设法争取离婚合法化,而制定迁就人性的法律来取代老朽的条文。 89 同时,他们又举出许多离婚理由;有些是主观的,即出乎个人的恶习与罪行的;有些是客观的,即发源于事实的;还有其它若干使夫妻同居比较困难或不甚愉快的情形。他们又援引若干理论来支持这些理由。首先是夫妻幸福:他们说,无罪的一方,自应享有离婚的权利,而有罪的一方,亦应自行离异,免得因勉强同居而使无罪的一方受窘。其次是子女的好处:他们说,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的子女,得不到适当的教育,或者使已得到的教育得而复失;因为因了父母的不睦以及其它坏影响,子女难免不离弃德行的道路。最后是社会公共福利:他们说,社会福利首先要求这种婚姻绝迹,因为这种婚姻已不可能获致其应有的好处;其次,社会福利要求法律许可离婚;一来为避免人们作奸犯科,这在这样的婚姻里,害怕是很容易发生的;二来为避免使法庭尊严和法律神圣受到蔑视;因为夫妻为了获得所渴望的离婚许可,不是故意触犯那些依法可以离婚的条文,便是在洞彻事实真象的法官前撒谎,发虚誓。(46)所以他们结论说,法律应当就合这些需要,就合时代情况的变迁,就合人们的意见与各国典章、习俗。上述每种理由,尤其一切理由会合在一齐时,一定应当可以以为了某些原因而准予离婚。这是他们以为极端明显的事实。 90 还有人更为无耻,他们以为婚姻纯粹是一种私人契约,故应如其它契约一样,让双方依其私人同意与主张,以任何理由而自行离散。(47) 教宗的答辩 91 可是,可敬神昆,与这些谬论对阵而立的是:「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得拆散」的由天主制定又由基督充份支持的绝对性的律令;这律令不为任何人为的条文和民族的典章以及立法者的意志所削弱。如果人们将天主所结合的婚姻横加拆散,这拆散绝对无效。就如吾人多次引证的,基督亲口说过:「谁若休掉自己的妻子而再娶,是犯奸淫;谁娶别人所休掉的,亦犯奸淫」(路、一六、一八)。同时,这话是指一切的婚姻而言,本性的合法婚姻亦在内。一切真正婚姻都是不可拆散的;私人的好恶和一切人世间的权力,对拆散婚姻链锁是无能为力的。 92 这里相应提出脱利腾公会议隆重的裁决。该会议曾以弃绝的严罚宣判了离婚的非法:「倘有人说:『婚姻链锁,为了异端或不堪同居或故意遗弃即可拆散』者该被弃绝。」又:「倘有人说:教会根据福音和宗徒的道理,过去和现在所宣讲的:『婚姻的链锁即使为了通奸亦不能拆散』和『连未曾制造离婚理由的无罪的一方,在他方未逝世前,亦不得另行结婚』以及『休掉了奸妇之后再娶是犯奸淫』为错误者,应被弃绝」。(Conc. Trident., Sess. XXIV, c.7) 93 假使教会过去和现在所讲的这些道理未曾错误;假使婚姻链锁即使为了通奸亦不得拆散的道理,绝对正确,然则他们所举力量比较微弱的其它理由更不足道了。 别居 94 至于他们在上面所举三项反对不可拆散制的理论是不难解答的;同时那些不幸和危险是可以避免和杜绝的,只要在极端无可奈何情形下,准许夫妻实行不完全的离异。这不完全的离异无损于婚姻链锁,是圣教法典清楚指出的不同床、不同席、不同居的所谓别居。关于别居的原由、条件、方式,以及为了在可能范围内,保证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健全,并为防范夫妻、子女、社会不受损失所应采取的办法,自应由教会法律裁决。但至少一部分有关民法效力的事项,应由国家民法决定。(48) 离婚制的为害 95 为辩护婚姻不可拆散制,人们通常所提出,以及吾人在上面已经触及的一切,都可以用来否决离婚的需要和可能,并驳斥国家权力可以准许离婚的邪说。同时,不可拆散制产生多少利益,离婚制为个人及社会亦带来多少灾祸。 96 吾人再度援引良十三世的意见,不可拆散制包括多少好处,离婚制便孕育着多少不幸。前者巩固婚姻链锁,使夫妻生活稳定、安全;后者只因有离异的可能,已使婚姻契约大为松弛,使夫妻对自己的前途感到焦虑。前者惊人的加强夫妻恩爱,增进祸福与共精神;后者则为了离异的可能,双方伉俪之情已遭到可悲的退减。前者适当地保障夫妻信实和贞操;后者则危险地刺激他们互相欺骗与失信。前者使子女受到欢迎、抚养和教育;后者则严重地威胁着子女的利益。前者家庭和亲戚之间杜绝失和之路;后者则与争吵和冲突屡开方便之门。前者化戾气为祥和;后者则到处散播不睦的种籽。前者使妇女的地位与职务在家庭及社会里得到恢复与完整;后者则使她们受到无端的屈辱和贬抑,在一度作为男性取乐工具后,为人遗弃。(玄妙莫测通谕,29) 97 现在吾人再引证良十三世的言语结束这段。他说:「再没有比风俗的腐化更能招致家庭的毁灭与国家的颠覆。显而易见,家庭幸福和国家繁荣的死仇便是离婚制;离婚制出源于风俗的糜烂,同时经验证明,它又给公私生活的日趋腐化,大开方便之门。何况,许可离婚之端一开,任何约束不能使之局限于预定范围内。人如想到这点,则更可恍然于离婚制之为害何其严重了。榜样之力固大,淫荡之力尤大。因了这种刺激,离婚的愿望势必日趋深入于广大人群中,如瘟疫之传播,如洪水之决堤。」(仝上,29-30) 98 所以,就如该通谕所说:「除非人们回心转意,则家庭与国家势必经常处于惊扰与困惑状态中,时时为社会秩序的混乱与崩溃而自危;而这正是万恶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标榜的目的。」(仝上,32)这是五十年前所预言的。在共产主义专权的地区,所有日益腐蚀的风化及家庭空前的破灭,便证明这预言并非向壁虚构者。(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