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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洁婚姻

注释


(1) 福音、圣事、教会三者是基督救赎和革新人类的三种主要工具。福音授人以启示真理,使人的理智在福音神光的照耀之下,避免思想上的错误。圣事给人以超性的圣宠神佑;人的意志为这天上的神力所增强后,能以实践福音律令,不致为物欲和世俗所羁縻,而避免生活的腐化。教会则是继承基督宣传福音并施行圣事的机构,俾使世世代代的人们都有份于救恩,直至天地终穷。在天主自永远拟定的秩序内,三者缺一,则基督救赎与革新人类的计划,不克成功。现在且把这道理贴合在教宗所谓「家庭基石和社会原始」(意即婚姻)的革新上。首先,在福音上,基督以祂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威,废止了多妻与休妻的古老恶俗,而宣布了婚姻的两项特征:单一性即一夫一妻制,和永久性即婚姻不可拆散制。其次基督又把婚姻升格为圣事,使男女正式的结合成为表现并赋给圣宠神佑的有效外记。最后,基督又把处理信友婚姻问题的大权,委托其净配教会。这样一来,婚姻的革新才告完成。这是教宗在此通谕第一节里,发表的大道理。

(2)教宗所说「邪恶虚伪的伦理原则」,在现代思潮里多得很。就如法人傅里艾(Fourier, 1722-1837)所说:「人如不顺从私欲,则是反对天主,因为私欲是天主造的。」这原则对婚姻道德是何等为害无穷啊!

(3) 圣多玛斯认为「信实」与「子女」出自婚姻契约的本身;做成婚姻的同意,如含有违反信实,不养子女的事,则该婚姻非真正婚姻。婚姻契约的内容尽人皆知,是男女互相授受永久而除外的身体占有权,以便举行本质上适宜于生育的行为。所谓永久的身体占有权是指婚姻不可拆散;所谓除外的身体占有权是指一夫一妻制;圣多玛斯此处所说的信实,便是指的夫妻不应互相欺骗而应忠实履行在结婚时互相誓许的一夫一妻和永久不得拆散的盟约。至于「子女」则是所谓:「以便举行本质上适宜于生育的行为」;因为生男育女,虽说不是一切夫妻所能实现的宗旨,但任何夫妻至少不得将此宗旨,积极地从自己的婚姻里排除出去。总之,圣多玛斯此处所说的「信实」,(即包括一夫一妻制与不可拆散制的信实),和「子女」(即婚姻首要宗旨),乃是婚姻契约本身不可不有的两种要素。如果男女在结婚时,即在正式表明其同意时,故意将信实和子女由自己的婚姻里排除;换言之,如果男女在结婚前已经先有了一种默契,决意不守婚姻信实,或者明白规定双方可以各有外遇,或在五年十年之后,双方各自东西,任便再嫁另娶;则他们的结合根本不是婚姻而是姘居。如果男女在结婚前,决定了常常实行人工节育绝对不准子女出生,则他们的结合等于野合。为什么呢?因为信实与子女出乎婚姻契约本身,是婚姻契约本身不可不有的两种要素。人们如有意结婚则自然应该有遵守信实和生育子女的意思。人们如以不守信实或不要子女为条件来结合,则等于说他们无意结婚,而只有意姘居或野合了。

(4) 真正婚姻的产生不在合房而在男女正式表明其同意。换言之,双方同意一经正式声明,婚姻便马上宣告成立;合房与否,与婚姻的成立无关。因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契约的构成在于当事人正式表明其同意耳。

(5) 野合不同于婚姻的理由,除教宗在此处指出的:「全无所谓两个意志的真诚的结合」外,还多次缺乏注3所说的信实与子女。退一万步说,即使男女在野合时真有教宗所说的两个意志的真诚的结合兼有信实与子女,还须在合法证婚人前正式声明其同意。因为婚姻不是一件私事,而是有关社会的公事。故不独教会定有结婚的仪式,中外古今,各民族各国家都有其法定仪式。

(6) 国家有卫护公共福利的权利和义务;野合既有碍公共道德及家庭组织,故国家有惩处它的权利和义务。但国家绝对没有禁止人们结婚生子的权利。因为结婚生子乃教宗所谓「出乎人性本身的事宜」,亦即通常所谓天赋权利。何况天主曾向原祖并通过原祖向整个人类说:「你们要生育繁殖,遍满大地」呢?至于教会制定的婚姻限制,则与人的结婚生子的权利丝亮无损。首先,教会制定的婚姻限制,普通只禁止此人同彼人结婚而已,如:血亲、姻亲、奸杀、略诱、宗教不同、信仰不同等;除了这少数人外,大可以同其他无数人结婚。是的,教会不准发贞操圣愿者与任何人结婚,但这只是根据了人们自动发的圣愿而规定的限制;而规定这限制的理由又是因为贞操圣愿和婚姻碍难并立。加以,教会不唯从未强迫人们发圣愿,而且将发圣愿者的自由自动,定为构成圣愿的有效条件。故人发圣愿,等于自动放弃其结婚权利,教会并未剥夺其权利。此外,还有一个不能与任何人结婚的限制,是所谓完全的、绝对的「性无能」;然而这并非教会制定的限制,乃是出乎自然法的限制;教会只是宣布并执行自然法而已。至于婚姻关系限制,则限于禁止人们重婚而已,并不禁止人们结婚,因为他们已经结了婚。

(7) 教宗说:「婚姻是由天主和人的意志共同成立的。」假使天主建立了婚姻,并钦定了婚姻的性质、宗旨、律令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后,真的没有人愿意结婚,则天主所定的一切,便等于一种空洞的理想。故唯有个别的婚姻即此男与此女的婚姻是现实的真正婚姻。但婚姻本质上便是一种契约,而契约的构成非有当事人的同意不为功,故婚姻的成立亦需要人的自由意志。男女同意结婚的话一经正式出口,则天主建立的婚姻便算成立,而天主所定的婚姻律令亦开始生效。罗马法典所说:「婚姻乃神法和人法的交流」(Divini et humani juris Communicatio),或者便是此意,亦未可知。

(8) 假使夫妻蔑视信实,双方各自找寻外遇;假使夫妻不让子女出生,或在子女出生后不加以教养;假使夫妻不尊重婚姻的圣事性,动辄离婚,一如现代许多人所为,则婚姻将沦于何等可悲的情形!反过来,倘若夫妻互相忠实严守贞操;倘若夫妻恩爱地接受所有子女,尽心教养;倘若夫妻利用婚姻圣事所给的恩宠,来巩固并超性化他们的夫妻爱;则他们的婚姻要多么幸福,为子女,为社会国家要多么有利。故圣奥斯定论信实、子女、圣事三者说:「这是婚姻的准绳,用以点缀本性的多产,并制止肉欲的跋扈。」

(9) 天主是万能的,可以命石头变成人。但天主偏不这样做,偏将自己造人的化工系于夫妻的意志,让夫妻作祂造人的必要的辅助者,这为夫妻是多大的尊荣!

(10) 「因为在世界上出生了一个人」,这便是作母亲的在分娩子女之后感到欢乐,欢乐到忘记了分娩痛苦的原因。足见人之为物是如何宝贵。人是拥有理智与自由意志的万物之灵;万物都为人而存在;人是万物的宗旨;人不能作任何物事的工具;只有天主才配作人的宗旨。何况人还有超性生命;而超性生命乃是:天主圣三,因了基督的功绩,把祂自己的生命通传与人们;因此生命人便有份于天主的本性,成为天主圣三的家人,贵为天主父的子女,天主子的弟兄,圣神的宫殿,以及基督妙身的肢体,并拥有继承天国的名份。诚如教宗所说:「这宗旨因了人们被升格到超性领域的奇妙事实,已超出了人们目所见,耳所闻与心所想到的一切。」是的,生育、抚养、教育的工作是相当繁重而吃力的,但一想到人的价值,尤其超性价值,则有信德的父母不唯不难克服一切困难,而且会感到无比的幸福;因为人的幸福不在于享受而在于做事,尤其做有价值的事。

(11) 教育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范围包括:教育权利谁属,父母对子女权力的范围,教育的重要,尤其教育的目标与方法等。此处即使是概要的说明,亦非可能,故请参阅本书附录里的「人类导师」通谕,及拙着「家庭」二一○至二五四页。

(12) 只有在合法夫妻之间才有运用生殖机能的权利,这是人人领悟,人人承认的贞操原则。假使没有这原则,则抚养教育子女之责谁负?这是天主建立婚姻并为保障婚姻而颁布六、九诫的主要原因。总之,没有上面的贞操原则,便难能有婚姻,亦没有适宜于子女发展的家庭。故凡企图打倒这贞操原则者,便是人类的公敌。

(13) 男女是否有意结婚,并且是否有意与此男或此女结婚,是他们的自由。但一经结婚之后,则他们的自由,便算完结,双方都应依照天主的律令实践他们的婚姻义务。这义务是除外的、排他性的,亦即教宗所说:「夫妻只对其对方负有的义务」;因系义务,故一方合理地请求占有对方时,对方不得无故拒绝;因系只对其对方负有的义务,故不准施之于第三者。但所谓身体占有权,并非漫无限制的,故其运用只限于本质上适宜于生子女的行为。倘有人工节育或其它使生育子女成为不可能的情事,则连在合法夫妻之间亦不许可,因为那是「违反天主律令以及极端违反夫妻信实的事」。

(14) 「同时性的」多夫或多妻,是一女同时拥有数男,或一男同时拥有数女的多夫或多妻。不独男的公然纳妾或女的另有情人是「同时性的」多妻或多夫,即双方偶尔的外遇,亦大大破坏婚姻的单一性而构成违反这实的罪。「先后性的」多夫或多妻,是夫妻离婚后另娶再嫁。这亦是违反一夫一妻制与婚姻信实的罪。因为婚姻不可拆散制乃天主的律令;人为的离婚无论出乎国家权力或私人意志,都没有取消天主律令的能力;故离婚后,双方仍是正式夫妻,再娶另嫁,等于实行「先后性的」多妻或多夫。不过,这里的先后性的多夫或多妻和神学家普通所讲先后性的多夫或多妻有别。神学家所讲的先后性的多夫或多妻,是指夫妻的一方逝世后,他方再娶或另嫁。这原是许可的。此外教宗在这里还声明了一点,即:夫妻无权准许对方通奸;如果夫妻之一方与人通奸是有着对方的许可的,仍然是违反婚姻信实的大罪;因为这是天主钦定的律令,一方的同意或许可,不可能使天主的律令归于无效。

(15) 夫妻的互相占有只要是适宜于生育子女的,不唯不是不洁,而且是一个贞操的善工。因为依圣多玛斯的意见,贞操是使性欲屈服于理智之美德。夫妻的占有只要没有违反婚姻首要宗旨-生育子女-的情事,则是合乎理智的行为,故是一种贞操的善工。同时互相占有之前之后的附带行动或言语,普通亦是许可的。不过,应避免有辱人性尊严和有伤大雅的举措。但只要最后终止于正常的性交,则所谓有伤大雅的举措,如果不是全无需要和好处的,亦能是许可的。总之,夫妻在一切事上,应注意贞操,而所谓贞操则是教宗所说:「唯恭唯谨地服从天主至圣至智的意旨。」亦即圣多玛斯所说:「使性欲屈服于理智」之谓也。

(16) 在这一节里,教宗给夫妻指出应当怎样互相亲爱。他们应把基督爱教会的爱奉为模范。基督是以无限的爱爱其净配教会的;基督决不为自身的好处着想,而是唯其净配的利益是图的。故培植夫妻爱的首要工作便是克服自私。请参阅拙着「家庭」一二○至一三八页。

(17) 爱的自然趋向便是要自己所爱者得到好处。人所能得到的最大好处便是神修的进步与完成。故爱人者对他人的神修不可能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不然,则他的爱便非真爱。人世间最亲密的爱如父母爱、子女爱、手足爱、朋友爱等,其亲密程度决不能与夫妻爱同日而语;故夫妻的首要任务便是互相帮忙,彼此鼓励,促进神修,以期二人一同抵达全德的极峰。这种高尚卓越的夫妻爱较之普通人们所讲的夫妻爱,相去何啻天壤。但愿夫妻不单注意对方肉体的健康,事业的顺遂,社会地位的增高等,尤其应注意对方灵魂的清洁,神业的进展,及其在天主眼中所有的地位。

(18) 保禄宗徒所说「丈夫应当对妻子尽自己的义务,妻子对丈夫亦应如此」的话,神学家都认为是指身体占有权而言,都认为那是一种「正义」的法令;倘若夫妻之一方合理地要求占有对方时,对方不得无故拒绝;无故拒绝者违犯「正义」。这原是很正确的。不过,教宗却提醒夫妻不应单把这看成正义的法令,亦应把它看成爱德的规律。这是一个很珍贵的劝谕。人如有意培植夫妻爱,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力戒在占有对方时只顾自私自利,只顾满足自己,不知体谅对方。须知,许多夫妻的失和甚至决裂,往往是为了这个原因。

(19) 教宗根据保禄宗徒的话,三番五次强调妻子服从丈夫的义务,并且声明这是天主钦定的家庭秩序,任何人不得横加推翻。理由是家庭好似「身体」,丈夫是这身体的头,妻子是这身体的心。假使妻子不服从丈夫,则家庭的身体便有心首异处的危险。不过,妻子对丈夫的服从,实际上是有限度的,因为丈夫对妻子的权限是局囿于一定的范围的。首先,丈夫不得发出任何违反理智的命令;具体地说,丈夫只能对妻子发出合乎道义,合乎天主十诫的命令;假使他的命令违反天主旨意,则妻子不唯没有服从的义务,而且有义务不服从。其次,丈夫不得发出不适宜于妻子地位的命令。因为并非一切不违反天主诫命的事,都适宜于妻子为人、为妻、为母、为伴侣的地位和尊严。如果丈夫的命令虽不违反天主十诫,但却与妻子地位不相宜,则妻子可以不服从,即使没有拒绝的义务。教宗所说:「妻子服从丈夫的程度、方式,因了人、地、时间的不同而有异,」便指此处所谓不适宜于妻子地位的事务。因了社会环境,经济条件,学识水准和各地习惯的有别,很难以一概全,作出硬性规定来。最后,教宗指出,这服从的义务乃是圣奥斯定所说:「爱的秩序」,是夫妻爱的内在产物。这服从既是爱的产物,则自然该处于爱的控制下。但一踏入爱的领域内,服从便摇身一变而为轻而易举的甘饴的轭了。诚如教宗在这通谕23节所说:「信实因了卓越的夫妻爱,便一变而为比较容易、甜美、崇高的责任。」这话不应局限于圣奥斯定所说「贞操的信实」,亦应延伸至服从义务上,因为妻子服从丈夫亦包括在婚姻信实中。教宗在同一节里说:「夫妻爱深入到婚姻的每一种任务,」便是此意。

(20) 这一节是教宗良十三世玄妙莫测通谕10节所说,故请参阅该通谕注(8)。

(21) 教外人的婚姻,只要没有违反自然法和神法情事,便不能不说是真正婚姻。但一切真正婚姻本质上便该是永久性的。故教外人的婚姻亦都是不可拆散的;即使其不可拆散性的程度要较信友间的圣事婚姻为弱。所以,假使人们真以将来拆散为条件而结婚,则其婚姻为无效,而无效的婚姻等于姘居。故教宗庇护六世声明说:「这种婚姻不得缔结,更不得维持之。」

(22) 凡信友依圣教法典缔结的合法婚姻,(双方皆公教信友),谓之圣事婚姻,这婚姻在夫妻合房之前,谓之未遂圣事婚姻,合房之后谓之既遂圣事婚姻。上面说过,一切真正婚姻,无论是教外人的纯本性婚姻,或信友间的未遂或既遂的圣事婚姻,都是不可拆散的。但教外人的纯本性婚姻和信友间的未遂圣事婚姻有时可以例外。历代教宗为了重大理由并在一定的条件下,曾经解散过这些婚姻。不过,教会拆散上述两种婚姻时,只是根据天主的律令,执行天主的旨意而已。换言之,教会在这种重大事件上,并非使用自己本身的权力,而是代表天主来执行天主的权力(B. H. Merkelbach, Summa Theologiae Moralis, vol. III, n.818)。清楚地说,婚姻限制,如果是教会制定的,如:结婚年龄等,则教会可以以本身权力来免除之。但不可拆散制,不是由教会制定的律令,而是由天主制定的神法,故教会只能代表天主免除之,教会本身无权免除之。但怎样知道天主有意在某种情况下让教会代表祂免除某法令呢?答案是:如教宗所说,由天主的律令(尤其圣经)可以知道,而这律令的卫护者与解释者,则是基督的教会。

(23) 上述例外,即教外人的纯本性婚姻和信友间的未遂圣事婚姻,有时可以拆散的例外,绝对不适用于既遂圣事婚姻。理由是教宗所说:「在信友间的既遂圣事婚姻里,基督同教会结合的奥迹,表现最充份与最完全。基督和教会的结合既是永不能分散的,既遂圣事婚姻亦永不可拆散。此外,上述麦克巴(Merkelbach)还指出另一理由。他说,婚姻不可拆散制特别是为保障子女的安全而定的。未遂圣事婚姻决不可能产生子女,故有时可以拆散,但既遂圣事婚姻是可能产生子女的,为子女安全计,无论如何,不得拆散。(同上)

(24) 婚姻是圣事。圣事不独是表现内在圣宠的外记,而且还是赋给圣宠的表记。教宗在这通谕里曾三番五次地声明,基督曾将婚姻提升为圣事。婚姻的本质既在于由男女二人的同意所产生的契约,故此契约成功的一剎那,便是婚姻圣事成功的时候。故男女二人,按教会的礼规,在法定证婚人前,一经说出同意二字,便给自己马上打开了圣宠的宝库。由这宝库,教宗说,可以获取超性神力,为善的默感,圣宠的幼苗等。此外,还取得获得宠佑的权利。因为宠佑不同宠爱;宠爱是比较固定的常存人灵魂上的圣宠,而宠佑则是时来时去的圣宠。故在结婚时,人并不接受宠佑,只接受获得宠佑的权利;这权利好比一种名义,几时为尽本地位的义务需要它时,便能取得。

(25) 圣事、圣宠固然属于超性领域,但却并非圣迹;故需要领受圣宠者,尽其在我,与圣宠合作。关于这点教宗说得非常清楚,不必多赘。至于圣奥斯定所说:「夫妻即使通奸,仍然带着婚姻链锁;不过,这链锁已不增加其圣宠和光荣,而只增重其罪恶与惩罚」的话,对夫妻是一个警告。因为未曾结婚者而犯第六诫,则只有相反洁德的一条罪,(除非与他犯罪者是已结婚者,那时则又加一条破坏别人婚姻信实的罪。)已经结婚者而犯第六诫,则除了相反洁德的罪外,还有相反婚姻信实的罪。倘双方都是已经结婚者,则成为三条大罪;一条相反洁德,两条相反婚姻信实,因为在这情况下,每人除解犯自己的婚姻信实外,又破坏对方的婚姻信实。

(26) 讽刺婚姻神圣,讴歌离婚通奸小说、电影、戏剧(尤其外国作品)在现代已是司空见惯的事。凡读了、看了、听了这些邪恶的东西后,对这等罪恶感到情有可原,无可厚非,对道德感到憎恶或认为过时者,都已深中了邪恶的毒。至于以学术招牌来宣传打倒旧道德的书籍,其为害人心世道,更其不可限量,尤其应当加以防范。

(27) 负责青年教育者,应密切注意青年的读物,尤其小说。倘该小说乃非常着名或文笔优美,为增进青年常识及文学修养所必要或特别有利者,则应事先给青年指出该小说的错误,并加以批驳。如该小说有关于性的描写,则应教以下面两项:(一)读小说的意向只应为了增进常识或为了学习写作,淫荡的意图,应绝对戒除,否则,单这淫荡的意图已构成大罪。(二)读小说时,如有情欲妄动甚至遗精情事发生,决不准予以同意;倘有同意的危险,则绝对不准阅读。这两项是阅读小说者不可不知的重要常识。如对这两项没有充份的了解,或虽有相当了解而对自己是否能实践这两项条件,感到疑问时,则应请教于听告解的神父,静候他的裁决,万勿自作聪明而误大事。

(28) 主张打倒全部旧道德,(道德本无新旧,在道德前加一旧字,正是企图打倒道德的一种狡猾手法,)当然无法无天,但只主张某些自然法和神法应稍稍让步于时代,其为害尤其骇人听闻。以恋爱绝对自由为终极目标的自由主义者,深知道德对人心的控制力相当强大,倘公然以消灭婚姻实行杂交为号召,势必为民众所唾弃所走避。故他们自始即采取以退为进,和得寸进尺的政策。他们表面上坚持一夫一妻制,但却主张通奸并非那样的大逆不道,主张在某种情形下应予以容忍和同情。他们首先只主张在少数和极严格的理由下离婚,继而又牵强附会地将离婚理由加以扩大和放松。最后为避免离婚(多么冠冕的目标!)而提倡所谓预备性、友好性、暂时性婚姻。这样,得寸进尺距离他们所憧憬的杂交社会,虽不至亦不远矣。

(29) 「倘没有一个牢固的链锁将夫妻联系起来,则维持夫妻的尊严以及生育与教养子女的宗旨碍难达成。」这正是天主建立婚姻和婚姻出于人性的主要理由;而他们却掩耳盗铃地妄想以婚姻的「幼芽」一个名词,轻轻地抹杀婚姻为天主建立的大道理。假使夫妻无所谓理智和自由意志,亦无所谓尊严;假使夫妻所生的子女犹如禽兽,生下来至多几个月便能独立谋生,不需要父母多年的教养,则婚姻当然是多余的。然而谁能说夫妻的理智、意志、尊严,以及子女的需要多年的教养是人性以外的东西,而不是出乎人性本质和人性内在的需要呢?故他们所肯定的,在人性里只有婚姻的幼芽的道理是毫无根据的。

(30) 在这一节里,教宗除再度声明,婚姻及其主要律令如:一夫一妻制和不可拆散制,是由天主建立并钦定的道理外,又强调:生殖机能的运用只限于合法夫妻间适宜于生育子女的行为。否则淫荡的下流妇女与神圣的崇高女性将受到同等看待。而这正是仇视婚姻者所求之不得的。我们如不重视贞操,不严格执行教宗所指出的:「生殖机能的运用只限于合法夫妻间适宜于生育子女的行为」的贞操原则,则是助长仇视婚姻者的气焰,而同他们合作来促成杂交社会的实现了。

(31) 美国一名法官,朋林采(Ben Lindsey)鉴于青年对道德的反抗情绪日形高涨,无法制止,乃于一九二七年提出所谓「伙伴婚姻」。这婚姻不要子女,一律实行人工节育;这婚姻是暂时性的,几时男女青年有意离散,则可以马上离婚,不需要离婚手续。如果他们相处得好,则可开始度正常的普通婚姻生活。毫无人格的罗素非常赞成这提议。(B. Russel, Marriage and Morals. Ed. 12, 1958, pp. 129-133)

(32) 以节欲来节育是许可的;但必须双方同意;夫妻之一方如不能自制,则应马上取消同意,而恢复正常婚姻生活,以免陷于罪恶。

(33) 注意此处所指,乃严格的「敖难式」人工节育(创,三八,九)。倘夫妻之一方使用节育工具,则应另当别论。欲知其详,请就教于听告解的神父。

(34) 在这种情形下,夫妻的唯一合法出路便是自制或节欲。为了有效地达成此一目的,则必须倚靠天主,多行祈祷。此外,还有一条出路便是利用安全期。请参阅拙着「家庭」一五七至一六二页。

(35) 此处所谓医药需要、优生需要、社会需要,原文作Indications。现代许多人,固然承认堕胎是违反良心的。但他们以为,如果有医药需要,如:为救母亲于病痛或生命危险;或优生需要,如:为避免产生残废儿童时;或社会需要,如:为避免人口爆炸时,则可以堕胎。他们不仅要求国家许可,而且还要求国家帮助进行这种杀人的手术。

(36) 所谓「为合法自卫,可以格杀行凶者的权利,」是说,如有人想刺杀你,或威胁你的贞操,或劫夺你一份相当巨大的财物时,你为自卫计,便有格杀他的权利。但这权利的使用,只限于刺杀、强奸和劫夺的当时,而且应在可能范围内避免结果他的性命;意思是说,如果只打断他的腿已够保卫自己,则不应射杀他。谁都看出,这权利只适用于抵抗行凶者,胎儿决不是凶手,所以不能援引这权利来实行堕胎。至于所谓「极端危急时的权利」,是说,如果有人饿得要死,或冻得要死,或者敌人在追杀他,他便有权利取得所有面包或衣服或车辆来救自己性命;别人同时亦有义务让他取用。不过,这权利只限于取得当时所需以救急的东西而已;并且如果能够的话,来日应当补偿。显而易见,这权利只许可人取用别人的东西,决不能援引来杀害无辜者的生命,更不能援引来堕胎。

(37) 圣奥斯定说「假如夫妻自初即如此存心,则他们的结合并非婚姻而是姘居」的理由,请参阅此通谕的注(3)。假使夫妻在结婚时并没有不要子女的决心,则他们的结合如没有别的问题,便是真正婚姻了。但如果后来改变初衷,决意不要子女的话,则圣奥斯定对他们的批评是:「假如夫妻二人都这样存心,他们便不算夫妻……假如只一方这样存心,则我敢说,在某种程度下,或者她是丈夫的娼妓,或者他是妻子的奸夫。」这里所谓:「不算夫妻、娼妓、奸夫」,只是极言夫妻的这样存心与行事,大大有违夫妻的正道,并犯着严重的错误和罪恶而已;圣奥斯定并无意否认他们的夫妻名义,更无意肯定他们的婚姻链锁因了存心不要子女而被拆散。因为一度出现的信友婚姻链锁,只有一方的死亡可以斩断。

(38) 社会需要,如:人口过剩问题,只可以开源节流,改进农业等方法来寻求解决,堕胎是决不能许可的。至于为应付优生需要只可以鼓励身体健康,家境富裕,文化水平比较优越的夫妻多多生育,并「劝阻」有缺陷的青年结婚等方式来解决,决不能以万恶的堕胎来实行优生。理由是:人不能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

(39) 结婚生子乃人的天赋权利,国家无权借口优生以剥夺国民的这项权利。请参阅拙着「家庭」一七七至一八六页。

(40) 国家对国民肢体只有保障其完整的义务,没有其它直接权利。国家只能为了维护公共福利起见,对作奸犯科者施行体罚。但这权利的运用只限于证实了国民确实已作奸犯科之后,决不得用来作为预防国民干犯法令的手段。按圣多玛斯的道理,国家为预防国民犯罪,只可采用其它不伤及国民肢体的措施,如:监视等,断不得处以鞭挞等体罚。

(41) 首先,在人格尊严上,男女一律平等。意思是说,人无论男女,都拥有理智和自由意志,都以天主为其最高宗旨;男人不能作女人的工具,女人亦不能作男人的工具。至于在所谓:「由婚姻契约产生而又是婚姻内在的事件」上,男女亦一律平等。大意是说:夫妻在互相占有的权利和义务上,以及在履行婚姻誓约所包括的贞操义务上,一律平等;女人不比男人少有占有对方的权利,男人亦不比女人少有让对方占有的义务;男人有权利要求妻子忠实于自己,女人亦有权利要求丈夫忠实于自己;女人的外遇不比男人的通奸罪过更重,男人的纳妾亦不比女人的另有情人更为情有可原。

(42) 有些国家的民法,尚不承认为人妻者为具有行为能力者,或只承认她们只具有有限的行为能力者。他们还把为人妻者看作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为了他的理智尚欠成熟,易于为人所愚弄,故法律为了保障他们不受人的欺骗,才把他们视为无行为能力者。但如将人妻者亦看作未成年人,用意虽佳,亦不为现代妇女所接受。故教宗主张国家应依照时代需要调整她们在民法上的地位与权利。此外,关于为人妻者的继承权、财产权等,都属于这一类。我国现代民法本男女平等原则,只规定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者,为人妻者不在此例。(赵凤喈民法亲属编一○二页)

(43) 好感或交感(Sympathy)大不同于爱德(神圣的夫妻爱)。交感是盲目的,爱德则出乎理智;交感出于生性调协与臭味相投,而爱德则奠基于心灵的交合及理智和意志的融洽。因而交感是皮毛的、浮动的,而爱德则是诚挚的、恒久的。仇视婚姻者所以扬弃爱德而强调交感,并非因为他们不知道交感的不可靠,乃是因为他们存心破坏婚姻,恶意地以男女间浪漫的交感,来取代神圣的夫妻爱。目的就如他们所说:「这交感一经停顿,则两个心神所赖以结合的链锁应予以放宽甚至拆散。」现代许多离婚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因,就在于男女对夫妻爱之为物,没有或不愿有深刻的认识,往往以不可靠的交感视作真爱而草率结婚之故。

(44) 信友婚姻隶属教会神权本系教宗良十三世「玄妙莫测」通谕的主题。教宗庇护十一世只在此处略加重述而已。故倘有疑难,即请参阅该通谕的正文和注释。

(45) 所谓心灵的密切交合是指夫妻二人理智与意志的融洽。诚然,思想、好恶完全融洽的一双是很不容易找到的;但如果在宗教思想和伦理原则,以及有关良心及人生观的大事上,二人各是其是,好恶迥异,则足以使他们心灵的交合大为松弛甚至决裂的。这是教宗所以强调在这种宗教或信仰不同的婚姻里,不容易实现两个心灵较为密切的交合的理由。

(46) 「不是故意触犯那些依法可以离婚的条文,便是在洞澈事实真象的法官前,撒谎、发虚誓。」这两句颇为费解。因为,假使已有可以离婚的法律条文,则他们要求法律许可离婚的目的已经达成,那末,这里所说的理由都等于无的放矢。倘说国家法律尚未准许离婚,那末,那里来的「依法可以离婚的条文」呢?大约教宗走笔至此时,即离婚手续简单化、容易化。就如教宗在上面所说:「最阻碍婚姻达成基督所愿望的革新与成全者,便是日趋轻而易举的离婚」。他们以离婚合法化尚为未足,他们主张并要求离婚手续要更简单更容易;倘若手续太过繁冗,尤其法律上的离婚理由太过严格,只限于少数案件,则人们便「不是故意触犯云云」。

(47) 婚姻固然是一种契约,但并非普通契约,更非纯粹私人契约。婚姻是一件有关社会的公事,不能由私人任意措置。你是否有意结婚或是否有意和此人或彼人结婚,是你的自由;但婚姻的性质、宗旨、特征、夫妻的权利义务等,则有天主的律令来规定一切,私人无权予以更动或废除。尤其婚姻的不可拆散性,连教会亦无能为力。假使婚姻真如其它私人契约一样,由私人自由缔结并由私人任意撤销,则我们的社会将堕落到什么程度?请参阅拙着「家庭」四三至四五页。

(48) 关于别居请参阅「玄妙莫测」通谕注(47)

(49) 教宗颁发此通谕时即一九三○年,正是苏俄实行大解放时。有意离婚者,并不需要通知对方,亦不需要上法庭,只要跑到离婚登记处,花几分钱,登记一下,便算成功。结果搞得社会秩序混乱不堪,诚如教宗所说「风化日趋腐蚀,家庭空前破灭」,致使政府不得不两度修改家庭法,详见拙着「家庭」九六至九八页。

(50) 「至善婚姻」乃荷兰妇科专家范德怀尔德(Van de Velde)所着,此书已为教会列入禁书目录。

(51) 憧憬美满婚姻与幸福家庭者,应深切注意教宗的劝言,自幼学习袪除自私,控制情欲的本领与技能;否则,其将来所收获者,无非其自幼所播种者。

(52) 夫妻对子女谓之父母,父母相对谓之夫妻。夫妻父母名虽不同,其实则一。故欲为好父母者应作好夫妻。如上所述,好夫妻既需要自幼养成袪除自私与控制情欲之能力,欲作好父母者,可以思过半矣。

(53) 关于选偶应慎重从事的理由,以及选偶时应用的标尺和应守的纪律等,请参阅拙着「家庭」一○三至一一八页。

(54) 家庭经济是与国家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如果失却平衡,则家庭经济决难不受连累。故家庭经济,非赖执政者对整个国家经济的贤明措施,无从解决。

(55) 至于国家何以应帮忙家庭,及其对婚姻对子女尤其对教育究竟应负何种责任,请参阅「家庭」二五六至二六三页。

(56) 国家只能制裁人的外在行为而无法制裁人的良心。制裁人的良心乃教会的主要任务。加之,教会不唯能训诲人的理智,且能以圣事圣宠增强人的意志,故国家而与教会合作,则国家受益良多。

(57) 国家如不与教会合作,不唯国家先蒙不利,教会对社会的作用亦连带削减。结果使社会不良份子有隙可乘而大干其危害自身和危及治安等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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