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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通谕

第二章 教会在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威


四一 但是,在开始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应该先把良十三世所早就提出了的原则确定下来,这原则便是:以权威地位讨论社会及经济问题,正是我们的职权之所在。当然,教会的责任并非仅仅在于把人们引向暂时的尘世的幸福而已;教会还应该把他们引向永恒的幸福。教会如果毫无高尚的目标而去干涉这些世俗的事情,那应该算是错误的。但是,教会却不能放弃天主所给予的行使权威的责任:她诚然不能在技术问题方面行使权威,因为她既无此种准备,亦无此种使命,但她却不得不对于一切跟道德行为有关的事件行使权威,因为,天主托付我们以真理的重任,我们负有宣布、解释,并不顾一切的叫人实行一切道德规律的重职,所以无论对于社会问题或是经济问题,只要它们跟道德问题有关,我们都处了(编按:于)最高裁判者的地位。

四二 因为虽然经济学和道德规律是各由其自己范围内的原则来支配着,但我们却不能说这二者是完全各异,绝不相关的,前者可以完全离开后者而独立。所谓经济法则,乃是从世间财富的性质与人类身体和灵魂的性质得来的,这些法则决定了在经济的事件方面,那一些目的不可以达到,那一些可以达到,并且决定了要达到那些目的,应该用些甚么手段;同时,理性又能根据事物的性质,以及人类的个别和社会性质,清楚的认识创世主所决定的整个经济秩序之最后目的究竟是甚么。

四三 因为,只有道德规律才能使我们在一切行动中去找寻最高的终极目标,并使我们在各种特殊的行动中去找寻那自然──或不如说是自然的主宰──所规定的目标。自然于规定目标时总是很适当的使特殊的东西隶属于一般的东西。只要我们忠实的服从着道德规律,结果,那特殊的经济目标,无论那是整个社会的或是个人的,就会跟那普遍的秩序密接的连系起来,而最后,我们就会一步进一步的被引向终极目标去,这终极目标即为我们最高的永久的福利,即为天主本身。

财产权

四四 现在我们要就各方面作详细讨论了。我们从主有权,即财产权说起。可敬的神昆们和可爱的神子们,你们知道,我们那位前任是如此有力的拥护着财产权,以对抗他那时候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并指出私有权的废止,不特对于工人阶级毫无利益,而且有莫大的害处。可是,既然有人错误的不公正的责难那位最高教宗和教会,说他们从那时起到现在止,均在支持有钱阶级以对抗无产者,并且既然公教教友群中对于教宗良十三世的教训之真义亦发生了争论,所以我们应该出来替良十三世关于这问题的理论辩护,使之不受到诽谤,因为良十三世的理论实即公教的理论,我们应竭力保障它,使之不受到错误的解释。

它的个人的及社会的性质

四五 首先我们应该完全清楚,良十三世及那些在教会的指示领导之下立言的神学家们,都从未否认过所有权的两重姿态,并且把这一点当作问题来讨论着;所有权可看它是牵涉到个人事件或是牵涉到公共福利事件,而分别出个人的或社会的两种姿态来。至于他们的论点,却始终是一致的:主有私人财产的权利,乃是自然给予人类的,或不如说是造物主本身给予人类的,这样,各个个人才能满足他自身以及他一家人的需要,并且因有了所有权,造物主所给予人类的财富,才能确切的完成它的任务。我们可以说,如果不能维持某种确切而固定的秩序,这个任务就不能够达到了。

四六 因此,有一种双重的危机必须避免掉。在一方面,如果所有权之社会的公共的姿态被抹杀了,或是被缩小了,其逻辑的结果便一定是所谓个人主义;在另一方面,如果把它那私家的个人的意义否认了或减轻了,其结果便必然达到某种形式的集体主义。如果忽略了这些危机,那就非陷入现代主义及其道德、法律、与社会秩序之浮沙不可,面对于现代主义,我们在刚接任时所发表的通谕中已严厉的谴责过了。有一些爱好新奇的人,他们对教会作着恶意的毁谤,说她已让一些异教的所有权观念混到她的神学家们的教义中来了,他们并且主张另一种观念来替代,而这另一种观念,他们又绝对无知的称之为基督教的观念。这样的人,真应该把我们在前面所说的话特别留意一下才好。

所有权的责任

四七 关于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责任这问题的种种争论,我们应该使之得到一个界限。首先,我们应该把良十三世所提出的基本原则从新肯定一下,这原则便是:财产的所有权必须与它的使用权分别开来。忠实的尊重别人的所有物,不去侵犯别人的权利,不超越所有权的范围,这是属于所谓交换的正义方面的问题。应该如何拿一己的所有物来作正当的用途,这却不是交换的正义范围之内的问题,而是关于另一些道德问题了,这可以说是『一种非法庭所能强制的义务』。因此,我们若说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正当用法是由同样的规律来约束着,那实是错误的;同时我们若说,财产因为误用或不用之故,即连所有权本身亦随同消灭了,那便更是错误的。

四八 因此,有一些人,他们根据一种调和的精神,并且遵守着教会的传统,在企图把这些责任的确切性质肯定下来,并企图把社会生活之需要所给予财产权本身及其使用法的范围规划下来,这样的人的努力,真是非常有用而且值得赞美的。反之,如果把所有权之个人的意义减轻,实际上等于把它抹杀掉,那却是一种严重的错误。

国家的权力

四九 我们把所有权的两重性质称之为个人的和社会的,从这两重性质,我们接着便可以说,人们对于这问题,应不仅顾到他自己个人的利益,同时还须顾到公家的利益。现在,已有绝对必要,应把这些责任详细节目规定下来,但是自然法则却并没有把它们规定,所以就该由政府负担起这个责任来。公家当局只要能遵守自然的法则及神的法则,并处处留意公共的福利,他们就能更正确的规定下来,财产所有人如何使用其财产是合法的,如何使用是不合法的。并且,良十三世亦曾很聪明的说过:『如何规定私有财产权这问题,天主已经留给人的努力和个别人类之法则去解决了。』历史证明了所有权这项东西,就像社会生活中的其他成分一样,并不是绝对固定的,我们以前也曾经用下面的这一段话来把这个道理说明过:『财产权所具的形态是如何的纷歧啊!第一,是不开化的野蛮民族间的那种原始形态,此种形态直至我们今日仍在若干地域存在着;其次是父权时代的形态;再其次是各种暴君式(tyrannical)的形态(我们用暴君这字样,是就其古典意义用的);最后便是封建制度和皇朝制度下的形态,以至于最近的各种形态。』『可是,政府不能够随心所欲的处置这个问题,却是很明白。人类享有天生的权利,可以主有财产,并且可以用遗传的方法,把这财产传给后人,这个权利是不可变动的,国家决不能把它随意剥夺掉。人类之有家庭及其所有物,这一点,无论在观念上或是在事实上,都是比人类之结成社会更先的。』同时,我们那位谨慎的前教宗亦已经说过国家用种种苛捐杂税来绞榨个人的财富,乃是不合法的:『主有私人财产的权利,乃是从自然得来,并非是从人得来的;国家并没有权力可以把它废掉,国家只能管制它的用途,使之能够跟公共的福利相调和。』可是,行政当局如果出来调整私有权,使之跟公共福利相适应,它之这样做法,并不是以私有人的雠敌,而是以私有人的朋友的立场来做的;私有财产权原是自然的主宰为要支持人类生命所立出来的聪明办法,行政当局出来把它调整,就可以使它不致造成种种令人难忍的压迫,以至最后达到它自身的毁灭之境。因此,行政当局的调整,实际上并不是废除私有权,而是保护私有权;它不仅不使私有财产削弱,并且使私有财产获得新的力量。

五○ 同时,一个人的多余收益也不能完全由他来自由处理。我们所谓多余收益,乃是指他的收益中为度相当于他的地位的生活所不必需的那一部分。无论在圣经上,或是在教会前辈的着作中,都常用有力的字句,来坚持着说,有钱人应该负起作种种慈善事业的重大责任来。

五一 可是,如果把多余的收益投资于新的事业,以造成种种雇用劳力的机会,只要这种劳力所造成的结果的确是有用的,那就也是正当的办法,这办法依据圣师多玛斯的话,实是一种真正的慈善事业,而且对于我们这时代的需要又特别适合。

取得所有权的根据

五二 财产的最初取得,是由于占据无主的东西,或是由于劳力,即所谓加工改造。这乃是一般所公认的传统说法,同时也是我们的前任所主张的理论。无论人们提出怎样不合理的相反的主张,占据无人要求且无人所有的东西,总不能算是一件损害人的行为。可是,劳动者若要对他们的劳动所造成的东西要求为他所私有,却必须合乎下面的条件,即他必须以主人的地位来施行这劳动,同时他的劳动必须能给物件造成某种新的形式或新的价值。

资本与劳力

五三 一个人让自己的劳力给别人雇用,这种劳动却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它是用在别人的财产上面。但对于这种劳动,我们却可以应用良十三世的话:『国家能够富庶起来,完全是依靠工人的劳力。』这可不是很明显吗?那构成人类财富的巨大所有,岂不是完全从工人手里产生出来的?他们或是徒手的工作着,或是借助于使效能大大增加的工具和机器来工作着,这样才有社会财富之可言。普遍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那一个国家,如果要脱离匮乏和贫穷,而达到一种更好的更高的境地,就必须所有的公民,无论是雇用者或是被雇用者,都一致的不间断的勤劳着才能办到。但是有一点也是极明显的:如果创造万物的天主没有怀着莫大善意首先给予人类以自然的财富和资源,以及它的宝藏和它的能力,那么,人类之不间断的劳动也就毫无用处,并且根本不会有人想到去从事于劳动。因为所谓工作者,实不过是把一个人的灵魂和肉体的力量应用到这些自然的赏赐上面去,以便凭藉这些资源来发挥自己的能力而已。我们知道,自然的法则,或不如说自然法则所表现的天主意志,要求着在把自然资源应用于人类需要时应该遵守着一种正当的秩序;这种秩序便是,每一件东西均应有其正当的主人。因此接着便可以说,除非一个人是把他们的劳力用在自己的财产上,否则就应在他的劳力和他的邻人的财产之间结成一种联盟关系,因为这二者是互相依靠,缺一不可的。良十三世在写着下面这句话时就是这样的意思,他说:『资本离开了劳动就没有办法,劳动离开了资本也是一样。』因此,如果把这两方面联合起来的力量所造成的结果归于任何单方面,那都是非常错误的;如果有一方面否认另一方面的功劳,把全部利益都独占了去,那就是一件非常不公道的事。

资方的不公道要求

五四 可是,好久以来,资本方面总是把极大部分的利益都归诸于自己;它把所有的产物及盈利都要求了去,剩给劳动者的只是一分最小限度的为恢复其精力及延续其阶级的后嗣所必要的工资。因为,依照一种残酷的经济学法则,据说财富的累积应该完全归诸于有钱人,而工人则应该永远处于贫困的境地,或是仅仅得到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工资。不错,事实的真相还不至于在各时各地均达到了这种悲惨的境地(这种境地,原是所谓曼彻斯特派的自由主义理论所必然会引我们达到的),但我们却也不能否认,社会经济的倾向,的确是渐渐的在向这方面移转。同时我们也可意料得到,这种错误的观念及有害的学说,已受到各方面的攻击,不仅那些被学说剥夺了改善其生活的天生权利的人们提出反对而已。

劳方的不公道要求

五五 有一部分所谓知识分子站起来替被压迫的工人阶级说话了,他们为对抗那个错误的经济学法则,却建立起另一个同样错误的道德原理:所有的生产物和盈利,除了补充投资所必要的那一部分之外,都应该归诸工人所有。社会主义在主张所有的生产工具都应该交给国家掌管,都应该如他们所说的社会化。而前面所举的那个错误学说,却比社会主义的学说更为微妙,并且正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它是更为危险,更容易欺骗那些不预防的人。这是一剂颇能诱人的毒药,有许多未被公开的社会主义所欺骗的人,也会极乐意把它吞服的。

公平分配的原则

五六 为要使这种错误的学说不致阻塞了公道和平的道路,我们应该叫那些作如此主张的人们,来听听我们那位前任的聪明的教训:『土地纵然分配于各个私人的所有者,但它却仍能供给一切人的需要。』这个意思,我们在前面亦已经重说过:我们说,私有财产权所造成的财富分配法,乃是自然本身所决定的,其目的就是要使创造出来的东西,能够就一种有秩序而稳定的方式,以满足人的需要。如果我们不愿意背离真理,我们就应该在心中时时刻刻的记住这些原则。

五七 我们应该知道,人类之间的财富和财产的分配法,并不是每一种都能够达到天主所企图的目的,欲求其恰到好处的达到这目的,那自然更谈不到。财富既因社会及经济的进步而时时刻刻在增加着,它之分配于各个人,及各个社会阶级,便应该照着良十三世的说法,以是否能因此提高公共的福利为前提。换句话说,整个社会的财富应该有保障,根据这种社会的原则,任何阶级都不能排斥其他阶级,使之不能分得应享的利益。有一些不负责任的有钱阶级的人,享有着莫大的财富,满心以为他们自己获得一切而劳动者一无所得,乃是一种正当情形;这样的人,即违犯了前面所提出的那个神圣法则。另有一些无财产的挣薪金度日的人,要求着生产的果实既是出于他们的手工,便应该完全归他们所有;这样的人,实际上亦是违犯了那神圣的法则的。那后一种人,因为对于资本家的违背公道感到极度的忿懑,所以起而辩护他们自己所意识到的那个权利,但他们提出的办法却也太过了。他们对于各种形式的所有权,对于各种非由劳动得来的利益,不管它们在人类社会中的性质与意义为如何,都一致的攻击,一致的要把它们废除,而其唯一的理由,即是说它们并不是由于劳动得来的。关于这问题,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作如此主张的人,还常常援引圣保禄宗徒的话:『如果有人不肯工作,就应该不让他吃饭。』其实这种援引,不仅是不恰当,而且是毫无根据。宗徒说这句话时,是在批评那些可以工作,应该工作,而不愿意工作的人们;他诰诫我们,叫我们应该勤劳的使用我们的时间以及我们身体和心灵的力量,只要我们有能力供给我们自己,就不应该做别人的负担。他的意思并不是告诉我们说,劳动乃是要求生存权利或利益权的唯一依据。

五八 所以,每一个阶级都应该分得它所应得的,生产物的分配,应该要跟公共福利及社会正义的要求相一致的,因为,每个诚恳的观察者都感觉到,享有逾量财富的少数人和生活贫困的多数人之间的巨大差别,的确是现代社会的一种严重的罪恶。

无产者地位的提高

五九 无产者地位的提高,这乃是我们那位前任所提出的目标,以为这是我们的努力之必要目的。目前,我们更应该把这一点来加重的肯定并坚持的重说,因为我们那位教宗所提出的这个有益的呼号,却时常被人故意的忽略掉,或被人认为不能实行的,其实他所提出的不仅可以实行,并且是绝对必要的。这个话,直到现在也并没有失去一分一毫的力量或智慧,虽然良十三世那时候的可怕的状况,到今日已经没有那么普遍了。工人阶级的状况的确已经改善,在许多方面都已经渐趋于公平,特别是在那些较大的较文明的国家之中,在那些地方,工人阶级已不能说是普遍的过着贫穷困乏的生活了。但是,自从近代机器和近代工业以惊人的速度进步以来,有许多国家,甚至连远东那些古代文明国家也在内,都成了新的殖民地,无财产的劳苦大众的数量,无限制的增加着,这些地方的劳动者的痛苦,却正与日俱长,绝未减轻一些。此外,还有一大群被雇用的农业劳动者,他们的处境也极端困苦,并且绝无获得分毫土地的希望,这些人,如果不想出一个有效的补救办法来,也将永久的沉溺于无产者的状况中。

六○ 不错,贫穷与无产这二者间是有一种形式上的区别的。但是,一方面既有这么许多没有产业的挣工资度日者,另一方面,少数幸运的人则拥有如此巨大的财富,这种现象,实是一个无可答辩的论据,使人不得不承认在这个工业发展的时代,如此大量生产出来的财富,的确并没有分配得很好,没有在各级人等中支配得很合适。

挣工资度日者如有资产即可改善无产者的境遇

六一 所以,我们必须努力,至少在将来定要做到,务使生产品中只有一部分准许积贮于有钱人之手,而其他大部分都应该用在劳动者身上。如此做法的目的,并不是要使无产者得以怠于工作,因为人是天生应该劳动的,正如鸟天生应该飞一样;如此做法的目的,是要使他们可以用节约的方法来增加他们的所有物,并好好的管理他们的所有物,使得以后负担家庭的重任,可以较轻松一点,较有保障一点,不至再受无产者所惯受的那种朝不保夕的苦况了。这样一来,他们便不仅在生时可以经受人生之种种无常的命运,并且在他们身死时,亦可以有一分小小的产业,以供给他们的遗族。

六二 对于这些意思,我们那位前任不仅是暗示到而已,并且是公然的用明白的词句来说过的。在目前这分通谕中,我们更特别的把这一点来提出,因为,除非我们能毫不迟延的尽全力来作种种积极的尝试,以使这原则得以实行,那恐怕就谁都不能相信,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会获得有效的保障,而得幸免于革命的祸水。

公平的工资

六三 可是,如果要实现我们所提出的方案,我们就必须使无产业的挣工资度日者,能够凭藉他们的技能和节俭,以获得若干少量的产业。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追随着我们的前任而提出过了,不过,劳动者之获得食物及生活的必需品,是除了他的劳力之外一无所恃的,他们除了依仗工资及节俭的生活之外,更有甚么方法来节省金钱呢?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来讨论工资问题,这问题,良十三世认为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已经把关于它的必要原则和教诫说明过、解释过了。

工资契约的本质上并非不公平

六四 我们首先要指出,有些人以为工资契约在本质上就是不公平的,应该用一种合作契约来替代它,其实这看法无疑是错误的。作如此主张的人,实大大的违背了我们那位前任,他所发表的通谕,不仅承认这种契约,并且用许多篇幅来说明,这种契约要如何才能合乎公道的原则。

六五 可是,在目前这种人类社会的状况之下,工资契约于可能时用某种限度的合作契约来加以相当修改,我们却也认为是可行的事;这办法,已经有人用种种方式在尝试了,且对于劳动者和雇用者两方面都有相当的好处。照这样,挣工钱的人就可以分得某一部分的所有权,或是管理权,或是利润了。

六六 我们如果估计如何的工资才算是公平的,我们就不仅要考虑到一方面,并且要考虑到许多方面,良十三世也这样说过:『在决定如何的工资才算是公平之前,我们应先考虑到许多其他问题。』

六七 有许多人以为这个重大的问题,只消把一个极单纯的原则应用上去,就可以轻易的解决了,良十三世对于这些人的不负责的说法,是不容情的驳斥着,并且他们所谓那单纯的原则,本身就不是一个正确的原则。

六八 这个原则近来非常的流行,它说,劳动的价值等于劳动所造成的生产物的总价值,因此劳动所得的合理报酬,也应该等于生产物的总价值,其实这个原则是完全错误的。照这样说法,劳动所造成的生产物,就全部应归工作者所得了。我们只消把前面所说的关于资本和劳动的话再看一遍,就可以看到这种说法是如何的错误。

劳动之个人性及社会性

六九 显然的真理是这样的:对于劳动,特别是对于强烈劳动,就像对于所有权一样,我们应该考虑到它亦有社会的及个人的两种姿态。因为,除非人类社会能够形成一个真正社会性的有机体;除非劳动能在社会秩序及司法秩序两方面都能获得确切保障;除非各种各样互相依赖的人类努力,能够互相的结合起来,真能达到互相和谐的境域,更重要的一点是,除非智力、资本与劳动这三者能够真正结合起来,作共同的努力──人类的劳动就决不能产生应有的果实。因此,如果把劳动的社会性及个人性忽略了,我们便不能正确的估计它的价值,同时也不能按照严格的公道来决定它应得的报酬。

七0 从这种双重姿态乃产生了人类劳动的确切观念,因而达到了如何调节工资,如何规定工资的若干重要结论。

工人及其家属的给养

七一 首先,给予工人的工资,应该要足够养活他个人和他的家属。这诚然不错,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各依照其能力来共同支持一家的生计,例如有许多农家,和许多工匠和小商人的家庭就都是如此。但如果将儿童的年龄幼小及妇女的体力薄弱置之不顾,却也是不对的。特别是做母亲的人,原应该尽其全力做家里的事及和家庭有关的事。如果一家之母,由于做父亲的收益不足以维持生活之故,以致不得不离开家门,来从事于有所获得的工作,弄得放弃了她对于家庭所应尽的责任,甚至忽略了她的子女们的教育,这种不应有的现象乃是最不能容忍的,我们自不得不竭力来反对。因此我们应尽一切的努力,务使为一家之父的人,都能够获得充分的工资,以适当的满足他家中经常的需要。如果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之下,这一层还不易办到,那么,照社会的正义的立场来说,我们就应该要求立即有所改革,务使能保证每一个成年的工人,都能获得这样一分工资。近来有人想出种种办法,并且已经在尝试实行,要对于家庭负担增加的人,给予加额的工资,并且如有特殊的用途,便要作特殊的供给,这样的办法,实在是极值得赞美的。

企业的状况

七二 在决定工资标准的时候,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各种特殊企业及其主有人的景况;因为如果把工资要求得过高,以致雇用者若要付出这笔工资就非破产不可,因而劳动阶级也牵连得要受痛苦,自然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企业是为了管理不善,或缺乏资本,或所用的生产方法陈旧,以致所获的利益不多,这却不能成为减低工人工资的正当理由。可是,如果那企业是为了被不公道的负担所压迫,或是为了被环境所逼,不得不以不公平的低价格来出售它的生产品,以致不能获得充分的金钱来支付工人的工资,在这种场合,那使企业受到损害的人实犯了一桩极大的罪恶,因为使工人不能获得正当的工资,使工人不得不接受低劣的条件的,正就是这些使企业蒙受损害的人。

七三 所以,雇用者与被雇用者应该联合起来,共同的设计,共同的努力,以克服一切困难和阻碍,同时,公务当局也应该用种种聪明的办法来帮助他们,使他们能作这种有利的努力。万一到最后关头,便应该会同商议,这个企业是否应该继续下去,或者是否可以用别种方法来救济工人。作这种重大决定时所极应尊重的主要原则,便是雇主和工人之间的相互瞭解以及天主教式的和谐。

共同福利的要求

七四 最后,共同福利的要求,还应该用一种全体人民之经济福利的眼光来加以调节。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各种各样的挣工资度日者,如果在付出了必要的开支之后,还能够把剩余的一部分工资节省下来,渐渐的做到能够积蓄起一分小小的产业,这对于共同的福利也如何的有益。可是我们也不能把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忽略过去,这问题便是:特别是在今日,凡是能够工作并愿意工作的人,是否都有了工作的机会。这问题对于工资的标准亦有莫大关系:如果工资始终不超出正当的限度,那么工作的机会自然加多,但如果超过了这限度,工作机会便会减少。任何人都知道,工资标准如果太低,也像标准过分的高一样,能够造成失业。失业这种现象,万一变得非常普遍,或是期间经过得很久(例如在我们任内所不幸而遇到的那种失业现象),实是一种可怕的灾难;它会造成贫困,引诱劳动者使之堕落,破坏国家的繁荣,危害到全世界的公共秩序,和平与安宁。如果出于一种个人私利的动机,来使工资作不正当的提高或减低,而绝不顾到公共福利的要求,那是一件违背社会正义的事,因为社会正义要求我们应怀抱共同的善意,作共同的努力,务期在可能范围内定下一个最公平的工资标准,一方面要能造成最大限度的雇用机会,另一方面又要能保障每一个人的生活必要资料。

七五 在这里,我们便要考虑到各种不同的工资之间的合理关系。还有一点也跟这个有着密切的关系,那就是各种经济团体,无论是农业的或是工业的,它们的生产品所能获得的多种价格之间的合理关系。如果这种关系能够维持一种和谐的比例,人类的经济活动才能够联合成一个单纯的有机体,而成为一个共同团体的各分子,互相帮助,互相服务着。因为定要做到这一步,经济及社会的机体才能够健全的组织起来以达成它的目的,才能够保证举凡自然的宝藏和资源,技术上的成功,以及经济生活的社会组织等等所造成的全部财富,一切人都有享受的机会。这些财富要能够供给一切人的需要,使之维持一种高尚的生活,并且把人类提升到更高水准的繁荣和文化,而这种更高水准的繁荣和文化,只要能谨慎的运用,就不仅不会阻碍,并且会推进道德的发展。

社会秩序之重建

七六 我们在前面所写的那些关于财产之正当分配和工资之公平标准的许多话,跟个人是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对于社会秩序只有着间接的关系。可是,我们的前任良十三世对于社会秩序问题,也曾特别的思索过、留意过,他努力想要按照健全的哲学原则和圣经上的崇高教诫,来把它重建,来使它变得更为完美。

七七 这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为要使已经有了良好开端的东西能够稳定下来,为要使现在所未能完成的东西能够完成,为要使人类获得更丰富更光明的幸福,有两件事却是特别必要的,这两件事便是社会秩序的改造和道德的修正。

七八 当我们说到社会秩序的改造这问题时,我们心中所意味的,主要便是国家。我们并不是希望一切的幸福都要从国家的干涉中得来,但是我们看到,由于我们所谓个人主义这东西为罪恶,便发生了这样的现象:在过去,因有各种互相有机的联系着的有益的制度存在,所以曾有一种高度发展的社会生活盛行于世,而现在这种社会生活却受到了损害,差不多濒于毁灭,结果,所剩下来的便只有个人和国家而已。社会生活已完全失去了它的有机形态。国家使各种各样的团体归于消灭,于是,以前由这些团体所负担的任务,现在便完全堆到了国家头上去,结果国家便沉陷于无数的事务和责任之中,弄得不可开交。

七九 这诚然是不错的,因为历史已经很清楚的证明了:由于社会情况的改变,有许多以前可以由小团体来干的事,现在却只有大组合可以担任。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指出:正如我们如果把私人企业和工业所能完成的工作,都从个人手里抢过来交给公家社会去做,那实是错误的一样,我们如果把较低级较小的团体所能够有效完成的任务,都去堆在较高级较大的组织身上,那便是一种不公道的事,一种严重的恶,并且是一种扰乱正当秩序的事,这是社会哲学上的一条基本原则,不能动摇不能改变的,且直到今日仍能保持其充分的真实性。一切社会活动,就其最基本的性质而言,其真正的目的即在于帮助那社会团体的各个个别分子,但决不能把这些个别分子毁坏或吸收了去。

八○ 国家应该把一些较不重要的事情留给这些较小的团体去解决。这样,它才能有更大的自由,更大的力量,可以做它分内的工作,而获得更大的成就,因为国家应该视环境和事态的必要,对各种大事件加以指挥、督促、鼓励或限制,而且这些工作也只有国家才能有效的完成。因此,当权的人们应该明白,这个基本原则如能更忠实的遵守,使各种辅佐的组织之间存在着一种分级的井然秩序,整个社会组织的权威和效力便更能提高,而整个国家的状况也更能见得幸福而繁荣。

社会各阶层间的和谐

八一 我们可以说这乃是国家和一切有善良心公民的首要责任:要消灭各个有不同利害关系的阶级间的冲突,要推进社会各阶层间的和谐。

八二 因此,社会立法的目的应该在于各职业团体的重建。直到今日,社会仍然处于一种紧张的,因此也可以说是不安静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因为它是由各个阶级组成的,这些阶级均有互相矛盾的利害关系,因此互相对立着,极容易发生互相仇恨和冲突的事。

八三 我们那位前任在他的通谕里已经说过,劳动并非仅仅是一种商品,因为在这里面还存在着工人们的人的尊严,所以它不能像其他任何货物那样的任意买卖。但是,由于劳动的供求关系,终于使人们在劳动市场上划分成了两个阶级,就彷佛两个阵营一样,而这两方面的买卖行为,就使劳动市场成了两支军队作战的战场了。这一种严重的混乱状态是正在使社会陷于毁灭,我们显然必须尽可能迅速的图谋补救。但是,我们如果要把这种病症澈底的治疗,我们就必需先把这种对立消灭,要使有秩序的社会团体从新产生出来,这种团体便是职业团体,它可以使人们并不是依照他们在劳动市场上所占的地位,而是依照他们在社会上所发生的特殊作用,来互相团结在一起。因为,正如自然会导诱那些居住得接近的人们去团结成市区一样,操同一职业的人,无论在经济方面或其他方面,自也能结合成职业团体。这种团体可以说真正是能自治的,它对于公民社会纵然不是必要的成分,但我们至少应承认它是公民社会之自然而自动的发展。

八四 神学大师圣多玛斯曾经替秩序立下了一个定义,他说,秩序乃是事物的多元性之适当的安排所造成的统一;因此,一种真正的社会秩序,就应该要求社会的各分子都在一个共同的约束中结合起来。欲造成这样一种结合,一方面需要属于同一集团的雇主和雇工作共同的努力,把力量集合起来以产生财富并替社会服务,另一方面则又需要所有的集团都联合起来,用一种友谊的和谐精神,如在自己的范围内尽力,并推进社会共同的福利,我们可以说,个人和集团愈是有大的诚意来努力尽自己职业上的责任,并在自己的业务上精益求精,则这个大团结便会愈有力量且愈有效能。

八五 从这里,我们可以极容易的得到一个结论:在这些集团之中,对整个团体之共同利益的关心应该处于支配地位;而这些关心点之最重要者,便是要使团体的活动向着共同福利方面去做。有时候,因为雇主与雇工的利益互相冲突,以致需要特殊的关心和特殊的保卫,在这场合,他们便可以分别的会议以作分别的讨论,如事实上有必要也可以作分别的表决。

八六 我们在这里似可无需特别提出,良十三世曾如何的指示我们,对于职业团体,是可以适用哪一种形式的组织。人们尽可以任意选择各种的组织形式,只要不违背正义及共同福利的原则就好了。

八七 正如属于同一个市区的公民可以结合成种种目的不同的团体,而各个个人尽可以自由决定加入与否一样,从事于同一职业的人们,自然也可以自己结合起各种目的的团体来,以从事于跟他们的职业有关的某种事业。我们那位前任已经把这种自由团体的性质明白清楚的解释过了。因此,我们在这里只消把下面一点加重说一下就得:人们不仅可以自由的组织这一类完全是私人性质的团体,并且他们也有权利可以自由选择最能够达到他们的各种目的的组织法与规则。有一些范围超出一种单独的职业的团体,也须要求有组织的自由。至于那些已经非常发达并且有良好效果的自由团体,则应该认清它们的努力目标,必要能够遵照天主教的社会原则,来完成它们的任务,使我们在上面所说的那种理想的职业团体,得以逐渐的见诸实现。

真正的经济学指导原则之恢复

八八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另一个目的。正如人类社会的统一不能够建立在阶级斗争上面一样,经济事件的正常秩序也同样的不能够完全委托于自由竞争去解决。过去,所有『个人主义』学派的错误,都是从这个源流产生出来的。这个学派对于经济事件之社会的及道德的姿态全无所知或全然忘却,所以便教示着说,国家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上都不应该干涉经济事件,因为在自由竞争和公开市场,经济事件可以获得一种自己指导自己的原则,并且这个自然而然的原则,又比任何人类努力所想出来的办法都更便于管束各种经济事件。但在我们看来却不然。自由竞争在某种限度内诚然是公平的,且能够造成有益的效果,但它决不能成为经济世界的指导原则。这些危险的个人主义的理想,已曾有一个时期获得极自由的发挥,而其所造成的后果,却尽足以证明我们的主张是不错的。因此,这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经济事件必须再度由一种真确而有效的指导原则来约束。在近几年来,经济霸权有渐渐替代自由竞争的趋势,但这种经济霸权却更不能够完成指导原则的任务:因为这是一种压迫人的暴力;纵然它能够证明对人类是有益的,却仍然须要大大的受到制裁,并须遵守一种谨慎的规律。可是,它却决不能自己制裁自己,管束自己。所以,我们必须要找寻一些更崇高的原则来严厉的毫不妥协的制裁这个霸权,而我们所谓最高原则,便是社会正义和慈善的精神。为达到这个目的,公共社会生活的一切制度都必须充满着正义的精神,而这种正义又首先必须具有真正的可能运用性。它必须建造起一个力量能达到一切经济活动的法律及社会秩序。社会慈善精神应成为这个秩序的灵魂,而国家的责任便是在于有效的保障这个秩序。国家如能够照我们在前面所说的那样,摆脱了一切不应该由它来担任的负担,它便愈能够完成这个正当的任务。

八九 更进一步说,各个国家如能以睿智的规约和制度,作共同的协商和努力,以推进一种健全的经济合作,这自然也是很好的事,因为在经济事件方面,各个国家原是互相依赖的,它们正须要互相帮助才对。

九○ 如果社会机体的组成分子能够经过这样的改造,如果社会经济活动的真正指导原则能够这样的重建起来,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圣保禄宗徒对于基督奥体所说的话,来就某种意义的应用到这个社会机体上去了:『全身安排得整齐而坚固,各个关节互相协助,各个部门都尽它的责任,使全身日益发达,以慈悲为精神把自己建立起来。』

九一 在近几年,人人都知道,已经有一种特殊的工团及职业公会创立起来,这现象也在我们目前这分通谕的讨论范围之内,所以也应该提一提,并作若干的批评。

九二 国家对于各种工团的团体,在法律上是承认的,因此使它获得了一种独占的姿态,因为法律既然把它承认,便就只有它能够代表工人和雇主,并且只有它能够决定劳动契约和劳动协定了。加入工团与否是人人自由的: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工团式的团体才可以算是自由团体,因为,属于某一特定部门的人,无论他是工人或是雇主,其缴纳会费及支付某种特殊捐款是强迫性的,并且,合法的工团所订立的劳动契约也同样是强迫性的。不过有一点要知道,国家当局曾经声明过,这种合法的工团,并不能消灭其他未经承认的职业团体之存在。

九三 职业公会乃是由属于同一职业的工人及雇主团体之代表所组织的,他们以国家之真正的组织和机关这种资格,来指导并调节着各职业团体在一切公共利益事件方面的活动。

九四 罢工和封闭工场是不允许的。如果相冲突的两方面不能获得一致的解决,便由公家机关出来干涉。

九五 我们无须深思,就可以看到上面所略述的那种机构的利益;其特点便是各阶级间的和平合作,社会主义组织和活动的压制,政府设一特殊部门的仲裁力量。但是,为要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件事能够考察得周到,为要能够根据我们在前面所提出的那些基本原则,以及我们到后面行将提出的另一些基本原则,来考察这个问题,我们就不得不加上说:据我们所知,颇有一些人在担忧着,深恐国家是在企图由自己来取代私人企业的地位,并非是仅仅限于对私人企业作必要而充分的协助而已。人们在害怕,这一种新兴的工团或公会式的组织,是具有一种太过官僚化的,太过政治化的性质,它们虽能造成前面所说起的种种利益,却恐怕未必能有助于一种更好的社会秩序之创立,而反有为某种特殊政治目的服务之危险。

九六 我们相信,如要达到我们在前所说的那个崇高目的,以图谋人类社会真正而永久的福利,最重要的,便是首先须邀得天主的恩宠,而其次是须要一切怀着善意的人的合作。推而论之,我们便进一步相信,如果一切有技术训练,有商业及社会力量的人能够作更大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如果公教原则及其应用能够更发挥力量,则我们所企图达到的目的便更有把握。这种努力,我们并不希望公教进行会去做,因为公教进行会并不打算作种种绝对是工团性的或政治性的活动,我们是希望平时受公教进行会的熏陶,深深受到公教精神的训练,并在教会的领导下的教友们去做;我们在这里说到教会,因为在前面所说的那个领域之内,也像在其他一切要牵涉到道德问题的领域之内一样,教会永不能忘记她自己乃是天主所指定的领导者和教师。

九七 可是,如果人类的习惯不能改变,则我们在上文所说的一切重建及改善社会秩序的话,都不过是空谈而已。关于这一点,历史已经给予充分的证明了。以前在某一个时期,也曾经存在着一种社会秩序,这种秩序,虽不能在各方面都完美,却可以某种限度的跟以时代之环境和需要为根据的正当理性相符合。现在,这个秩序是早就消灭了,其所以消灭之故,并不是因为它不能发展,不能适应随时在改变的需要和环境,而不如说是由于人类所犯的错误。人类因为过分的自私而变得硬心肠,以致不愿意尽他们的责任,使这个秩序延展到更多数的人身上去;否则呢,就是因为被虚伪的自由及其他的错误观念所诱惑、所欺骗,以致对各种的限制都感觉到不耐烦,所以努力要把一切权威都摆脱掉。

九八 所以,我们还得转过来看一看现在的经济秩序之实际状况,并且把现存经济秩序之最激烈的反对者及攻击者来注意一下,我们所谓现存经济秩序之反对者,即是指社会主义。我们对于这些都应该作一个坦白而公正的裁判;我们要把目前这种严重的罪恶更密切的考察一下,要把最主要而必需的补救办法指示出来:这个补救办法即在于道德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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