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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母与导师

第一章 前任教宗们遗训的解释与引伸


 

政府对私人企业的辅导责任

五一 在经济范畴内,首先应该确定的一点是无论由私人单独经营,或由私人与他人合伙经营以谋共同利益的民营企业,应占优先地位。

五二 然而,为了有效推动财富的增进,导致社会生活繁荣并求取民众公共利益,依照前任教宗们所提出的理由,政府与私人合作也是必要的。

五三 可是,政府的合作是:赞助、鼓励、调整、补救和玉成;这是以庇护十一世在「四十年」通谕中所标榜的「辅导原则」(编按: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或称辅助性的原则,或补助原则)为根据的:「犹如由个人的努力和技巧能成功的事,从他们手里夺过来,交给团体去干,是不合理的;同样,由较小较低的团体能胜任的事,让给较大与较高的团体去作,是不公道的,同时对于正当秩序,也有重大的损害和困扰。这是一条屹立在社会哲学上极重要的、不可动摇与不能变更的原则;因为国家的一切行政,因了它的意义和性质,是应该辅导社会机构的每一个肢体的,决不能毁坏和埋没他们。」(「四十年」通谕,79节)

五四 诚然,现在易于见到的是由于科学的发明日新月异,财货的生产突飞猛进,故政府应具有较前更大的权力,以便把那些在经济各部门间,或在本国不同地区间,抑或在世界不同民族间所有不平衡,居间加以铲平;以便将经济的动荡不安与经常发生的混乱,在某种限度内加以抑制;最后,以便政府提供有效办法,使群众不致被迫失业。因此,责在谋求公共利益的政府,在经济事业上,需要贡献更广泛更妥善的合作,俾使各种制度、服务、工具及措施,都适当地符合上述应完成的目标。

五五 然而,国家当局对经济事业的关照,虽然范围较前广泛并能涉及团体内部,但决不得缩小私人行事的自由,反而应予放宽,务使每人的主要权利得以保全无损;这是一条恒久不变的原则。所谓主要权利之一,便是任何经济制度,应让人人自由而便利地举办生产企业。

五六 此外,由时的局势人们可以体会到,除非私人和政府,在经济事业上,同心协力,彼此合作,则决不能产生繁荣而健全的社会。职是之故,双方应一心一德,依照时势的变化,各尽厥职,全力为公共利益而工作。

五七 由各处发生的事件,可以看出,凡私人缺乏自发自动的国家,必定是为暴政所控制的国家。因而各经济部门的许多事业,都呈现痲痹现象,致使缺乏种种日用品,缺乏肉体尤其精神所需要的服务,为取得这些物品与服务,利用和鼓励私人的才智和勤勉,是再妙不过的。

五八 在经济事业上,如果没有政府恰如其分的活动,或有之而不够完善,则国家将沦于混乱中而不可救药;不知廉耻为何物的富豪,便要乘人之危,从中渔利;这种败类,显然如麦中之莠,到处蔓延,触目皆是,言之痛心。

社会化应予促成

五九 我们这时代的特殊现象之一,应该说是社会化的发展。那便是人们日益密切的相互关系;在人们生活和活动内,出现了为私法或公法所承认的各式会社。其原因似乎是现代所有科技的进步及生产效率的增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六○ 社会化的发展,当视为政府介入私人生活的原因和迹象。政府日益注意到人们的切身问题如:公共保健、青年的教育和训练、职业的指导、使精神或肉体患有缺陷者,获得医疗及康复的设施和办法。这些都是事关重要而不无危险的事。但社会化的发展,正显示人心不可抑制的自然倾向。因为对求取财富和福利,任何人的心目中都有自己的计划;但这计划超过个人能力时,便会本着我人所谓自然倾向,自发地组成社团来达成目的。尤其近年来,一国或国际性的经济、社会、文化、娱乐、体育、技术、职业、政治等会社,各处都在纷纷成立。

六一 无疑,由于社会化的进展,产生许多方便和利益。私人权利,尤其在社经方面的权利得以满足:必需品的供应、卫生、基本教育的普遍化和水准的提高、更完善的职业训练、住宅、工作、适量的休息、正当的娱乐等。加以目前人们互相传达思想的新技术日见齐备如:书报、电影、广播和电视,使人们对世界每个角落所发生的事情,虽有天涯海角之隔,亦能目睹耳闻,宛如身临其境。

六二 可是,由于社会化的日形进步与复杂,在许多事上增加了不少约束并限制人们互相交往的章则和规律。因此私人自由活动的能力,亦受到紧缩的限制。现代存在着各种方式、手段及环境,使每人难于运用自己的智谋,难于摆脱外来的干预,难于实行自发自动,难于适当地履行各人的权利和义务,难于施展和完成自己心灵的才智。难道社会化的进展反使人们麻木不仁,放弃自己的自主而成为被动的吗?这种说法简直应予否定。

六三 其实,社会化的发达,不是由自然力量的盲目冲动而来的,而是如我人所说,由拥有自由的人们所造成的。人们虽依自然倾向而行动,而这行动虽须(编按:应为必须)承认并服从人类进步的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趋势,虽不能完全避免周遭势力的影响,然而人们对自己的活动仍然完全负责。

六四 所以,社会化的进展,可能而且应当依循上述途径而促成之,以期多多增进人民的利益,尽量防堵或至少减轻人民的损害。

六五 但为易于达成所期待的目的,国家当局对公共利益之为物,应拥有清楚而正确的观念。公共利益包括使人类更充分更便利地玉成自己才华的一切社会生活条件。我人认为重要的一点,是应让各社团或组织,以及其他以发展社会化为宗旨的各会社,以自己的法规来管理自己,并且为了公共利益,应让他们精诚合作,共谋达成其会社所追求的目标。同样重要的,是这些会社也应表现其真正社团的特点和性质,这要看人们是否能尊重会员的人格,是否能鼓励会员参与社团的事务。

六六 现代人类的相互关系日益密切。如果私人或会社越能依照自己的规章分工合作,如果政府越能适当地调整并爱护私人及会社的事业,则国家越易于获致正确的秩序。

六七 如果社会化,按照上述原则及道德律而进行,则其发展,就其性质来说,决不会是人们遭受重大危机及加重负担的原因。相反地,可以希望,不但人们能培养并完成其天赋才华,而且能顺利地促成人类社会生活和谐。依照我人前任教宗庇护十一世在「四十年」通谕中的训示,为能充分履行社会生活的权利与义务,这种为人所切望的和谐,是十分需要的。(见「四十年」通谕,137节)

劳工报酬应合乎正义

六八 在许多国家及广阔的亚非各洲,大批劳工所赚工资,微薄到迫使他们自身及家庭度着完全不合人性尊严的生活;我人目击这种惨状,甚觉痛心。也许这种情况的存在,是因为在这些地区,机械化工业落后,或新近才开始,或进行得不够水准所致。

六九 可是,在不少其他国家中,少数锦衣玉食的豪富,睥睨饔餐不继的贫苦大众,他们的穷奢极欲,公开而蛮横地常与穷人的恶运挑战。另一些国家,则为要在短期内开发资源,不惜罔顾正义,致使人民负着过度的重轭。还有些国家,将国家庞大收入,几全部用以夸耀国家的威望,把大量金钱耗费于扩展军备。

七○ 此外,在有些经济比较进步的国家内,那些不甚重要或无多大用处的职务,反能得到充足优厚的报酬,而那些勤苦正直的劳工阶级,做着艰辛的生产工作,所得的报酬,却少到不足以维持生活。看了他们的工作,对国家公益所有贡献,对所加入的公司所赚利润,对国家的收入所有帮助,他们的工资实在是不公平的。

七一 因此,我人认为我人有责任重申忠告:工人的薪金绝对不得为商人的自由竞争所左右,也不得让豪富者的专横来决定,而应绝对遵守正义与公平的原则。这原则要求:工人的报酬应足以度其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并胜任愉快地负担其家庭责任。不过,为订定公平的工资,下列几点,也须加以考虑:一、每人对经济生产有多大贡献。二、工人在其内工作的企业机构的营业状况如何。三、国家的公共利益有何要求,尤其是国家要想使全国劳工都有工作机会时。最后,许多性质不同,幅员不等的国家的公益有甚么需求。

七二 上述原则,显然随时随地都可合用,但在个别情形下,该如何运用,却不能确切地规定,除非对财富的多寡有着相当的估计。因为各民族所有财富的厚薄和性质有所不同,而且实际上真有其不同,甚至同一国家内亦往往因为时势的变迁而有异。

国家收益应平均分配

七三 近年来,尤其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经济迅速进展。我人以为值此时机,向大家致一忠告,是不会背时的。现代的特殊需要,是社会进展应与经济进展互相联系,彼此配合;使各阶层的国民,由国家财富的增厚,都能获得均等的利益。对于这点,应特别注意并竭尽全力,使各阶层国民间因财富分配不均所造成的阶级斗争,不再增重而尽量使之减少。

七四 我人前任庇护十二世曾郑重声明:「国家的经济,既是国民一致工作的结果,那末国家就必须使国民生活上的物质条件,获得稳定,使国民的个人生活日趋美满。如果一个国家能这样坚持下去,才说得上是个经济富裕的国家。因为公共利益,以及人人使用财富的个人权利,正是在这种情形下,按着造物主的旨意而获得实现。」(「五旬节」广播词,16节)由此观之,某一民族的经济繁荣,不应依照其所有财富的总额来评价,而应看其财富的分配,是否依照正义原则。因为国家的全部经济,本质上便是为使每位国民发展并玉成自身的。

七五 此处应提及者,是目前在许多国家经济制度下,那些中、高级的生产机构,所以能大量生产的理由,就因为人们将所有盈利,悉数用以添置或改良机械。关于这点,我人认为应有所规定,即生产机构,在这场合下,应承认工人有分享盈利的名分,尤其其工资未能超过最低薪额的工人。

七六 对于这点,应该三思我人前任庇护十一世在其「四十年」通谕中所发表的训示:「把劳资合作所获得的利益,或单归功于资本,或单归功于劳力,是彻底的错误;不理对方的功能,自己独占双方共有的成果,是非常不公道的。」(「四十年」通谕,53节)

七七 事实告诉我们,满全正义的方式不一;其他的暂予不谈,目前为人最渴望,且似乎最合时宜者,便是使工人逐渐有分于公司的收入。现在较诸我人前任的时代,更「应该努力,至少在将来,应以公平的一部分盈利,让与资方,但亦应给劳力的工人们相当充足的一份。(仝上,61节)

七八 不过亦应注意,公平的工资应当配合入息来评定,务使国家或整个人类社会的公益得以顾全。

七九 关于顾全国家公益,下列几点应视为国家公益的要求:尽可能使更多工人获得工作;力戒在国家或工会内,存在着压倒他人的特权阶级;工资的比率应相等于物价;在可能范围内,给更多人们开辟一道途径,使能获得文明生活必需的财富和舒适;彻底消除,或至少限制,在经济各部门间如:农业、机动工业和公共服务间所有不平衡;设法使公共服务,尤其由政府经营的公共服务,与国家的经济繁荣取得平衡;生产方法须尽量追上科技的进展;最后,生活繁荣,不但供当代人受用,且也应为后代着想。

八○ 关于顾全整个人类的公益,则必须使各民族在经济竞争上,戒绝恶意与阴险,培植亲睦友善与有效的合作精神。最后,对生产落后的各国,应给予有效支援,以助其进步。

八一 在分配盈利时,亦即以生产名义分配与公司的经营者,以利息名义分配与投资者时,必须将本国和世界各国的公共利益,置诸目前。

工作条件应符合人性尊严

八二 依照正义原则,不但应该合理的分配由劳动所产生的盈利,而且工作条件,也该是合理的。因为在人性中存在着一种需要:人在工作时,不但应负起工作的责任,并且应以工作来成全自身。

八三 所以,如果从事生产的经济制度或条件,有损工人的人格尊严或削弱其责任感,或剥夺其自发自动的能力,这样的经济制度,纵使产生极丰厚的利润,并且利润分配得符合正义及公平的标准,我人断言,它是与正义背道而驰的。

八四 虽然,何种经济制度更适合人性尊严,何种工作条件更能适宜地启发人的责任感,是一言难尽的,但我人前任教宗庇护十二世,仍然提示了适切的原则:「农民、技工、商人等的小型和中型财富,应当加以保护和奖励,应让他们参加合作社,以分享大型企业的固有利益。此外,应设法使劳工契约至少在某种程度内由社团契约来加以调节。」(宗座公报,卷三六,一九四四年,二五四页)

八五 因此,由手艺工人经营的企业,或由农民家庭举办的生意,或为充实并改善这两种小型企业而组成的合作社,都应依照公益的需求并在技术许可的范围内,加以保护并奖励。

八六 关于农业,容待后论。这里,我人认为合适的,是先对手工企业及合作社,加以说明。

八七 首先应注意:欲使这类企业及合作社欣欣向荣,则其生产设备及方式应该拥有赶上时代进步的新条件。这些条件发源于科技的突飞猛进,或消费者好变的需求和趋向。而赶上时代这一点,应由手艺工人及合作社人员来负责完成。

八八 为达成这目标,手艺工及合作社人员应接受技术训练和一般水准的教育,并且应组织自己的职业工会。同时,政府也应以贤明的措施调整教育、税捐、贷款及社会保险。

八九 政府面对手艺工人及合作社人员实行上述贤明措施,是应受赞许并值得鼓舞的事;理由是:上述两种人,正是名实相符的物品生产者,正是人类文化进步的推动者。

九○ 为此,我人以慈父情肠,劝告我人可爱子女──全球手艺工人及合作社人员──应恍然于自身对国家的崇高任务,应设法在国家各阶层中启迪责任意识及互助精神,并燃起研究的心火,俾能以优美的技术举办日新月异的事业。

九一 此外,我人一如前任教宗们,认定工人在自己公司内,要求参与管理生产的活动是合理的。至于究竟应在何种事件上参与该项活动,则我人以为不可能做出决定性的准则来,最好看各公司的情形而定。因为不但各公司的情形不同,便是在同一公司内亦往往能于焂忽间发生重大变化。可是,工人在自己公司内,无论其为国营或民营,对公司的管理事宜,有权积极参与,乃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公司无论如何,应当像一个由人组织的团体,而公司内所有人们的相互关系及其职责和任务,应当有着人的气味。

九二 是故,雇主和经理与工人,彼此间必须保持友好关系,互相礼让、尊重及敬爱。此外,大家还该同心戮力,忠诚以赴,一如做一件共同事业。而且对所做工作,不应单为了获取利益,也应为了尽自己的义务,并替他人谋取福利。因此,对解决公司困难并促进公司生产率,应听取工人的建议,征求他们的合作。我人前任教宗庇护十二世清楚指示说:「人人既愿望过问经济及社会事业,则他们的事业,便不能完全由他人任意处理。」(宗座公报卷四八,一九五六年,七九九──八○○页)重视人性尊严的公司,固应保持管理方面必要而有效的统制权,这是无可置疑的;但不能因此使每天在公司内工作的人,仅让经理牵着走,只许默默地执行命令而不准提出建议和经验,对经理给自己的指示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九三 最后,不应忘记,目前人们要求在各生产机构和公司内,给予工人以更为重要的任务;这点不但合乎人性,且也完全合乎现代进步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策略。

九四 虽然不幸在我们这时代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内,存在着不少矛盾和违反正义及人道的事情,而且在整个经济领域中,散布着严重破坏经济活动、目的、组织和任务的邪恶谬论,但无人否认,因了科技的进步,新的生产企业,日趋改善,并迅速扩展。在这局势下,工人需要拥有更优美的技巧。因此必须给予工人更多的帮助和充分的时间,用以接受更好的职业训练,并从事学识、道德和宗教信仰的培养。

九六 至于青年,也可能给以更多的岁月,以接受一般水准的教育及技术训练。

九七 这样做去,工人将能在自己公司内负起较为重要的任务。这对政府也有不少利益,因为这样一来,各阶层国民,将能更觉悟自己负有维护公益的责任。

九八 尽人皆知,目前,工会已在广泛地发展;在各国及国际间,一般说来,都被公认为合法团体。其目的不在于掀起斗争,而是为领导人们团结合作。方法是在工人和雇主双方的组织之间订立协约。我人所欲特别提示者,是工人在公司以外,即在国家各种公务上提出动议亦是必要的,或至少是很合时宜的。

九九 理由是:国内各生产机构,不论其规模大小,不论其效能及重要性的高低,实际上都与一国繁荣所倚赖的社会制度和经济情况,密切有关。

一○○ 但是,抉择有助于经济全面发展的策略,不是由任何生产机构个别进行的,而是由国家当局,或由那些在经济各部门中,专为一国或各国从事策划而建立的机关来进行的。故政府或上述机关采取决策时,除了东主或东主的代理人以外,工人或工人代表亦应出席,以保障他们的权利并发表他们的要求及愿望,这是合时而必要的。

一○一 因此,我人理应念及,根据基督教义而组成的各职业工会,和在世界各洲热情工作的理事会,并寄以诚挚的父爱。我人深知,这些可爱子女,在本国或在全球各国,忍受着多少折磨,并曾经和正在如何有效地工作,以捍卫工人的权利,使他们的物质和道德生活,得以改善。

一○二 此外,我人所以特别乐意颂扬这些子女们的功勋者,并不完全为了他们的工作所产生的直接而显着的效果,而是因为他们将教会所有思想及活动的正确原则,散布到整个劳工领域去。

一○三 我人也一本慈父心肠颂扬又一批可爱子女,他们服膺着基督的圣训,为那些奉行自然法并尊重各人宗教及道德生活自由的各式工会,提供卓越的服务。

一○四 我人在此也不能不向「国际劳工协会」,即所谓O.I.L.或I.L.O.或O.I.T.,表示诚恳的祝贺与敬意。他们多年来,运用巧妙、有效和极有价值的机智,在世界各地,根据正义和人道原则,建立经济和社会秩序,使工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公认与保障。

私产权的永久性、普遍性及社会性

一○五 近年来,在大型生产机构内,东主和经理日益分道扬镳,已成众目昭彰的事实。这使负有监督之责的国家当局,颇感困惑。因为他们无法保证,经理们,尤其对全国经济极具左右力的大型企业的经理们,所拟定的方案,不致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经验指出,由平民或由政府投资的大型企业,都有同样的困难。

一○六 无人不知,昔者,人们把自己的安全寄托于私产上,即使是颇为微薄的私产。但现代人,却往往因了加入最新式的保险公司或各式社会保险机构,而安然面对将来。

一○七 还有一种现象,是现代人,与其拥有财产,更愿握有技能;与其从资本及与资本相连的权利获得利润,更愿从工作及与工作相连的权利获得进款。

一○八 这非常合乎工作本来的特性。因为工作直接出乎人格,应该比身外的财产更受重视,财产本质上只是工具而已。这点实在是人类进步的征验。

一○九 不过,这种经济现状,却引起人们的怀疑。莫非教宗们对社经问题所强调的原则,即私产权,乃至拥有可以生产其他物质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则,在现代已失去其效力或减低其价值。

一一○ 这种怀疑毫无根据。私产权,和拥有可以产生其他物资的财产所有权,是永久有效的。因为这权利蕴含于本性内。本性告诉我们,私人先国家而存在,国家应指向私人犹如指向其宗旨。除非人人能自由选择并使用为实行其权利所必需的事物,则私人在经济上自由活动的权利,将不复为人所承认。经验和历史指出:如果政府连私产权亦不承认,则私人自由,连在基本事件上,也必受到剥夺或完全消灭。由此可知,自由的保障和鼓励,便是私产权。

一一一 就为了原故,某些经济和政治团体及会社,在从前,一面致力于调和人类社会的自由和正义,另一面却几乎直至最近,仍然否认人们可以拥有生产其他物资的财产所有权,但现在却因对社会现状有了更丰富的经验,而改正了自己的意见,其作风宛如肯定所有权似的。

一一二 我人乐意引用教宗庇护十二世,对这问题所给予的指示:「教会所以维护私产权,是为了在社会生活上建立极其完善的伦理秩序。教会原无意支持社会现状,好像承认这现状是合乎天主旨意似的,更无意袒护豪门巨富,而忽视贫困者的权利……教会的目的,是要使私产权制,完全合乎天主上智的计划和自然法的要求。」(宗座公报卷三六,一九四四年,二五三页)意思是说:私产权是人类自由的保障;同时,为重建社会秩序,私产权提供不可或缺的功能。

一一三 如上所述,最近在不少国家内,经济事业迅速发展,生产率亦非常增进。故正义与公平,要求劳工的报酬,在不妨碍公益条件下,应予调整,以期工人易于从事积蓄而购置一点私产。所以,有些人怀疑私产权之出乎人性一点,真太荒唐。因为所谓私产权,乃是出源于劳动的权利。何况私产权构成保卫人性尊严的有效手段,帮助人们在任何活动圈内自由履行其职责。最后,私产权巩固家庭的团结与安全,这对国家治安和繁荣不无裨益。

一一四 然而,只是承认人类享有天赋的私产权,和可以拥有生产其他物资的财产所有权不够,还须努力,使这权利普及到人民各阶层去。

一一五 按照教宗庇护十二世的明确指示,一面「尊严的人性,为了生存,拥有享用地上财富的天赋权利。与这权利相呼应的,便是应让人人在可能范围内拥有私产的任务。」(「万古常新」广播词,26节:近代教宗文献论公教政治理念)另一面劳动的高贵性也在要求「维持并完成一种社会制度;这制度应使各阶层人士,可以安全地拥有一份适度的私产。」(仝上,42节)

一一六 今天较诸已往,尤当强调:私产权应普遍化。因为如上所述,经济繁荣的国家日益增多。政府如能谨慎运用各种实验有效的技术,则不难调整社经制度,使人民更容易而更普遍地获得私产如:经使用而不立即消逝的财产:房屋、土地,适用于工、农家庭的工具与设备,投资于中型或大型公司的股票或证券。这在许多社经事业进步的国家内,已收获了美满的效果。

一一七 上述私产权显然并不妨碍政府和其他公共机关,可以拥有生产其他物资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庞大的经济权,除非保留给国家,是不能让私人去操纵的。」(「四十年」通谕,114节)

一一八 现代特征之一,是政府及公共机关的财产日形扩大。原因是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承担更大的责任。但政府应完全遵守我人迭次强调的「辅导原则」,就是政府及公共机关,只可在真正公益明显需要范围内,始可扩大其财产,力戒使私人财产,遭到太过削减,甚至完全消灭的危机。

一一九 最后,我人不得缄默的一点,是政府及公共机关所设计的经济事业,应该委任经验丰富、公正廉洁并对国家尽忠负责的人士来经营。此外,对其工作又应时时加以周至而缜密的视查,免得将经济行政大权,旁落于少数人手内,这与国家最高利益是全然敌对的。

一二○ 但我人前任教宗们也经常强调:「私产权内存在着社会性责任。这点出乎造物主的旨意。祂创造了万物原是要整个人类,用以合理地度其暂生。」一如教宗良十三世在「新事」通谕中所说:「任何人接受了天主赐与的丰厚恩惠,无论是肉体方面或身外的,也无论是精神方面的,他们接受的目的,该是为了成全自己,同时替天行道,利用这些恩典来加惠于人;所以怀着才能,切勿缄默;握有财富,慎勿吝于慈善施舍;技有专长,当思尽量利用,并与他人分享其利。」(「新事」通谕,22节)

一二一 现在政府和公共机构的任务虽然较前大增,但不得因此而如某些人所发表的谬论,否认私产权的社会性责任。因为这责任是出源于私产权本身的。事实证明,历代存在着无数民间疾苦和不明显而严重的贫困,乃政府无法照顾和救济者。因此替私人慈善和基督博爱,常展开着广阔的救济范围。的确,由私人或私人组织的团体所举办的事业,在推动精神价值上,较诸政府所做,显然更有效率。

一二二 最后,还该注意一点,私产权虽为福音所证实,但耶稣基督曾屡次劝告富人,把财物布施穷人,以换取天上财富:「你们不要为自己积贮财宝于世上,那里有虫蛀,有蚀,那里也有贼人穿凿偷窃;该为自己积贮财宝于天上,那里无虫蛀,无蚀,也无贼人穿窬(编按:即挖洞)偷窃。」(玛六:十九-二人○)耶稣又曾训示,凡施与穷人的一切,便等于施与他自己:「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对我这些兄弟中最小的一个所做的,就是对我做的。」(仝上,二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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