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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于世

第一部分 人与人之间的秩序


 

人都有人格本位,故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任何社团,如要它组织完善而有益人群,则必需以此原则为基础:即人人都有人格本位,就是说人的本性具有理智和自由意志,人亦由此而有权利与义务。二者乃直接出自人的本性,与生俱来。为此,权利和义务,是人类普遍所有、神圣不可侵犯、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的。

如果,吾人从天主所启示的真理方面来观察人的高贵,则它的高贵处又高一着:人乃由耶稣基督圣血所救赎、赖天主圣宠而成为天主的子女、天主的朋友、并为天上永福的继承人。

第一节 权利

生存于适当生活水准中的权利 任何人都有他生命的权利、身体完整的权利、以及一切为获得适当生活所必需应用方法的权利:这些方法中其主要者为衣、食、住、休息、医药治疗,和其他一切社会福利。因此,人当疾病、残废、鳏寡、衰老、失业,或每当非由于他本人的过错而缺乏必需的生存方法时,他都有权利获得照顾。

有关伦理和文化价值的权利 人由于自然法的要求,有权利享受人性的尊严、有权利享有应得的声誉、有权利自由探求真理,在遵守伦理秩序,并为谋求全体公共利益下,有权利自由发表并传布自己的意见,也有权利自由发展艺术创作,最后他并有权利获知客观的报导。

按自然法的要求,人有权利得到教化,所以他也有权利获得基本教育,以及为发展其社会所应有的技术和职业教育。并应尽量设法按各人的智力,施以高等教育,俾能在社会上按其经验和才干,负起相称的职务和责任。

按照正直良心崇敬天主的权利 人人都有权利按照个人良心的准则崇敬天主,并在私人或公共生活上实行宗教仪式。一如拉克旦(校按:Lactantius)的名言说:「天主之造生我等,目的乃为使我等致以合理而相称的崇敬,并祇认识祂、追随祂──独一的天主。吾人即以此孝爱之炼而系属于天主、束缚于天主,故宗教之名,束缚之义也」。我们前任令人念念不忘的教宗良第十三世,亦曾对此声明说:「此一真正之自由,此一合理保障人性尊严及相称天主子女地位的自由,必将战胜一切强力、一切不义的攻击:这是圣教会所经常要求的并最为重视的事。这一自由,宗徒们不断在争取,护教学家经常在着作辩护,无数殉道圣人则为它而流血」。

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 任何人都应有完整的权利,自由选择他的生活方式。所以,他有权利组织家庭,在家庭中夫妇双方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也有权利选择司铎职位或修士修女的生活方式。

关于家庭,它乃建立于双方自由缔结、一夫一妻、而不可解除的婚姻上,故它应视为人类社会自然的基本细胞。因此,应尽力采取各项有关经济、社会、教育、伦理方面的措施,使家庭能获得稳固的基础,并能完成它固有的使命。

养育并教育子女的权利首先当归于他们的父母。

有关经济世界的权利 在经济范畴方面,很明显的,按照自然法,人人都有权利得到工作,并在经济界自由发展其才能。

与此权利紧密相联不可分离的,是人对工作条件方面所有的权利:即工作条件不能有碍于身体健康,或有损于伦理道德,或有害于青年的正常发展;至于妇工,则她们应有权利使工作条件合乎女性,俾使为妻为母者能善尽各自的职责。

人性的尊严同样予人以权利,在他本人责任心正常的条件下,展开他的经济活动。因此,另有一事,应特别一提的,是按正义的原则付给工人工资:即在资方能力所许可的情况下,当付给劳方足够的工资,俾使劳方本身及其家庭,能获有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水准。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亦曾对此申述说:「工作权利乃出乎自然律的权利,而与此权利相联的,尚有另一自然律的权利:即和人性中所有应该劳作的义务相对应的自然律也有所规定,按此规定,人应从他的辛劳工作中获得他本人及其子女生活之所需:此乃人类天性的要求而用以保全人类的」。

从人天性内同样演出另一权利,即私产权,以及为生产所应用的方法;这一权利如我们在他处所已声明的:「私产权是保卫人性尊严并在一切场合助人善尽职责的有效方法;私产权是使家庭健全安定、使国家和平繁荣的因素」。

再者,在此尚须再度唤起注意的,在私产权内尚蕴有社会任务。

集会、结社的权利 人以生来而有合群的天性,从而亦有权利集会、有权利结社、有权利采取其认为适合宗旨的结社组织、有权利在社团内肩负若干责任,以达成社团的目的。

一如我们在「慈母与导师」通谕内所曾郑重指示的,组织许多社团或团体,使人能达到只以个人力量所不能达到的目的。因为此类团体乃为保卫人格尊严以保全其责任意识,所绝对需要而不可或缺的工具。

迁徙──出境入境──的权利 任何人都有完整的权利在其所隶属的地区内定居或移居;并且如有正当原因,亦有权利向其他国家迁移及定居。一人如为某国国民,并绝对不阻其成为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或成为由全人类所组成的世界性团体的公民。

国民的权利 再者,由于人有人性的尊严,故亦附有权利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共谋国民的公共利益。一如我们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所云:「人之所为人,绝不可将他视同社会生活中的物品,或一种被动因素,而应视为并实际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基础、目的」。

属于人格上的另一基本权利,则为有权为其各种权利获得合法保障:这种保障且应是有效的、平等的、并合乎正义的;一如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所训示者:「由一个出自天主圣意的法律秩序内,演出另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即赖此权利人可获得法律的保障,并在其权利的确定界限内,他可防御一切无理的任意攻击」。

第二节 义务

在同一人身上权利与义务不可分 我们上面已叙述过出自人性的天赋权利,但在同一人身上同时亦连有相等的义务;自然律在赋人权利时,同时亦加以义务,而这权利与义务则同源于这自然律,并由自然律而取得其稳定性及其不可抗御的力量。

例如:人有生存的权利,同时亦有保全其生命的义务;人有权利过相称的生活,同时亦有善度生活的义务;人有权利自由探求真理,即有义务更深更广、精益求精地追求真理。

权利与义务在不同人间的相互关系 由上述可知,在社会合群生活中,一人之有天赋权利,则其他人即对之有承认及尊重此权利的义务。因为人的主要权利乃从自然律中获得力量和权威,自然律赋予权利,同时亦加以对称的义务。所以人如追索自己的权利,而忘却自己的义务,或祇聊以塞责,不善尽其义务,则不啻为一手造屋,一手拆屋。

人应互相合作 人既生而有合群天性,则应与他人共同生活,并应相互增进他人的利益。如果要一个社会井然有序,必须人人互相承认权利,恪尽义务。从此,每人都应慷慨为建设社会秩序而努力,使权利和义务能更有效更广泛地遵守。

因此,不得以仅仅承认并尊重他人在生存方法上应有的权利为已足,还须各尽其力,使他人能在生活上丰衣足食。

再者,社会生活不得仅以有秩序为满足,且须使每一人都能获得丰盛的利益。为能达到此一目标,不独应人人承认并尊重权利与义务,且须使全体人民通力合作、参与现代文化所企望所谋求发展的各项新兴事业。

国民应有的责任感 人性的尊严,要求每人在其生活工作上,享有本人的意志及自由。故在共同社会生活中,不论在尊重权利,谨守义务,或在合作履行各项共同事务时,必须出乎自主,出乎自决。即是说,应使每人的行事,都出乎个人的信念、个人的判断及个人的责任感,而非由于外界的威胁或压迫。如果人类的社会建立于暴力之上,则其社会根本无人道可言,因它势必限制并束缚人民的自由,而非帮助鼓励人民步向生活的进步和发展。

共同生活于真理、正义、友爱、自由之内 一个社会,如建立于真理之上,则这社会必可视为有健全的组织,丰盛的果实,并合乎人性的尊严,如保禄宗徒所训诲的:「你们应弃绝谎言,彼此说实话,因为我们彼此都是同一身体的肢体」。然而为臻乎此,必须彼此真诚承认互有的权利和义务。再者,一个社会还须建立于正义之上,即人人实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并善尽自己的义务;又人人应有友爱的热忱,能急人之急,能使人分享自己的财物,并谋使在全球各处互通心灵和精神方面的价值;不止此也,这一社会尚应实现于自由之上,使生而有理智的国民,能合乎国民的尊严,负起自己行为的责任。

所以,可敬神昆、可爱子女,人类社会,首先应视为一宗属于精神境界的事实:因赖此社会,人可经真理之光的照射,彼此交换知识,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竞相追求伦理的利益,可以在一切合理的心灵表达上,相互汲取正当高贵的享受,可以经常将己之所长通于他人,取他人精神之益化为己有。以上所述种种精神价值,足以影响和领导其他事业:例如文化事业、经济生活、社会组织、政治运动及政体、立法制度,以及其他组织并经常表达社会生活的事业。

天主──伦理秩序的客观基础 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乃一纯全属于伦理性质的秩序;因为它建筑于真理之上,它应按照正义的原则而实现,它依互相友爱而得到活力获得进步,它仗恃完整的自由,而获得日益合乎人道的平衡。

这一伦理秩序,它的原则既是普遍的、绝对的、不变的,它乃完全以惟一的、真实的、有位格而超越万物的天主为其客观基础。天主既为一切真理的第一真理,一切美善的至高之善,祂亦为人类社会所能获得生命的最深泉源,使社会组织完善,效果丰盛而合乎人性的尊严。圣多玛斯对此曾作申述说:「人的意志以理智为准则,它行善程度亦以理智为准绳,而人的理智则以永律为根源,此永律即天主的理智。故显而易见的,人类意志所行之善应从属于永律,甚于从属于人的意志」。

时代之征象 我们这一时代具有三种特征。第一、劳动阶级在经济及社会情况方面已逐渐上进。劳动阶级则集中力量争取社会及经济方面的权利,次则争取政治方面的权利,最后则在各级教育文化上争取他们的权利。所以今日各国的工人,都已深切要求不得被人视为缺乏理智和意志的物件,任人驱策役使,而要求在一切人类社会场合中,不拘其为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场合,都应视作为人。

第二、今日妇女参与政治,已成为显明的事实。这一演进似乎在信仰基督的民族中较为快速,至于在其他传统或其他文化的民族中,其进展速度固慢,但幅度则更广。妇女,因对人性尊严的意识日渐增高,已不忍再被视为物品或工具,而要求在家庭和社会中取得相称于人性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在我们这一时代,世界人类间的关系,较诸过去,无论对于社会组织或政治组织方面,都已转入重大的变化。因为所有民族或已争取到或继续在争取自由,职是之故,在不久的将来,已不再有统治他人的民族,或受人统治的民族;所有民族都已建立或正在建立自己独立的国家。

目前全球各处所有的人民,都已成为独立自主国家的国民,或正在向这方向迈进;目前亦不再有人愿意受异族的统治。目前大多人民已将历经世纪根深蒂固的自卑感消除殆尽,在有些人民中由于经济、社会、性别、或政治上的特殊地位所产生的优越感,亦在逐渐减轻而趋幻灭。

当今有一观念已很广泛地被接受:即在人性地位上,人人平等。因此,至少在理论上人都视种族歧视为不合理。这一点万分重要,它是导向建立人类共同团体──由我们上述原则所应建立的共同团体──的里程碑。如一人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则亦必需意识到自己相对的义务:如是,一人如有某宗权利,同样也有相当于其表现人生尊严权利的义务,而他人则有义务承认并尊重此一权利。

当人类合群生活的法则一旦置于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内,人便立即领会精神价值的事理,而明瞭何谓真理、正义、友爱、自由;同时亦意识到自己是这社会的一分子。不仅此也,人亦将因是而更进一步认识真实、超越万物、有位格的天主。因此,他们和天主间的关系亦将视为自己生活──不拘个人内心深处的生活或与他人共度的生活如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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