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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于世

第三部分 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 兹愿重申我们以前历任教宗对国家屡次所训示的道理:即国与国之间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彼此间应按真理、正义、团结、互助、自由等法则,协调相互的关系。约束个人生活的道德律,亦宜用以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此一原则非常明显,因为治理国家者,当他们以国家的名义并为国家的利益而行事,则他们绝对不能放弃自己人性的尊严,而摒弃出自他们本性的自然律,即道德律。

并且更不可思议者,是如何人既被推举而治理国事,竟可被迫而拋弃自己人性的尊严。要知他们之所以能获得如是崇高的地位,正因他们具有卓越的心灵优点,而被视为国家最优秀的份子?

再者,伦理秩序要求任何人类社会需有一个权威来治理;而权威既以这伦理秩序为基础,权威如反此秩序而行,则基础被毁,权威自亦崩溃。一如天主所警告的:「所以,君王们,你们要听,你们必须懂得!统治广袤(校按:即广阔)地区的官员,你们要学习!你们对群众发号施令,你们以有广大的民众而得意,你们要洗耳恭听!因为是主给你们权力,是至高无上者给你们统治力,祂将要审讯你们的工作,祂将要查究你们的思想」。

最后有关国际间的相互关系,亦宜切记,权威的行使,应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权威设立的主要目的亦即为此。

公共利益的基本规条,即为承认并遵守伦理秩序。「国与国间良好的组织,应建于道德律上,作为坚固不移的基石,这道德律乃由造物者自己所启示,而铭刻于人心中不可磨灭者……它犹如皓光照射,以它的规条指示个人及各民族应走的正路;他们应听从它的劝告以及它明智而有益的指引而前进,勿使为建立新组织所费的辛劳,为狂浪所覆没而遭灭顶」。

在真理上 国际间的关系首应以真理来管制。而真理则要求在国际关系间不得留有丝毫种族歧视的痕迹;故各国间应遵守此一神圣而坚定的原则:所有国家在天赋尊严上一律平等。每一国家都有权利生存、有权利发展、有权利获得必要的方法以求发展、有权利肩负自己固有的责任以获致发展,并有权利获得他国的尊重和应有的荣誉。

固然,经验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因知识、操守、智力的不同以及物资的多寡等而有所差别,甚至很大的差别。但绝对不可因此差别而使具有优越条件者作为剥削他人之理由。反之,他们全体和每一人且负有较重的义务,来协助他人,互相进益。

同样,国与国之间,亦有因科学、文化的进展,经济的发达而一国超越他国,但绝对不得以此优越条件,而违反正义,统治他国,反之,他们应付出更大的努力,谋求所有民族的共同进步。

事实上,人不能在天性上生而有优劣之分,因人人都秉有平等的天赋尊严。国与国之间,亦由是,在其天赋的尊严上,绝不应有不平等的现象,因为每一个国家犹如人身,人民乃其肢体。再者,历史事实也告诉我们,所有民族最敏感的,乃一切有关于本身荣誉和尊严的事:而此种感觉乃是非常合理的。

由于真理的诫命,凡由现代技术发明而兴起的各种新兴事业,能用以促进各民族互相瞭解的,都应恪守客观的公允法则。固然,这并不禁止每一民族优先传布其本身的长处,但一切传布消息的方法,能违反真理和正义而伤害其他民族的荣誉的,都应绝对摒弃。

在正义上 其次,国际间的相互关系应按照正义法则来调节;因此必须彼此间承认相互的权利,履行相对的义务。

每一国家既有权利于生存、于本身的进步、于获得必要的资源以求进展、于此等事上获得优越的地位、于保护自己的荣誉和尊严,则每一国家亦随有同等的义务以尊重并保卫上述各权利,而不得施以违害上述权利的行为。一如个人在私人关系间,不得违反正义,加害他人,以追求个人的利益,同样国与国之间,亦不得违反正义,祇求一己事业的发展而使他国蒙受屈辱或遭受压迫。圣奥斯定的名言正可借以为鉴:「王权而无正义,大盗而已」。

固然,国与国间有利益之争,非但为可能的事,亦是实有的事,但利益冲突的解决不得诉诸武力,或施以诡诈和欺骗,而应一如个人间的关系,出诸相互的瞭解,审慎权衡客观的事实,公平折衷相反的意见。

少数民族的待遇 自十九世纪以来,在全球各处都有一种倾向,而且延伸颇广:就是,同一种族的人民都愿自主而自组一国。但这事因种种原因,无法使人种的分界正巧合乎国界,致使少数民族势必容纳于其他民族的国家中,由而掀起若干严重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明白宣告:凡一切用以压制或窒息少数民族的生气或繁殖的政策,都是违反正义的严重错误;如施以阴谋,企图消灭少数民族,则将铸成更大的错误。

反之,当政者若能施以有效措施,改善少数民族的生活,尤以对彼等语言、文化、习惯、经济资源和企业的改进,则最为合乎正义的措施。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少数民族往往由于对目前环境的反感,或由于过去种种的历史事实,而过甚其词夸张其民族特点,竟致本末倒置,置其本身利益于全人类公共利益之上,俨如世界大家庭的利益都应为这民族利益而服务。少数民族且应承认在此特殊环境下所能产生的一种利益:与不同文化民族的朝夕相处,亦能增进自己的精神利益,并能逐渐汲取其他民族固有特点而成为自己的血液。为能实现此一理想,少数民族该设法和多数民族间设立桥梁,在不同习惯、不同文化的民族间,互通生命的血液循环,切忌制造纷争,以致严重危害民族的一切进步,一切发展。

团结合作 各国间的相互关系,固应按照真理和正义来调节,而此等关系须赖各国间真诚合作,始能奏功。具有实效的合作可有各种不同的方式,例如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卫生的、运动的合作:这些都是现时代最具效果的合作。因此,政府的天赋使命,非为迫使人民局处于国境之内,而在保卫国家的公共利益,国家的公共利益乃是和人类大家庭的利益不可分离的。

故各国间,在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上,不独不可加害于他国,尚应集合各方面的计划与资源,俾能共同达到各国以孤单力量所不能达到的目标;但在此,切应避免祇求若干国家的利益,而使其他国家蒙受损害。

为满足人类普遍公益的要求,每一国家都应在其本国内促进私人间或中间性社团间的各种友爱关系。在世界的许多地区,有不同种族的人所组成的团体,在此亟应注意,勿使某一种族的人民,在和其他种族人民建立任何的关系上受到限制;这样的事情,显然有违现代人类交互关系的情况,因为现时代国与国间的距离,几已全部消失。尚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固然任何种族都有与其他民族不同的固有特征,但任何种族都有与其他民族共同的主要因素,赖以互相接触,逐渐进步,而尤以在精神价值的事项上,更能互相吸收而臻于更进步,更完备的境界。故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和其他民族互相交往共同生活。

人口、土地、资金间的平衡 一件人人可以共见的事实,即在世界若干地区,呈现可耕地与人口比率的不平衡,有的地区,土地资源丰沃,而开发工具贫乏;此一情况,需要各民族间团结合作,给予互通资金、财物和人工的便利。

在此事上,我们认为最应指出的,即在可能范围内,应移动资金以适应劳工,而不宜移动劳工以适应资金。因为如此,则工人可以改善其家庭生活,而不必离乡背井,带着忧苦的心情,寻求另一工作场所,被迫适应新工作环境,而重习其他人民的生活习惯。

政治难民的问题 由于天主在我们内心所激起的普爱众人的慈父之情,我们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迫出离祖国的难民,尤感忧心如焚,怀念无已。目前若辈难民为数已不可胜计,且遭受痛苦之多,简直难以置信。

此一事实显示出,若干政府对于每个人民应有的、相称于人的生活的自由权,过分限制其范围;实际上,此类政权有时竟然怀疑人是否有自由权,或竟干脆取销自由权。此一剥夺自由权的措施,乃是彻底推翻正常的社会秩序,因为政府之所以成立,其本质乃为保卫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基本因素,乃在于承认自由的合法界限及其神圣的权利。

所以我们愿在此不厌其烦地唤起注意:此类政治难民亦秉有人性的尊严,故亦应承认其人性的一切权利。他们虽出离祖国、丧失其本国的公民资格,但不因此而丧失上述权利。

还有一项也是属于人的权利的,即任何人希望在某一国家内获得为自己并为家庭更适宜的生活,则他亦有迁往该国的自由,因此该国政府亦有责任接受移民,并在和本国人民的实益可以相容的条件下,按他们的志愿协助他们入籍,成为该国的国民。

对于一切按照兄弟互助和基督仁爱的原则,用以减轻被迫出离祖国的难民的痛苦而组织的各种机构,我们特借此机会,公开嘉许并予赞扬。对于若干国际机构,能在此极艰钜的事业上,展开一切照顾工作,吾人特请所有善心人一致注意起而称扬。

裁军问题 然而,我们举目另一方向,却带着无限沉痛的心情,见到经济发展较速的国家,耗去大量的精力和资源,已制造无情而可怖的武器,并且还继续在制造。因此,这些国家的人民必须忍受沉重的负荷,而其他国家的人民正缺乏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所必要的援助。

而对这类战备的理由,人们则往往辩解说,在今日的国际形势下,和平无可保证,除非各方保有军备的平衡。因此,一地增加军备,立时在他地竞相增加。如果一国备有核子武器,则他国也随而设法配备同等破坏力的武器。

于是,人民都生活于永恒的恐怖中,一如生活于狂浪的威胁下,随时都有被狂?(校按:即巨风)激撞而被吞没的危险。这类恐怖,决非无由,因为这类武器确实存在备以应用。虽然无人敢相信世上会有人胆敢负起由战争而引起的一切屠杀及破坏的责任,但是不可否认的,祇要一个意外不测事件就能立刻引起战火。再者,虽然这残忍武器的强大威力足以吓阻他人,引起战争,但人们仍常畏惧,以战争为目的的核子试爆,如不予以禁止,将为世上各种生命,带来严重损害的不幸后果。

所以停止军备竞赛乃为正义、正确的理智、仁道感的迫切要求;它们也要求在各国所有的现存武器同时等量予以削减、核子武器予以禁止,互相达成合度的裁军协议并予以有效监督。一如教宗庇护第十二世所宣告的:「应尽最大努力,禁止那足以使经济社会崩溃、产生伦理谬误和混乱的世界大战,第三次泛滥于人类家庭」。

然而人人都该有此信念:不论是停止军备的增产,或现有武器的削减,或──更不待言的──武器的全部消灭,如要获得实现,则除实际的裁军做得完备而彻底外,尚须包括内心的裁军,这是说尚须所有人民能和洽真诚的合作,由人内心扫除战争的恐惧心理。为达到此目的,则需放弃「和平出于军事平衡」的原则,而代以「真正和平建立于互相信任」的至高原则,惟其如是,各民族间的真正和平才能达成。吾人认为此乃可以达成的目标,因为这是一件理性所要求的事,而其本身又为人人所切望,并有至大裨益的。

所谓理性所要求的事:因为这是一件人人都明瞭,或至少是人人都应该明瞭的事:一如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国际间的关系亦不得依赖武力,而应按照正直理智的准则来协调,即是说,应按照真理、正义、真诚合作来协调。

所谓人人所切望的目标:因为谁不热切期望除去战争危机,而确保和平,并且益加强防御以保卫和平?

至论这是有至大裨益的:因为和平造福万民:它及于个人、家庭、每个国家,以及全体人类。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的忠告,至今记忆犹新,令人念念一忘:「升平时一无所失,战争将失一切」。

是以,我们以身为耶稣基督、救世者及和平缔造者的代表的资格,为表达全体人类家庭的热切愿望,有感于对全体人类的父爱,我们认为责职所在,应呼吁全体世人,而尤以掌有国家政权者,应不惜最大努力,促使世界大局的推进,合乎正理(校按:正确理由)和人类尊严的原则。

凡在最高而最具权威的国际会议中,应彻底研究如何才能使全球各国间的关系获得合乎人道的平衡:所谓合乎人道的平衡,乃建立于相互的信任、真诚的谈判、以及条约的信守的平衡。此一问题则宜从各方面加以深邃而详尽的讨论,俾能理出端倪,藉以达成一种友善、持久而有益的协议。

至于我们本人,则自当热切不懈恳求天主,赐予上天恩宠,期使这项工作获得积极的丰硕效果。

在自由上 此外国际间的关系亦应建立于自由之上。这一原则禁止任何国家违反正义,压迫其他国家,或无端干预他国的内政。反之,每一国家都应协助其他国家发展其责任感,鼓励其举办新兴事业,并辅助其在各种工作范畴内自行进步发展。

关于经济发展尚在进行中的国家 人类因有共同的渊源、同等的救赎、同一的归宿而互相联合,并形成一个基于基督教义的大家庭,吾人在「慈母与导师」通谕内,曾呼吁经济繁荣的国家,以各种方式,协助其他经济发展尚在进行中的国家。

目前我们认为满意而感欣慰的,我们的呼吁已被广泛地接受。我们亦相信嗣后它将更广泛地被接受,使贫乏的国家能早日改善其经济情况,人民能度一更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

然而我们尚应加以强调者,即给予是项协助时,不得附以任何有损他国自由独立的条件,且应使受惠者感觉到自己是经社发展的主施者及主要的负责者。

以是,我们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曾有至理名言的训示说:「建立于伦理原则上的近代新组织,绝对禁止有害他国的自由、完整或安全,不拘此国幅员的大小,及其自卫能力的强弱。当然,大国由于丰富资源和影响力量的优越条件,在和弱小国家组成经济集团时,往往优先制定此等经济集团之性质和章程,但在保全国际公益的条件下,此等小国不能失去自由治理国政之权,也不能被牵入国际纠纷之中,这乃是自然律和国际法的原则。再者,此类弱小国家有保护自己经济发展的权利。因为惟有保全此种权利,弱小国家始能有效合作,共谋全人类的公共利益,并推进其人民本身物质和精神的繁荣和发展」。

繁荣国家以各种方式协助贫乏国家时,应尊重当地人民的及其祖传的民间习惯固有特征,而不应渗以任何统治的企图。如能准此而行,「则将是促进世界大团结的宝贵贡献,其中每一成员,切身体验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乃能以平等精神,为各民族的昌隆而工作」。

时代之征象 现时代各民族都有这一信念,即各民族间如有偶发争端或冲突,已不宜诉诸武力,而应以谈判来解决。

诚然,此一信念的由来,大都由于现代武器的惊人威力,并由于畏惧此等武器将产生的可怕灾害和毁灭。故在此核子时代,人们已无可想像如何战争尚能作为一种适合的方法,用以追索被侵的权利。

然而不幸,事实上我们常见各民族笼罩于恐惧之下,于是不惜消耗大量金钱用于充实战备。而他们则说──吾人固不得不信其为诚──其所以如此,并非出诸侵略企图,而系用以阻吓他人的攻击。

但我们仍可希望,各民族能赖加强联系、交换意见,而认明各民族间自有其出乎共同天性的团结锁链,并认清此一出乎共同天性的主要责任,乃为建立民族的关系于友爱之上,而不是在恐惧之上。因为只有友爱才能引导人类走向真诚的合作,而产生无量数的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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