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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于世

第四部分 个人、国家与世界性组织的关系


 

国与国间相互系属的关系 近代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对人类影响至深,并在全球各处推动人类增进其合作,加强其团结。今日,货物的互通有无、思想的错综交流、人口的乔迁移殖,都已大量增加。国民与国民间、家庭与家庭间、各国中间性社团间,乃至各国政府间的彼此关系,亦都大量增进。同样,一国的经济亦逐渐系属于他国的经济;各国的经济已逐渐彼此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最后,每一国家的社会的进步、秩序、安全、和平亦与其他国家唇齿相依。

由是,一个国家如脱离其他国家而独存,则已绝对不能满足其本身的需要,而达成正常的发展。一国的进步、繁荣,已同时成为其他国家进步、繁荣的原因和效果。

现代国家的组织已不足以保全人类的公共利益 人类既秉有天赋尊严而一律平等,则任何时代都存有人类大家庭的统一性。故人的天赋本性要求人合度地谋求普遍的公共利益,即有关人类大家庭的公共福利。

过去,人都认为一国的政府已足以保证世界的公共利益,其方法或经正常外交途径,或经高阶层会议,或利用公约、条约等为工具:即按自然律,或国际公法所拟就的途径或方法。

在今日,各国间的关系已起重大变化。一方面,由于世界的公共利益引起若干复杂、严重、艰难而需要迅速解决的问题,而尤以有关世界安全及和平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每一单独国家的政府,以其权利相等,纵然增加集会、研究,思有以寻找适合的法律途径,亦未能获致有效方法,以解决此类问题:但所以如此者,并非由于各方缺乏诚意或事业精神,而是缺乏适当的权威,以解决此类问题。

在今日世界组织的实际情况下,不论所有国家的组织及其机能,或此等国家所接受之权力,都不足以推动世界各民族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和政府间的关系 人如审慎详察何为公共利益的真实意义,何为政府的组织及其机能,则未有不见两者之间的重要的关系者。因为伦理秩序既要求有一政府权威以推进国民社会的公共利益,则它同时亦要求此政府具有必要的方法以完成其使命。因此,国家的政府机构──政府权威赖以组成、行使,而达成使命──应有完善的组织、相称的效力,足以运用适应社会发展的方法,以推进国家公共利益。

而今日,人类的公共利益已牵涉到各民族间的、世界性的问题,为解决这类世界性的问题,又势必借重一种政治权威,其权力、其组织、其治事方法,皆具有世界性的广度,且能实施其行动于全球各地区。因此,建立一个世界性的政府组织,实出于伦理秩序的要求。

世界性组织的建立应出于世界各国的同意而不得凭藉武力 此一世界性权威的机构,其权力既应及于全球各处,其方法既应有效于推进世界性的公共利益,则其组织成立必须出诸各民族的一致同意,而不宜诉诸武力。因为此一权威,为使有效履行其职务,务必对所有各国一视同仁,一律平等,而绝对不应渗有偏差的意图,换言之,即其一切权力的行使都应以各民族共同的普遍利益为目标。不然,此一超国家的世界性权威,如由强国凭武力组成,则惟恐此一权威,祇成为少数国家谋私利的工具,或祇为某一国家谋偏私;如此,则此权力已丧失其价值及功效。世界各国虽在经济发展和军事装备上有强弱之分,但每一国家都愿保有权利的均等,及其本身固有的伦理价值。因此,任何国家之服从某种权威,如此权威乃以强力加于其身者,或未经其参与谈判而成立者,或不出于自愿而接受者,则此等国家自应感到心情的不快。

人权及世界性公共利益 世界性的公共利益,一如一国内的公共利益,必须根据「人性本位」始能确定。所以这世界性组织的权威,应以承认、尊重、保护,并发展人的所有权利为其基本目标。为达成此任务,按情况需要,此世界性权威可采取直接行动,或造成世界性计划的环境,俾使各国政府便于善尽己责。

辅助责任的原则 在每一国家内,政府与国民、与家庭、与中间性社团间的关系,应以辅助责任的原则来管制、来调节;同样,这世界性的超国家权威,与各国间的关系,亦应以同一原则来管制、来调节。这世界性权威的任务,应为审量并解决人类普遍公益所牵涉的一切有关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问题。此类问题,既极复杂广泛而又紧迫,自非每个国家的政府所能单独顺利解决的。

此世界性权威,不得限制每个国家在其固有范围内应行的工作,或竟取而代之;反之,它应在全球各国造成有利环境,俾使不独每一国家的政府,即每一个人及每个中间性社团都能妥善完成其任务,履行其义务,行使其权利。

时代之征象 如所周知,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成立了联合国组织,嗣后其他超政府的机构亦相继加入。此类机构负有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世界性的重要任务。联合国组织的主要目的,乃在保卫并加强各民族间的和平,协助并增进各民族间的友好关系──建立于平等、互相尊重、人类生活上广泛合作上的关系。

联合国所完成的最重要的决议之一,乃是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由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人权宣言」。在宣言的序文内即宣告,要求所有民族,所有国家,一致承认,并切实尊重在宣言内所详载的权利和自由。

我们曾注意到,宣言内容的若干点固未尽如理想,而掀起异议及合理的合留。但我们仍认为此一宣言已朝向建立世界性的政治、法制机构迈进了一步。因为此一宣言郑重承认一切人,都有他们的人性尊严,绝无例外,它宣布每一人都有权利自由探求真理、遵循伦理法则、实行公道义务、要求合乎人道的生活条件,并其他一切与此相关联的权利。

所以我们深切期望联合国能逐渐完备其组织,充实其工具,以适应其广大而崇高的职务。希望不久的将来,联合国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一切人权:这些权利因直接来自人性的尊严,所以是普遍性的,神圣不可侵犯而不容剥夺的。此一愿望今日尤为深切,因为今日各国人民既逐渐参与其本国政治,则对世界性的问题亦更热切关心,并亦逐渐感觉自己乃人类大家庭中的一个生活的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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