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人类的生命通谕

第二部份 教义原则


对人的全面观7 生育子女的问题,和其他一切有关人的生命问题一样,超越片面的看法--例如生理或心理的,人口的或社会性的看法--要以整个的人和人的使命来看,不仅是自然的和世上的使命,也要看他的超性和永生使命。于是许多人想维护限定子女数目的人工方法,而指出这是夫妇恩爱,或「负责的父母」所必需的,因此必须将婚姻生活中这两件重大事实的正确观念予以确定。我们特别举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在其「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的牧职宪章」内,对这一问题最近所作的权威性理论。

夫妻的恩爱8 若检讨夫妻之爱出自它最高源泉之天主的,才显示它真正的本性和高贵了;天主是「爱」(6),「上天下地的一切父位都是由父而得名」(7)。

因此,婚姻不是偶发事件,也不是由自然力量盲目的演变中所产生的;它是造物主明智地所建立的,为了在人们身上实现衪爱的计划。夫妇双方彼此藉整个自己本人的和独占的交付,他们结合成一体来成全自己,为能与天主合作传生并教养新的生命。

为领过洗的人,婚姻具有另一尊严性,藉圣宠的圣事标记,指出了基督和教会的结合。

夫妻恩爱的特点9 明白了以上数点后,就能清楚看出夫妻恩爱的特性和要求,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观念是很重要的。首先它是完全「人性」的感情,也就是感觉的、精神的爱。因此,并不是单纯的本性和情感的冲动,主要也是自由意志的行为,藉日常生活的快乐和痛苦,这一行为不仅维持并且增加夫妇的爱,使他们成为一个心和一个灵,而共同达成他们人性的完美。

此外,夫妇之爱是「整个」的爱,就是说它是特别的一种个人友情,在这友情中,夫妇慷慨地分享一切,毫无保留或自私的打算。凡真心爱他自己的伴侣的人,不但是为了从他所接受的一切而爱他,而是爱他的本身,自愿地把自己献给他。

它也是至死「忠贞」而「独占」的爱。事实上,在夫妇两人自主而完全清楚地接受婚姻束缚的义务的那一天,他们就这样想法。忠贞可能有时是困难的,但常是可能的,任何人都不容否认那是可贵而可称扬的。历代以来许多夫妇的榜样,不但证明忠贞不贰是和婚姻本性相称的,也是深厚而久长的幸福之原因。

最后,它是「滋生的」爱情,它并不限于夫妇的结合之中,而是要延续、繁殖新的生命。「婚姻和夫妇之爱,本身就是为生育和教养子女的。事实上子女是婚姻宝贵恩物,特别对父母的利益有所贡献」(8)。

负责的父母10 为此,夫妇之爱要求夫妇间有「负责的父母」(Responsible parenthood)的责任意识,在今日有权利强调这一点,并且也得有正确的了解。因此,必须在不同的合法的理由、和其彼此相连的观点下来研究。

假如先看生理的过程,负责的父母是说认识并尊重生理的机能;因为在传生的能力中,人的理性发现生理的定律,乃属于人的一部份(9)。

如果依本能和情感冲动看,负责的父母是指理性和意志必须对它们实行必然的控制。

若依照身体、经济、心理和社会的条件看,负责的父母就是或者以明智的考虑和以慷慨之心,决定接受较多的子女,或者因严正的理由并遵守道德律,暂时或不定期的避免再增添子女。

此外,负责父母尤其对客观的道德规律有密切关系,这一规律是天主所立,正直的良心是它的真正解释者。因此负责的父母的任务,要求夫妇认识他们对天主、对自己、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正确遵守价值的等级。

在传授生命任务中,他们不能依自己的意思行事,好像他们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要遵循的正当途径;相反,他们应该使他们的行为符合造物天主的旨意,这一旨意已刻划在婚姻和婚姻行为的本性上,并由教会历代的训导所指出(10)。

尊重婚姻行为的本性和目的11 夫妇藉以亲密而圣洁地相合的行为,并藉此而传授人生命的行为,如最近大公会议所说,那是「正当而且高贵的」(11);即使并不是因为夫妇的本意,而他们预知不能生育,但为了表示并坚固他们的结合,夫妇的行为仍然是合法的。果然,经验证明,并非每一次夫妇的结合都会有一个新的生命。因为天主明智地安排了生育的自然法则和周期性,本身就使生产之间有所间隔。可是教会在叫人们遵守由教会历代教义所解释的自然律的规定时,它指出任何婚姻行为本身该是为传授人的生命的(12)。

结合与生育是不可分的12 教会多次讲这端道理,是建于天主所定的不可分的关系上,而不能随意切断夫妇性行为的两种意义:结合的意义和生育的意义。

因为夫妇性行为亲密结构,在夫妇密切结合时,根据铭刻在男女本性中的法则,使该行为能产生新的生命。在保持这两种结合和生育的主要观点后,夫妇性行为完全保存了互惠真正的爱情之意义,以及人被召作父母的最高职务。我们以为现时代的人,特别能够了解这一基本原则是合乎人性的。

忠于天主的计划13 人应该知道,夫妇的一方所加于另外一方的夫妇性行为,如果不关注另一方面的条件和合理的要求时,那么这一行为已不是爱的真正行为,因此否认了夫妇之间的正确道德律的要求。同样,假如仔细观察,便必须承认,凡阻碍造物主以特别法律所规定的传授生命的相爱行为,不但违反天主的婚姻制度,而且相反生命创造者的旨意。所以,凡运用天主的这一恩惠而消除恩惠的意义和目的者,即使是部份的,都违反男女的本性和他们亲密的关系,也就违背天主的计划和衪的旨意。反之,如果尊重生育的规则而享用夫妇爱情的恩惠,那是承认自己不是人类生命的主人,而是造物主所定计划中的执行者。犹如人普通说来对自己的身体没有绝对的主权,那么对他的生殖能力更没有主权,因为这些能力本身是指定要产生人之生命的,而天主是这个生命的根原。若望廿三世曾说:「人人应视人的生命为神圣的,因为人的生命,从开始就需要造物主的行动」(13)。

禁用的节育方法14 为符合这些人性的及天主教的有关婚姻理论的原则,我们还得指出,为节制生育绝对不可以直接中断已开始的生殖进行,尤其是直接的堕胎,虽则是为了医疗缘故也不可作(14)。

同样,教会训导曾多次声明过,无论男人或女人,暂时的或永久的直接绝育,都是禁止的(15)。

此外,在行夫妇性行为前,或在举行时,或在该行为自然结果的发展中,禁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无论是以此行为作为目的,或作为手段,都不可以(16)。

也不能赞成有意不要生育的夫妇性行为,即使他们的理由是:两害之间权其轻;或者这些不育的行为,与先前所作或将来要作的能生育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因此共同成为唯一而同一个合乎道德的善行。的确,有时为了避免一个较大的恶,或推行一件更大善行,可以容忍一件较轻的恶行(17),可是绝对不可以,即使有重大的理由,为了达成一件善事而作一件坏事(18),就是说意志追求一件本身就违反伦理秩序的事,因此,虽然他的意向是要维护或推行个人的、家庭或社会的利益,也是不合人性的。因此,凡认为一个自愿不能生育的夫妇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行为--可以和生育的夫妇生活的整体成为正当的,是完全错误的想法。

治疗方法的合法性15 教会却以为,为了治疗器官的病症而必需用的方法,是可以利用的,即使预料对生育会产生阻碍,只要这一阻碍不是因某种动机而直接指向的(19)。

利用不孕期的合法性16 现代反对教会对夫妇道德的这种说法的人--如第三节所指--以为人的理智有权利也有义务,统治无灵的自然界所供给的能量,并使它达成为人类有益的目的。于是某些人问: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持家庭的和谐和平安,为了使已生子女接受较好的教育起见,用人工节制生育是否合理呢?对这一个问题可以清楚地答覆:教会首先赞成并且支持,人的理智用在有理性的人和造物主最接近的这一工作上,可是教会坚持必须尊重天主所建立的规律去做。

所以假如有严正理由,无论是因为夫妇身体或心理的条件,或是外在的环境,使生育子女隔一段时期;教会指示夫妇们可以利用生殖能力中本有的自然周期,只在不孕期中有夫妇行为,而这样节制生育并不违反我们所说的伦理原则(20)。

教会之准许利用不孕期,和同时禁止运用直接阻止生育的方法--虽则应用的理由可能是正当而严重的--教会是合理的并合乎自己的教义。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主要的区别:在前者的情形下,夫妇们合法地享用自然的安排;而后者,他们阻碍自然过程的发展。的确在这两种情况中,夫妇都彼此同意因正当理由而避孕,为使子女不要产生;可是只有在第一种情形下,夫妇知道在能怀孕时期中放弃享用婚姻,为了正当的理由不能生子女;但在不孕期内,为表示彼此间的恩爱,维持大家的忠贞而行房事。这样做法,他们表示了真实而完全正当的爱。

人工节育法的严重后果17 正直的人如果观察人工节育法所产生的后果,他们也会觉得教会在这面的道理是有根据的。让他们首先看出,对夫妇的不忠和道德的普遍低落,敞开了宽阔而方便的道路。不需要很多的经验去发觉人性的弱点,并了解人--特别是青年人在这方面是最软弱的--需要鼓励遵守道德律,不该给他们容易违反这一法律的捷径。同样应该担心的是,如果人习惯运用避孕的方法,最后必定对女子失去尊敬,不再注意她们肉体的和心理的平衡,视她们为自私享乐的工具,而不再是他们应该受尊敬和相爱的伴侣。

如果再想一想,假如这一种危险的力量一旦落在不重视道德律的政府手中,谁能责备政府为了解决全国的困难,而许夫妇运用避孕方法来解决家庭的问题呢?谁又能禁止政府鼓励,甚至于强迫他们的国民去应用最有效的避孕方法,只要他们以为是必要的呢?这样,人们为了避免在遵守天主的法律中所能遭遇的或个人或家庭、或社会的困难,结果让政府权力来干涉,完全属于夫妇本身的隐秘的事。

为此,如果不愿把传生的使命让人随意处理,必须应该承认,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和身体的机能的主权是有限度的,任何人,无论是私人或政府,都不得侵犯这一限度。这种限度只有在尊重整个人体和身体的自然机能的原则下,并根据以上所说的原则,和教宗比约十二世所说明的「整体原则」明瞭而规定之(21)。

教会是人性真正价值的保证人18 可以预料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容易地接受以上所说的道理,因为与教会教义相背的论调太多,藉现代传播工具更形普遍。老实说,教会并不因而惊奇,因为教会和其神圣的创立者一样,都是「成了反对的记号」(22),但是并不因此对于自然的或福音的全部伦理律,放弃谦逊而坚强地宣布的责任。

教会并不是这两种法律的制定者或仲裁人,只不过是保管者和解释者而已,总不能将一件本身就和人的利益相背的事,宣布为合法的。

当教会在维护夫妇道德的完整时,对建立真正人性的文化是有贡献的;教会促使人们不要推卸自己的责任,而将自己交付给技术;这样做法是为了维护夫妇的地位。教会忠于救主的训导和表率,表示自身是人们的心诚而慷慨的朋友,愿意在他们的世上旅途中帮助他们,「使他们以子女的身份,分享众人之父生活天主的生命」(23)。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