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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工作

四、工人的权利


16 在人权的广大背景里

  既然从各种意义来说,工作是一项义务,就是说一种本份,从工人这方面来说,工作也是权利的来源。这些权利应该在广大的整个人权的背景中来检讨,这些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其中好几种已为多种国际组织昕宣告,并且不断地由各国政府向其国民所保证。对此广泛的人权的尊重,乃是现代世界和平的基本条件:无论是国家与社会内部的和平,或是国际之间的和平,这是教会训导多次所指出的,尤其是从「和平通谕」发布以来。从工作所滋生的人权,是人基本权利的广大背景中的一部分。

不过,在此背景内,这些权利有一种特色,与上述的人类工作的本质相符。我们应该保持这种特色来看这些权利。如上所说,工作是一种义务,在人这方面说是一种本份。根据此字的多种意义来说,都是如此。人应该工作,不但是因为造物主曾命令如此,也是因为人性本身要求工作来保存并发历自己。人也应该为别人而工作,尤其是他自己的家庭,也要为他所属的社会、国家,以及他身为其成员之一的整个人类家庭而工作,因为他是先前世代工作的继承人,同时他也是在历史的过程中,建设未来的伙伴。这一切形成广义的工作的道德义务。当我们要思考有关每一个人的工作、相当於义务的、道德的权利时,我们必须常注意到任何工人的工作祈显示的有关的整个事项。

当我们谈到工作的义务,和此义务有关的工人的权利时,我们首先想到雇主-直接的或间接的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

当我们在考虑劳工实际的组成方式,,和劳工方面可能有的公道的或不公道的关系时,直接的雇主和间接的雇主的区别,看来似乎非常的重要。

既然直接的雇主是,工人在固定的条件下与之直接订立工作合同的人或机构,那麽我们必须了解间接雇主许多不同的因素,与直接雇主回然不同,他对於工作合同的形成,以及劳工方面公道或不公道的关系的建立,都有决定性的影响。

17 直接的和间接的雇主

  间接雇主的概念,包括各种不同的人和机构,以及集体的劳工契约,和这些人和机构所订立的行为原则,这一切决定整个社经制度,或乃此社经制度的结果。因此「间接雇主」的观念,涉及许多不同的因素。间接雇主和直接雇主的责任不同--它的名词本身就显示责任比较不直接──,但确实是一种责任:间接雇主在实质上决定劳工关系的一面或两面,因此当直接雇主在具体的条件下,决定工作契约和劳工关系时,间接雇主影响到直接雇主的行为。这并非解除直接雇主的本身责任,而是要他注意支配他行为的整个影响。在建立一种合乎道德的劳工政策时,这一切影响必须牢记於心。唯当工人的客观权利完全受到尊重时,才是正确的政策。

间接雇主的概念,可以应用在任何社会,更能适用於任何国家。因为是国家应该实施一种公道的劳工政策。不过,大家都知道,在世界现有的经济关系的制度下,在国与国之间有着许多的联系,例如进出口的作业,即经济物品的交易,无论是原料、半制成品或已制成的工业产品。这些联系也产生了彼此的依赖关系,因此很难说一个经济强国完全能自足或经济自立。

这种彼此依赖的制度本身是正常的。不过,它也极易成为各种型态的剥削或不公道的机遇,而结果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劳工政策;最後,它能影响个别的工人,因为工人本是劳动的主体。比如,高度工业化的国家,以及大规模的工商业机构(即多国的或超国家的公司),为它们的产品订下最高的价格,而同时却对原料或半制成品订立最低的价格。这就是国与国之间国民平均收入差距愈来愈大的原因之一。

最富裕的国家与最贫穷的国家之间的差距,并没有缩短或稳定下来,但是却越来越大,显然的受害者是贫穷国家。很明显的,这对经济落後社会的劳工政策和工人的状况都会有影响。在这样的制度之下,直接的雇主所定的工作条件,低於工人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当他想从他所经营的企业,获取最高的利润时(或是从他所经营的企业,而其生产工具主权是「社会化」的)。

很容易看出,这种与间接雇主的观念相连的依赖型态,是很广泛而复杂的。可以说,它是取决於影响某一固定社会和国家的经济生活的一切因素,但也取决於更广大的联系和依赖方式。工人权利的获得,无论如何不能仅仅看经济制度的结果而定,而这些制度多少都是以最大的利润为标准。相反的,对工人──任何类型的工人:劳力的或劳心的,工业的或农业的等等──的客观权利的尊重,应该成为形成整个经济的适当而又基本的标准,无论是在个别社会和国家的水平上,或是在整个世界经济政策中,或是从此政策而产生的国际关系的体制上。

一切有关的国际组织,从联合国开始,都应该行施这方面的影响。似乎是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粮食农产机构,以及其他团体,在这方面都能有新的贡献。在每一个国家 ,为了此事巳设有部长级职务,或公共部门或其他的不同社会机构。这一切都显示出上述间接雇主在促成对工人权利的尊重方面的重要性,因为人的权利,是整个社会道德秩序中的关键。

18 就业问题

  当我们思考工人的权利与「间接雇主」的关系时,就是说所有在国家和国际方面负责劳工政策的整个方向的人,我们应该首先注意一项基本问题:找寻工作的问题,换言之,为所有有能力的人能有适当工作的问题。正常而公平的就业状况的反常现象,就是失业,也就是能够工作的人却没有工作。这可以是普遍的失业问题,或是在某些工作方面的失业。官员的任务;包括间接雇主,是要对抗失业,失业绝对是一种不幸,当它达到某种程度时,能成为真正的社会灾害。尤其是为年轻人,失业是最痛苦的,他们在适当的文化、技术和专业的陶成後,却找不到工作,看到他们的工作诚意,和他们准备负起团体的社经发展的责任,痛苦地受到挫折。提供失业援助,即给予失业工人和他们的家庭适当的生活费用,这种义务是来自道德秩序的基本原则,就是共同享用财富的原则,简言之。这是生存的权利。

为了应付失业危机,并且确保人人有工作做,这里所称的「间接雇主」,应该不但对构成社会的经济生活的各项工作,也要对构成社会的文化生活的各种工作,有通盘的计划;他们也要注意使工作以正确而合理的途径予以规划。总之,全面的责任是落在国家的肩上,但这并不表示由政府集中包办。而是公平和合理的协调问题,在协调的骨架内,个人的创新、自由的群体和地方的工作中心和组织,必须受到保障,就是珍视以上所说的人类工作的主体特性。

社会和国家彼此相依的事实,以及在各方面的合作需求,意味着在保持每一个社会和国家有计划并组织当地劳工的主权之外,也应该透过必要的条约和协定,在国际合作的幅度上,对此重要事件采取行动。这些条约和协定的标准,应逐渐成为那被视为是人类基本权利的工作的标准,给予所有工作者同样权利的工作,要使在不同社会中的工人生活水准的差距逐渐减少,这种差距是不公道的,它能引发暴力的反应。国际组织在这方面能担任极重要的角色。他们应该正确地诊断复杂的情况,以及因自然的、历史的、人文和其他的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他们也应该更积极地策划联合的行动,并且更有效地加以执行。

循此方向,必能根据保禄六世「民族发展」通谕之指示,拟订一项普世而恰当的共同发展计划。它必须强调,此发展中的构成因素,以及根据正义与和平的精神去达成此发展的适宜途径(教会所宣讲的,并且不断内众人和众民族的天父所祈求的,也就是这种正义与和平的精神)是不断的重新评估人的工作,无论是对工作的客观目标方面,或是工作的主体--人──的尊严方面。上述的发展,应该经由人而为人所做,而且应该在人身上产生效果。此发展的 定,就是对工作的目的不断地有成熟的肯定,对合乎工作主体人的尊严的工作权利,不断地予以普遍的尊重。

合理的策划,并且与个别的社会和国家适当组织劳工,可以有助於发现不同职业之间的正确比例:如耕种的、工业的和其他的服务工作、白领阶级的工作、科学的或艺术的工作,藉以配合个人的能力,和每一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根据劳工的各种可能性而安排的生活,必须配以适当的训练和教育制度,首先要的是发展成熟的人性,并且准备人们能在广大而社会性质不同的工作世界中,能有利的获取相称的地位。

当我们观察全世界整个的人类家庭时,我们不禁为广泛的失常现象祈震惊:一方面无数的自然资源未曾运用,另一方面许多人面临失业或未能充分就业,同时无数的人却忍受饥饿。这一事实无疑地显示出,在各个政治团体内,以及它们与各洲和世界的关系中,工作和就业的安排有错误之处,而且是在最紧要和对社会最有关系的几点上。

19 工资和其他社会福利

  在刻划了有关提供所有工人就业,是为尊重人工作的权利的重要任务後,值得我们对这些权利作仔细的检讨,这些权利本来是建立在工人和直接雇主的关系上。以上所述有关间接雇主的一切,目的是在更正确的确定这些关系,指出间接影响这些关系的许多条件。这项研究并不仅是描述而巳,也不是有关经济或政治的概论,而是强调道义和伦理的一面。这裹社会伦理的关键问题,是对所做工作的公道酬报。在目前的背景下,确保工人与雇主的合理关系的最重要的方法,莫过於工作酬报的建立。无论工作是在私人拥有的生产工具的制度下,或是在某种「社会化」主权的制度下所做的,雇主(首先是直接雇主)与工人之间的阅系,是根据工资而建立的,即藉对所做工作的公道酬报而立。

也应该注意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正义,以及它的正确运用与否,是看在此制度下,人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酬报来评估。因此,我们再一次的回到整个伦理和社会秩序的第一原则,郎共同使用财富的原则。在每一个制度中,无论劳资间的基本关系如何,工资,郎工作的酬报,还是大多数人能达到共同使用财富的实际方法:无论是自然的财富或制成品。这两种财富,工人经由他所得到的工作酬报-工资而得到手。因此,公道的工资往往是证明整个社经制度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它是否正确运用的具体方法。这不是检查的唯一方法,但是重要的一种方法,关键性的方法。

这种检查特别与家庭有关。一个负责家庭的成人,他的工作的公道酬报,应该足够使他能建立并恰当地维持一个家庭,并且对此家庭的未来能有保障。这种酬报的给予,或是经由所谓的「家庭工资」-郎给予家庭之主的工资,足够应付家庭的需要,而另一配偶不必外出赚钱──或经由其他社会措施,如家庭津贴或补助,给予专门在家内服务的母亲们。这种补助应该附合实际的需要,就是,根据尚不能自己谋生的家庭成员的数目而定。

经验证明,应该对母亲的职务,给予社会性的重新评价,她们工作辛劳,而孩子们需要她们的照料、爱护和亲情,为的是使子女们能发展成有责任感的,在道德和宗教方面成熟而在心理方面稳定的人。这就得靠社会的力量使一个母亲能做到这点──不压制她的自由、不要对她在心理上或行动上有所歧视、不要让她在与别的妇女相比时有自卑之心──使她能专心於照顾自己的子女,根据他们的需要和年龄而教育他们。为了赚钱而外出工作,放弃母亲的职务,从社会和家庭的利益来看,是错误的,因为这样是违反或阻碍一个母亲使命的首要目的(注26)。

在这种环境下,应该更普遍地强调,整个劳工过程的组织和适应,得尊重人的需求、他或她的生活方式、尤其他的家庭生活、并且顾及个人的年龄和性别。事实在诈多社会 ,妇女参与生活中每一方面的工作。但是必须让它们能完成附合她们本性的工作,而不可对她们歧视,排斥她们可以胜任的工作,同时尊重她们对家庭的期望,以及她们与男性一齐对社会福利能有贡献的角色。妇女的真正进步,要求劳工的架构不要为了妇女的进步,而叫她们放弃本性的事,牺牲她们在家庭身为母亲的无法取代的角色。

工资以外,多种社会福利致力於确保工人的生活和健康,以及他们家庭的保障。有关保健方面的费用,特别是在工作的意外情事中,要求工人能易於获得医疗,而且费用应该低廉,或是免费。另外一项福利,是与休 的权利有关的。首先是有关正常的至少包括星期日的每周的休息,另外是较长时期的休 ,即一年一次的假期,或可能的话一年内多次的较短的休假。第叁是有关退休的权利,和对年老和工作意外事件中的保险。在这些主要的权利之内,发展一项个别权利的整体制度,包括工作的酬报并决定劳资双方的正确关系。在这些权利中,也不可忽略他们有无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道德完整的工作环境及生产过程的权利。

20 工会的重要性

  这一切权利,以及工人自己确保这些权利的需要,引起了另外一项权利:结社的权利,即为了维护在各种职业中受雇者的主要权利而结社的权利。这些组织称为工会。工人们的主要权利几乎是相同的;可是每一种工作、每一项职业,有它本身的特性,应该在这些组织内显示其特色。

工会多少有点像中世纪的同业公会,这种组织使属於同一职业的人并且根据他们的工作而集合在一起。不过工会与同业公会有一点基本上的不同:郎现代的工会是从工人──一般的工人,尤其是工业的工人──的门争而产生,旨在保护他们面对企业家和生产工具的主权人所有的合法权利。它们的任务是维护各级工人有关他们权利的主要利益。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类的组织为社会生活是一个不可少的因素,特别是在现代工业化的社会里。当然,这并不是说只有工业的工人,才能设立这类的社团。任何职业的代表,能运用这些社团来确保他们自己的权利。因此,有农工的工会,白领阶级职工的工会,也有雇主们的公会。如上听说,这一切社团进一步的根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成了小组或小团体。

天主教的社会理论,并不认为工会不过是社会「阶级」架构的一种反应,或是社会生沽中无可避免的阶级斗争中的代言人。它们确实是争取社会正义奋斗中的喉舌,追求各种职业工人的合法权利。不过,这种奋斗,应该被看作是「争取」合法权利的正常努力:就是合乎各种职业工作者的需要和功绩的权益;但并不是一种「反」别人的斗争。即使在冲突的问题上,斗争有与别人对立的特色,这是因为它的目标是为社会正义,而不是为了「斗争」,或除掉敌手。工作的特色本来是团结人民。工作有它社会的力量:建立团体的力量。总之,无论是工作的人和经理或是拥有生产工具的人,应该团结在这个团体内。根据所有工作的这种基本结构──根据劳资双方是任何社会制度下,生产过程中不可缺的构成要素的事实──显然的,即使因为他们的工作需要,工人为了确保其权利而团结起来,他们的工会应该仍旧是社会秩序和团结的建设性的因素,而不可能予以忽视。

因同一职业而团结起来的人,为了确保工人权利而作的合理努力,应该常常注意到本国一般经济情况的限度。工会的要求不能变成一种团体的或阶级的「自私」,虽然他们能够也应该设法修正-兼顾到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生产工具的主权制度中,以及这些工具的管理方式上所有的缺点。社会的和社经的生活,就像一个「彼此相连的器皿」。为了确保一个群体的权利而进行的社会行动,应该顾全大体。

在此意义下,工会的行动无疑地进入政治的领域,所谓的政治是对公共利益的明智的关心。不过,工会的角色不是现代人所了解的「玩政治」。工会没有政党争权力的特点;工会不得屈从政党的决策,或与政党关系太密切。因为这样的话,工会易於失落它本有的角色,郎在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内,维护工人的合法权利;不然会成为被其他目的所利用的工具。

谈到保护合乎各业工人的合法的权利,我们当然应该常常注意到,决定各项职业的工作主体的特性,同时我们更应该注意支配工作主体的特有尊严的一切。工会组织的活动,在这方面可以提供很多可能性,包括致力工人的训练和教育,以及促进他们的自修。值得称扬的是工人的或民众的学校和大学,以及已发展的和尚在发展中的进修计划和课程。大家都希望,由於工会的努力,工人不但可以「有」得更多,而且能更「充实」:换言之,他们发现他们的人性在各方面都丰裕。

工会用以争取会员合法权利的方法之一是「罢工」,或怠工,作为对有阀方面,尤其是雇主的最後通牒。这种方法,如果是在适当的条件和合理的 围内,天主教的社会理论承认其为合法.因此,工人该有罢工的权利,不可因为参与罢工而受到刑法的制裁。在承认罢工是合法方法的同时,我们应该强调罢工多少是一种偏激的手段。不可滥用罢工,更不得为了「政治」目的而妄用罢工。此外,应当切记,当社会所必须的公用事业成问题时,应该无论如何要维持这些事业,必要时可以用适切的立法来确保之。滥用罢工武器,能使整个社经生活瘫痪,这样就违反了社会公益的要求,社会公益与工作的本质是相符的。

21 农业工作的尊严

  以上所说的一切有关工作的尊严,人类工作的客观和主观的幅度,都能直接应用在农业工作的问题,和那在田里辛劳开垦的人的情况上。这是我们的星球上较广大的工作部门,这一部分并不限於一个或两个洲,也不局限於已经达到某种发展和进步水平的社会。供应社会每日生活所需的农业界,是极为重要的。农村人口和农业工作的条件,因地而异,而农工的社会地位,也在各国不同。这不仅要看农业技术发展的水平,也更要看对农工合法权利的承认,以及对工作的社会伦理的意识程度。

农业工作具有相当的困难,包括不断的和大量的体力消耗,得不到社会的重视,以致使农民们感到他们是被社会昕遗弃的人,加速了从乡村集体流向城市的现象,而不幸的是他们的生活条件更趋於不合人性。此外,他们缺乏适当的职业训练和恰当的设备,尚有个人主义的弥漫和客观的不合理的环境。在某些开发中的国家,千万人被迫耕种属於别人的田地,他们受大地主的剥削,无法获得属於自己的一小块土地。在年老、疾病或失业时,农工自己:和他们的家人,都没有任何法律的保障。漫长一天的工作,却得到微薄的报酬。能够耕种的土地,却为地主所荒废。一个人多年来亲自所耕种的小块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却不受重视,或是遭到更强的个人或团体的吞噬。可是,即使在经济已开发的国家 ──科学的研究、技术的成就和国家的政策已使农业大有进步的国家──工作的权利也能被侵犯,因为农工参与有关他们的服务决策的可能被否定,或是因为他们无权参与促进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自由组织。

在许多地方,需要有澈底的和迫切的改变,为了能重建农业和农民的合理价值,这是在社会整体的发展中,健全经济的基础。因此,必须宣扬并促进工作的尊严,所有的工作,尤其是农业工作的尊严,因为在农业工作上,人真正「治理」天主昕给予他的大地,并且肯定他「主宰」有形的世界。

22 残障者与工作

  最近,国家团体和国际组织,注意到另外一个与工作有关的问题,非常有关的问题:残障者的问题。他们也是完整的人,有着相同的天生的、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虽然有些缺陷和痛苦,影响他们的身体和机能,他们更明显地强调人的尊严和伟大。既然残障者是享有一切权利的主体,他们应该得到帮助,参与各方面的,他们能力所及的社会生活。残障者是我们中的一份子,并且完全享有我们所有的相同人性。假如只容许身体完全健全的人工作并度团体生活,那是根本对人的侮辱并且否定我们的共同人性。这样作法,岂不要实施严重的歧视,健康和强壮的人对抗弱小者和病人.客观的工作应附属於人的尊严,工作的主体,而不是从属於经济的利益。

劳工界有关的机构,无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雇主,应该以有效的方法和适当的方案,培养残障者职业训练和工作的权利,使他们能做适合他们的生产活动。在这一点上,能引发许多实际的问题,无论是法律的或是经济的问题;可是团体,郎政府当局、各组织和中间团体,商业机构和残障者自己,应该共同提供意见和资源,使此一目标不会流失:使残障者都能根据他们的能力而得到工作,因为这是合乎他们身为人和工作主体尊严的。每一个团体要能够设立适切的机构,为这些人能在一般的公立或私人企业 ,找到工作或创设工作,提供他们平常的或适合的工作,或是在为他们所设立的所谓「保护」企业或环境中工作。

应该特别小心残障者(为别的工人也如此)工作的身心方面的条件,他们的合理酬报,他们晋升的机会和各种障碍的克服等。无可讳言,这是件复杂而又困难的工作,希望对劳工主体的正确观念,能造成一种环境使残障者能感觉他们没有被排斥于工作世界以外,或是寄於社会篱下,而他们是完整而有用的工作主体,他们的人性尊严受到尊重,并且被召根据他们的能力,能对他们的家庭和团体的进步和福利有所贡献。

23 工作和移民问题

  最後,对有关寻找工作而移民的问题,我们至少应该说几句话。这是个古老的问题,由於现代生活的复杂,这项问题不断发生而且很普遍。人为了各种理由有权离开他的出生地──也有权回来──为了在其他国家寻求更好的生活条件。这一事实也遭受许多困难。尤其对所离开的国家,常是一种损失。移民是离开一个因历史、传统和文化而结合的大团体,到另外一个不同文化,有时是不同语言的社会中开始生活。因此,是损失一个工作的主体,他心身的力量本来能为他本国的福利有所贡献,可是这些力量、这种贡献,却给了另外一个较本人的祖国少有权利的社会。

不过,即使移民多多少少是一种不幸,但在某些情况下,它是一种必要的不幸.必须尽一切的努力(确实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不少),避免这种物质的不幸带来更大的道德损害;确实应该做一切的努力,以确保移民者个人的、家庭和社会生活的福利,无论是在他所到的国家,或是在他所离开的国家。在这方面,大体要靠合理的立法,特别是有关工人的权利。显然的,合理的立法问题,要从我们本文的考虑,尤其是从这些权利的观点着手。

最重要的是,离开出生地去工作的人,无论是永久移民或是暂时的工人,在工作权利方面,不可以比当地的其他工人为低。为寻找工作而移民,决不可成为财务或社会剥削的时机。至於工作关系,对移民工人和对社会中其他有关工人,应连用同一标准。工作价值的衡量,应该根据同样的水准,而不可根据不同的国籍、宗教或种族。移民遭遇到压迫的环境时,更不应该受到剥削。在观察了工人的特性後,上述一切情况都必须无条件的让位於工作的基本价值,因为它是与人的尊严相关的。因此再一次地重申基本原则:价值体系和工作本身的深切意义,要求资方为劳工服务,而不是劳工为资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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