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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及赋予生命者

绪言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八日

可敬的兄弟,可爱的子女,

遥祝健康,并寄宗徒遐福。

绪言 1 教会明认圣神是「主,赋予生命者」的信仰。她根据在尼西亚(三二五年)及君士坦丁堡(三八一年)两地召开的二次大公会议所制定,且颁布的信德条例而明认。同时,信德条例亦包括圣神经由先知们发言的声明。

教会从其信德之原,耶稣基督,领受此言。依照若望福音所告,圣神带给我们新生命。就如耶稣在帐棚节庆日所作的预告与许诺:「谁若渴,到我这里来喝罢!凡信从我的,就如经上说的,从他的心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1)福音作者解释说:「这话是指那信仰他的人的要领受的圣神。」(2)耶稣与撒玛黎亚妇人谈话时,同样采用活水的比喻,祂谈到「永生的涌泉」(3)与尼苛德摩会话时,祂论及由「水及圣神」获重生的必要,以便能「进入天主之国」(4)

因此,教会聆听基督的教言,得自圣神降临的体验,以及自己的传教史实,从初世纪开始已经宣称圣神是赋予生命者的信德,由于圣神,不可探测的天主圣三与人类沟通,成了人类的永生之泉。

2 这个为教会亳无间断所宣称的信仰,在天主子民的意识中需不断地提醒和加深。近百年来,教会曾多次做过:教宗良十三世的「这是天主的恩宠」通谕(一八九七年),专论圣神;教宗庇护十二世的「基督奥体」通谕(一九四三年)论及圣神是教会的活力本原,圣神联合奥体之首,基督,在教会内工作。(5)梵二大公会议提议对圣神的信理作新研究的必要性,就如教宗保禄六世所强调:「基督学,尤其教会学能有成效,必须从对圣神的新探究和敬礼着手,这正是大公会议训导不可欠缺的充实」(6)

因此,在我们时代里,教会恒古常新的信德召叫我们重新接近赋予生命者的圣神。与东方正教共享的继承遗产对我们有所帮助和激发,东方正教珍惜地保存着教父们有关圣神非常丰富的教导。基此理由,我们可以说于一九八一年圣神降临瞻礼日同时在君士坦丁堡和罗马庆祝君士坦丁堡第一次大公会议一千六百周年纪念是近年来教会事务最重要事件之一。因此,藉着对教会奥秘的默想,圣神更好说是导向基督徒合一的领略者,当然,基督徒合一的最诇动力来自天主本身,对于这点圣保禄以常用于感恩祭典开始的话作特别说明:「愿主耶稣基督的恩宠,天主的圣爱,以及圣神的友谊与你们众人相偕」。(7)

事实确是如此,我先前发表的「人类救主」及「富于仁慈的天主」两个通谕,其动机与灵感来自这段劝告:我们的得救大事因子而完成,而父派遣子来世上,为的是「世界藉着他而获救」(8)以及「一切唇舌明认耶稣基督是主,以光荣天主大父」。(9)从这劝告而来,现在再论及圣神的通谕,圣神发自父及子,与父及子同受钦崇和赞美:祂是天主第三位,是基督徒信仰的中心,是教会革新的泉源和动力。(10)这通谕是拟自大公会议成果的核心,因为藉着大公会议由于讨论教会本身及教会在世界的训导文献,推动我们藉着福音,教父们及礼仪更深入领悟天主圣三奥秘经由基督,在圣神内,归向圣父。

这样教会亦能回应今日人们心中隐存的一些愿望,教会自信能够辨别得出来:在人超性的实在中崭新发现天主无限的圣神,正如耶稣向撒玛黎亚妇人所介绍的;「以心灵和真理」(11)来钦崇天主的必要;在圣神内发现爱的秘密和「新创造」(12)的能力,圣神正是生命的赋予者。

教会本身意识到被召唤去宣扬圣神的使命,正当她与人类大家族一起接近基督降生第二个千年期的尾声。对着天地将「过去」背景,她非常明白「圣言决不会过去」(13)具有特殊的辩才。那是基督谈论圣神的话,「永生活泉」(14),汲之不尽,是真理和救恩。教会反省思量这些基督的话,她愿意提醒信友及人们注意,她正准备庆祝第二个基督徒千年期进入第三个千年期大会。

自然地,下面的思虑目的不在竭尽所能来探究圣神的丰富教理,也不是赞同仍未有定论的问题的某一特别解答。主要目的是发展教会内的认知,「天主定了基督为普世救恩的本原」(15)教会在圣神的推动下去协助天主圣意的完满实现。

绪言 附注 1.若七:37

2.若七:39

3.若四:14;参梵二大公会议,教会宪章4

4.参若三:5

5.参教宗艮十三世通谕Divnum Illud Munus (9 MAY 1897):Acta Leonis.17 (1898).PP. 125-148:教宗庇护十二世通谕Mystici Corporis (29 June 1943):宗座公报卷35(1943).PP. 193-248

6.教宗保禄六世接见群众谈话(6 June 1973):Inegnamenti di Paolo VI XI (1973)P.477

7.罗马弥撒本;参格后十三:13

8.若三:17

9.斐二:11

10.参梵二大公会议,教会宪章4;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对国际灵修大人会讲词(26 MAY 1982). I:Insegnamenti V I (1982).P.1004

11.参若四:24

12参罗八:22;迦六:15

13.参玛廿四:35

14.若四:14

15.梵三大公会议,教会宪章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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