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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他们合而为一 |
附注 |
注一:参阅圣周五「追随苦路」讲话话(1994年4月1日)。 注二:梵二大公会议文献 <信仰自由宣言> 1 。 注叁:教宗文告 <第叁个千年将临之际> (1994年11月10日)16。 注四:教廷教义部给天主教会主教们的信函,论教会被解释为共融的一些观点 (Communionis Notio) 4 (1992年5月28日)。 注五:<大公主义法令> 1。 注六:<大公主义法令> 1。 注七:<大公主义法令> 4。 注八:参阅梵二 <教会宪章>14章。 注九:参阅梵二大公会议文献 <信仰自由宣言>1、2。 注十:参阅梵二 <教会宪章> 14。 注十一:梵二 <教会宪章> 14。 注十二: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3。 注十叁:同上。 注十四: <教会宪章> 15。 注十五:同上。 注十六: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15。 注十七: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 3。 注十八:同上。 注十九:参阅圣大额我略教宗 <福音讲道>19,1;引证在 <教会宪章>2。 注二十:参阅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 4。 注二一:同上 7。 注廿二:同上 。 注廿叁:同上 6。 注廿四:参阅 <天主启示教义宪章>7。 注廿五:参阅教宗文告 <往普天下去> (1988年1月25日)。 注廿六:参阅 <斯拉夫宗徒> 通谕 (1985年6月2日。 注廿七:参阅 <大公主义原则与规则之运用指导> (1993年3月25日)。 注廿八:参阅 利玛文献 <洗礼圣餐与圣职> (1982年1月);及天主教与普世教会协会联 合工作小组:<唯一信仰告白>(1991年);信仰与教制委员会153号文献,日内瓦 1991年。 注廿九:参阅 <梵二大公会议开幕辞> (1962年10月11日),在 <AAS> 1962年 793页。 注叁十:我们是说教宗若望廿叁世以 Motu Proprio <Superno Dei Nutu>(1960年)所设立的 「促进基督徒合一秘书处」;这个机现在的名称叫「宗座促进基督徒合一委员会」, 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宗座宪章 <善牧>(1988年6月28日)。 注叁一:<梵二大公会议开幕辞>(1962年10月11日);载 <AAS> 1962,792。 注叁二:参阅 <大公主义法令>6。 注叁叁:梵二 <信仰自由宣言> 1。 注叁四:通谕 <斯拉夫人的使徒> 11。 注叁五:同上 13。 注叁六:同上 11。 注叁七:<对原住民族讲话>(1986.11.29)12。 注叁八:参阅乐领的圣文生(Commonitorium Primum) 23。 注叁九: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 6。 注四十:同上 5。 注四一:同上 7。 注四二:同上 8。 注四叁:同上。 注四四:参阅同上4。 注四五:参阅若望保禄二世文告 <第叁个千年将临之际> 24 (1994年11月10日)。 注四六:在坎特伯理主教座堂的致词 (1982年5月29日) 5。 注四七:普世教会协会 <组织与规则> 3,1。 注四八:梵二 <教会在现时代牧职宪章> 24。 注四九:<大公主义法令> 7。 注五十:玛利亚莎洁杜,1914年生於朵加里(撒丁岛),她21岁时进入苦修会,由顾都理院 长的影响,她了解到为基督徒合一祈祷和牺牲的重要性,於一九叁六年的一次「合 一八日敬礼」中,她选择了为教会的合一奉献生命。接着她生了很严重的病,玛利 亚嘉布理修女死於一九叁九年四月廿叁日。 注五一:梵二 <教会现时代牧职宪章> 24。 注五二:参阅 <AAS> 56 (1964) 页609~659。 注五叁:参阅 <教会宪章> 13。 注五四: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 4。 注五五:参阅天主教法典,第775条,东方教会法典902~904条。 注五六:参阅梵二 <大公会议法令> 4。 注五七:梵二 <信仰自由宣言> 3。 注五八: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 4。 注五九:参阅同上。 注六十:教宗通谕 <他的教会>(1964年8月6日)。 注六一:<大公主义法令> 11。 注六二:<大公主义法令> 11。 注六叁:同上;参阅教义部文献,卫护天主教有关教会教义之宣言 <教会之奥迹>(1973年6 月24日) 4。 注六四:教义部,卫护天主教有关教会教义之宣<教会之奥迹> 5。 注六五:参阅 <大公主义法令> 4。 注六六:参阅 <天主公教会与叙利亚东方教会对基督学的共同宣言>,罗马观察报 (1994年11月12日)。 注六七:<大公主义法令> 12。 注六八:同上。 注六九:宗座基督徒合一促进委员会,<大公运动原则及规 之应用指南> 5。 注七十:同上 94。 注七一:参阅普世教会协会的「信仰与教制委员会」<洗礼、圣餐与圣职>(1982.1月)。 注七二:参阅通谕 <论社会事务关怀> 32。 注七叁:对枢机主教与罗马教廷人员讲话(1985年6月28日) 10 ;并参阅宗座文告<人类救主>(1979年3月4日) 11。 注七四:对枢机主教与罗马教廷人员讲话 (1985.6.28) 10。 注七五:参阅「促进教会合一秘书处」和「圣经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不同宗派间合作翻 译圣经指导原则> (1968年)。其後经修正并由「促进教会合一秘书处」印行, <不同宗派合作翻译圣经指南> 65 (1987年) 注七六:参阅普世教会协会的「信仰与教制委员会」<洗礼、圣餐与圣职>(1982年1月)。 注七七:例如「普世教会协会」最近的温哥华大会(1983年)和坎培拉大会(1991),还有 「信仰与教制委员会」的圣地牙哥(属Compostela)会议(1993)。 注七八:参阅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 8 和15和;<教会法典>844条,<东方教会法典>671条; 「宗座基督徒合一促进委员会」<大公运动原则及规 之应用指南> 85 (1993年)。 注七九: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 4。 注八十:同上。 注八一:参阅同上 15。 注八二:<大公主义法令> 15。 注八叁:同上。 注八四:参阅教宗保禄六世和君士坦丁堡宗主教阿典纳哥拉斯一世的联合宣言(1965年 12月7日)。 注八五:参阅 AAS 77(1985),779-813。 注八六:参阅 AAS 80(1988),933-956;参阅信息 <洗礼大礼物> (1988年2月14日) AAS 80(1988)988-997。 注八七: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 14。 注八八:同上。 注八九:教宗讲话 <年度的开始>(1967年7月25日)。 注九十:<大公主义法令> 14。 注九一:同上 15。 注九二:NO14;罗马观察报1995年5月2-3日3日。 注九叁:<大公主义法令> 17。 注九四:No26。 注九五:参阅 <天主教法典>884条2和3项,<东方教会法典>671条2和3项。 注九六:宗座基督徒合一促进委员会 <大公运动应用原则和规划指南>122-128。 注九七:<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与大公宗主教迪米特里欧一世的声明>,<AAS> 80(1988).253。 注九八:天主教与东正教神学交谈联合国际委员会,「教会圣事结构中的圣秩圣事,特别 提及宗徒传承为天主子民的圣化与合一的重要性」(1988年6月26日),载於 Information Service.68(1988)173。 注九九: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 <致欧洲主教书,论中欧与东欧新情况中天主教和东正教的 关系>(1991年5月31日) 6 ;见 <AAS> 84 (1992),页168。 注一OO:<大公主义法令> 17。 注一O一:参阅教宗文告 <东方之光>(1995年5月2日) 24,载「罗马观察报」1995年5月2-3日。 注一O二:同上 18。 注一O叁:参阅 <教宗保禄六世与薛努达,亚力山大里亚教宗暨亚力山大里亚圣玛尔谷圣座 宗主教联合声明>(1973年5月10),日载 <AAS> 65(1973),299~301。 注一O四:参阅 <教宗保禄六世与依纳爵雅各叁世,安底约基暨叙利亚宗主教联合声明> (1971年10月27日)载 <AAS> 63(1971),814~815。 注一O五:参阅 <致科普特东正教会书> (1979年6月2日),载 <AAS> 71(1979),1000~1001。 注一O六:参阅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与叙利亚东正教,安底约基宗主教,依纳爵匝卡一世联 合声明>(1984年6月23日),载 Insegnamenti VII/1(1984),1902~1906 。 注一O七:<致阿本纳保罗,依索彼亚东正教会宗主教书>(1993年6月11日)载 <罗马观察报> 1993年6月11-12日.4。 注一O八:参阅<天主教与叙利亚东方教会共同基督论声明>,载 <罗马观察报> 1994年11月12日.1。 注一O九:<大公主义法令> 19。 注一一O:同上。注一一一:同上 19。 注一一二:参阅同上。 注一一叁:同上。 注一一四:同上 20。 注一一五:同上 21。 注一一六:同上。 注一一七:同上。 注一一八:同上 22。 注一一九:同上。 注一二O:同上 22, 参阅20。 注一二一:同上 22。 注一二二:同上 23。 注一二叁:同上。 注一二四:参阅 <Urbi et Orbi>广播信息(1978年8月27日),载 <AAS> 70(1978),695~696 注一二五:<大公主义法令> 23。 注一二六:同上。 注一二七:参阅同上 12 。 注一二八:同上。 注一二九:信仰与教制委员会的持续努力,得到类似的观点,并为普世教会协会第七届大会 的<坎培拉宣言>所采用(1991年2月7-20日),参阅 <圣灵的标记>,普世教会协会第七次大会正式公报,日内瓦,1991年,235-258,页此一观点亦为圣地雅哥 <信仰与秩序世界会议>(1993年8月3-14日) 再次肯定,见 Information Service 85(1994)18~37。 注一叁O:<大公主义法令> 14。 注一叁一:参阅同上 4 和11。 注一叁二:参阅 <致枢机主教暨教廷高级助理人员书>(1985年6月28日),载 <AAS> 77(1985) ,1153。 注一叁叁:参阅同上。 注一叁四:<教会宪章> 12。 注一叁五:参阅 <AAS> 54(1962),792。 注一叁六:参阅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6。 注一叁七:参阅同上(4),保禄六世,<乌干达殉道者敕封圣品讲道词> (1964年10月18日); 载 <AAS> 56(1964).905。 注一叁八:参阅若望保禄二世教宗文告 <第叁个千年将临之际> 37。 注一叁九:参阅:保禄六世,在乌干达的纳姆刚果朝圣地讲辞 (1969年8月2日),载 <AAS> 61(1969),页590-591。 注一四O:参阅罗马弥撒书,圣人通用颂谢词 1 Sanctorum "coronando merita tuia dona coronans." 注一四一:参阅 <大公主义法令> 4。 注一四二:参阅 <教会宪章> 8。 注一四叁:参阅 <大公主义法令> 3。 注一四四:在信仰与教制委员会的利玛文献 <洗礼、圣餐与圣职>(1982年1月)之後,以及 在普世教会协会第七届大会宣言的精神中,「教会<夥伴情谊>式之合一」; <礼物与课题>(坎培拉,1991年2月7-20日),参阅 Istina 36(1991),389~391。 注一四五:<致枢机主教暨教廷高级助理人员书>(1985年6月28日),载 <AAS> 77(1985), 1151-1152。 注一四六:梵二 <教会宪章> 23。 注一四七:参阅 <普世教会协会总部演说词> 日内瓦 (1984年6月12日) Insegmenti VII/1 (1981),1686。 注一四八:信仰与教制委员会世界大会,第二阶段报告,圣地雅哥(1993):「唯一信仰的表白,为上帝的光荣」31,2;信仰与教制第166号报告,普世教会协会,日内瓦, 1994年,243。 注一四九:一些例子:<圣公会与天主公教会国际委员会>,最後报告,ARCIC-I(1981年九月);<基督门徒会与天主公教会交谈国际委员会>报告(1981);<天主公教会与路德教会联合委员会>,教会中的职务 (1981年3月13日)。「天主教与东正教神学交谈国际联合委员会」所进行的研究中,问题很清楚地呈现出来。 注一五O:<致枢机主教暨教廷高级助理人员书>(1985年6月28日) 3,载 <AAS> 77(1985),1150。 注一五一:<讲道集> XLV1 30,CCL 41,557。 注一五二:参阅梵一大公会议,基督教会的教义宪章 <永恒牧人> , DS3074。 注一五叁:梵二 <教会宪章> 27。 注一五四: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 14。 注一五五:梵蒂冈圣殿讲道词,君士坦丁堡总主教及大公宗主教,迪米特里欧一世在场 (1987年12月6日),载 <AAS> 80(1988),714。 注一五六:宗座劝谕 <在新世界中传福音>(1975年12月8日) 77,载 <AAS> 68 (1976),69;参阅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 宗座基督徒合一促进委员会 <大公运动应用原则和规划指南>(1993年3月25日),205-2098。 注一五七:<致枢机主教暨教廷高级助理人员书>(1985年6月28日) 4,载 <AAS> 77(1985), 1151。 注一五八:1970年1月13日的信函,<Tomos Agapis>,Vatican-Phanar (1958-1970), Rome-Istanbul, 1971,页610-611。 注一五九:教宗文告 <第叁个千年将临之际> 20。注一六O:参阅 <圣教法典> 755条,<东方教会法典> 92条。 注一六一:梵二 <大公主义法令> 5。 注一六二:<论主的祷文> 23.CSEL3.284~285。 由天主教台湾区主教团秘书处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