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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周年

第一章 【新事】通谕的特性


第一章 【新事】通谕的特性

4  上一世纪的末期,教会发现其本身正面临一项历史的进程。此项过程虽然早已开展了一段时期,不过却在那个末期以前,达到了一个关键性的时刻。而这项过程的决定性因素,乃是发生于各种领域中的一系列急剧变化: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以及科技方面的,更不用说形形色色畅行当时的意识形态。在政治方面,这些变化所带来的结果,便是一种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新观念,以及随之而来的对权威本身的一种新了解。传统的社会正在消逝,并且逐渐为新的社会所取代。后者带来新自由之希望;不过,由于新形式的奴役与不公道而产生的威胁,也接踵而至。

至于经济方面,由于科学的发明及其实际应用,消费品的生产结构,不断地以新姿态出现。资本,这项新形式的财产,于焉诞生。伴之而来的,则是新形式的劳动-以劳力换取工资;其特点在于高产率,忽略对性别、年龄或家庭状况应行的考虑,并且既着眼于利润的累积,便由效率主宰一切。

准此,劳力成了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商品。其价格则由供求之律来决定,而无视于个人生活和瞻养家庭最基本的需要。此外,工人甚至无从把握能否出.售[他自己的商品],而时时面临失业的威胁。在当时毫无社会保障的情形下,失业便无异于饿死一途。

上述变迁的结果,形成一个社会,[分裂成两个阶级,其中隔着一道鸿沟](6)。
这种景况,和前述在政治 畴内所发生的显着变化,息息相关。原来,按照当时盛行的政治理论,人们所追寻的是以适当的立法-换言之,刻意排除一切干预-来推动全盘的经济自由。就在这时,另一套关乎财产和经济生活的观念,正在孕育成形,并以其有组织且往往以暴力的形式出现。后者隐然指向一个全新的政治和社会架构。

当此一冲突达于顶峰,人们开始充分明白多处地区,社会实况严重不公,也了解到由所谓的[社会主义]理想而煽动的革命,是何等地危险时,教宗良十叁世遂出面干预,颁布了一道通谕,以系统的方式来讨论[工人的情况]。该文件之前,已经有若干致力于政治方面的教导,其后亦有其他文献陆续出现(7)。在此务必一提的是以[自由]一字为首的那道通谕。该文件提醒人们注意自由和真理之间的必要联系;并进一步指出:与真理脱节的自由不免沦于恣意妄为,而终将为极败坏的欲念所制,甚至落到自我毁灭的地步。归根究底,[新事]想要针对的种种罪恶之源,到底是什麽呢?这不就是那种出现于政治和社会行为方面,与关乎人的真理相隔绝的那种自由吗?

教宗良十叁世也从下列话事申获得启迪:他前任的训导,来自主教们的许多文件,在俗信友们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天主教内各种运动和社团的工作结晶,以及教会在十九世纪下半叶,在社会方面所获得的实际成果。

5  当时教宗所留心的[新事物],绝非什麽积极可取的东西。通谕首段,以强烈 的语调来描述该文告因以得名的[新事物]:[革命性的变革,其精神长久以来,给 世界各国带来骚扰不安,影响所及,不仅越过政治的藩篱,而且进一步漫延到实际生活的经济领域,这点实不足为奇。因为举凡工业的进步,新式交易的发展,改变中的雇主与工人的关系,少数人拥有钜大财富、而多数人都贫困不堪,工人们愈来愈能依赖自己、而他们彼此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至于伦理道德也有显着下降的趋势,以上这些因素都成了目前所发生的冲突的导因(8)。

其时摆在教宗和教会,乃至俗世团体面前的,是一个被冲突破坏得残缺不全的社会。由于无王无法,这项冲突越发变得残酷而不人道。一如通谕所言,此项冲突乃是介乎资本和劳力的冲突,换言之,就是工人间题。其中双方彼此针锋相对。而教宗毫不畴曙,率直发表言论,他所针对的,正是上述冲突。

此处我们找到了通谕为我们的时代,所提供的第一项反思。原来在冲突中,人与人相争,有如[豺狼],争执双方属于两个极端:一方力求身体上的温饱,另一方则富足有馀。面临这样的冲突对立,教宗毫不犹豫地加以干预。其行动出自[宗座的身分与职责](9),换言之,是基于那来自耶稣基督本人的使命,要他去[ 养他的羔羊并牧放他的羊群](参若廿一15-17),以替天上的国在地上[实施束缚和释放](参玛十六19)。教宗无疑地是以恢复和平为其旨意。因而今日的读者不能不留意到,他对阶级斗争作过严厉的谴责,其言词毫不含糊(10)。然而教宗也十分明白,和平是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他在通谕中申明:就当时的经济和社会景况而言,若想获得公义,当有些什麽基本条件。这点确实是该通谕的要点(11)。

因此,教宗良十叁世,步武其前任教宗们的芳踪,给教会塑造了一项不朽的典 。事实上,针对种种人类特定的景况,不论就个体或团体、国家或国际而言,教会皆有值得一听的言论发表。她给各种情况制定真实无伪的教理,浑然自成一体。教会据此而针对社会实况进行分析、判断,同时给有关的问题指出一个方向,以谋求公正的解决之道。

在教宗良十叁世的时代,上述有关教会权利和义务的那种观念,还非人人所能接受。事实的真象是,当时盛行一种双重的处世待人之道:其一,导向现世和现世的生命,就此而言,信仰当置身度外;其二,导向纯属另一世界的救赎,对于人世的一切,既无启迪的作用,也无引导之功能。反之,教宗良十叁世颁布[新事]通谕的作法,却给教会在多变的公众生活领域里,赢得了一份[公民的地位]。这种地位日后更为巩固。实则教导和广扬教会的社会教理,属于教会福传使命的 围,是基督信仰讯息重要的一环。此因该项要理给人指出了信仰讯息在社会生活中,所能带来的直接后果,并且也使人明白,日常生活中为了正义所作的奋斗与操劳,也能在为救主基督作见证的脉络里去加以了解。在社会和经济生活领域里,冲突无可避免,为应付这类的冲突,教会的社会教理照样是和平与合一的源泉。就此而论,人类与生俱来的人性尊严,无论敌我,都有可能在因应上述新情况中,避免受到贬损,同时为那些情况找到公正的解决之道。

今日,事隔百年,上述作法依然有效。让我有机会对基督徒的社会教理,作进一步的推展。我曾多次强调的[新的福传],为现代世界所急需,其精髓应当包括宣扬教会的社会教理。今日,正当不同的意识形态日益为人们所扬弃之际,教会的社会教理,一如在教宗良十叁世的时代,仍然能够提供正确的指向,以应对当前巨大的挑战。正如往昔,我们今日依然需要一再反覆强调的是:舍福音之外,[社会问题]便无真正的解决之道;犹有进者,对所谓[新事物],我们惟有在福音中才能寻得其脉络,从而给予正确的理解,并且在适当的伦理观点下,加以判断。

6  资本和劳力两者之间既起争端,教宗良十叁世起而肯定工人的基本权利,给纷争带来一线光明。的确工人的尊严和工作的尊严,是了解「新事」通谕之钥。文件给工作的尊严所下的定义是:[为获取各种生活目的之所需而努力,而这些目的之中,首推自我保存。](12)教宗同时这样形容工作:[是个人的事,既然所消耗的能量来自付出能量者本人,因而是劳动者本人独有的财产,且应归属于他,作为其利益。](13)如此一来,工作便成了人生份内的事;可以这麽说,人藉着工作来表达并完成自已。工作同时具有[社会]幅度,这是由于工作不仅与家庭、而且和大众福利息息相关,因为[人可以真实不欺地说:惟有靠工人的劳动,国家方得以致富。](14)上述这些题目,已在本人的[工作]通谕中,有所讨论和发挥(15)。

[新事]通谕所标榜的另一重要原则,是[私有财产]权,此点无庸置疑(16)。这 个主题的重要性,由其在通谕中所占的篇幅,可见一斑。教宗相当明白,私有财产并非绝对的价值,同时也明确提出必要的.原则,予以补充,如[世间财物的普遍目的]便是一例(17)。

从另一方面来说,良十叁世所考虑到的私有财产,其形式主要的是土地拥有权, 这点确实如此(18)。不过,无论私有权的具体形式为何,那些保障私有财产权的理由,或者认定为了个人及家庭发展上的需要,而有物质拥有权的理由,今日依然有效。这点值得我们再度予以肯定,因为在目前的景况下,我们见到昔日生产工具为集体所有权所支配的体系,已经有所转变;同时贫困(或者更确切地说,私产权受阻)的事例,在世界多处地方日益增加,甚至在以肯定私产权为主的体制中,亦复如此。由于这些变化以及持续的贫困现象,我们必须针对问题作更深一层的分析,下文将有所发挥。

7  此外,其他一些与私产权息息相关的人类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也在教宗良十叁世的通谕中获得确认。其中,由其所占的篇幅及重要性而言,最为凸显的是:集会结社的[自然人权]。这最重要的是指雇主与工人联合,或由工人单方成立职业协会的权利(19)。教会不仅认可,而且保卫人们组织一般所谓的工会,其理由即在此。教会之所以这样做,显然不是因为在意识形态方面怀有什麽成见,也不是因为受制于阶级观念。其真正的理由在于集会结社之权,乃人类天生的权利,是先于人们加入政治社会之举的。事实确是如此:组织工会是[国家所不能禁止的],此因[国家有责任保护,而非破坏自然权利;一旦国家禁止其人民自由集会结社,即与其立国之本相违背](20)。

我们必须强调,教宗明显地宣告上述这个权利是工人(他使用[工人阶级]一词) 的权利。连同此项权利,[新事]通谕也以同样清晰的方式,确认工人应有以下这些权利:[限制工作时间],合法的休息,以及妇女与儿童在工作种类和时数上应当别有待遇(21)。

原来,关于雇工的情况,历史给我们所揭示的真象是这样的:在工时和工作场所的卫生状况方面,甚至有关学徒们的年龄和性别,皆毫无保障可言。这些是当时所允许的作法,至少并没有法律来加以禁止。如果我们把这种情形置诸眼前,便不能不珍视教宗所发表的严厉声明:[以过量的劳动来折磨人,令其身心窒息,疲惫不堪,不仅不合乎公义,也不人道。]针对用以维护上述[劳工关系]的[合约],教宗更为精确地肯定:[在所有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合同中,不论其为明文规定或是双方默契],皆应容许工人有适当的休息,并且此项休息应当与[其体力消耗]成比例。然后教宗结论道:[任何不含此意的合同,都不是公正的](22)。

8  教宗随即增添另外一项权利,认为这是工人做为一个人当有的权利。那就是工人有权取得[合理的工资]。工人的工资不应[ 任凭双方同意来决定,以致于让人看起来,雇主方面只要付清了彼此同意的工资,除此以外再无其他义务了(23)。]其时有一种说法,主张一个国家,除了确保双方履行明文同意的事以外,并无权干预合同的条件。这种劳资关系的观念,纯粹出于实用的观点,并受到十足的个人主义的影响。[新事]通谕对此有过严厉的谴责,认为与工作的双重性质背道而驰:工作不仅是个人的,且是必需的现实。原来,就工作做为[个人的事]而言,它隶属个人自由运用其才能与精力的 畴,而就其做为[必需的事]而言,它受每人皆能确实[保存生命]的严重义务所管治。教宗因而结论道:[每个人都有权利取得生命之所需,这是顺理成章之事。论及贫穷人家:除了靠工作以维持生计之外,别无他途(24)。]

工人的工资应足以让他养家 口。[设若一个工人由于别无选择,或畏惧更糟的后果,且雇主或包商又不肯提供较佳的待遇,而接受了较为恶劣的条件,这样他便沦为压力和不公的受害者(25)。]

但愿我们今日无需再说这麽严厉的话语。原来这些言词是出于所谓[资本主义犹如脱 之马]急速往前奔跑的时代。不幸的是,即便是今日的雇 合同,其中仍不乏罔视最起码之公道者,无论在妇女与儿童的雇用,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以及合理的工资各方面皆是如此。尽管国际宣言与公约(26)以及国家内部的法律,对此皆有所宣告与规 ,但是事实并不为之改观。教宗把为工人提供适当的福利这件事,视为[公家当局][必得负起的责任],否则便是侵犯了公道;而事实上,教宗毫不踌躇地提及[分配上的正义](27)。

9  此外,教宗良十叁世又提出另一项有关工人阶级情况的权利。因其事关紧要, 所以我也希望在此一提。这就是:个人自由履行其宗教职责之权。按照时下一般的见解,这类问题纯系个人私生活 围的事,这种情形即使在当时也是如此。尽管这样,教宗良十叁世也还想要把这方面的权利,与工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相提并论。他确认人在星期天有休息的需要,这样才能思念天上的事物,并能崇拜大能的天主,这本是人们应做的事(28)。任何人皆不得剥夺这项来自上天诫命的人权。于此教宗有言:[无人能侵犯这连天主也极其敬重的人性尊严而逃避惩罚。]准此,国家必须保证工人能享用这份自由(29)。

有人看出该项清晰的声明中,有一跳板,藉此一跃而成宗教自由之原则。后者成了日后许多庄严的国际宣言与公约中所标示的主题(30),也见诸于梵二着名的宣言,以及我反覆所作的教导(31)。试问在这方面,工业社会现存的法规和作法,是否能有效地保证人们今日真能享用星期天休假的这项基本权利。

10  另外,国家与其人民关系的观念,也是重要的一环,在许多方面,可以应用到我们今日的处境。[新事]通谕对两个政治、经济体系有所批判: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通谕的首段重新认可私有财产权,这段是用来针对社会主义的。通谕并没有划出特别的一段来专题讨论自由主义。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自由主义的批评,是在处理国家职责之处提出的(32)。国家不可划地自限,[对一部分人民优宠有加],也不可[忽略另外一部分人民]。前者指富裕而发达的人们,后者则明明是社会的大多数。不然便违反了人人应领受其所应有的公道。[当问题涉及维护个人权利时,那些穷人和无以自保的人们,理应获得特殊的考虑。富人阶级能多方照顾自己,比较不需要国家帮助。反之,大批的穷人则无资源可为后盾,因而主要必需依靠国家所提供的帮助。所以靠工资过活,其中绝大多数属于上述后一阶层的人,应获得政府的特别保护与照顾才是(33)。]

以上片段,之于今时今日,犹为中肯之言。尤以面临世上各种新形式的贫穷时为然。此所以然,也是因为其中的主张,并非基于一种特定的国家观念或某种特定的政治理论。良十叁世所重申的,乃是健全政治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就是:在一个社会里,那些越是不能自保的个人,越是需要他人的照顾和关怀,尤其是来自政府当局的干预。

如此,我们今日所谓的团结原则,显然被当做基督徒之社会与政治组织观中的基础原则之一。论及这项团结原则,无论其在各国内部秩序、或是国际间秩序上,所具有的效力,我在[社会事务关怀]通谕中,皆已有过讨论(34)。教宗良十叁世经常以[友谊]一词来讲述这个原则。而[友谊]这一观念,早见诸于希腊哲学。教宗比约十一世则使用同样颇具意义的[社会慈善]一词。教宗保禄六世复将此一观念予以扩充,以涵盖现代社会许多方面的问题,他则提到[爱的文明]一词(35)。

11  在现代实况的烛照之下来重读[新事]通谕,使我们能对教会为基督所特爱的
一群人所做的奉献与恒常的关怀,加以珍惜。通谕的内容在在明证教会内所谓[优先选择穷人],有始有终。本人将此选择定义为[基督徒爱德实践的首要特殊方式]。
(36)因而教宗良十叁世论[工人的情况]这份通谕,其所讨论的,着实是穷人以及由于新颖而往往又是激烈的工业化过程,给广大群众所带来的可怕情况。今日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所发生的类似过程,正给世界许多地方带来同样的灾祸。

教宗良十叁世,呼吁国家按公道来改善穷人的情况。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及时地觉察到国家有责任看顾大众福利,并且在尊重社会上各部门的同时,有责任使每一部门,包括经济部门在内的发展,有利于公共福利。不过,我们不当因此而认为良十叁世,是期望国家来为所有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之道。恰如其反,正是因为个人、家庭和社会先于国家,况且国家之所以存在,正是为了保护而非压制个人、家庭和社会,他才时常地坚持,不论是国家的干预或其工具性能,都应该有个限度(37)。

上述反省仍适用于今日的时代,此点吾人无可回避。关于出自国家性质本身的限制,此一重要课题,后文将再加追论,将是有益之举。此处我只需指出:以上所强调的几点(诚然并未完全涵盖通谕内所强调的各点)是由教会的社会教导一脉相承而来,并且是在有关私有财产、工作、经济过程,国家的现实,以及至关紧要的,人本身的健全观念之指引下,而提出来的。

下文当我们检视现代局势的若干方面时,将会触及其他一些主题。从此开始,我们必需将一事牢记于心:贯穿教宗良十叁世整个通谕的主要思想,(就某种意义而言,即通谕的指导原则)乃是对于一个做为人类一分子的人,及其独特价值的正确观点。此因[在地上,人¨¨是惟一的一种天主愿他为其自身的目的而存在的受造物(38)。]天主将他自已的肖像铭刻在人身上,使人相似他(参:创一:26),从而赋与人无与伦比的尊严,一如[新事]通谕一再力陈的。事实上,人除了由其工作所获取的权利之外,尚有其他非与工作对应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乃出于人之为人所必有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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